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廖 柏 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