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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犯罪所示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受刑人所犯投票行賄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㈦字第二一四號),另所處褫奪公權三年,減為褫奪公權一年六月部分之從刑,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前開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又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不同,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有就新舊法規定加以比較之必要,經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並依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亦皆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許 旭 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 │ 農會法 │ 投票行賄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褫奪公權1年6月(已減刑) │├──────────┼───────────┼─────────────┤│犯罪 日期 年 月 日 │ 86年2月21日起至 │ 83年2月17日起至83年3月1││ │ 86年2月24日止 │ 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苗檢86年度偵字第835、 │竹檢83年度偵字第2853、2854││年 度 及 案 號 │2867號、竹檢86年度偵字│、2855、3025、3026號 ││ │第3724、4260號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臺灣高院 ││後├────────┼───────────┼─────────────┤│事│案 號 │ 90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 │ 96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1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1.3.19 │ 97.3.11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 90年度上易字第2635號 │ 97年度台上字第6675號 ││決├────────┼───────────┼─────────────┤│ │判決 確定 日期 │ 91.3.19 │ 97.12.19 │├─┴────────┼───────────┼─────────────┤│所 犯 法 條 │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144條 ││ │第2款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 │ 已減刑 ││ │第1項第3款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3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備 註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 91年度執字第713號 │ 98年度執助字第121號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