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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8 年金上訴字第 2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上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之2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27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3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乙○○處有期徒刑捌年,丙○○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執行完畢。

二、乙○○係「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址設台中市○區○○○路一段二0一號十七樓之一)之登記並為實際負責人,渠弟丙○○係「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所招攬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名義上之會首,甲○○則係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監察人兼總經理,渠等三人明知非銀行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共同犯意聯絡,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之限制,而以加入互助會會員之名義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會款)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日期以委任契約書所載為準,起訴書載為九月間應予更正),由丙○○代表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與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乙○○簽訂委任契約書,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工作即互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 (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即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等,委由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管理,並由乙○○兼管財務工作,甲○○則管理會務工作,並自斯時即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公訴人誤載為九月間,應予以更正)以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名義,用廣告文宣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入會,渠等經營之方式為:

(一)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互助會為每組會均係固定由二十五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丙○○擔任會首,而乙○○則固定參加一個會員名額(即含會首計二十六會)。

(二)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一筆錢,於將來抽籤(參加散會者)得標或由大東資產公司安排得標順序(參加每組互助會為六會、十二會或二十四會者)後,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丙○○所約定之固定報酬,由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管理會務及擔任連帶保證人,會員則書立同意書同意會款委託會首丙○○、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乙○○保管並合法使用(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4004-5l-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

(三)招募之會員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二十五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參加者在每一組會中,佔會員名額之一者,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入會者,參加一個名額須繳交新台幣(下同)七千五百元之會費,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入會者需繳交七千八百元之會費,以及每月二百元之服務費(二十五個月即五千元);參加六個名額者,須繳交會費四萬五千元及服務費三萬元(每會每月二百元,六會計三萬元,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加入者,繳交會費四萬六千八百元及三萬元服務費);參加十二個名額須繳交會費九萬元及服務費六萬元(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參加者繳交會費九萬三千六百元及服務費六萬元);參加二十四會須繳交會費十八萬元及服務費十二萬元(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參加者繳交會費十八萬七千二百元及服務費十二萬元),乙○○固定在第十七期得標,除第十七期外,參加一會者每期即每個月均開標並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參加六會者,每四期即每四個月(分A、B、C、D四組)得標一次;參加十二會者,每二期即每二個月(分A、B二組)得標一次,參加二十四會者,除第一、十七期外,每期即每個月均得標。

(四)參與抽籤之會員,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是每月在台中市○○路○段○○○號五樓(九十五年間在台中港路一段二0一號十七樓),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均由該公司員工以抽籤之方式得標,參與每組六會、十二會或二十四會者,則由大東資產公司安排得標順序,得標之會員得選擇將續期之會讓渡給大東資產管理公司乙○○,會員保證獲利之報酬經換算週年利率如附表一至五,然實係會員得標後其每月繳七千七百元可固定獲得報酬二千三百元、每月繳八千元可固定獲得報酬二千元,而取得事先與大東資產管理公司、丙○○所約定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三、由於乙○○、丙○○及甲○○等人,以此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並以邀集參與互助會為幌,致使有附表六所示之人因此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而自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迄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止,乙○○、丙○○及甲○○等人所吸收之資金總額達九億三千三百四十七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並分別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輾轉進入丙○○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四00─五一─九六七六八一─00號帳戶或該行四00四─五一─九七九一六三─00號帳戶中,而乙○○、丙○○等人再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自己所繳納之會款、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報酬或供作私人投資基金使用。其中乙○○利用會員所繳納之部分款項以個人名義在彰化商業銀行所購買之國內外共同基金之金額即已高達一億一千二百七十八萬元,而丙○○利用投資會員所繳納之部分款項以個人名義,在彰化商業銀行所購買之國內外共同基金之金額,則高達二億一千零七十九萬元,均係圖謀向社會大眾所吸收之資金,供個人使用,嗣經人檢舉不法而遭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並凍結「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乙○○、丙○○之帳戶內金錢並查扣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所有之公司資料四份、會員資料七份、公司制度說明二份、會議紀錄二份、會數資料四份、繳款資料十八份、合會簿二份、會簿確認單二十七份、收款確認單三份、公告資料十二份、財務資料七十份、文件資料十八份、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收據帳冊十七份、存摺十一本、存證信函二件、訴訟資料十六件、光碟片一二四片、筆記型電腦一只、合會簿十二本、繳款收費資料十七份、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入會資料一份、大東資產會員名單一份。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四條(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之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得為證據。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丙○○(下稱被告丙○○)、甲○○(下稱被告甲○○)對於上開時地以上開之經營方式招募互助會,而有如附表六所示之人因此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自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迄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止,渠等所吸收之資金總額達九億三千三百四十七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元,並分別以現金或匯款之方式,輾轉進入丙○○帳戶內,再由乙○○、丙○○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自己所繳納之會款、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報酬或供作投資基金使用等情,坦白承認。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乙○○、丙○○辯稱:上開互助會之營運模式均係仿自鉅眾、匯智公司,於上開公司經法院判處無罪後,渠等始開始依循同一模式經營,會首乙○○與會員間之關係與一般民間互助會相同,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係代收代付之性質,各權利、義務均依照會員與會首之約定,並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性質上與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或二十九條之一規範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不符,並未違反銀行法云云;被告甲○○辯稱:伊僅係受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委託,代為管理相關會務,與乙○○、丙○○並無財務上之犯意聯絡,且大中部之互助聯誼會之標金利息並無超高之情形,與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或二十九條之一之要件不符,況上開互助會之營運模式均係仿自鉅眾、匯智公司,上開公司經法院判處無罪後,大東資產管理公司因信任法院實務見解,因而代為管理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伊主觀上並無違犯銀行法之故意云云。經查:

(一)證人即被告乙○○於警、偵詢證稱:「(大東資產公司受何人委託經營互助會?)大東資產公司係受我胞弟丙○○經營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委託..。」、「(你擔任『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負責之業務為何?)我係綜理大東資產公司之經營管理業務,對外代表公司,我主要負責互助會等相關之財務管理工作,有關互助會會務方面則授權給總經理甲○○負責..。」、「(大東資產公司創資本額若干?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何?實際營業項目為何?)大東資產公司係於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正式成立並同時開始營業,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國有非公用財產代管業、建築經理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等,實際營業項目為代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相關業務。」、「(大東資產公司代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相關業務內容為何?)本公司代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相關業務內容為:一、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所有互助會之會務工作,該會務工作內容為:互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 (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及互助會相關資料建檔等。二、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所有互助會之財務工作,該財務工作內容為: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及協助會員在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開立帳戶等。」、「(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負責人、營業址及組織各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未登記,故無營業址,僅設有會首丙○○一人,並無組織及相關其他幹部,該聯誼會有關互助會之所有業務,均委託本公司處理。」、「(大東資產公司如何經營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互助會等業務?)大東資產公司成立之初係透過我等五名股東邀請親友加入,之後再由會員介紹會員入會。」、「(大東資產公司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是何關係?)丙○○代表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跟大東資產公司簽約委託大東資產公司管理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相關管理互助會事務,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介紹會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加入會員後,將會員資料交給大東資產公司,大東資產公司』負責記錄資料、開標、催繳合會金、通知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何人得標等行政工作,大東資產公司跟每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在登錄時預收5000元管理費,原則上每月200元管理費,待會員得標後,再依入會時間長短退補管理費。」、「(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係以我胞弟丙○○為會首,互助會員需於每月存入合會金,並在抽籤得標後,扣除已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每組互助會有二十六個會,均由丙○○擔任會首,並由我乙○○參加一會,互助會形式分為每個會員跟一會 (散會、一次繳交7,800元會費(95年9月1日至96年8月31日止每會繳交了7,500元,96年9月1日迄今為新制,每會繳交了7,800元)及5,000元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六會 (一次繳交4萬5000元會費(新制4萬6800元)及3萬元管理服務費)、十二會 (一次繳交9萬元 (新制9萬3,600元)會費及6萬元管理服務費)及二十四會 (一次繳交18萬元 (新制18萬7,200元)會費及12萬元管理服務費)四種,每月在大東資產公司位於台中市○○路○段○○○號5樓之開標場所開標,第一次得標者可領回一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000元,第2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依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繳交了7,800元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得標後可選擇讓渡或全額領回。其他三種形式之互助會員則由大東資產公司安排得標順序。」、「(提示:大東資產公司扣押物編號參之1:公司制度)提示資料是否為大東資產公司印製?其內容分別就加入單會、6會、12會及24會之獲利狀況,其用意是否藉以吸引更多人加入互助會?) (經檢視後作答)該資料是大東資產公司印製無誤,該資料內容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95年9月1日成立之後吸引會員加入之互助會制度,經過一段時間運作之後,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將該互助金獲利制度書面化、文字化及表格化後,約於九十五年底將該試算表委託大東資產公司代印,以作為會員之文宣資料,讓會員得以該等資料介紹新會員。」、「(前述一人一次加入24個會,是不是如你公司所示之資料,獲利61萬8000元?)理論上,l個人1次加入24個會,將會獲利6l萬8,000元。」、「(大東資產公司總會計林亭妘97年3月11日供述,大東資產公司代為管理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互助會會務期間,該聯誼會會員繳交之互助會會款共計9億3347萬1685元,是否屬實?)是的,該聯誼會會員繳交之互助會會款確為9億3347萬l685元無誤。」、「( (提示:大東資產公司扣押物編號『A貳之5』,名稱文件資料,民間互助會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的比較』文宣影本)此份文宣其中內容五『設計獲利了結制度,得標時可將本金利息領回即結束』,代表何意?) (經檢視後回答)該文宣是由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委託大東資產公司印製,內容中『設計獲利了結制度,得標時可將本金利息領回即結束』就是如前述會員得標後即將死會讓渡給乙○○,就和會員無關,也就是對會員來說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以現金繳交者,可直接到公司將會款交給5樓的臨櫃會務小姐收取,入帳後再存入丙○○帳戶中;以匯款繳交者則將款項匯至我胞弟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及4004-5l-000000-00號)帳戶中。」、「(大東資產公司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有無依約支付得標會員會款?由何帳戶支付?)大東資產公司均有依約在開標後5日內由丙○○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如數支付會款給得標會員,並開立服務費部分的發票給會員,同時會員會把合會單繳回給會計,會計會將該等合會簿集中管理,本公司均有依約支付得標會員會款。」、「(大東資產公司代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承接其他會員的死會之制度為何?)大東資產公司代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承接其他會員的死會,亦即『讓渡制度』,均由我承接,例如會員已繳10期的活會,且當期得標,則由本公司由丙○○帳戶支付得標會款10萬元及退還3,000元服務費。」、「(大資產公司代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參加互助會,所吸收會款作何用途?資金流向為何?)大東資產公司招攬會員參加互助會,所吸收會款均存放在彰化銀行丙○○帳戶中,分別以我及丙○○的名義信託給彰化銀行3億元; 另外以丙○○的名義信託華南銀行1億元,信託的內容包括活存、國外基金投資等用途,其餘資金尚有2億多元都在丙○○帳戶中。」、「(大東資產公司扣押物編號『A肆之1』『存摺』)此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3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4004-5l-000000-00)及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活儲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為何會在你的辦公室抽屜內起出?該丙○○4帳戶是否是由你使用?)

(經檢視後回答)該等存摺係丙○○放在我這邊,由我代為保管存摺及印章,且該4個帳戶中之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3個帳戶,係做為前述互助會會款資金進出之帳戶,由我使用;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活儲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我則沒有使用。」、「( (提示: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2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此2帳戶交易明細表存入款項來源是否皆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有無其他來源?) (經檢視後回答)此丙○○彰化商業此台中分行2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內之存入款項來源,均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並無其他來源。」等語;證人即被告丙○○於警偵詢證稱:「(大東資產公司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是何關係?)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與大東資產公司都約是95年9月成立,我代表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跟大東資產公司簽約委託大東資產公司管理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相關管理事務,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介紹會員加入後,將會員資料交給大東資產公司,大東資產公司負責記錄資料、開標、催繳合會金、通知會員何人得標等行政工作,大東資產公司向每個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在登錄時預收5000元管理費,原則上每月200元管理費,待會員得標後,再依入會時間長短退不足月之管理費。」、「(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係以我丙○○為會首,互助會員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將來抽籤得標後,扣除己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每組互助會有26個會,均由我擔任會首,並由乙○○參與一會,互助會形式分為每個會員跟l會 (散會、一次繳交7,800元會費 (在96年8月31日之前的會費為7,500元)及5,000元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 六會 (一次繳交4萬6,800元會費 (在96年8月31日之前的會費為4萬5000元)及3萬元管理服務費)、十二會(一次繳交9萬3,600元會費 (在96年8月31日之前的會費為9萬元)及6萬元管理服務費)及二十四會 (一次繳交18萬7200元會費 (在96年8月31日之前的會費為18萬元)及12萬元管理服務費)4 種,散會每月在大東資產公司位於台中市○○路○段20l號5樓之開標場所開標,第一次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000元,第2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依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繳交7,800元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其他3種形式之互助會員則由大東資產公司自行安排得標順序。」、「( (提示:大東資產公司扣押物編號A貳-5文件資料影本)該文件資料內民間互助會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的比較文宣,其中內容五『設計獲利了結制度,得標時可將本金利息領回即結束』,代表何意?) (經檢視後回答)該文宣中設計獲利了結制度,得標時可將本金利息領回即結束』就是前述死會承接方式,即會員得標後就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大東資產公司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有無依約支付得標會員會款?由何帳戶支付?)大東資產公司均有依約在開標後5日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如數支付會款給得標會員,同時會員會把合會單繳回給會計,會計會將該等合會簿呈交給總經理甲○○看過,並由會計部門保管,之後由大東資產公司會計部門直接從我的帳戶內支付得標會員會款,我的前述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2個帳戶 (帳號:4004-5l-000000-00號及4004-5l-000000-00號)的印章及存款簿均是由大東資產公司保管及使用。」、「(大東資產公司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所吸收會款作何用途?資金流向為何?)大東資產公司收取會款後的用途除支付會款外,其餘存放在我前述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及交付彰化銀行、華南銀行信託帳戶,信託的目的在收取較一般存款較高的利息。」、「(大東資產公司之會員承接其他會員的死會之制度為何?)即我前述死會承接制度,會員得標後,以死會承接方式將後續權利義務全數移轉給乙○○,即得標會員可領得繳款月數乘以l萬元,之後不用再繳交任何會款,改由乙○○承接所有該合會的權利義務。」、「( (提示:大東資產公司扣押物編號『A肆之1』『存摺』)此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2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及4004-5l-000000-00號)存摺,為何會在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乙○○的辦公室抽屜內起出?是否你當會首所收的會款,全部交由乙○○使用?) (經檢視後回答)因為我委託大東資產公司負責經管合會事宜,因此我將該等我的彰銀北台中分行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給大東資產公司乙○○保管使用。」、「( (提示: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2帳戶 (帳號:

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此2帳戶交易明細表存入款項來源是否皆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有無其他來源?) (經檢視後回答)此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內之存入款項來源均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並無其他來源。」、「(大東公司經營大中部互助聯誼會,除於前述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設有帳號外,是否在其他金融行庫設有帳戶接受會員入款?)依據大東資產公司總會計林亭妘核算結果,我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0帳戶內,自95年9月7日至97年3月6日匯入之會款共有8億4401萬2019元,另我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自96年7月24日至97年3月10日匯入之會款共有8945萬9666元,兩帳戶合計9億3347萬1685元,該等款項全部為會員所繳交之會款無誤。」等語;證人即被告甲○○於警偵詢證稱:「我於95年9月間與乙○○、丙○○、陳明孜等4人合資在台中市○○路○段20l號17樓之1設立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95年底丙○○租下同棟5樓做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經營之互助會開標之會場,丙○○委託大東資產管理公司管理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相關業務,我擔任大東資產管理公司監察人兼總經理迄今。」、「(大東資產公司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關係為何?)丙○○代表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跟大東資產公司簽約委託大東資產公司管理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相關管理事務,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到處招攬會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招到會員後,將會員資料交給大東資產公司,大東資產公司負責記錄資料、開標、催繳合會金、通知丙○○何人得標等行政工作,大東資產公司跟每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在登錄時預收5000元管理費,原則上每月200元管理費,待會員得標後,再依入會時間長短退不足月之管理費。」、「(你擔任『大東資產公司』總經理,負責之業務為何?)綜理『大東資產公司』各部門,包括會務部、企劃部、資訊部、公關部、人事部等行政工作,至於財務部由董事長乙○○管理。」等語;證人林亭妘於警偵詢證稱:「(大東資產公司以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名義,招攬互助會,會員匯至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中之款項共有多少?)經我帶回大東資產公司計算後,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 (帳號:4004-5l-000000-00)帳戶,自95年9月7日迄97年3月6日止之匯入會款共有新台幣 (下同)844,012,019 元。」、「( (提示:

丙○○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此丙○○交易明細表存入款項來源是否皆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有無其他來源?請計算總金額若干?) (經檢視並以計算器計算後回答)此彰化商業北台中分行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內之存入款項來源均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所繳交之款項,並無其他來源,開戶96年7月24日至97年3月10日共匯入會款共有89,459,666元。」、「(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首丙○○上揭2帳戶,會員匯入會款共多少元?)2帳戶會員匯入會款共計933,471,685元。」等語。經核三人證述對於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與大東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方式,及其等三人之分工,相核一致,又資金來源及流向證人丙○○、乙○○之證述亦互為一致,而有如附表六所示之人因此投人資金加入成為會員,亦據證人即被告丙○○、乙○○陳稱在卷,且證人即會員江杏朱證稱:「(你有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何人招攬入會?何時加入?共參加幾會?)有的, 我的友人王艷秋於95年底介紹我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我共參加48會。」、「(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互助會員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將來抽籤得標後,扣除已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每組互助會有25個會員,互助會形式分為每個會員跟一會,未標到時,每月繳交8,000元會費 (即含管理費200元),標到會時,每月領取一萬元,至於何種情況下才能標到會、其他服務費及管理費為何我並不清楚,但我知道會員要負擔服務費及管理費。」、「(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我繳交方式皆係以現金方式由友人王艷秋代收。」、「( (提示:扣押物編號玖-3收款確認單)為何大東資產公司製作互助會表每組共25名會員,除了第16會會員為乙○○外,其餘24會均是你1人?) (經詳視後作答)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允許同1人可以加入同1組會之24會,所以才會有1會25人除會員乙○○以外,其餘24會均是我1人的情形。」等語、證人即會員洪盛銓證稱:「(你有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何人招攬入會?何時加入?共參加幾會?)我有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係由友人吳帛諺於96年6、7月間介紹我加入該聯誼會,累計迄今我大約已經參加60會左右。」、「經我計算,投資獲利可達每年超過百分之20,所以我陸續加入該互助聯誼會約60會,投資款項每月自我太太在合庫銀行南屯分行匯款至丙○○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之帳戶中。我是由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吳帛諺介紹入會。」、「(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係以董事長乙○○胞弟丙○○為會首,互助會員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將來抽籤得標後,扣除已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每組互助會有26個會,均由丙○○擔任會首,乙○○參加一會,互助會形式分為每個會員跟一會 (散會、一次繳交新台幣 (下同)7,800 元會款 (原為7,500元,96年9月改為7,800元)及5,000元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4 種,散會每月在大東資產公司所租同棟5樓 (台中市○○○段○○○號5樓)作為所經營之互助會開標會場開標,第1次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000元,第2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依此類推至第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續繳交7,800元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直到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其他三種形式之互助會員則由公司公開抽籤決定得標順序。」、「(會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如何辦理入會手續?)會員參加本公司之互助聯誼會須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繳交第一期7,800元之首期活會會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 (每月新台幣200元,共25期5,000元)後,公司會開立收據給會員收執。」、「(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我都是以匯款方式繳交會款,將款項匯至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提示:扣押物編號捌之4及玖之3收款確認單)為何大東資產公司製作之互助會表每組會共26名會員,除了會首丙○○及其中第17會為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乙○○外,其餘24會均是你洪盛銓1人?) (經詳視後作答)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允許同1人可以加入同1組會之24會,所以才會有1會26人除會首丙○○及其中1會為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乙○○以外,其餘24會均是我1人的情形。」等語、證人即會員金宇芳證稱:「(你有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何人招攬入會?何時加入?共參加幾會?)有的,我於95年10月間,由大東資產公司的邱月中介紹我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我一次參加6會。」、「(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均由丙○○擔任會首,並由董事長乙○○參與一會,互助會形式分為每個會員跟一會 (散會、一次繳交新台幣 (下同)7,800 元會款 (原為7,500元,96年9月改為7,800元)及5,000元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6 會 (一次繳交4萬6,800元會費及3萬元管理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12會 (一次繳交9萬3,600元會費及6萬元管理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及24會 (一次繳交18萬7,200元會費及12萬元管理服務費,即每月服務費200元,共25個月)4 種,散會每月在大東資產公司所租同棟5樓 (台中市○○○段○○○號5樓)會場開標,第1次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000元,第2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依此類推至第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續繳交7,800元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直到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其他三種形式之互助會員則由公司直接排序決定得標順序。」、「(會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如何辦理入會手續?)會員參加公司之互助聯誼會須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繳交第1期7,800元左右之首期活會會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 (每月新台幣200元,共25期5,000元)後,公司會開立收據給會員收執。」、「(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以現金繳交者,可直接到大東資產公司臨櫃將會款交給服務人員入帳;以匯款繳交者則將款項匯至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帳戶中。」、「(你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共繳交多少會費?得標金額若干?)我檢視我的合會簿,我於95年10月開始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1車(即1組)6會,依大東資產公司自行安排得標順序,我是每隔4月得標1次 (該車第2會開始得標,第1會是會首得標),我於95年10月間一次繳交會款4萬5000元及3萬元管理服務費,隔 (11)月17日依公司排序得標,可領回1萬元死會及4,800元管理費,但我還須繳交5會活會的會款3萬7500元,但直接扣除該死會金額及4,800元管理費,只繳交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2萬2700元,95年12月、96年1月、96年2月等3個月,我要繳交5會活會3萬7500元會款,依前述得標順序,我又於96年3月、7月、11月得標,所以迄今我尚有兩個活會,預定得標月為97年4月及8月,我願意提供我的2會活會單供貴站影印參考。」、「(你得標後『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有無依約支付會款給你?由何帳戶支付?你共標得多少會?領取多少會款?)有的,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均有依約在開標後5日內以現金方式如數支付會款給我,並開立服務費部分的收據給我,我共標得4會,大東資產公司已將該4個死會合會單繳收回,並結束該會。」等語、證人即會員林月英證稱:「(你有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何人招攬入會?何時加入?共參加幾會?)我於95年12月,因友人王子培到我家聊天時,向我介紹『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後,我才陸續參加,共計參加四組,而且我都是參加由我個人參加二十四會得方式。」、「(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係以丙○○為會首,互助會員於每月存入一筆錢,並在將來抽籤得標後,扣除已到期服務費,領回自己存入之款項加上期間利息即結束,每組互助會有26個會,均由丙○○擔任會首,並由董事長乙○○參與一會,互助會形式很多種,我並沒有全部參與,所以並不清楚所有形式得內容,但我所參加的24會方式是一次繳交18萬7200元會費 (筆錄誤以每會8000元計,故載為19萬2000元應予以更正)及12萬元管理服務費 (即每會每月服務費200元,每會共計服務費5,000元),王子培曾告訴我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是在大東資產公司作為所經營之互助會開標會場以電腦抽籤方式開標,但由於我是參加全部由我參加的二十四會組別,所以每個月都由我得標一會而不必再抽籤,因此我不曾到大東資產公司開標現場,因此參加隔月我第一次得標時,即可領回標金1萬元並退回該會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000元,另該月再支付二十三會的8,000元、共計18萬4000元; 第2次得標時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共獲利4,000元,另該月再支付二十二會的8,000元,共計17萬6000元; 依此類推至第17個月、第16會時,由乙○○得標。當月我必須繳交9會各8,000元、共計7萬2000元; 第17次得標者領回16萬元,並退回1,600元服務費、共獲利3萬2000元,另該月再支付八會的8,000元、共計6萬4000元; 依此類推至結束為止。」、「(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而我都是每個月透過王子培將現金繳交到大東資產公司,至於王子培繳交方式為何,我並不清楚; 而有關我得標的會款及退還的服務費部分,大東資產公司則以匯款方式,將款項匯至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戶中,不過我不記得帳號為何。」、「( (提示:扣押物編號玖-3收款確認單)為何大東資產公司製作互助會表每組共26名會員,除了會首丙○○及其中第17會為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乙○○以外,其餘24會均是你1人?) (經詳視後作答)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允許同1人可以加入同1車即1組之24會,所以才會有1會26人除會首丙○○及其中1會為大東資產公司董事長乙○○以外,其餘24會均是我1人的情形。」等語、證人即會員邱崑龍證稱:「(你有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由何人招攬入會?何時加入?共 參加幾會?)有的, 我於95年9月間經朋友介紹到『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聽說明會,...由該公司顧問王上泓擔任我的推薦人加入該聯誼會成為會員,我1次參加6會,並馬上繳以現金7萬5000元 (每會7,500元,六會4萬5000元,並加計3萬元服務費)交給該聯誼會會務人員。」、「(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標會制度為何?)大東資產公司係由負責人乙○○及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頭丙○○兄弟共同經營,由大中部互助 聯誼會會員及大東公司業務員以直銷方式對外招攬會員加入互助會,每車 (組)互助會有26個會,均由丙○○擔任會首、並由乙○○參與一會,互助會形式有每個會員跟一會 (散會)、6會 (一次繳交4萬5000元會款及3萬元管理服務費)、12會 (一次繳交9萬元會款及6萬元管理服務費,及24會 (一次繳交18萬元會款及12萬元管理服務費)4 種,散會每月在大東公司在台中市○○○段○○○號17樓之辦公室開標 (約在96年1月間起改至5樓分公司開標),每組會第1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回1萬元,並退回4,800元服務費、共獲利2,300元,第2次得標者領回2萬元,並退回4,600元服務費,依此類推至26會結束為止,未得標者每月續繳交7,500元給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得標後即獲利了結,無須再繳交會款。其他三種形式之互助會員則由大東公司安排得標順序,為取得會員之信任,乙○○兄弟特別聲明乙○○在第17會開始才能得標。」、「(會員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如何辦理入會手續?)會員參加本公司之互助聯誼會須先填寫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繳交每會第1期7,500元之首期活會會款及預收服務費5,000元 (每月新台幣200元,共25期5,000元)後,公司會開立收據給會員收執。」、「(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對外招攬互助會,會員如何繳納會款?以現金或匯款至何帳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會員可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繳交會款。以現金繳交者,可直接到大東資產公司臨櫃將會款交給服務人員入帳; 以匯款繳交者則將款項匯至丙○○ (即會首)設於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你參加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得標後,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有無依約支付會款給你?由何帳戶支付?你共標得多少會?領取多少會款?)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均有依約在開標後5日內由丙○○在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如數支付會款給我,我一共被安排得標兩次,共計得標領得8萬元,但因仍需繳交活會會款,扣抵後實際上並無領回現金,得標後需把合會單繳回給聯誼會即結束該B會一期之標會資格。」等語亦互為一致,且與被告乙○○、丙○○所述相符,此外,復有會簿確認單、收款會簿確認表、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之「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丙○○、乙○○等人之帳戶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委任契約書、認證書、承諾書、互助聯誼會單獲利一覽表、中部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會議紀錄、日報表、帳冊資料、會員名單、同意書、短借明細表、對帳單、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資料、會員資料、制度、會議紀錄、繳款資料、收款確認單、公告資料、財務資料、文件資料、收據帳冊、存摺、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足認上開被告、證人之證述,均堪採信。

(二)是本案關鍵在於:(一)此等事實是否該當於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二)若該當於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被告等是否可主張因信賴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經營方式相仿之鉅眾、匯智公司,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大東資產管理公司因而代收、代付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款,在主觀上並無違犯銀行法之故意;

(三)被告甲○○與乙○○、丙○○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茲分述如下:

1.本案被告等人所籌設之「大中部聯誼會」之性質,雖有民法合會、民間一般互助會之名,惟實與之有下述不同之處:

(1)被告等所組成之互助會,會員得標後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丙○○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即可脫離獲利了結。

(2)被告等所組成之互助會,其中1人參與24會部分,扣除被告丙○○名義上擔任會首、被告乙○○參加之一會外,竟然只有會員一人。

(3)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可見,民法合會會首每期應負責代收並轉交其餘全部會員(含會首本人)之會款給得標者,而屬「代收」行為之性質。然而,被告等人所組成之「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並未立時支付得標者款項,而係待所謂參與者「獲利了結」後,一併支付得標者原有本金及獲利(即報酬),且被告乙○○、丙○○及「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私人帳戶中,留存投資人所繳交之數億元資金,供己利用。並有部分資金,由被告等人購買個人名下之基金。而此與「代收」應儘速轉交予權利人之性質,大相逕庭。

(4)合會會員隨著出價競標之標息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即合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然而,被告等人所組成之互助聯誼會,則明確以文宣及獲利一覽表表明每位會員均可獲得固定之報酬,顯然藉此收受款項。

(5)立法者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遂於民法第709條之2第1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以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其立法之意旨,即在於避免合會經營之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若運用不慎,將有抵觸金融法規之虞。然「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實際上卻以「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負責處理該會之全部大小事宜。

(6)被告乙○○於97年3月11日訊問筆錄中證稱:大東資產公司之總經理、總監、處長、經理、主任、組長等均是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員,均有加入互助會,會員加入6個會以上本公司即遴聘其擔任服務員、加入30個會即遴聘其擔任業務主任;依會員加入之會數多寡遴聘為幹部等語,此外,被告等人所攬之會員有如附表六所示之一千餘人,若非以文宣及以上開方法實無法達成。顯見被告等係訂立業績及佣金制度,激勵其下線招攬會員入會,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亦與合會不同。

2.綜上所述,再參以 (1)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代大中部互助聯誼會管理該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相關業務,(2)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設立之時間在九十五年九月一日申請設立登記(有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九五三二七八三二六0號函一紙附卷可憑),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開始運作之時間係九十五年九月相吻合,顯見兩者相互配合,及 (3)依97年度偵字第10371號卷四第27頁至第53頁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日報表所示可知: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於收受會員所繳交之會款後,並未將會款與管理費分別計算,而係將該資金作為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資產,用以支付其日常開銷及員工薪資等(詳見P.28停車管理費、P.29補薪資、

P.30奠儀、顧問蛋糕、P.33礁溪旅遊、對講機... 等)等情。可知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並非是代管代收,而係為規避法律規定,以委任之方式將權利及義務轉讓給具有法人格之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不但由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統籌一切招攬、收取會款、支付會款及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地位,更實質的將合會經營加以企業化;又被告等雖以合會之名為收受會款,然實則係向不特定人行收受款項,而予以一定之報酬(詳後述)無訛。

(三)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如有違反此項規定,即係觸犯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而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是以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者,均以收受存款論,而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案大東資產管理公司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加入互助會,繳交會款並領取約定報酬之情形,依被告等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之證述及獲利一覽表(見97年度他字第1082號偵查卷第221至224頁,本院採最有利被告之算法將管理服務費200元亦算入被告成本,故會員獲利(獲取報酬)與卷內被告公司所附之一覽表未將該等管理費用列入會員成本為少),被告等與會員間所約定之報酬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茲分析如下:該會於95年9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採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500元會費方式吸收資金,於96年9月1日後改為新制,每月活會均須繳交7,800元會費(不論新舊制,每個活會每月均由大東資產管理公司收取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則以會員每月所繳之會款與管理服務費(亦即每一活會每月所繳交之金額總數),作為成本基礎,其計算公式以「盈餘 (實領)金額」減去「實繳會款」、「頭期款 (包括管理服務費)」等成本項目後,即可得「保證獲利之金額」。再以獲利除以成本來計算會員所得利息之平均年利率。

1.如附表一每個會員在每組會中僅參加一會 (散會)之情況下,以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5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會員若於第二期得標後立即將得標之權利與義務讓渡給大東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乙○○,則該月不須繳款即可領回預先約定之1萬元,依此類推,於第三期得標者所付出之成本為1萬5400元,讓渡後可領回兩萬元,其投資報酬率依表一所示,可能由年利率14%至年利率358%不等;以新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8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會員若於第二期得標後立即將得標之權利與義務讓渡給大東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乙○○,則該月不須繳款即可領回預先約定之1萬元,依此類推,於第三期得標者所付出之成本為1萬6000元,讓渡後可領回兩萬元,其投資報酬率依表一所示,可能由年利率12%至年利率300%不等。

2.如表二所示,以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5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均參與6個會員名額,每組會共有26期,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在該形式下每人每四期即會得標一次,而以分為A、B 、C、D等四組之方式輪流得標。就A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 實領)金額為60萬6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5千元、實繳金額37萬5200元 (共45萬200元)後之淨利為15萬6400元,以15萬6400元除以45萬2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4.74%,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就B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65萬5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5千元、實繳金額41萬400元 (共48萬5400元)後之淨利為17萬200元,以17萬200元除以48萬54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5.06%,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就C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70萬4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5千元、實繳金額44萬5600元 (共52萬600元)後之淨利為18萬4000元,以18萬4000元除以52萬6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5.34%,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

就D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77萬100元,扣除頭期款7萬5千元、實繳金額49萬5000元 (共57萬元)後之淨利為20萬100元,以20萬100元除以57萬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5.1%,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

3.如附表三所示,以新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8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均參與6個會員名額,每組會共有26期,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在該形式下每人每四期即會得標一次,而以分為A、B、C、D等四組之方式輪流得標。就A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60萬3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6800元、實繳金額39萬800元 (共46萬7600元)後之淨利為13萬6000元,以13萬6000元除以46萬76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29.08%,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3%。就B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65萬2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6800元、實繳金額42萬7800元

(共50萬4600元)後之淨利為14萬8000元,以14萬8000元除以50萬46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29.33%,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3%。就C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70萬1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6800元、實繳金額46萬4800元 (共54萬1600元)後之淨利為16萬元,以16萬元除以54萬16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29.54%,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3%。就D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76萬5600元,扣除頭期款7萬6800元、實繳金額51萬4800元 (共59萬1600元)後之淨利為17萬4000元,以17萬4000元除以59萬16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29.41%,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3%。

4.如表四所示,以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5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均參與12個會員名額,每組會共有26期,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在該形式下每人每二期即會得標一次,而以分為A、B兩組之方式輪流得標。就A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13萬7200元,扣除頭期款15萬元、實繳金額64萬6800元 (共79萬6800元)後之淨利為34萬400元,以34萬400元除以79萬68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42.72%,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9%。就B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23萬8900元,扣除頭期款15萬元、實繳金額71萬1200元 (共86萬1200元)後之淨利為37萬7700元,以37萬7700元除以86萬12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43.85%,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20%;以新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8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均參與12個會員名額,每組會共有26期,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在該形式下每人每二期即會得標一次,而以分為A、B兩組之方式輪流得標。就A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12萬6400元,扣除頭期款15萬3600元、實繳金額67萬6800元 (共83萬400元)後之淨利為29萬6000元,以29萬6000元除以83萬4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5.64%,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

就B組會員而言,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22萬4400元,扣除頭期款15萬3600元、實繳金額74萬8800元 (共90萬2400元)後之淨利為32萬2000元,以32萬2000元除以90萬24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35.68%,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16%。

5.如表五所示,以舊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5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一次參與24個會員名額,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每組會共有24期,在該形式下每人除第一期及第十七期外均會得標。在該情況下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87萬6700元,扣除頭期款30萬元、實繳金額86萬6000元 (共116萬6000元)後之淨利為71萬700元,以71萬700元除以116萬6000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60.95%,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28%;以新制每月活會均繳交7800元及管理服務費200元為計算基礎,每人在每一組會中,一次參與24個會員名額,扣除會首丙○○及固定會員乙○○之外,每組會共有24期,在該形式下每人除第一期及第十七期外均會得標。在該情況下其盈餘 (實領)金額為184萬9400 元,扣除頭期款30萬7200元、實繳金額92萬4200元(共123萬1400元)後之淨利為61萬8000元,以61萬8000元除以123萬1400 元後得到26個月之利率為50.18%,換算為平均年利率約為23% 。

6.被告等雖以讓渡之名為給付,惟依上開計算利率計算之結果可知,參加一會者其年利率約為12%到358%,而參加六會者其年利率約為13.42%至16.31%、參加十二會者其年利率約為

16.45%至20.24%、參加二十四會者其年利率為23.16%至28.13%,然不論係參加何種會制(不論是參加六、十二或二十四會)若以月繳7500元為例,參加六會者其第一期必須繳付為款項75000元(計算式:(7500*6)+(200*25*6)=75000),將此六會各別觀察(75000/6=12500)則每一會初期投入之成本亦為12500(計算7500+200*25=12500)此與單獨加入一會之會員相同,各期得標之報酬即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十二會者其第一期必須繳付為款項150000元(計算式:(7500*12)+(2 00*25*12)=150000),將此十二會(000000/12=12500)各別觀察則每一會初期投入之成本亦為12500(計算7500+200* 25=12500)算7500+200*25=12500)此與單獨加入一會之會員相同,各期得標之報酬即如附表一所示;參加二十四會者其第一期必須繳付為款項300000元(計算式:(7500*24)+(200*25*24)=3000 00),將此二十四會(000000/24=12500)各別觀察則每一會初期投入之成本亦為12500(計算式同前),亦與單獨加入一會之會員相同,各期得標之報酬即如附表一所示。又依附表一所示,會員實係只要月繳7700元被告等每月即固定給付報酬2300元、月繳8000元被告等每月即固定給付報酬2000元。並參酌台灣銀行自九十五年起迄今三年期定存機動利率僅有年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之間;台北市動產質借處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迄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質借利率亦僅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有台灣銀行存放款資料歷史資料表一份、台北市動產質借處九十七年九月三十北市質借業字第0九七三0二七五七00號函附卷可憑。堪認被告乙○○、丙○○及甲○○以報酬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年利率,實係會員只要月繳7700元被告等每月即固定給付報酬2300元、月繳8000元被告等每月即固定給付報酬2000元,對外招募會員,顯與原本不相當,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等此種行為自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四)雖匯智、鉅眾公司因涉嫌違反銀行法而遭提起公訴,經本院判決無罪,有本院判決書附卷。惟上開案件係認互助會所收取之款項要屬代收性質,核與收受存款之性質不符,因而認該等行為與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不該當,然本案業經本院詳為論述被告等之行為非屬代收、代管,而是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大中部聯誼會以加入互助會名義,向不特定收受款項後,再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應以收受存款論,與上開案情並不相同,自不能為相同之處理。是被告等以上開個案置辯無違法性之認識云云,要無可採。

(五)被告甲○○係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兼監察人,負責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工作即互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 (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等工作,對互助會繳款及領取報酬均知之甚詳,又不論文宣或獲利一覽表,對上開吸收會員,給付報酬均詳為記載,並參與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會議及執行,而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實際上營業項目為大中部互助聯誼會處理該會之全部大小事宜,在在顯示被告甲○○對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係以互助會之名行收受款項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知情並參與,至於被告甲○○雖未處理財務,惟已參與構要成件即吸金行為,自與被告乙○○、丙○○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並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應堪認定。

三、本案被告三人以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及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名義,向不特定之大眾吸收資金,所吸收之資金超過一億,核被告三人所為係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一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一億以上之罪。被告乙○○為法人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被告丙○○、甲○○不俱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就上開犯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即被告乙○○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俱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因擔任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總經理,因參與大中部互助聯誼會之會務而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被告乙○○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配合乙○○擔任互助會之會首,協助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不法吸收資金,均非法人行為負責人本人,爰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均減輕其刑。被告三人自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多次以上開互助會之名義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其所為時間、空間上密接而難以分割,法律上自應為一次之評價而論以集合犯一罪,公訴人雖就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之被告等所犯之新制部分,未於起訴書內敘明,惟此部分與起訴有罪即舊制部分,均屬被告等經營態樣之一,屬集合犯一罪,自亦在本院審理之範圍。被告甲○○曾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因詐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本刑,被告甲○○以上刑之加減,先加後減。

四、原審對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犯罪事實欄載有被告等九十六年九月一日入會(新制)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酬(週年利率),惟原審除原審附表一加入一會之會員有新制之報酬外,並無加入六、十二及二十四會之會員之報酬,自有未洽。(二)被告甲○○究係如何與被告乙○○、丙○○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未予論述即謂渠等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有未洽。(三)本件加入六、十二及二十四會之會員,係由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安排得標順序,原審認係抽籤而得標,亦有未洽。被告等上訴,否認犯罪,固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丙○○素行良好,被告三人知悉上開互助會之運作方式,涉嫌違反銀行法之規定,遽竟基於吸收資金以供己用之動機,吸金達九億多,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惟幸未造成不能支付之結果即遭查獲,被告乙○○犯罪居於主導地位,被告丙○○擔任互助會會首,亦居於關鍵地位,被告甲○○則僅居於輔助地位,及犯後均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對被告乙○○、丙○○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年、被告甲○○具體求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年,均屬過重,爰各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此乃屬沒收之特別規定,又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三人所吸收之資金,既應發還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而扣案之訴訟資料、存證信函二件、乙○○之個人筆記型電腦與本案無關,扣案之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資料四份、公司制度說明二份、會議紀錄二份、公告資料十二份、文件資料十八份、訴訟資料十六件、光碟一二四片、其餘會員資料七份、會數資料四份、繳款資料十八份、合會簿二份、會簿確認單二十七份、收款確認單三份、財務資料七十份、文件資料十八份、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收據帳冊十七份、合會簿十二本、繳款收費資料十七份、大中部互助聯誼會入會資料一份、大東資產會員名單一份、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之存摺,均係大東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所有之物,非被告乙○○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至存摺中關於乙○○、丙○○以個人名義開戶之部分,雖係被告所有之物,惟該帳戶中之資金原係由上開互助會所吸收之資金,已其等供承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發還予被害人,而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吳 進 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附錄條文: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