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行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 3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 3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胡 森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 偽造貨幣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6月減為有││ │ │ │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 92年7月9日 │自92年8月中旬某日起 │ 92年8月20日 ││ │自92年7月中旬起至同 │至同年8月20日止 │ ││ │年8月20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2年毒偵字 │ 彰化地檢92年毒偵字 │彰化地檢92年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 第1916號 │ 第2266號 │6637號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3年度上易字第86 │ 93年度上訴字第47 │ 93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 │ 號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3年2月27日 │ 93年2月27日 │ 93年7月15日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93年度上易字第86 │ 93年度上訴字第47 │ 93年度上訴字第559 ││ │ │ 號 │ 號 │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3年2月27日 │ 93年3月29日 │ 93年12月6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刑法第196條第1項 ││ │條第2項 │10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第6條(自首)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已減刑(台中地院96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聲減第3759號裁定) │├───────────┼──────────┼──────────┼──────────┤│備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