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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上訴字第 14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金燕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寶宮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

賈俊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4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002、8294、105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及黃金燕犯

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一罪暨定應執行刑之部分,均撤銷。

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

附表3】編號15b(含包裝夾鍊袋)、17、44、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3】編號13、14、15a、16、18、21至

43、45至51、52a、55、57、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冰箱壹臺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均應與黃金燕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與黃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

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

【附表3】編號19、21、22、54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金飾壹條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金燕其餘上訴部分均駁回。

黃金燕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除上訴逾期駁回以外

之其餘上訴駁回部分(即如【附表2】編號2至5、7、10至13所示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財物金飾壹條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周寶宮與黃金燕(黃金燕所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部分,因上訴已逾期,程序上應予駁回,見下列理由欄二所載)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民國98年4月間某日起,先由黃金燕以現金新臺幣(下同)23萬元,向住在嘉義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葫蘆」(起訴書誤載為綽號「水龍」)之成年男子買進俗稱「大料」之假麻黃(Pseudoephedrine,亦為第四級毒品)原料一公斤,再購進部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化工原料後,由黃金燕先行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11樓承租公寓內試作,周寶宮則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已扣案)與黃金燕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聯絡,並教導黃金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細節,復於98年5月5日由高雄北上到黃金燕上述公寓現場指導,然試做仍不順利,98年5月中旬,黃金燕經由周寶宮的介紹,結識住在臺南經營化工行之男子侯燦榮,由黃金燕出資向侯燦榮購買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副料」(即丙酮、乙醚、亞硫醯二氯、氯化鈀、硫酸鋇、酢酸納等物),98年5月23日周寶宮由臺南帶著所購得上述必備化工原料北上彰化交給黃金燕後,黃金燕即在承租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11樓公寓內,再度進行製造安非他命之第一階段「鹵化反應步驟」,第二階段「氫化反應步驟」,過程中周寶宮續行在電話中教導並與黃金燕討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細節,終於在98年9月初已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滷水(俗稱黑水),而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二、黃金燕前曾於90年7月16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1年3月1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罪,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一字第3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2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上訴後,於同年5月23日由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上字第290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四刑期嗣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因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已於97年4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販賣、持有,詎竟先、後10次各別起意,均意圖營利,其中4次分別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指下列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部分)、另6次各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指以下如【附表1】編號2、3①、4①至4④所示部分),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扣案)作為對外聯絡之工具(起訴書誤載其另有使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之工具),先後於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2、3

①、4①至4④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2、3①、4①至4④所示之方式、價額,販賣交付海洛因與張雄泉4次(指【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部分)、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1次(指【附表1】編號2所示部分)、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1次(指如【附表1】編號3①所示部分)及販賣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4次(指【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部分),並各當場向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收取如【附表1】所示用以購買毒品所交付之財物。

三、嗣為警循線監聽得悉周寶宮、黃金燕2人上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黃金燕前揭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警先於98年9月9日上午凌晨0時50分許,前至黃金燕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11樓居所起獲其已製成之如【附表3】編號17所示之滷水(即俗稱黑水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經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285.04公克)、其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5b(含包裝夾鍊袋)、4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6(用以盛裝上開製毒成品黑水之測孔燒瓶1個,殘留已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13、14、15a、16、1

8、21至43、45至51、52a、55、57所示之物,及其所有供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物等物扣案;復於同年9月17日上午7時許,前往周寶宮位於高雄市○○區○○里○○路○○○號14樓之3住處起出其所有如【附表3】編號58所示之供與黃金燕聯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扣案而查獲。

四、案經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及雲林縣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寶宮係就原判決有關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提起上訴。至被告黃金燕則係就原判決如【附表2】編號2至7、10至13部分合法提起上訴;就如【附表2】編號1所示部分於上期期間屆滿後表示上訴(有關被告黃金燕前開提起上訴部分,本院之處理結果詳見如【附表2】編號1至7、10至13「本院處理情形」欄所載);就如【附表2】編號8、9部分則未提出上訴,先予敘明。

二、程序方面:(即被告黃金燕就原判決關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提起上訴,因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之部分)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判決已由原審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囑由臺灣彰化看守所送達與當時羈押在該所之被告黃金燕,並由該所長官於99年6月24日送達與被告黃金燕本人收受,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考(見原審卷2第177頁)。被告黃金燕之上訴期間自前開送達翌日起算10日之最後1日為同年7月4日,並因99年7月4日為星期日之假日,依民法第122條之規定,應以上開休息日之次日即99年7月5日為被告黃金燕上訴期間屆滿之末日。而被告黃金燕於99年7月2日經由臺灣彰化看守所向原審法院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其係就原判決之一部分即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提出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此部分之上訴固屬合法;然被告黃金燕於已逾合法上訴期間後之99年7月14日向臺灣彰化看守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理由狀」,除敘明其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理由外,並另對原判決就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表示上訴(見本院卷第11至14頁),被告黃金燕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其對於原判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確係事後於99年7月14日始「追加上訴」(見本院卷第168頁反面),則有關被告黃金燕於99年7月14日對原判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提出上訴之部分,因已逾上訴期間,此部分所提上訴於程序上顯非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予以駁回。

三、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件證人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陳正龍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前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自必小心謹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通訊監察書,均係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而核發,是該通訊監察及依通訊內容所取得譯文之合法性當無疑義,且被告2人於本院並未爭執下列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之程序而為合法之調查,是該通訊監察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其餘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52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周寶宮固坦認伊有於如【附表4】所示之期間,以其所有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在電話中談及如【附表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然矢口否認有何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在電話中沒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如何製毒,並未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且同案被告黃金燕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並未完成云云。惟查:

(一)被告周寶宮於調查筆錄已供承:「(問:上述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4月22日22時15分之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我要教黃金燕如何將液態安非他命〈註: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下同〉裝入可樂桶內」(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5頁)、「(問:上述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4月28日15時40分之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副料是指是黃金燕買到不好的液態安非他命,我要教他如何酸鹼中和結晶成安非他命」(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7頁)、「(問:上述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5月4日之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是我與黃金燕討論如何製作甲基安非他命」(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14頁)、「(問:上述對話內容中〈註:指98年9月8日之通話內容〉,顯示係你在教導黃金燕製作安非他命,你作何解釋?)這通是黃金燕購買製作安非他命所需化學原料,我已教他製作成液態安非他命,因無法酸鹼中和致無法結晶,我要他把液態安非他命帶到高雄來讓我處理」(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23頁)、「(問:上述對話內容中〈指98年8月16日等通話內容〉,你於持手機門號0000000000與黃金燕所持門號0000000000聯絡,對話內容係指何意?)我與黃金燕在討論製作安非他命過程中,遇到什麼狀況該如何處理。(問:你為何會有製造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知識及能力?)是我以前施用安非他命,我自行研究出來的。(問:黃金燕製造安非他命所需的化學工具及原料是否你提供?)製造安非他命的工具不是我提供,但化學原料是我仲介他向侯燦榮購得的。(問:你為何要教導黃金燕製造安非他命?你有何好處?)因黃金燕經常遭人騙錢,所以我才會與他研究如何製作安非他命」(見雲林機字第098003611號卷第31、32頁)等語。

(二)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98年9月9日之調查筆錄已明確證述:扣案如【附表3】編號57所示之製毒流程表,係綽號「周仔」之被告周寶宮以電話及見面口述之方式告知、教導,由其寫下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且其有以0000000000號等門號之行動電話與被告周寶宮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對話內容係談及製毒提煉之注意事項等語(見雲林機字第0980011557號卷第5、21、22 頁);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偵訊時坦認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證稱:「(問:除了住在高雄綽號「周仔」(台語)之男子外,是否有其他人與你共同製造安非他命?)沒有。(問:警方扣案書寫製造安非他命過程的流程表1張,是綽號「周仔」的男子口頭指導你,你寫下來的?)是...(問:你對查緝隊提示你的通訊監察譯文有無意見?)沒有。(問:對查緝隊提示你指認綽號「周仔」的男子的指證過程有無意見?)沒有,警方有提供多張照片供我指認。」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1頁);再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98偵字第8002號第17頁黑水照片〉黑水如何來?)這個黑水是我製作得來的,如何製作我忘記了,製作過程我當時有寫在一張紙條上,已經扣案了。是一個朋友告訴我,我抄起來的。(問:你打電話給周寶宮,都是問些什麼問題?)我因為作不起來所以我就打電話問他,因我做起來東西不像,我想應該是原料有問題。周寶宮因他在生病,周寶宮要我把東西帶到高雄去,就在這時我也被抓了,周寶宮都還沒有看到這些東西。(問:〈提示98偵字第8002號第185頁黑水照片鑑定報告〉黑水中已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何意見?)我只是第一次作,這份鑑定報告我看不懂。(問:你在海巡署回答說,黑水已經製作到第三階段及製造的注意事項,請問提煉的注意事項是在注意什麼?)第一次作我不懂,我只是照著紙條作,我不會作,所以我才問周寶宮如何製作。紙條的內容是一位叫「王東樹」給我。(問:在通聯紀錄中,有所謂的大小桶,如何你們沒有事先談過,他怎麼知道大小桶是什麼東西?)我之前就有問他那個桶子要去那裡買,大小桶是在製作安非他命要下去搖後讓它均衡,周寶宮知道大小桶是什麼意思。(問:你為何問周寶宮氫氣的問題?)那是在製作過程的第二階段,我因不懂才問周寶宮。因開關我打不開,所以我問周寶宮如何打開這個裝有氫氣的容器。(問:這個氫氣主要是跟哪個原料放在一起?)是放在桶子裡面,我是放在小桶裡面。(問:你所謂的小桶就是好料,是指何意?)我只是用小桶作一點點看看,是不是可以使用...(問:製作毒品的第二階段你有問周寶宮,第三階段你是帶著第二階段做好的東西,去找周寶宮問他如何把第二規定的成品結晶化?)是第幾階段我不懂,我只是準備把黑水帶去給周寶宮看看能不能結晶...(問:在監聽譯文中,滴1點什麼鹽酸?)我是問周寶宮,是不是我在製作過程中鹽酸滴太多了,那時周寶宮叫我慢慢的試試看,後來我就把東西帶下去讓他看看。(問:為何周寶宮在譯文中,你問說鹽酸1滴就好、水是350,周寶宮回答你說300就好,請問這是何意?)我是問周寶宮,我是不是鹽酸用太多了或是水用太多了,周寶宮才回答我用300就好...(問:對於98年4月22日的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無意見?)我剛開始是問周寶宮要去那裡買氫氣桶,我買好了之後我不會開,所以我才打電話給周寶宮,那時候我已經開始試作了。(問:對於98年4月28日15點40分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周寶宮他說要把我教到會,他是想要幫我才會這樣講。(問:對於98年4月28日15時42分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周寶宮不大識字,他沒有寫東西給我,這可能是包裝上的原料是英文代號我看不懂。周寶宮應該是告訴我,我買的原料是什麼,他以前應該就知道。(問:對於98年4月30日及5月1日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譯文中周寶宮是跟我說,訂的副料來了,要我下去拿,副料是指鹽酸、氯化巴等化學用品。我就去永康拿這些副料,因為上游的電話周寶宮知道,我不知道,所以周寶宮帶我去的,那時我不認識那個上游。(問:對於98年5月4日14時23分譯文,譯文中「你說:那天在你車上抄的那張紙不見了」是指何意?〈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指我訂那些副料名稱的那張紙不見了,那是記載我買副料的紙條,我確實有開車去台南,我是在去台南的車上抄的。(問:對於98年5月7日18時46分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我本來是住在嘉義,我都是來來去去,我因製作的不順利,心情不好,所以我就沒有下去高雄。我副料是在嘉義布袋那邊拿的,我後來有拿去還人家。被扣案的這些副料,我是在8月底拿的,我是跟住在布袋的一位「葫蘆」拿的,我的大料假麻黃都是向「葫蘆」拿的,至於副料巴金、鹽酸都是跟台南的侯燦榮拿的。(問:對於98年5月11日譯文,你們那天是約在和瑋汽車旅館,你們約在那邊做什麼〈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我有一次是去汽車旅館,那時我們約見面,是單純的朋友約見面而已,那時周寶宮已經在生病了。我去看過周寶宮後,我就直接回家了。(問:對於98年5月12日13時36分譯文,他跟你說,昨天我們去找的那位,他是專業的、他是專門研究的,是何意?)我不知道,可能是去找侯燦榮。(問:同一通電話裡,周寶宮說東西來了,我就要籌錢跟他拿,是指何意?)那是指訂副料的東西來了,所以我們要拿錢去拿東西。(問:對於98年5月21日13點38分譯文,周寶宮說明天中午就可以拿到東西,他剛才打電話催我,你說明天再聯絡,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周寶宮說他訂的貨到了,就是侯燦榮的副料到了,所以我要帶錢下去拿貨。5月22日我有下去台南拿,是約在路邊拿而已...(問:對於98年7月2日20點35分譯文,周寶宮說至少要有25公斤是真的,如果只有1、2公斤那是假的,你說有一個地方30公斤大粒的,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因不懂,那時周寶宮是告訴我如果是25公斤包裝才是真的假麻黃,我們就跟人家撥1、2公斤來做看看。我聽人家講過有人要賣30公斤,我要買1公斤他們不賣。我是跟葫蘆買1公斤23萬元,但是我錢還沒有給他。(問:你的公寓有無瓦斯爐及冰箱嗎?)有,瓦斯爐是房東的,小冰箱是我的,冰箱現在不曉得是在公寓或是我女兒搬走了。我沒有把黑水放在過冰箱過,因黑水沒有辦法結晶,我放在冰箱裡也沒有用。房東的瓦斯爐我也有用來燒過黑水。(問:對於98年9月6日18時20分譯文,你說我有試用一點放在冰箱不會凝固,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因我試作不起來,我是放1公克的黑水在冰箱裡,可是沒有凝固,就是扣案編號16的證物。(問:對於98年9月6日22點17分譯文,你那個用給他溫溫的在下去攪、你就像我用在裡面慢慢攪加一遍試一遍那個試吃,這是指何意?〈提示並告以要旨〉)那是指我一邊攪拌、一邊慢慢的加,那是加不是吃,因為那個無法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7至61頁反面)。而有關證人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證稱扣案之製毒流程表1張之內容係「王東樹」提供云云之部分,因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上開調查及偵訊時證述:扣案之製毒流程表1張之內容,係由被告周寶宮口述指導同案被告黃金燕,並由同案被告黃金燕書寫下來等語不符,且衡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前開調查及偵訊時,並無被告周寶宮在場之壓力,所述應較為可採,故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就扣案之製毒流程表內容之來源所述,固無可採信;然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審理時明確指證被告周寶宮確有在電話中討論、教導其如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就其與被告周寶宮之間多次之通話內容詳為解釋、說明,復敘明被告周寶宮亦有將所購買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副料送交同案被告黃金燕之行為等情,徵以如【附表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周寶宮前開於調查筆錄之自白,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黃金燕上揭於原審審理有關被告周寶宮與其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之證述,核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

(三)再被告周寶宮於本院對於其有於如【附表4】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並談及如【附表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不爭執;雖被告周寶宮否認上開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之通話係在討論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徵以如【附表4】所示,98年4月22日被告周寶宮主動說要教導細節,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究竟要買大瓶或小瓶的氫氣筒、98年4月24日討論要買製毒震動器馬達大小,98年4月28日討論「大東西要純」(指大料,即假麻黃原料要純)、「副料不好拿」,98年5月1日同案被告黃金燕由彰化南下到台南與被告周寶宮會合見面,98年5月3日討論製毒鐵筒使用方法,98年5月4日討論鹽酸與氯化鈀(鈀金)、硫酸鋇、酢酸鈉之使用,98年5月5日被告周寶宮北上彰化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會合,98年5月6日雙方續討論昨天被告周寶宮來彰化指導時「昨天那個鹼你沒開」,並討論加熱後液體變色問題,顯然98年

5 月6日試作並不如意,所以98年5月11日同案被告黃金燕再度前往台南,與被告周寶宮在和緯汽車旅館會合,待黃金燕離去後,被告周寶宮於當晚19時46分電話中說「明天就會有了」(指訂購的物品),98年5月12日13時36分譯文已證明前一日(98年5月11日)被告周寶宮帶著同案被告黃金燕一起去找人請教如何製造毒品,該名專業人士也摸不出頭緒,但98年5月11日訂購的東西已經來了,而98年5月15日被告周寶宮與侯燦榮(台南縣永康市○○○街○○ 巷○弄○○號昇傑企業行負責人)之談話,侯燦榮催被告周寶宮趕快來拿貨,周寶宮說不會超過下個禮拜。前後對照可以判定98年5月11日被告周寶宮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在台南汽車旅館會合後,去請教某一位專業人士並訂購物品,該位專業人士應該就是侯燦榮。98年5月22日侯燦榮打電話告知到被告周寶宮家中,顯然已將貨物送到被告周寶宮家裡,而被告周寶宮急著催黃金燕趕快來拿,不能一直放在被告周寶宮家裡。98年5月23日被告周寶宮帶著一批物品(電話中說是農藥、還說不能曬太陽)到了同案被告黃金燕所居住彰化市大樓交給黃金燕,應該就是侯燦榮所交付的「副料」(即扣案製毒過程之化工材料)。而7、8月間同案被告黃金燕繼續試做毒品,被告周寶宮續於98年8月16日、9月6、7、8日與同案被告黃金燕討論第三階段黑水(滷水)如何結晶問題,直到98年9月9日凌晨查緝人員在同案被告黃金燕居所,查獲正在以燈泡燒烤蒸發水分之黑水二瓶,綜觀如【附表4】所示譯文資料,可知被告周寶宮不但鉅細靡遺指導同案被告黃金燕製作毒品,甚至98年5月5日、5月23日(原判決誤載為5月25日)被告周寶宮二度到彰化黃金燕居所會合、技術指導,並帶來98年5月11日向侯燦榮(台南昇傑企業行)訂購的化工材料交給同案被告黃金燕。被告周寶宮積極參與製毒過程,期間被告周寶宮於5月4日提到「我很急」等語,介入程度之深,應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其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之間有共同製造之犯意聯絡而從事上開行為,被告周寶宮辯稱伊未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而98年9月9日凌晨0時50分起,海巡署查緝人員在同案被告黃金燕承租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陽光城市大廈)之地下停車場拘提同案被告黃金燕到案,經其同意搜索,在其上址住處扣得已製成之如【附表3】編號17所示之滷水(即俗稱黑水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經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285.04公克)、其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5b(含包裝夾鍊袋)、44(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6(用以盛裝上開製毒成品黑水之測孔燒瓶1個,殘留已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13、14、15a、16、18、21至43、45至51、52a、55、57所示等物【前開扣案物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詳見【附表3】所載,並有該局98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0980128559號鑑驗書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83至185頁)】,並有前開扣案物品、搜索過程之照片、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細部照片等附卷為稽(雲林機字第0980011557號卷第30至74頁)。又上開查獲處所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製毒工廠,亦有內政部警政署98年12月2日警署刑偵字第0980015795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217頁)。

(五)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3個階段,其中所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為:「①前段(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等)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假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②中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等)後,置於氫氣壓力攪拌桶內,通入氫氣進行氫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③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後段原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櫃(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藉脫水機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而扣案物即有上述剩餘之「大料」假麻黃(鹽酸麻黃素、麻黃素)及第一階段之「副料」丙酮3瓶、乙醚5瓶、強酸(亞硫醯二氯)6瓶;第二階段之催化劑氯化鈀(鈀金)1盒、硫酸鋇2瓶、酢酸納2瓶、鹽酸1瓶,製毒滾筒(大、小各1個)、氫氣瓶1筒、製毒鐵筒2筒、製毒震動器1部,及過濾液體之側孔燒瓶1只、濾紙1盒、燒杯組1組、刻度杯1個,另第三階段之黑水(滷水)活性炭素1包、粗鹽1包、加熱保溫器1個、加熱燈泡1組等必備物品,且查緝人員於查獲當日開啟同案被告黃金燕承租公寓之其中一個房間房門,赫然發現同案被告黃金燕正用燈泡組照射黑水(即同上卷第44頁上方照片),目的在加速黑水裡的水分蒸發,經將該扣案黑水送檢驗結果,黑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其中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285.04公克;測得假麻黃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162.88公克,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0980128559號鑑驗書在卷可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同條例第1條參照);是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307號、99年度臺上字第3054號、94年度臺上字第61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9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周寶宮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係以麻黃為原料,經前述之化學製造過程,製成液態安非他命,且經送驗結果,確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依上開說明,被告周寶宮與同案被告黃金燕所為已屬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被告周寶宮辯稱:同案被告黃金燕尚未製造完成,應屬未遂云云,及被告周寶宮之辯護人於99年11月

29 日「刑事答辯意旨狀」為被告周寶宮辯稱:被告周寶宮最後1次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通話之時間為98年9月8日,其尚未使黑水結晶即被捕,並非既遂等語,均委無可採。

(六)至起訴書認定同案被告黃金燕先在芬園鄉永清宮旁工寮內從事第一階段滷化過程(將假麻黃滷化成氯假麻黃素),並已製出結晶化甲基安非他命販售他人。然參照後述販毒過程中證人洪國峰、陳正龍之證詞,其等均證稱經常出入該工寮打牌、休息、施用毒品等,該工寮出入複雜,並不適合製造毒品。而且查緝人員在同案被告黃金燕位於彰化市○○路承租公寓內,一併查獲第一階段所使用的亞硫醯二氯、乙醚、丙酮、陶瓷漏斗等必備物品。如果同案被告黃金燕是芬園鄉工寮進行第一階段製毒,有無必要將第一階段的化工材料搬到彰化市○○路承租公寓內放置?即有疑問。加上同案被告黃金燕自承僅向嘉義「葫蘆」男子購進一公斤之假麻黃原料進行試做,並非大量,本案亦非因為鄰居聞到惡臭才報警舉發,而是查緝人員經過長期監聽才在公寓大廈裡發現小規模秘密製毒,可見同案被告黃金燕尚無必要在不同地點、分不同階段製毒,故起訴書此部分意旨尚有誤解。又通聯譯文證明至少到98年9月8日同案被告黃金燕還在抱怨黑水加鹽不能融化,未達結晶程度,故同案被告黃金燕應尚未將自製的甲基安非他命販售他人,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容有誤解。而本案出售俗稱「大料」之假麻黃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葫蘆」之成年男子,及提供出賣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副料」(即丙酮、乙醚、亞硫醯二氯、氯化鈀、硫酸鋇、酢酸納等物)之侯燦榮2人,因尚乏其2人與被告周寶宮及同案被告黃金燕具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且其等出售提供上開原料、材料之行為,亦非屬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構成要件,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縱然其等於提供出賣前開原料、材料之際,知悉係被告周寶宮及同案被告黃金燕2人欲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至多亦應僅成立幫助犯,尚難認係被告周寶宮、同案被告黃金燕2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共同正犯,附為敘明。

(七)綜上所陳,被告周寶宮確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既遂之犯行,被告周寶宮此部分之事證明確,洵足認定。

五、被告黃金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黃金燕矢口否認有何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二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次、編號2、3①、4①至4④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次之犯行,辯稱:其係與張雄泉合資購買海洛因,並非販賣海洛因與張雄泉,亦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洪國峰、陳正龍云云。惟查:

(一)被告黃金燕確有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販賣海洛因4次與張雄泉4次、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1次、如【附表1】編號3①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1次及如【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

4 次之犯行,且均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等情,有如【附表5】(A)至(D)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如【附表5】(A)至(D)「相關證據」聯所載之證人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等人分別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含上開證人前、後所述不一致不可採之理由)在卷可憑。又被告黃金燕雖辯稱其係與張雄泉合資云云,然參以【附表5】(A)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證據」欄所載證人張雄泉於警、偵訊、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本院之說明(詳見上開如【附表5】(A)所載,於此不再贅述),已足以確認被告黃金燕販賣海洛因4次與張雄泉之行為。再被告黃金燕於本院雖否認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3人,並辯稱:98年6月2日我沒有拿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蔡慶隆,當天是蔡慶隆到我樓下,我打電話叫「阿博」過來,蔡慶隆是跟阿博交易,不是跟我交易;我也沒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洪國峰,我們只是在工寮有時會喝酒、打牌,輸的人就拿30、40元出來,然後我們湊到了1,000 元,我們就會拿去買安非他命共同施用;我與證人陳正龍都是一起打牌,譯文中陳正龍說要借一、二千元,實際上他是向我領工錢,他不好意思說領工錢,才說借一點錢云云。然依如【附表5】(B)至(D)所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黃金燕屢次催證人蔡慶隆來贖回金飾(如98年6月9日17時50分、6月29日20時30分譯文),金飾既然在被告黃金燕手上,而不是「阿博」男子手上,所以販毒者是被告黃金燕,應無疑義,被告黃金燕辯稱係蔡慶隆與「阿博」交易云云,難以採信;又被告黃金燕與證人洪國峰之譯文中,洪國峰屢次向被告黃金燕說要「四一」「八一」,而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時也證稱「四一」「八一」就是指四分之一錢、八分之一錢甲基安非他命之意,可知被告黃金燕確實與證人洪國峰有毒品往來,並非大家打牌輸錢湊一千元去買毒品共同施用而已,被告黃金燕辯稱其未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云云,亦無可採;再由98年6月30日23時01分譯文可知,證人陳正龍的太太曾檢查陳正龍的手機,並且按通話記錄打電話去罵黃金燕,可知黃金燕與陳正龍間並不是金錢借貸或僱傭關係,否則債務人的太太豈有打電話罵債權人之理?受僱人的太太豈有打電話罵雇主之理?況證人陳正龍已於原審審理時結證其確有向被告黃金燕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而被告黃金燕辯稱:證人陳正龍電話中說要借一、二千元,其實是要領工資云云,乃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按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參考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要旨、同院90年度臺上字第6078號判決要旨);況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是供述證據前後雖有差異或矛盾,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其就供述證據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亦非法則所不許。因之,證人供述之證據,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證人前後之供述證據,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參考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6943號判決意旨)。證人洪國峰於警偵訊多指訴交易地點在彰化市○○路○段老主顧檳榔攤前,然經詳細比對譯文中所說「寮仔」「水頭」「水尾」之用意,堪認交易地點應在芬園鄉永清宮旁工寮發生居多,且證人洪國峰對交易金額之說法曾有前後不一,經原審審理時提供譯文供其辨認,一一比對譯文之通話內容、基地台位置,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時已能清楚陳述交易過程,故當應以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及證述其於98年6月2日該次係以1,000之價格向被告黃金燕購得甲基安非他命等語為可信,起訴書誤載該次交易價格為5,000元,容有誤會。又被告於如【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之時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地點,均在彰化縣芬園永清宮附近之工寮內,已據證人陳正龍陳明在卷(見【附表5】(D)「相關證據」欄所載),起訴書誤載交易地點為彰化縣田中鎮彰化客運總站附近,尚有未合;而證人陳正龍就其於如【附表1】編號編號4③、4④所示之時間,向被告黃金燕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價格,先、後固有不同證述(詳見【附表5】

(D)「相關證據」欄所載),然參以證人陳正龍於如【附表1】4③所示之98年8月1日凌晨4時22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係提及「一千元就好」,及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證述其於上開如【附表1】編號編號4③、4④所示之時間,係各以1,000元向被告黃金燕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自應認定上開2次被告黃金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之犯罪所得各為1,000元,起訴書就上開2次交易價格分別載為2,000元、不詳,均有未當,併予敘明。

(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復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苟行為於有償交付毒品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縱屬至愚,亦無甘冒被取締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毒品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或量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又販賣毒品毒品因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而毒品亦無公定價格,係可任意分裝增減份量及純度,且每次買賣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從而販賣之利得,除非經行為人詳細供出所販賣之毒品之進價及售價,且數量俱臻明確外,實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精確之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本案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販賣海洛因4次與張雄泉4次、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1次、如【附表1】編號3①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1次及如【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4次,均屬有償行為,且被告黃金燕於與前揭買者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電話聯絡後,即專程趕赴交易地點,向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等人收取金錢及交付所販賣之毒品,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之風險及費時、費力而特意前往約定地點向買者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等人收取現款及交付毒品之理,足認被告黃金燕為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行為之際,各次主觀上確均有營利之意圖甚明。此外,復有被告黃金燕所有供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如【附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被告黃金燕所為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販賣海洛因4次與張雄泉4次、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蔡慶隆1次、如【附表1】編號3①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洪國峰1次及如【附表1】編號4①至4④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4次之犯行均事證明確【至被告黃金燕就其已於原審審理詰問之證人張雄泉、蔡慶隆、洪國峰及陳正龍,於本院再次聲請傳訊調查之部分,因被告黃金燕於本院表明其再行聲請傳喚上開證人欲行詢問之問題,均已於原審審理時詰問過前開證人(見本院卷第152頁反面),被告黃金燕顯係立於自己之立場,冀求證人出庭配合而為反於事實、與其所辯內容相同之證詞,且上揭證人既均業經原審傳喚調查明確,本院認已無再行重覆調查之必要,併為敘明】,被告黃金燕前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均洵足認定。

六、論罪科刑: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條文業已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其生效施行日期應為同年月22日。

蓋按法規之制定與法規之修正,如有特定生效日之必要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或第20條第2項準用第14條之規定,應分別特定其施行日期,法規制定或前次修正基於特殊因素所特定之施行日期,並不適用於日後修正或再次修正之條文。又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發生效力。至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立法理由係謂:「(一)依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爰預留六個月緩衝期,以利處理。(二)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故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當之緩衝期。與本次之修正並未定有施行日期之特別規定,且亦未明示係基於何特殊因素而修正,自並不能適用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規定。是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等條文,已自同年月22日起生效施行,本件被告周寶宮接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最後犯罪時間即98年9月9日,及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時間,均已在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後,自均應逕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而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上販賣罪之完成,與民事上買賣契約之成立,二者之概念尚有不同。在民事上,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等買賣要件之意思表示一致,其買賣契約固已成立。然刑事上之販賣行為,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行為始為完成,苟行為人尚未將標的物販入或賣出,即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而所謂賣出,自應以標的物已否交付為斷,苟標的物已交付,縱買賣價金尚未給付,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反之,如標的物尚未交付,縱行為人已收受價金,仍難謂其販賣行為已屬完成(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760號判決意旨)。復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定,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販賣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此次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而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旨。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販賣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0四八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核被告周寶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罪。被告周寶宮製造第二毒品後復進而持有,其持有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其於製毒過程中,先持有重量一公斤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行,與製造後黑水中含有純質淨重162.88公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名,與上述製造二級毒品罪,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仍論以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周寶宮於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期間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之數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周寶宮與同案被告黃金燕2人間,就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周寶宮固曾於調查筆錄自白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見理由欄四、(一)之部分】,然被告周寶宮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之際,均矢口否認犯行【見原審卷一第87頁、第78頁(被告周寶宮於該頁雖供稱其有帶同案被告黃金燕購買副料及將其所聽說之事告知同案被告黃金燕,然仍辯稱所購者係正當合法之化工原料,未與同案被告黃金燕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難認係自白)、本院卷第121頁反面、152頁、第178頁反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四)核被告黃金燕如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為,各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如【附表1】編號2、3①、4①至4④所為,則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黃金燕上開各次分別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之目的既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則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黃金燕先、後4次販賣海洛因及6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起訴書認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依上開理由欄六、(二)之說明,容有未合】。又被告黃金燕前曾於90年7月16日,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86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1年3月12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罪,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更一字第36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2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經上訴後,於同年5月23日由最高法院以91年度臺上字第290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揭四刑期嗣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5年9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並因上開保護管束期間已於97年4月21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黃金燕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2、3①、4①至4④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惟因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部分,依刑法第64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規定均不得加重,故僅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法定本刑之罰金刑部分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部分加重之。再被告黃金燕就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2、3①、4①至4④所示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未於偵審中自白犯行,自亦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院審酌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相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黃金燕上開4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黃金燕前開販賣第一級毒品4次之數量及所得均非多,販賣之對象亦僅為一人,足見其非販賣海洛因之大、中盤商,就各該次犯罪情節觀之,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不成比例,倘該次犯行仍遽處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低刑度無期徒刑,尚屬情輕法重,且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被告黃金燕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4次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刑之重刑,在客觀上均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爰各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應依法先加後減,至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則僅予減輕其刑。

七、經本院實體審酌而上訴駁回部分(指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3①、4①至4④所示部分):

原審就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各次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如【附表1】編號3①、4①至4④所示各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指販賣第一級毒品與張雄泉4次之部分)之規定,並審酌被告黃金燕之素行不佳,有毒品等前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一、二級毒品,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多有施用致死之案例,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戕害國力,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不顧其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提供毒品予他人施用而圖己利,致生危害於社會及犯罪後否認犯行,並審酌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就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如【附表1】編號3①、4①至4④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2】編號2至5、7、10至13「原判決宣告刑主文(含主刑、從刑)」欄所示之刑,並敘明扣案如【附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被告黃金燕所有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1支、分裝袋、電子磅秤等物,均為其供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而併予宣告沒收,復說明被告黃金燕前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財物合計15,300元,雖未扣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如【附表3】編號1至4之海洛因、編號6至11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在查獲地點地下室二樓停車場、在被告黃金燕身上所搜得,且被告黃金燕於偵查中陳稱:係在前一日(98年9月8日)到鹿港向一名綽號義兄上游所購得(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0頁),此與被告黃金燕前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時間,相差甚遠,應與本案販賣之犯行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3】編號5、12、20、52b、53之物,未能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故亦不予宣告沒收之,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黃金燕提起上訴,猶執陳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判決經撤銷改判部分(即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一)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以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被告周寶宮於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期間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實施之數舉動,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原判決就被告周寶宮於上揭期間內多次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疏未論述說明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合。2、被告周寶宮於製毒過程中,先持有重量一公斤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犯行,與製造後黑水中含有純質淨重162.88公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名,與上述製造二級毒品罪,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仍論以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原判決於理由欄四、(一)、1就被告周寶宮上開持有第四級毒品所觸犯之法條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款」(見原判決第頁17頁),係屬有誤。3、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

13 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執行機關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6月29日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復按共同正犯間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追徵、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其等犯罪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最高法院

99 年度臺上字第1631號、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96年度臺上字第2331號、第5551號、95年度臺上字第605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有關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與被告周寶宮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未扣案冰箱1臺,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周寶宮之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於被告周寶宮之主文、理由欄均另贅為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與同案被告黃金燕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與法即有未合。4、再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屬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供與被告周寶宮聯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所用之物,已據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偵訊時陳明(見理由欄四及【附表6】所載),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周寶宮製造第二級毒品之

主文項下併予宣告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原判決疏未對被告周寶宮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上開從刑之諭知,亦有未當。5、扣案如【附表3】編號57所示之製毒流程表1張,係同案被告黃金燕依被告周寶宮口述教導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內容所記載而屬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見上開理由欄四所載);原判決於被告周寶宮之主文欄項下雖已諭知沒收,然原判決於理由欄四、(七)、1中論述應予沒收之物時,疏未記載【附表3】編號57之物應予沒收(見原判決第23頁倒數第4行),有所未當。6、依【附表4】98年5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周寶宮帶著侯燦榮所交付的「副料」(即扣案製毒過程之化工材料,電話中說是農藥、還說不能曬太陽)到同案被告黃金燕所居住彰化市大樓交給同案被告黃金燕之日期應為98年5月23日;原判決第12頁第6行誤載為5月25日,稍有未洽。被告周寶宮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惟其以上開6所示之部分指述原判決有誤,難認無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如上1至5所示之瑕疵,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周寶宮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均未受刺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手段、參與之程度、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所用之設備、規模、已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如為他人所施用,將嚴重損害他人之身心健康,並使毒品益形氾濫,不僅危害他人之身心健康,亦嚴重殘害國本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對被告周寶宮求處有期徒刑12年〈見原審卷二第80頁反面〉;然本院酌以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規模尚非龐大,並酌以上開各情,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已足以對被告周寶宮達到懲戒之效,故認原審到庭檢察官前開求刑尚有過重,附予敘明),以資懲儆。

(二)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

原審以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黃金燕於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所得財物為金飾1條(未扣案),依前開理由欄八、

(一)、3最高法院99年6月29日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原判決於被告黃金燕所犯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犯行,於【附表2】所示該罪之主文項下(見原判決第29頁,即下列【附表2】編號6「原判決宣告刑主文(含主刑、從刑)」所載)、理由欄四、(七)3〈見原判決第24頁〉)及定應執行刑之從刑項下(見原判決第1頁),均另就前開金鍊1條贅為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被告黃金燕之財產抵償之,有所違誤。被告黃金燕否認其有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且原判決就被告黃金燕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亦因失所附麗而應一併予以撤銷。爰審酌被告黃金燕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私利、犯罪時未受刺激、其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之【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1次之手段、該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所得財物、販賣第二級毒品增進流通毒品之管道,對社會治安所生之危害、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黃金燕所為如【附表1】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對被告黃金燕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求處有期徒刑10年〈見原審卷二第80頁反面〉;惟本院斟酌前開各情,認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已足以懲儆被告黃金燕,故認原審到庭檢察官上開求刑尚有過重,併予敘明),並與前開理由欄七所示經本院實體審酌而上訴駁回部分(指如【附表1】編號1①至1④、3①、4①至4④所示部分)所處之刑(見【附表2】編號2至5、7、10至13),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1、被告周寶宮經撤銷改判部分:扣案如【附表3】編號15b之微量結晶物、編號44之刻度杯一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甲基安非他命原料)等成分(編號15b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可能是夾帶在上游販賣原料中之雜質,尚乏證據係本案製造所得;編號44刻度杯上甲基安非他命乃製造過程所殘留),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編號15b夾鍊袋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而無法析離,均屬第二級毒品,爰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3】編號17之黑水(滷水、液態狀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56盛裝黑水之測孔燒瓶一只,均鑑定為甲基安非他命或殘留有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扣案如【附表3】編號13、14、15a、16、18、21至43、45-51、52a、55、57、58(含SIM卡1枚)之物,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黃金燕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分別供述在卷,亦有如【附表

4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而同案被告黃金燕有將如【附表3】編號16所示之黑水放入冰箱冷藏(參見98年9月6日18時20分譯文),該冰箱亦為製毒工具,且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原審審理亦供承該冰箱為其所有,是前開未扣案之冰箱一臺,亦應於被告周寶宮之主文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為諭知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另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係屬同案被告黃金燕所有、供與被告周寶宮聯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事宜所用之物,已據同案被告黃金燕於偵訊時陳明(見理由欄四及【附表6】所載),雖未據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與同案被告黃金燕連帶追徵其價額。

2、被告黃金燕經撤銷改判部分:扣案如【附表3】編號19、21、22、54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分裝袋、電子磅秤等物,係被告黃金燕所有、供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又被告黃金燕如【附表1】編號2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之財物金飾1條,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不予宣告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3】編號1至4之海洛因、編號6至11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警方在查獲地點之地下室二樓停車場,自被告黃金燕身上起獲扣案,且被告黃金燕於偵訊時陳稱:係其在為警查獲之前一日(98年9月8日)到鹿港向一名綽號義兄上游所購得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0頁),依上開被告黃金燕所述購入之日期,難認與本案被告周寶宮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被告黃金燕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又扣案如【附表3】編號5、12、20、52b、53所示之物,亦查無與前開被告周寶宮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被告黃金燕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有關之積極事證,依從刑依附於主刑之原則,自均無法併為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

九、被告黃金燕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1、被告黃金燕於98年7月8日中午12時42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老主顧檳榔攤前,販賣給洪國峰價值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次;2、被告黃金燕於98年7月13日晚上11時55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老主顧檳榔攤前,販賣給洪國峰價值5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次;3、被告黃金燕於98年7月27日上午6時49分許,在彰化縣田中鎮彰化客運總站附近,販賣陳正龍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黃金燕此部分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院查:

1、證人洪國峰原審審理時雖證稱:「(對於98年7月8日譯文,你那天是什麼事情很趕,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那天應該是指我要趕去別人那裡收檳榔錢,那天我忙完後我就去『寮阿』那邊坐」、「我那天是否有跟她買安非他命我忘記了,因我沒有常常在吸食安非他命。」、「(你之前在警詢所述,在7月8日那天是在老主顧檳榔攤交易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如此?)是的,老主顧檳榔攤是在彰化市,因黃金燕發生車禍受傷,有時我會去她家載她。」(見原審卷二審理筆錄第23頁);然觀諸該98年7月8日上午12時42分之譯文內容中洪國峰稱「姐仔,我先去寮阿那等你。」,足證雙方是在芬園鄉永清宮附近的工寮見面,並非如其警、偵訊中所述是在「彰化市○○路○段老主顧檳榔攤」前相約見面,故證人洪國峰此部分警、偵訊之證詞有所瑕疵,且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作證時亦未能肯定98年7月8日有無交易毒品,故此部分證據尚屬薄弱,無法逕為被告黃金燕有罪之認定。

2、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對於98年7月13日譯文,那天黃金燕在西濱你要她趕快回來,你那天要黃金燕趕快回來你們是要做什麼?你還問水頭還是水尾,這是何意?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那天我是在工寮坐,問看看她有無要過來。電話中我是問她,要從水頭那邊或是水尾那邊回來。【我那天沒有買毒品】。那天我要她趕快回來是為了什麼事情我忘記了。」(見原審卷二審理筆錄第24頁),佐以98年7月13日23時49分譯文,被告黃金燕稱要從「水頭(芬園鄉某排水溝上游處)」進來到工寮,被告黃金燕當時發話地點也在芬園鄉附近,可知雙方應該在芬園鄉工寮見面無誤,證人洪國峰於警詢、偵訊中分別陳稱:雙方相約在彰化市○○路○段老主顧檳榔攤前交易云云(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20、121、155頁),已與通聯譯文內容不相符,已有明顯之瑕疵,且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時稱當日並無交易,又98年7月13日之譯文內容亦未提及毒品暗語,基於罪疑惟輕之原則,尚難為被告黃金燕有罪之推定。

3、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對於98年7月27日譯文,當天是否有到伸港跟黃金燕見面?提示並告以要旨)【那天我應該沒有見到黃金燕,約在那裡詳細情形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審理筆錄第30頁),而通訊監察文顯示,98年7月27日凌晨兩人有相約在和美鎮見面的談話內容,然證人陳正龍於警詢及偵訊時卻陳稱在芬園鄉永清宮之工寮內見面交易(見98年度偵字第8002號卷第130、158頁),故其於警、偵訊中陳述交易情節,亦有顯然之瑕疵。而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證述時亦未能肯定當天有無與被告黃金燕見面及有無進行交易,故而檢察官起訴98年7月27日被告黃金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正龍1次之罪嫌部分,亦欠缺積極證據,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原則,亦應認被告黃金燕此部分之罪嫌尚有未足,尚難為有罪之認定。

4、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既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黃金燕有於98年7月8日、13日、2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確信,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黃金燕不利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金燕有何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起訴書認此部分與上述經本院判決有罪之販賣二級毒品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6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

11 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黃金燕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

┌─┬───┬─────┬───┬────────┬────┐│編│對象 │ 時間 │ 地點│聯絡方式(買者使│毒品種類││號│ │ │ │用之電話詳見附表│及金額 ││ │ │ │ │5、6所示) │ │├─┼───┼─────┼───┼────────┼────┤│1 │張雄泉│98年7月8日│彰化縣│張雄泉以手機與黃│海洛因、││①│ │晚上11時10│線西鄉│金燕0000000000號│1次、 ││ │ │分許 │線西村│手機聯絡,約定左│2000元 ││ │ │ │校前街│列地點,由黃金燕│ ││ │ │ │75號 │開車前來交易 │ │├─┼───┼─────┼───┼────────┼────┤│1 │張雄泉│98年7月10 │彰化縣│張雄泉以手機與黃│海洛因、││②│ │日晚上7時 │線西鄉│金燕0000000000號│1次、 ││ │ │33分許 │某全家│手機聯絡,約定左│1800元 ││ │ │ │便利商│列地點,由黃金燕│ ││ │ │ │店前 │開車前來交易 │ │├─┼───┼─────┼───┼────────┼────┤│1 │張雄泉│98年7月25 │彰化縣│張雄泉以手機與黃│海洛因、││③│ │日下午1時 │線西鄉│金燕0000000000號│1次、 ││ │ │10分許 │線西村│手機聯絡,約定左│2000元 ││ │ │ │校前街│列地點,由黃金燕│ ││ │ │ │75號 │開車前來交易 │ │├─┼───┼─────┼───┼────────┼────┤│1 │張雄泉│98年7月29 │同上 │張雄泉以手機與黃│海洛因、││④│ │日下午1時 │ │金燕0000000000號│1次、 ││ │ │50分許 │ │手機聯絡,當時黃│2000元 ││ │ │ │ │金燕人在新營,張│ ││ │ │ │ │雄泉催黃金燕趕快│ ││ │ │ │ │回來,並約定左列│ ││ │ │ │ │地點,由黃金燕開│ ││ │ │ │ │車前來交易 │ │├─┼───┼─────┼───┼────────┼────┤│2 │蔡慶隆│98年6月2日│黃金燕│蔡慶隆與黃金燕 │以金飾一││ │ │下 │位於彰│0000000000手機聯│條換取價││ │ │午5時 │化縣彰│絡後,代替台中一│值3000元││ │ │10分許 │化市中│位綽號阿文(或小│(起訴書││ │ │ │山路3 │雯)之女性友人向│誤載為 ││ │ │ │段162 │黃金燕購買甲基安│5000元)││ │ │ │巷15號│非他命,並先以黃│甲基安非││ │ │ │11樓 │金項鍊質押於黃金│他命1 次││ │ │ │住處樓│燕作為對價。然蔡│ ││ │ │ │下 │慶隆迄今並未以現│ ││ │ │ │ │金贖回該項鍊。 │ │├─┼───┼─────┼───┼────────┼────┤│3 │洪國峰│98年6月2日│彰化縣│洪國峰自98年6月2│甲基安非││①│ │凌晨4時50 │芬園鄉│日凌晨2時48分起 │他命、1 ││ │ │分許 │永清宮│陸續以手機與黃金│次、1000││ │ │ │附近工│燕持用之00000000│元(起訴││ │ │ │寮內(│86號手機聯繫,於│書誤載為││ │ │ │起訴書│4時35分約定左列 │5000元)││ │ │ │誤載為│地點後,雙方均前│ ││ │ │ │彰化市│往該處,由黃金燕│ ││ │ │ │中山路│販賣甲基安非他命│ ││ │ │ │3段老 │給洪國峰 │ ││ │ │ │主顧檳│ │ ││ │ │ │榔攤前│ │ ││ │ │ │) │ │ │├─┼───┼─────┼───┼────────┼────┤│4 │陳正龍│98年6月7日│彰化縣│陳正龍聯絡黃金燕│甲基安非││①│ │凌晨5時20 │芬園鄉│使用之0000000000│他命、1 ││ │ │分後不久 │永清宮│號手機後,以暗語│次、1000││ │ │ │附近之│「還你一千」表明│元 ││ │ │ │工寮內│購買甲基安非他命│ ││ │ │ │(起訴│之意,約定左列地│ ││ │ │ │書誤載│點,黃金燕由彰化│ ││ │ │ │為田中│市○○路承租公寓│ ││ │ │ │鎮彰化│居所出發,前往左│ ││ │ │ │客運總│列地點交易 │ ││ │ │ │站附近│ │ ││ │ │ │) │ │ │├─┼───┼─────┼───┼────────┼────┤│4 │陳正龍│98年7月23 │同上 │陳正龍自98年7月 │甲基安非││②│ │日上午10時│ │23日凌晨7時3分起│他命、1 ││ │ │45分後不久│ │,以手機陸續與黃│次、3500││ │ │ │ │金燕持用之092646│元 ││ │ │ │ │7486號電話聯繫,│ ││ │ │ │ │並以暗語「借3500│ ││ │ │ │ │」表明欲購買甲基│ ││ │ │ │ │安非他命,約定左│ ││ │ │ │ │列地點後,雙方前│ ││ │ │ │ │往左列地點完成交│ ││ │ │ │ │易 │ │├─┼───┼─────┼───┼────────┼────┤│4 │陳正龍│98年8月1日│同上 │陳正龍自98年8月1│甲基安非││③│ │下午2時46 │ │日凌晨4時22分起 │他命、1 ││ │ │分後不久 │ │,以手機陸續與黃│次、1000││ │ │ │ │金燕持用之092646│元(起訴││ │ │ │ │7486號電話聯絡,│書誤載為││ │ │ │ │直到13時48分黃金│2000元)││ │ │ │ │燕於電話中肯定有│ ││ │ │ │ │甲基安非他命後,│ ││ │ │ │ │陳正龍即於14時46│ ││ │ │ │ │分後不久出發前往│ ││ │ │ │ │左列地點,向黃金│ ││ │ │ │ │燕購買 │ │├─┼───┼─────┼───┼────────┼────┤│ 4│陳正龍│98年8月5日│同上 │陳正龍以手機聯絡│甲基安非││④│ │上午5時30 │ │黃金燕持用之0926│他命、1 ││ │ │分後不久 │ │467486號電話聯絡│次、1000││ │ │ │ │,前往左列地點向│元(起訴││ │ │ │ │黃金燕購買 │書記載金││ │ │ │ │ │額不詳)│└─┴───┴─────┴───┴────────┴────┘【附表2】原審判決有關被告黃金燕所犯罪名及其處罰暨本院之處理情形:

┌─┬───────┬────┬────────────┬───────┐│編│對應之犯罪事實│毒品種類│原 審 判 決│本 院││號│ │及犯罪所│宣告刑主文(含主刑、從刑│處 理 情 形││ │ │得 │) │ │├─┼───────┼────┼────────────┼───────┤│1 │製造甲基安非他│甲基安非│黃金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上訴駁回 ││ │命部分 │他命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程序上因上訴││ │ │ │月。扣案【附表3】編號15b│逾期駁回,見理││ │ │ │(含包裝夾鍊袋)、17、4 │由欄二所載。本││ │ │ │4、56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院依法不得為實││ │ │ │;扣案【附表3】編號13、1│體認定) ││ │ │ │4、15a、16、18、21~43、│ ││ │ │ │45-51、52a、55、57、58所│ ││ │ │ │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冰箱壹個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與周寶│ ││ │ │ │宮)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 │ │ │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 │├─┼───────┼────┼────────────┼───────┤│2 │【附表1 】1 ①│海洛因、│黃金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2000元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上訴無理由駁││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回)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如【附表3】編號19、21、 │ ││ │ │ │22、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3 │【附表1 】1 ②│海洛因、│黃金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1800元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上訴無理由駁││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回)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扣案如【附表3】編號19、 │ ││ │ │ │21、22、54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之。 │ │├─┼───────┼────┼────────────┼───────┤│4 │【附表1 】1 ③│海洛因、│黃金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2000元 │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上訴無理由駁││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回)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如【附表3】編號19、21、 │ ││ │ │ │22、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5 │【附表1 】1 ④│海洛因、│黃金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④2000元│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上訴無理由駁││ │ │ │。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回) ││ │ │ │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 ││ │ │ │如【附表3】編號19、21、 │ ││ │ │ │22、5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6 │【附表1 】2 │金飾一條│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本院撤銷並改判││ │ │、甲基安│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如主文第三項所││ │ │非他命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示 ││ │ │ │得金飾壹條沒收之,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 │ │案如【附表3】編號19、21 │ ││ │ │ │、22、54之物均沒收之。 │ │├─┼───────┼────┼────────────┼───────┤│7 │【附表1 】3 ①│甲基安非│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他命、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上訴無理由駁││ │ │1000元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回) ││ │ │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 ││ │ │ │【附表3】編號19 、21、22│ ││ │ │ │、54之物均沒收之。 │ │├─┼───────┼────┼────────────┼───────┤│8 │【附表1 】3 ②│甲基安非│黃金燕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未上訴 ││ │ │他命、無│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非本院審理範││ │ │償轉讓 │案如【附表3】編號19、21 │圍) ││ │ │ │、22之物均沒收之。 │ │├─┼───────┼────┼────────────┼───────┤│9 │【附表1 】3 ③│甲基安非│黃金燕明知為禁藥而轉讓,│未上訴 ││ │ │他命、無│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非本院審理範││ │ │償轉讓 │案如【附表3】編號19、21 │圍) ││ │ │ │、22、54之物均沒收之。 │ │├─┼───────┼────┼────────────┼───────┤│10│【附表1 】4 ①│甲基安非│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他命、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上訴無理由駁││ │ │1000元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回) ││ │ │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 ││ │ │ │【附表3】編號19 、21、22│ ││ │ │ │、54之物均沒收之。 │ │├─┼───────┼────┼────────────┼───────┤│11│【附表1 】4 ②│甲基安非│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他命、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上訴無理由駁││ │ │3500元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回) ││ │ │ │得財物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 ││ │ │ │案如【附表3】編號19、21 │ ││ │ │ │、22、54之物均沒收之。 │ │├─┼───────┼────┼────────────┼───────┤│12│【附表1 】4 ③│甲基安非│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訴駁回 ││ │ │他命、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上訴無理由駁││ │ │1000元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回) ││ │ │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 ││ │ │ │【附表3】編號19 、21、22│ ││ │ │ │、54之物均沒收之。 │ │├─┼───────┼────┼────────────┼───────┤│13│【附表1 】4 ④│甲基安非│黃金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上訴駁回(上訴││ │ │他命、 │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無理由駁回) ││ │ │1000元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 ││ │ │ │【附表3】編號19 、21、22│ ││ │ │ │、54之物均沒收之。 │ │└─┴───────┴────┴────────────┴───────┘【附表3】說明:

(1)內政部警政署刑警察局98年10月16日刑鑑字第0980128559號鑑定書【下稱甲鑑定書】,附表於卷4第183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10月8日調科壹字第09823026620號鑑定書【下稱乙鑑定書】,附於卷4第170頁。

┌───┬──────┬────┬────────────┬───────┐│原扣押│雲林機動查緝│相關鑑定│ 說 明 │應沒收或不沒收││目錄表│隊所製作扣押│書及函文│ │之理由 ││上編號│物品目錄表之│ │ │ ││(同為│扣案物名稱【│ │ │ ││本附表│卷2,第33頁 │ │ │ ││編號)│】 │ │ │ │├───┼──────┼────┼────────────┼───────┤│ 1 │疑似海洛因粉│ │一、於黃金燕手提包裡扣得│雖屬毒品違禁物││ │末毛重7.9克 │ │ ,均各含夾鍊袋一個。│,但與本案製造│├───┼──────┤ │二、經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販賣無關,不沒││ 2 │疑似海洛因粉│ │ 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收。 ││ │末毛重0.55克│ │ 8.80 公克(空包裝總 │ │├───┼──────┤乙鑑定書│ 重1.67公克),純度 │ ││ 3 │疑似海洛因粉│ │ 68.7%,淨重6.05公克 │ ││ │末毛重1.15克│ │ 。 │ │├───┼──────┤ │ │ ││ 4 │疑似海洛因粉│ │ │ ││ │末毛重0.5克 │ │ │ │├───┼──────┼────┼────────────┼───────┤│ │ │ │在客廳裡搜出,含夾鍊袋一│未檢出毒品,成││ 5 │疑似海洛因粉│乙鑑定書│個。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分不明,不予沒││ │末毛重8.45公│ │,淨重7.66公克。 │收。 ││ │克 │ │ │ │├───┼──────┼────┼────────────┼───────┤│ 6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一)於黃金燕手提包裡扣│雖屬毒品違禁物││ │粉末毛重2.0 │(鑑定書│ 得,含夾鍊袋一個。│,但與本案製造││ │公克 │將該證物│ 驗前毛重2.27公克【│販賣無關,不沒││ │ │編號為A1│ 包裝塑膠袋重0.42公│收。 ││ │ │) │ 克】 │ ││ │ │ │(二)(1)取0.11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1.74公克│ ││ │ │ │ 。(2)檢出第二級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 ││ │ │ │ 命等成份。 │ ││ │ │ │ │ │├───┼──────┼────┼────────────┼───────┤│ 7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均在黃金燕手提包裡扣得,│雖屬毒品違禁物││ │粉末毛重3.85│(鑑定書│編號7-10均含夾鍊袋一個。│,但與本案製造││ │公克 │將該證物│編號11共有2個夾鍊袋。 │販賣無關,不沒││ │ │編號為A2│A2至A6: │收。 ││ │ │) │(一)驗前總毛重10.55公 │ ││ │ │ │ 克【包裝塑膠袋總重│ ││ │ │ │ 約2.60公克】 │ │├───┼──────┼────┤(二)(1)共取1.02公克 │ ││ 8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 鑑定用罄,總餘6.93│ ││ │粉末毛重2.1 │(鑑定書│ 公克。 │ ││ │公克 │將該證物│ (2)均檢出第二級 │ ││ │ │編號為A3│ 毒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成分。 │ ││ │ │ │ │ ││ │ │ │ │ │├───┼──────┼────┤ │ ││ 9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 │ ││ │粉末毛重1.0 │(鑑定書│ │ ││ │公克 │將該證物│ │ ││ │ │編號為A4│ │ ││ │ │) │ │ ││ │ │ │ │ ││ │ │ │ │ │├───┼──────┼────┤ │ ││ 10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 │ ││ │粉末毛重1.0 │(鑑定書│ │ ││ │公克 │將該證物│ │ ││ │ │編號為A5│ │ ││ │ │) │ │ ││ │ │ │ │ ││ │ │ │ │ │├───┼──────┼────┤ │ ││ 11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 │ ││ │粉末毛重1.3 │(鑑定書│ │ ││ │公克 │將該證物│ │ ││ │ │編號為A6│ │ ││ │ │) │ │ ││ │ │ │ │ ││ │ │ │ │ │├───┼──────┼────┼────────────┼───────┤│ 12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一)驗前毛重2.02公克【│未檢出毒品,成││ │粉末毛重1.75│(鑑定書│ 包裝塑膠袋重約0.63│分不明,不予沒││ │公克 │將該證物│ 公克】 │收。 ││ │ │編號為A7│(二)(1)取0.37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1.02公克│ ││ │ │ │ 。(2)未檢出第二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 驅原料『假麻黃』│ ││ │ │ │ 等成分。 │ │├───┼──────┼────┼────────────┼───────┤│ 13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一)驗前毛重公克【包裝│氯他納即為食鹽││ │粉末毛重2.1 │(鑑定書│ 塑膠袋重0.71公克】│,該分裝一小包││ │公克 │將該證物│(二) │食鹽,係供本件││ │ │編號為A8│(1)取0.43公克鑑定用罄 │製造第二級毒品││ │ │) │ ,餘1.23公克。 │犯罪所用之物,││ │ │ │(2)檢出氯化納成分。 │業經同案被告黃││ │ │ │ │金燕於警偵訊及││ │ │ │ │原審審理時,分││ │ │ │ │別供述在卷,均││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制條例第19 條 ││ │ │ │ │第1項規定,諭 ││ │ │ │ │知沒收。 │├───┼──────┼────┼────────────┼───────┤│ 14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在製毒房間內搜出,均含夾│『假麻黃』為││ │粉末毛重16.9│(鑑定書│鍊袋。 │公告之第四級毒││ │公克 │將該證物│A9-1及A9-2: │品,亦為製造甲││ │ │編號為 │(一)驗前總毛重7.42公克│基安非他命之原││ │ │A9-1至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64公│料,其餘物品亦││ │ │A9-5) │ 克】 │經同案被告黃金││ │ │ │(二)(1)共取0.83公克 │燕自白為製造之││ │ │ │鑑定用罄,餘4.95 公克。 │原料,應一併適││ │ │ │(2)均檢出苯甲酸成分。 │用毒品危害防制││ │ │ │A9-3: │條例第19條第1 ││ │ │ │(一)驗前毛重6.15公克【│項,供製造所用││ │ │ │包裝塑膠袋重約0.50 公克 │之物品,均沒收││ │ │ │】 │之。 ││ │ │ │(二)(1)取0.50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5.15公克。(2 │ ││ │ │ │)檢出苯甲酸成分。 │ ││ │ │ │A9-4: │ ││ │ │ │(一)驗前毛重1.16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29公克】 │ ││ │ │ │(二)(1)取0.33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0.54公克。(2 │ ││ │ │ │)檢出尿素成分。 │ ││ │ │ │A9-5: │ ││ │ │ │(一)驗前毛重1.16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29公克】 │ ││ │ │ │(二)(1)取0.34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0.53公克。(2 │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15a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A10-1至A10-3: │A10-1至A10 -4 ││ │粉末毛重 │(鑑定書│(一)驗前總毛重5.68公克│、A10-7 、A10-││ │13.85公克 │將該證物│【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39 │10為製造甲基安││ │ │編號為 │ 公克】 │非他命之原料,││ │ │A10-1 至│(二)(1)共取0.48公克 │亦為第四級毒品││ │ │A10- ) │鑑定用罄,總餘3.81公克。│,依毒品危害防││ │ │ │(2)均檢出第四級毒品: │制條例第19條第││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1項,沒收之。 ││ │ │ │成分。 │ ││ │ │ │A10-4: │ ││ │ │ │(一)驗前毛重1.1.05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19 公克 │ ││ │ │ │】 │ ││ │ │ │(二)(1)取0.16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0.70公克。(2 │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 ││ │ │ │A10-5: │ ││ │ │ │(一)驗前毛重2.74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50公克】 │ ││ │ │ │(二)(1)取0.14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2.10公克。(2 │ ││ │ │ │)檢出苯甲酸成分。 │ ││ │ │ │A10-7: │ ││ │ │ │(一)驗前毛重0.43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19公克】 │ ││ │ │ │(二)(1)取0.05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0.19公克。(2 │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A10-10: │ ││ │ │ │(一)驗前毛重0.49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重0.19公克】 │ ││ │ │ │(二)(1)取0.07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0.23公克。(2 │ ││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15b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A10-6: │A10-6、A10 -8 ││ │粉末毛重13. │(鑑定書│(一)驗前毛重0.96公克【│、A10-9 經檢出││ │85公克 │將該證物│包裝塑膠袋重0.29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毒││ │ │編號為 │(二)(1)取0.08公克鑑 │品,夾鍊袋沾染││ │ │A10-1至 │定用罄,餘0.59公克。(2 │毒品無法分離,││ │ │A10-10)│)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應一併依照毒品││ │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危害防制條例第││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18條第1項前段 ││ │ │ │分。 │沒收銷燬之。 ││ │ │ │A10-8至A10-9: │ ││ │ │ │(一)驗前總毛重0.61公克│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0.38公克】│ ││ │ │ │(二)(1)共取0.04公克 │ ││ │ │ │鑑定用罄,總餘0.19公克。│ ││ │ │ │(2)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16 │疑似安非他命│(鑑定書│(一)驗前毛重6.80公克【│『假麻黃』為││ │半成品黑水1 │將該證物│包裝玻璃瓶重5.08公克】 │公告之第四級毒││ │瓶(含瓶身)│編號為 │(二)(1)取1.40公克鑑 │品,亦為製造甲││ │ │A11) │定用罄,餘0.32公克。(2 │基安非他命之原││ │ │ │)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料,其餘物品亦││ │ │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經同案被告黃金││ │ │ │ │燕自白為製造之││ │ │ │ │原料,應一併適││ │ │ │ │用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項,供製造所用││ │ │ │ │之物品,均沒收││ │ │ │ │之。 │├───┼──────┼────┼────────────┼───────┤│ 17 │疑似安非他命│甲鑑定書│(一)驗前毛重2936.00公 │甲基安非他命毒││ │半成品黑水2 │(鑑定書│ 克【包裝玻璃瓶重900.00 │品,應依毒品危││ │公升(不含容│將該證物│ 公克】 │害防制條例第18││ │器編號56測孔│編號為 │(二)(1)取8.77公克鑑 │條第1項前段沒 ││ │燒瓶一支) │A12) │定用罄,餘2027.23公克。 │收銷燬之。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 │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 ││ │ │ │成分。 │ ││ │ │ │(三)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度約14%,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285.04公克;測得假麻黃│ ││ │ │ │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162.88公克。 │ │├───┼──────┼────┼────────────┼───────┤│ 18 │疑似製造原料│甲鑑定書│(一)驗前毛重103.35公克│此為製造甲基安││ │巴金102.9公 │(鑑定書│【包裝塑膠罐重16.44公克 │非他命之原料器││ │克 │將該證物│ 】 │具,此均係供 ││ │ │編號為 │(二)(1)取1.38公克鑑 │本件製造第二級││ │ │A13) │定用罄,餘85.53 公克。(│毒品犯罪所用之││ │ │ │2)檢出氯化鈀成分。 │物,業經同案被││ │ │ │ │告黃金燕於警偵││ │ │ │ │訊及原審審理時││ │ │ │ │,分別供述在卷││ │ │ │ │,均應依毒品危││ │ │ │ │害防制條例第19││ │ │ │ │條第1項規定, ││ │ │ │ │諭知沒收。 │├───┼──────┼────┼────────────┼───────┤│ 19 │毒品分裝袋一│ │ │此係供方便分裝││ │大包 │ │ │毒品使用之物,││ │ │ │ │業經同案被告黃││ │ │ │ │金燕於警偵訊及││ │ │ │ │原審審理時,分││ │ │ │ │別供述在卷,均││ │ │ │ │應依毒品危害防││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1項規定,諭知 ││ │ │ │ │沒收。 │├───┼──────┼────┼────────────┼───────┤│ 20 │毒品吸食器一│ │ │僅與施用毒品有││ │批 │ │ │關,不在本案沒││ │ │ │ │收。 │├───┼──────┼────┼────────────┼───────┤│ 21 │電子磅秤一台│ │ │磅秤可用在製造││ │(大) │ │ │甲基安非他命過││ │ │ │ │程中量取適當份││ │ │ │ │量之原料使用,││ │ │ │ │亦為販賣過程中│├───┼──────┼────┼────────────┤分裝毒品時秤重││ 22 │電子磅秤一台│ │ │之工具(製造部││ │(小) │ │ │分業經同案被告││ │ │ │ │黃金燕於警偵訊││ │ │ │ │及原審審理時,││ │ │ │ │分別供述在卷,││ │ │ │ │),均應依毒品││ │ │ │ │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9條第1項規定 ││ │ │ │ │,在相關犯行下││ │ │ │ │諭知沒收。 │├───┼──────┼────┼────────────┼───────┤│ 23 │丙酮三瓶 │ │ │此均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 24 │酢酸納二瓶 │ │ │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黃金││ 25 │硫酸鋇二瓶 │ │ │燕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分別││ 26 │酒精二瓶 │ │ │供述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27 │水酸化(鹼)│ │ │條例第19 條第 ││ │二瓶 │ │ │1項規定,諭知 ││ │ │ │ │沒收。 │├───┼──────┼────┼────────────┤ ││ 28 │鹽酸一瓶 │ │ │ │├───┼──────┼────┼────────────┼───────┤│ 29 │雜質1瓶 │甲鑑定書│(一)驗前毛重559.92公克│『假麻黃』為││ │ │(鑑定書│【包裝玻璃瓶重333.94公克│公告之第四級毒││ │ │將該證物│ 】 │品,亦為製造甲││ │ │編號為 │(二)(1)取7.38公克鑑 │基安非他命之原││ │ │A15) │定用罄,餘218.60公克。(│料,其餘物品亦││ │ │ │2)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 │經同案被告黃金││ │ │ │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燕自白為製造之││ │ │ │。 │原料,應一併適││ │ │ │(三)測得純度約1%,驗前│用毒品危害防制││ │ │ │純質淨重約2.25公克。 │條例第19條第1 ││ │ │ │ │項,供製造所用││ │ │ │ │之物品,均沒收││ │ │ │ │之。 │├───┼──────┼────┼────────────┼───────┤│ 30 │氯仿6瓶 │甲鑑定書│A16-1至A16-6外觀型態均相│此均係供本件製││ │ │(鑑定書│似,隨機抽取A16-1鑑定。 │造第二級毒品犯││ │ │將該證物│(一)驗前總毛重4955.00 │罪所用之物,業││ │ │編號為 │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19│經同案被告黃金││ │ │A16-1 至│62.00公克】 │燕於警偵訊及原││ │ │A16-6 )│A16-1: │審審理時,分別││ │ │ │(1)淨重744.00公克,取 │供述在卷,均應││ │ │ │9.00公克鑑定用罄,餘735.│依毒品危害防制││ │ │ │00公克。 │條例第19 條第1││ │ │ │(2)檢出二氯甲烷成分。 │項規定,諭知沒││ │ │ │ │收。 │├───┼──────┼────┼────────────┼───────┤│ 31 │ 強酸6瓶 │甲鑑定書│A17-1至A17-6外觀型態均相│此均係供本件製││ │ │(鑑定書│似,隨機抽取A17-1鑑定。 │造第二級毒品犯││ │ │將該證物│(一)驗前總毛重5902.00 │罪所用之物,業││ │ │編號為A1│公克【包裝玻璃瓶總重約 │經同案被告黃金││ │ │7-1至A17│1962.00公克】 │燕於警偵訊及原││ │ │-6) │A17-1: │審審理時,分別││ │ │ │(1)淨重180.03公克,取 │供述在卷,均應││ │ │ │1.00公克鑑定用罄,餘179.│依毒品危害防制││ │ │ │03公克。 │條例第19 條第1││ │ │ │(2)檢出亞硫醯二氯成分 │項規定,諭知沒││ │ │ │。註:其中A17-4為空瓶。 │收。 │├───┼──────┼────┼────────────┼───────┤│ 32 │乙醚5瓶 │ │ │此均係供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 33 │活性炭素1包 │ │ │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黃金││ 34 │粗鹽1包 │ │ │燕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分別││ 35 │漏斗一個 │ │ │供述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36 │研磨器1只 │甲鑑定書│研磨器內之微量白色殘渣經│條例第19 條第1││ │ │(鑑定書│鑑定: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項規定,諭知沒││ │ │將該證物│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收。 ││ │ │編號為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A19) │等成分。 │ │├───┼──────┼────┼────────────┤ ││ 37 │加熱保溫器一│ │ │ ││ │個 │ │ │ │├───┼──────┼────┼────────────┤ ││ 38 │濾紙一盒 │ │ │ │├───┼──────┼────┼────────────┤ ││ 39 │試紙一盒 │ │ │ │├───┼──────┼────┼────────────┤ ││ 40 │甲基安非他命│ │ │ ││ │二合一試劑 │ │ │ │├───┼──────┼────┼────────────┤ ││ 41 │固定台一台 │ │ │ │├───┼──────┼────┼────────────┤ ││ 42 │加熱燈泡一組│ │ │ │├───┼──────┼────┼────────────┤ ││ 43 │燒杯組一組 │ │ │ │├───┼──────┼────┼────────────┼───────┤│ 44 │刻度杯1個 │甲鑑定書│材料為塑膠桶一個,內有微│刻度杯殘留甲基││ │ │(鑑定書│量褐色液體,經以有機溶劑│安非他命成份,││ │ │將該證物│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而不易析離,均││ │ │編號為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 │ │A24)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爰依毒品危害防││ │ │ │麻黃等成分。 │制條例第18 條 ││ │ │ │ │第1項前段規定 ││ │ │ │ │,皆併予宣告沒││ │ │ │ │收銷燬之。 │├───┼──────┼────┼────────────┼───────┤│ 45 │製毒用水管一│ │ │此均係供本件製││ │條 │ │ │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 46 │砂輪機一台 │ │ │經同案被告黃金│├───┼──────┼────┼────────────┤燕於警偵訊及原││ 47 │抽水吸管一支│ │ │審審理時,分別│├───┼──────┼────┼────────────┤供述在卷,均應││ 48 │製毒滾筒(大│甲鑑定書│A27-2: │依毒品危害防制││ │、小各1個) │(鑑定書│(一)驗前毛重8475.00公 │條例第19 條第1││ │ │將該證物│克【包裝金屬桶重3842.00 │項規定,諭知沒││ │ │編號為A2│公克】 │收。 ││ │ │7-1至A27│(二)(1)取1427.00公克│ ││ │ │-2) │鑑定用罄,餘3206.00公克 │ ││ │ │ │。(2)未檢出第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等成分。註:其中 │ ││ │ │ │A27-1為空瓶,不予鑑定。 │ │├───┼──────┼────┼────────────┤ ││ 49 │氫氣瓶一筒 │ │ │ │├───┼──────┼────┼────────────┤ ││ 50 │製毒鐵筒2筒 │ │ │ │├───┼──────┼────┼────────────┤ ││ 51 │製毒震動器一│ │ │ ││ │部 │ │ │ │├───┼──────┼────┼────────────┼───────┤│ 52a│NOKIA白色手 │ │ │係同案被告黃金││ │機一支序號 │ │ │燕所有,供與周││ │000000000000│ │ │寶宮電話討論如││ │685、門號卡0│ │ │何製毒之對話工││ │000000000 │ │ │具,有通訊監察││ │ │ │ │譯文可證,爰均││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第19條第1 ││ │ │ │ │項之規定,在相││ │ │ │ │關主刑項下宣告││ │ │ │ │沒收。 │├───┼──────┼────┼────────────┼───────┤│ 52b│門號卡 │ │ │未證明與犯罪有││ │0000000000 │ │ │關,不沒收之。│├───┼──────┼────┼────────────┼───────┤│ 53 │PICESA銀色手│ │ │未證明與犯罪有││ │機一支序號35│ │ │關,故不宣告沒││ │000000000000│ │ │收之。 ││ │4、門號09734│ │ │ ││ │19743 │ │ │ │├───┼──────┼────┼────────────┼───────┤│ 54 │SAMSUNG紅色 │ │ │係被告黃金燕所││ │手機一支、序│ │ │有供聯絡販賣、││ │號0000000000│ │ │轉讓毒品事宜所││ │84668、門號 │ │ │用之物,業經原││ │0000000000 │ │ │審認定如前,爰││ │ │ │ │均依毒品危害防││ │ │ │ │制條例第19條第││ │ │ │ │1項之規定,在 ││ │ │ │ │相關主刑項下宣││ │ │ │ │告沒收。 │├───┼──────┼────┼────────────┼───────┤│ 55│製毒秤器儀器│ │ │係供本件製造第││ │(量水) │ │ │二級毒品犯罪所││ │ │ │ │用之物,業經同││ │ │ │ │案被告黃金燕於││ │ │ │ │警偵訊及原審審││ │ │ │ │理時,分別供述││ │ │ │ │在卷,均應依毒││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9條第1項規 ││ │ │ │ │定,諭知沒收。│├───┼──────┼────┼────────────┼───────┤│ 56│測孔燒瓶1只 │甲鑑定書│係盛裝證物編號12(即A12 │用以盛裝製毒成││ │ │ │)之容器,不予鑑定。 │品黑水,亦殘留││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份,而不易析離││ │ │ │ │,均屬第二級毒││ │ │ │ │品,爰依毒品危││ │ │ │ │害防制條例第18││ │ │ │ │條第1項前段規 ││ │ │ │ │定,予宣告沒收││ │ │ │ │銷之。 │├───┼──────┼────┼────────────┼───────┤│ 57│製毒流程表一│ │ │係供本件製造第││ │張 │ │ │二級毒品犯罪所││ │ │ │ │用之物,業經同││ │ │ │ │案被告黃金燕於││ │ │ │ │警偵訊及原審審││ │ │ │ │理時,分別供述││ │ │ │ │在卷,均應依毒││ │ │ │ │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9條第1項規 ││ │ │ │ │定,諭知沒收。│├───┼──────┼────┼────────────┼───────┤│ 58│周寶宮MOTORO│照片見卷│ │此係被告周寶宮││ │LA手機、門號│一第41頁│ │所有,供與同案││ │0000000000、│ │ │被告黃金燕電話││ │序號00000000│ │ │討論如何製毒之││ │0000000(98 │ │ │對話工具,有通││ │年保字第2156│ │ │訊監察譯文可證││ │號) │ │ │,爰依毒品危害││ │ │ │ │防制條例第19條││ │ │ │ │第1項之規定相 ││ │ │ │ │關主刑項下宣告││ │ │ │ │沒收。 │└───┴──────┴────┴────────────┴───────┘【附表4】

同案被告黃金燕與被告周寶宮通聯紀錄(含譯文):黃金燕被監聽註:譯文資料係由警方所提供之光碟資料彙整列印附於原審卷內┌──┬────┬───┬──────┬──────┬─────────────────┬─────┐│撥打│ 日期 │時間 │對象(A) │對象(B) │ 重 要 內 容 │基地台位置││方向│(98年)│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未標明為 ││ │ │ │ │ │ │周寶宮基地││ │ │ │ │ │ │台者,均為││ │ │ │ │ │ │黃金燕基地││ │ │ │ │ │ │台) │├──┼────┼───┼──────┼──────┼─────────────────┼─────┤│ 出 │4月22日 │15:41│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喂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 │ │ │ │B:你要納的話我還要再跟你講一些細節│ ││ │ │ │ │ │A:恩好啦,我知道啦 │ │├──┼────┼───┼──────┼──────┼─────────────────┼─────┤│出 │4月22 日│20:52│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喂 │彰化縣埤頭││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我問你一○○ ○鄉○○○路││ │ │ │ │ │B:嗯 │33號四樓頂││ │ │ │ │ │A:那個氫氣啊,會用量很大嗎? │00852 ││ │ │ │ │ │B:不會啦 │ ││ │ │ │ │ │A:他那個有大小桶耶,不就小桶的就好│ ││ │ │ │ │ │ 了 │ ││ │ │ │ │ │B:大桶的紅色的 │ ││ │ │ │ │ │A:嗯,那小桶的呢 │ ││ │ │ │ │ │B:我不曉得,【我都用大桶的】 │ ││ │ │ │ │ │A:是喔,我想說用小桶就好瞭,因為我│ ││ │ │ │ │ │ 們也沒有要用很多啊 │ ││ │ │ │ │ │B:小桶的幾磅啊 │ ││ │ │ │ │ │A:我不知道耶,那你們那幾磅的 │ ││ │ │ │ │ │B:我們那種是最大隻的,紅的 │ ││ │ │ │ │ │A:嗯 │ ││ │ │ │ │ │B:你問一下,看那個最大隻的是不是紅│ ││ │ │ │ │ │ 色的 │ ││ │ │ │ │ │A:我是在台北問的,我是跟他們說小桶│ ││ │ │ │ │ │ 的就好了 │ ││ │ │ │ │ │B:是喔 │ ││ │ │ │ │ │A:可能用不到大桶的啦 │ ││ │ │ │ │ │B:你再問一下看看是不是大桶的是紅色│ ││ │ │ │ │ │ 顏色的 │ ││ │ │ │ │ │A:那個作用應該都是一樣吧 │ ││ │ │ │ │ │B:應該是 │ ││ │ │ │ │ │A:我開過頭了啦 │ ││ │ │ │ │ │B:好啦 │ │├──┼────┼───┼──────┼──────┼─────────────────┼─────┤│出 │4月22 日│22:15│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喂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市○○路三││ │ │ │ │ │B:妳現在再那 鹿草喔 │段162巷20 ││ │ │ │ │ │A:沒有阿 我到北斗這了阿 │之2號13樓 ││ │ │ │ │ │B:嗯我想說你那個桶子喔我幫你去高雄│頂33831 ││ │ │ │ │ │ 找一下啦 │ ││ │ │ │ │ │A:妳怎不早講 │ ││ │ │ │ │ │B:還是你看他們那有沒有在賣可樂桶嗎│ ││ │ │ │ │ │ ? │ ││ │ │ │ │ │A:我這邊有一支飲水機那種阿 │ ││ │ │ │ │ │B:嗯 │ ││ │ │ │ │ │A:那個總共有三個洞啦可是他那個放東│ ││ │ │ │ │ │ 西的比較小洞阿 │ ││ │ │ │ │ │B:是喔 │ ││ │ │ │ │ │A:那應該可以 飲水機那隻應該可以啦 │ ││ │ │ │ │ │B:那是白鐵的嗎 │ ││ │ │ │ │ │A:應該是喔 我放後車廂阿 │ ││ │ │ │ │ │B:我想說就去找可樂桶 │ ││ │ │ │ │ │A:我知道阿不過現在那個桶子應該是可│ ││ │ │ │ │ │ 以啦 │ ││ │ │ │ │ │B:那我也要交你怎樣裝ㄚ │ ││ │ │ │ │ │A:嗯我明天跟人拿錢後可能要去台南一│ ││ │ │ │ │ │ 趟 │ ││ │ │ │ │ │B:恩好啦 │ │├──┼────┼───┼──────┼──────┼─────────────────┼─────┤│出 │4月24 日│08:13│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喂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我跟你說你那個二水的那個別隨便用│ ││ │ │ │ │ │ ㄚ │ ││ │ │ │ │ │A:我要用的話我會打給你阿 │ ││ │ │ │ │ │B:嗯 我有去幫你用一個桶子了 │ ││ │ │ │ │ │A:是喔 │ ││ │ │ │ │ │B:那個東西很麻煩阿 │ ││ │ │ │ │ │A:是喔 那我這個就不用了 │ ││ │ │ │ │ │B:對阿我那個氣喔用暸之後就會交你怎│ ││ │ │ │ │ │ 嚜用了 │ ││ │ │ │ │ │A:好好 那個氫的我有問到了 │ ││ │ │ │ │ │B:好啦 納別急 │ ││ │ │ │ │ │A:對阿 那頭一次要交我ㄚ │ ││ │ │ │ │ │B:好啦 │ │├──┼────┼───┼──────┼──────┼─────────────────┼─────┤│出 │4月24 日│11:44│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喂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我問一下,那個馬達要快一點還○○○鄉○○○路││ │ │ │ │ │ 啊 │160 號樓頂││ │ │ │ │ │B:要快,要比小孩那個快就好了 │33733 ││ │ │ │ │ │A:要跟小孩那一樣啊 │ ││ │ │ │ │ │B:嗯 │ ││ │ │ │ │ │A:也不用說太快就好了 │ ││ │ │ │ │ │B:差不多要二倍 │ ││ │ │ │ │ │A:好啦 │ ││ │ │ │ │ │B:你那個台子要作圓的喔? │ ││ │ │ │ │ │A:要前後前後啊 │ ││ │ │ │ │ │B:恩好 │ │├──┼────┼───┼──────┼──────┼─────────────────┼─────┤│入 │4月28 日│15:37│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跟你說喔他喔這個蕭仔喔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嘿○ ○鄉○○○路││ │ │ │ │ │A:他說他有跟人家定了啦說叫我從這邊│160 號樓頂││ │ │ │ │ │ 拿就好了嘿啦 │33733 ││ │ │ │ │ │B:喔 │ ││ │ │ │ │ │A:阿我現在意思是那個我不認識你來在│ ││ │ │ │ │ │ 去拿還是怎樣?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嗯算是他那邊的而已我現在來他這邊│ ││ │ │ │ │ │ 先問你一下 │ ││ │ │ │ │ │B:嘿我是建議說喔 │ ││ │ │ │ │ │A:嘿 │ ││ │ │ │ │ │B:好啦也是好啦 │ ││ │ │ │ │ │A:沒啦你建議什麼你說 │ ││ │ │ │ │ │B:我是建議你我們自己找自己用 │ ││ │ │ │ │ │A:對呀我現在是帕一直脫下去還是明天│ ││ │ │ │ │ │ 你確定有嗎?找的到嗎? │ ││ │ │ │ │ │B:我不知道耶 │ ││ │ │ │ │ │A:對呀 │ ││ │ │ │ │ │B:現在是那些東西因為喔那個我們都不│ ││ │ │ │ │ │ 懂 阿我那種東西要看啦 │ ││ │ │ │ │ │A:對呀我想說你來看才會了解呀我算我│ ││ │ │ │ │ │ 不懂怕他亂搞呀 │ ││ │ │ │ │ │B:嘿嘿 │ ││ │ │ │ │ │A:他還亂搞你知道嗎? 說我另外一個算│ ││ │ │ │ │ │ 清的買到了說叫我拿去那邊 │ ││ │ │ │ │ │B:拿去那邊做什麼? │ ││ │ │ │ │ │A:嘿呀莫名奇妙耶很重我昨天脫的很痛│ ││ │ │ │ │ │ 苦 他說另外一台借我啦 │ ││ │ │ │ │ │B:嘿 │ ││ │ │ │ │ │A:說用那台就好了他那邊兩台一台壞掉│ ││ │ │ │ │ │ 了說要修理要拿出來已經拿來她家了│ ││ │ │ │ │ │ 意思說要借我我想說去在那台就好了│ ││ │ │ │ │ │ 他說換那台就要載過來他這邊啦 │ ││ │ │ │ │ │B:嗯你別跟她囉嗦 │ ││ │ │ │ │ │A:我不可能我是看他要怎樣我是來這裡│ ││ │ │ │ │ │ 先打給你 看她們是什麼意思這樣 │ ││ │ │ │ │ │B:嘿嘿 │ ││ │ │ │ │ │A:好好好 │ │├──┼────┼───┼──────┼──────┼─────────────────┼─────┤│出 │4月28 日│15:40│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喂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你最主要都不要○○ ○鄉○○○路││ │ │ │ │ │A:嘿 │160 號樓頂││ │ │ │ │ │B:最主要因為這些大東西喔要是純的那│33733 ││ │ │ │ │ │ 種喔 │ ││ │ │ │ │ │A:嘿 │ ││ │ │ │ │ │B:因為我r覺得這是那個喔怎樣我們都 │ ││ │ │ │ │ │ 不知道他的.. 怎樣, 要是有我們就 │ ││ │ │ │ │ │ 自己做你就一個人自己做我把你交會│ ││ │ │ │ │ │ 你就一個人自己做就好 │ ││ │ │ │ │ │A:嘿 │ ││ │ │ │ │ │B:我們就不要理一大堆了 │ ││ │ │ │ │ │A:嘿沒有我現在就是怕說【副料】不好│ ││ │ │ │ │ │ 拿我是怕這樣我現在不能拖了還要去│ ││ │ │ │ │ │ 跟人家拿錢 │ ││ │ │ │ │ │B:嗯 │ ││ │ │ │ │ │A:現在都說哪時候要給人現在再拖下去│ ││ │ │ │ │ │ 就沒辦法給人家了 │ ││ │ │ │ │ │B:我現在要到禮拜四才會去 │ ││ │ │ │ │ │A:今天禮拜二了對呀 │ ││ │ │ │ │ │B:嘿呀嘿呀 │ ││ │ │ │ │ │A:沒關西呀 │ ││ │ │ │ │ │B:禮拜四就勞動節呀 │ ││ │ │ │ │ │A:喔喔 │ ││ │ │ │ │ │B:禮拜四阿我爸禮拜六生日這樣應該可│ ││ │ │ │ │ │ 以 │ ││ │ │ │ │ │A:嘿啦這樣就好處理了 │ ││ │ │ │ │ │B:嘿啦 │ ││ │ │ │ │ │A:好啦我等一下打給你 │ │├──┼────┼───┼──────┼──────┼─────────────────┼─────┤│出 │4月28 日│15:42│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喂 │彰化縣員林││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我跟你說不過勞動節我怕人家休○○○鎮○○路二││ │ │ │ │ │B:阿她東西都有了呀 │段151號3樓││ │ │ │ │ │A:阿你來才要看對吧 │頂33677 ││ │ │ │ │ │B:嘿 │ ││ │ │ │ │ │A:是不是人家休息 還是我先那個 │ ││ │ │ │ │ │B:蛤? 因為我跟你說的那幾的字是那個│ ││ │ │ │ │ │ 鈀喔,你看不太懂啦剩下的都有寫啦│ ││ │ │ │ │ │A:你寫那個我看不懂呀都寫英文不過這│ ││ │ │ │ │ │ 都不是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嗯那個便宜啦 │ ││ │ │ │ │ │B:很便宜我知道那瓶小瓶最貴 │ ││ │ │ │ │ │A:好好我知道 │ ││ │ │ │ │ │B:你就不要說你也不說說去動他我自己│ ││ │ │ │ │ │ 研究看看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嘿嘿 │ ││ │ │ │ │ │A:我跟你說喔 │ ││ │ │ │ │ │B:嘿 │ ││ │ │ │ │ │A:去喔我要跟他去拿,他不要,他說叫│ ││出 │4月28 日│17:15│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 我錢拿給他,她要去拿, 我不要啦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嘿啦嘿啦不要啦 │市○○路三││ │ │ │ │ │A:他現在就在刁在那邊說個五四三 │段162巷20 ││ │ │ │ │ │B:嘿嘿嘿 │之2號13樓 ││ │ │ │ │ │A:嘿呀 │頂33831 ││ │ │ │ │ │B:那個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好不好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你人有比較好了嗎? │ ││ │ │ │ │ │A:有啦有比較好了啦 │ ││ │ │ │ │ │B:就快去掉點滴呀 │ ││ │ │ │ │ │A:我就沒再看醫生的啦 │ ││ │ │ │ │ │B:好啦好啦不然就茶多喝一點 │ ││ │ │ │ │ │A:嘿呀有啦昨天就一直發燒 │ ││ │ │ │ │ │B:阿茶就一直喝呀 │ ││ │ │ │ │ │A:有呀現在有比較好了 │ ││ │ │ │ │ │B:你那排洩不好啦 │ ││ │ │ │ │ │A:有拉昨天就一直排洩好幾天了 │ ││ │ │ │ │ │B:那個昨天讓我們找到都不用煩惱了 │ ││出 │4月30 日│11:09│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知道啦 │台中縣烏日││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只怕沒老大而以其他的都不用煩○○○鄉○○路 ││ │ │ │ │ │A:我知道啦 │611號14樓 ││ │ │ │ │ │B:現在不用急 │頂32468 ││ │ │ │ │ │A:好啦 │ ││ │ │ │ │ │B:【做一做看怎樣 我會跟你連絡】 │ ││ │ │ │ │ │A:嘿啦不要緊啦 │ ││ │ │ │ │ │B:你不要緊我比你還要緊呢 │ ││ │ │ │ │ │A:現在有比較好了啦 │ ││ │ │ │ │ │B:我比你還急啦阿好啦好啦 │ ││ │ │ │ │ │A:沒事情了啦 │ ││ │ │ │ │ │B:沒事情就好了 │ ││ │ │ │ │ │A:【我下午來用那個馬達那個】 │ ││ │ │ │ │ │B:馬達哪有分離式的? │ ││ │ │ │ │ │A:我就要把他用開可以拆的啦 │ ││ │ │ │ │ │B:好好盡量要注意 │ ││ │ │ │ │ │A:我知道啦 │ ││ │ │ │ │ │B: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那個台南的說那個來了】 │ ││ │ │ │ │ │A:這樣喔 │ ││ │ │ │ │ │B:嘿 │ ││ │ │ │ │ │A:我剛車修理好我身上錢花到沒錢 │ ││ │ │ │ │ │B:你那車子跑來跑去你黑油也沒看 │ ││ │ │ │ │ │A:有啦我都有那事風葉壞掉了,溫度提│ ││ │ │ │ │ │ 高二千多,我剛好去買馬達買好去花│ ││ │ │ │ │ │ 那個花好就剛好OK,這樣我現在還要│ ││ │ │ │ │ │ 去跟人家拿錢,連加油的錢都沒了 │ ││入 │4月30 日│18:25│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好啦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他現在來了我要現在下去拿還是怎樣│市○○路三││ │ │ │ │ │ ? │段162巷20 ││ │ │ │ │ │B:他說明天 │之2號13樓 ││ │ │ │ │ │A:【明天喔】 │頂33831 ││ │ │ │ │ │B:嘿呀 │ ││ │ │ │ │ │A:明天早上我下去拿好嗎?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A:好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出發沒 │ ││ │ │ │ │ │A:我在嘉義了啦 │ ││ │ │ │ │ │B:是喔 │ ││入 │5月1日 │08:50│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在修理車了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是喔 還是我去載你 │市○○路三││ │ │ │ │ │A:是喔 你有開車喔 │段162巷20 ││ │ │ │ │ │B:有阿 │之2號13樓 ││ │ │ │ │ │A:那你到嘉義再打給我 │頂33831 ││ │ │ │ │ │B:好 │ │├──┼────┼───┼──────┼──────┼─────────────────┼─────┤│ │ │ │ │ │A:喂 │ ││ │ │ │ │ │B:現再要去哪找你 │ ││入 │5月1日 │09:41│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你再那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我在員林收費站了 │ ││ │ │ │ │ │A:那你到嘉義交流道納等我 │ ││ │ │ │ │ │B:好 │ │├──┼────┼───┼──────┼──────┼─────────────────┼─────┤│ │ │ │ │ │A:喂 │ ││ │ │ │ │ │B:保養場再那 │ ││ │ │ │ │ │A:我不在哪阿 │ ││ │ │ │ │ │B:你地址給我 我用衛星導行查 │ ││入 │5月1日 │09:55│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人在太保了啦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那我直接過去就好暸阿 │ ││ │ │ │ │ │A:不用了啦 你先休息一下 │ ││ │ │ │ │ │B:好啦 我在嘉義交流道這休息阿 │ ││ │ │ │ │ │A:好 │ │├──┼────┼───┼──────┼──────┼─────────────────┼─────┤│ │ │ │ │ │A:喂 │ ││ │ │ │ │ │B:你跟我說你的地址再那 │ ││ │ │ │ │ │A:我不知道啦 │ ││入 │5月1日 │09:56│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我怕我們去的話可能會找不到人啦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是喔 你還沒去喔 │ ││ │ │ │ │ │B:要你一起過去啦 │ ││ │ │ │ │ │A:是喔 好啦 我盡量趕一下啦 │ ││ │ │ │ │ │B:好 │ │├──┼────┼───┼──────┼──────┼─────────────────┼─────┤│ │ │ │ │ │A:喂 │ ││ │ │ │ │ │B:我先去台南拿啦 │ ││ │ │ │ │ │A:我不是也要開車跟你下去嗎 │ ││入 │5月1日 │09:59│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不用啦 │台南縣永康││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你等下還要在上來彰化嗎 │市○○○路││ │ │ │ │ │B:不用啦 │343 號4樓 ││ │ │ │ │ │A:是喔 那我們等下在台南見好了 │頂52378 ││ │ │ │ │ │B:好啦 │ │├──┼────┼───┼──────┼──────┼─────────────────┼─────┤│ │ │ │ │ │A:喂 │ ││入 │5月1日 │11:31│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你跟我開就好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好啦 │市○○路三││ │ │ │ │ │ │段162巷20 ││ │ │ │ │ │ │之2號13樓 ││ │ │ │ │ │ │頂33831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有問題嗎 │ ││ │ │ │ │ │A:這台用不好ㄚ │ ││ │ │ │ │ │B:很簡單阿 │ ││ │ │ │ │ │A:也是要裝ㄚ 我都沒用過耶 │ ││ │ │ │ │ │B:那個筒子要裝好 │ ││ │ │ │ │ │A:桶仔會很吵 買太小 │ ││ │ │ │ │ │B:是喔 │ ││入 │5月3日 │20:30│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今天又跑去看他那台ㄚ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那你要注意頭重腳輕喔 │市○○路三││ │ │ │ │ │A:我知道啦 │段162巷20 ││ │ │ │ │ │B:我擔心啦 │之2號13樓 ││ │ │ │ │ │A:我是怕他沒濾好沒關係嗎 │頂33831 ││ │ │ │ │ │B:那要用啦 │ ││ │ │ │ │ │A:它第2道沒濾啦 │ ││ │ │ │ │ │B:那你第3道吧 │ ││ │ │ │ │ │A:恩好啦 我看怎樣在打給你 │ ││ │ │ │ │ │B:好啦 │ │├──┼────┼───┼──────┼──────┼─────────────────┼─────┤│ │ │ │ │ │A:喂 │彰化縣彰化││ │ │ │ │ │B:你有去買小桶仔的嗎 │市○○路三││出 │5月3日 │20:33│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有阿 新的 比較貴耶 │段162巷20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要密封式的 主要是都不可以露出來 │之2號13樓 ││ │ │ │ │ │A:好啦 │頂33831 ││ │ │ │ │ │B:嗯 │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怎樣 │ ││ │ │ │ │ │A:那天在你車上抄的那張紙不見了耶原│ ││ │ │ │ │ │ 本昨天要用的結果沒用睡到現在 │ ││ │ │ │ │ │B:是喔 │ ││ │ │ │ │ │A:問你一下喔 │ ││入 │5月4日 │14:23│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嗯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已里程為準斤的我知道多少了638的 │市彰化市中││ │ │ │ │ │ 多少 │山路三段 ││ │ │ │ │ │B:1百 │412號五樓 ││ │ │ │ │ │A:另外那個也是1百嗎 │00563 ││ │ │ │ │ │B:對 │ ││ │ │ │ │ │A:那個鹽酸一滴而已 水是350嗎 │ ││ │ │ │ │ │B:300就好 │ ││ │ │ │ │ │A: 不過這樣換算好後是一點點而已耶 │ ││ │ │ │ │ │ 那用的濕嗎? │ ││ │ │ │ │ │B:可以啦 那遇熱就變水了 │ ││ │ │ │ │ │A:嗯 好我試試看 │ │├──┼────┼───┼──────┼──────┼─────────────────┼─────┤│ │ │ │ │ │A:喂 │ ││ │ │ │ │ │B:我跟你說 滴到溫水有溶化嗎 │ ││ │ │ │ │ │A:我還沒事 那鈀也事先用喔 │ ││ │ │ │ │ │B:那先用 │ ││入 │5月4日 │14:54│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你不是說那不能遇到火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你先融水後變水 │市○○路三││ │ │ │ │ │A:在放進桶子後再放那個就好 │段162巷20 ││ │ │ │ │ │B:妳是長瓶子的是300多的你要搖一下 │之2號13樓 ││ │ │ │ │ │ 搖一下再倒ㄚ │頂33831 ││ │ │ │ │ │A:好 │ │├──┼────┼───┼──────┼──────┼─────────────────┼─────┤│ │ │ │ │ │A:喂 │ ││ │ │ │ │ │B:現在怎樣 │ ││ │ │ │ │ │A:我快抓狂了 │ ││ │ │ │ │ │B:怎樣 │ ││ │ │ │ │ │A:那個管子接不起來 │ ││ │ │ │ │ │B:那沒關係那用溫水有全部都溶化了嗎│ ││出 │5月4日 │18:34│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還沒用啦 我還在接管子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納管子你要用一條繩子用起來 │市○○路三││ │ │ │ │ │A:我現在用腳踏車的腳踏在踩啦 │段162巷20 ││ │ │ │ │ │B:嗯 │之2號13樓 ││ │ │ │ │ │A:我有問題我會打給你你不用一直在打│頂33831 ││ │ │ │ │ │ 給我 │ ││ │ │ │ │ │B:我是很急 │ ││ │ │ │ │ │A:我也是 │ ││ │ │ │ │ │B:好好好 │ │├──┼────┼───┼──────┼──────┼─────────────────┼─────┤│ │ │ │ │ │B:嗯 │ ││ │ │ │ │ │A:喂 │ ││ │ │ │ │ │B:嗯嗯 │ ││ │ │ │ │ │A:這樣不會濕耶 │ ││ │ │ │ │ │B:怎會這樣 │ ││ │ │ │ │ │A:這種料比較鬆阿 │ ││ │ │ │ │ │B:你有用溫溫的嗎 │ ││ │ │ │ │ │A:有阿水溫溫的時候在到下去ㄚ孩是這│ ││ │ │ │ │ │ 個要滾過 │ ││ │ │ │ │ │B:不行 │ ││ │ │ │ │ │A:在用熱水下去讓她溫溫的ㄚ │ ││ │ │ │ │ │B:再多到一些CC水 │ ││ │ │ │ │ │A:我才到70的水而已耶 │ ││ │ │ │ │ │B:要300勒拉 │ ││ │ │ │ │ │A:那是1里程而已我這才多少阿對阿我 │ ││ │ │ │ │ │ 照比例這樣去減的ㄚ │ ││ │ │ │ │ │B:不是啦 │ ││ │ │ │ │ │A:什麼 │ ││ │ │ │ │ │B:我算給你聽 10公斤1千7 │ ││ │ │ │ │ │A:嗯 你不是說1公斤350CC │ ││ │ │ │ │ │B:不是拉 我算的的2公里暸啦 │ ││ │ │ │ │ │A:什麼啦 │ ││ │ │ │ │ │B:那那裡是2公里要300 │ ││入 │5月4日 │20:22│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是喔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我跟你說10公斤1千8 │市○○路三││ │ │ │ │ │A:對阿 │段162巷20 ││ │ │ │ │ │B:1公斤就180而以 │之2號13樓 ││ │ │ │ │ │A:180喔 我這邊才5分之1而已耶 │頂33831 ││ │ │ │ │ │B:300下去對啦 │ ││ │ │ │ │ │A:300是一公斤 │ ││ │ │ │ │ │B:你那邊2公里喔 │ ││ │ │ │ │ │A:對阿 我這邊5分之1而以阿 │ ││ │ │ │ │ │B:5分之1就36阿 │ ││ │ │ │ │ │A:36除以5 │ ││ │ │ │ │ │B:10公斤1800CC 1公斤就8百了 │ ││ │ │ │ │ │A:180在除以5 │ ││ │ │ │ │ │B:要300就對了啦 │ ││ │ │ │ │ │A:380拉 300是一公斤 │ ││ │ │ │ │ │B:我算一下 │ ││ │ │ │ │ │A:鹽酸要順便下去嗎 │ ││ │ │ │ │ │B:不用 │ ││ │ │ │ │ │A:那要跟桶子一起去就對啦 │ ││ │ │ │ │ │B:你用300下去就好 │ ││ │ │ │ │ │A:可是1公斤是180耶 │ ││ │ │ │ │ │B:我算一下再打給你 │ ││ │ │ │ │ │A:好啦 │ │├──┼────┼───┼──────┼──────┼─────────────────┼─────┤│ │ │ │ │ │A:喂 │ ││ │ │ │ │ │B:1公斤350 │ ││ │ │ │ │ │A:對阿 我在到100下去還很多勒 │ ││ │ │ │ │ │B:我再擔心你不會用 │ ││ │ │ │ │ │A:我先用這個比較多的台北那個因為那│ ││ │ │ │ │ │ 個比較多粉阿 也比較蓬鬆 │ ││ │ │ │ │ │B:因為那個水熱的話 那東西就不行了 │ ││入 │5月4日 │20:30│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就用溫水而已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攪拌一下勒 │市○○路三││ │ │ │ │ │A:攪拌的話就冷掉暸 就不熱了 │段162巷20 ││ │ │ │ │ │B:那個水就一邊滾一邊攪 │之2號13樓 ││ │ │ │ │ │A:是喔 │頂33831 ││ │ │ │ │ │B:對阿 │ ││ │ │ │ │ │A:要攪成水水就是暸啦 │ ││ │ │ │ │ │B:對啦 │ │├──┼────┼───┼──────┼──────┼─────────────────┼─────┤│ │ │ │ │ │A:喂 │ ││ │ │ │ │ │B:你那個東西有乾了嗎 │ ││ │ │ │ │ │A:有阿 很乾了 │ ││出 │5月4日 │20:36│ 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如果你不小心用了指甲油的話可是會│彰化縣彰化││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出火耶 │市○○路三││ │ │ │ 2 │ │A:沒有啦我用的很乾暸阿我曬了2-3天 │段162巷20 ││ │ │ │ │ │ 勒 │之2號13樓 ││ │ │ │ │ │B:好暸 │頂33831 │├──┼────┼───┼──────┼──────┼─────────────────┼─────┤│ │ │ │ │ │B:嗯 │ ││ │ │ │ │ │A:喂 │ ││ │ │ │ │ │B:怎樣 │ ││ │ │ │ │ │A:酸先放還是鈀先放 │ ││ │ │ │ │ │B:鈀 │ ││ │ │ │ │ │A:鈀先放在滴一下 在鎖起來 │ ││ │ │ │ │ │B:對 貝跟鈉在一起放 │ ││ │ │ │ │ │A:跟什麼 │ ││入 │5月4日 │20:56│ 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格松便鹽水酸啦(音譯) │彰化縣彰化││ │ │ │ ) 0000-0000│0000-000000 │A:已經都放暸 都攪好了 │市○○路 ││ │ │ │ 2 │ │B:好啦不是拉那個水溫溫後在倒下去乾│258號4樓頂││ │ │ │ │ │ 了後再放酸硫酸鋇醋酸那放下去 │33478 ││ │ │ │ │ │A:好啦 別說那麼明 │ ││ │ │ │ │ │B:好好 │ ││ │ │ │ │ │A:已經攪好再放下去 還要多久 │ ││ │ │ │ │ │B:還要等個半小時 │ ││ │ │ │ │ │A:好啦 │ │├──┼────┼───┼──────┼──────┼─────────────────┼─────┤│ │ │ │ │ │A:喂 │彰化縣彰化││ │ │ │ │ │B:你再那 │市○○路 ││入 │5月5日 │11:24│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在家 │258號4樓頂││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彰化埔心這 │33478 ││ │ │ │ │ │A:好 │ │├──┼────┼───┼──────┼──────┼─────────────────┼─────┤│ │ │ │ │ │A:喂 │彰化縣彰化││出 │5月5日 │11:27│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不用啦 你在門口等我就好】 │市○○路三││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好 │段162巷20 ││ │ │ │ │ │B:我坐到車了 │之2號13樓 ││ │ │ │ │ │A:好 │頂33831 │├──┼────┼───┼──────┼──────┼─────────────────┼─────┤│ │ │ │ │ │A:喂 │ ││ │ │ │ │ │B:喂 │ ││ │ │ │ │ │A:我跟你說喔 這起來是草色的耶 │ ││ │ │ │ │ │B:對阿 │ ││ │ │ │ │ │A:【昨天那個鹼你沒開耶 】 │ ││ │ │ │ │ │B:你PH值加好就好 用成粉的啦 │ ││ │ │ │ │ │A:可是是一整顆的喔 │ ││ │ │ │ │ │B:試喔 │ ││ │ │ │ │ │A:你兩灌都沒開阿 │ ││ │ │ │ │ │B:試喔 那沒關係啦 │ ││ │ │ │ │ │A:怎會沒關係 │ ││入 │5月6日 │08:39│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可是中合就好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那東西起來之後都很降阿 │市○○路 ││ │ │ │ │ │B:你活性碳再放下去 │258號4樓頂││ │ │ │ │ │A:你會不會是混錯的關係 │33478 ││ │ │ │ │ │B:不會拉 道成醋酸下去了 │ ││ │ │ │ │ │A:嗯是喔 │ ││ │ │ │ │ │B:你說那一鐘頭那是正確的啦 │ ││ │ │ │ │ │A:試喔 │ ││ │ │ │ │ │B:我們那時候都適用2500勒都還要用2 │ ││ │ │ │ │ │ 個小時勒 │ ││ │ │ │ │ │A:試喔 │ ││ │ │ │ │ │B:那你要小心那可能會有味道 │ ││ │ │ │ │ │A:那沒關係啦 │ ││ │ │ │ │ │B:嗯 │ │├──┼────┼───┼──────┼──────┼─────────────────┼─────┤│ │ │ │ │ │B:喂 │ ││ │ │ │ │ │A:嗯 │ ││ │ │ │ │ │B:我跟你說 昨天那個你在重用 │ ││ │ │ │ │ │A:怎樣 │ ││ │ │ │ │ │B:你要中合 然後 再滾水 一點水就好 │ ││ │ │ │ │ │A:我跟你說喔縣在婐用這個下去後用很│ ││入 │5月6日 │08:53│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 多次湯尺倒下去都沒辦法中合耶那東│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 西反而更熱 │市○○路三││ │ │ │ │ │B:怎會這樣 你要滾嗎 │段162巷20 ││ │ │ │ │ │A:我沒有阿 │之2號13樓 ││ │ │ │ │ │B:那很難融化耶 │頂33831 ││ │ │ │ │ │A:都已經融化暸都沒辦法 都反紅了 │ ││ │ │ │ │ │B:那你再放 一科一科放 │ ││ │ │ │ │ │A:試喔我已經放3分之1下去暸都還是會│ ││ │ │ │ │ │ 變紅色 │ ││ │ │ │ │ │B:好好啦 要小心 │ ││ │ │ │ │ │A:嗯 │ │├──┼────┼───┼──────┼──────┼─────────────────┼─────┤│ │ │ │ │ │A:喂 │ ││ │ │ │ │ │B:怎樣 │ ││ │ │ │ │ │A:沒辦法了放3分之1下去後還是一樣紅│ ││ │ │ │ │ │ 色的ㄚ │ ││ │ │ │ │ │B:不行 │ ││ │ │ │ │ │A:你不是說依定要這樣 │ ││入 │5月6日 │15:59│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這東西就沒這麼多ㄚ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下面就很像鹽阿 │市○○路三││ │ │ │ │ 823 │B:一直攪對阿 │段162巷20 ││ │ │ │ │ │A:我跟你說他原本料就是酸的ㄚ │之2號13樓 ││ │ │ │ │ │B:嗯阿 有控在下來啦 │頂33831 ││ │ │ │ │ │A:我在試試看阿 │ ││ │ │ │ │ │B:在家下去啦 │ ││ │ │ │ │ │A:嗯 我再是看看能不能變那一顏色啦 │ ││ │ │ │ │ │B:對中ㄧㄚ │ ││ │ │ │ │ │A:嗯 │ │├──┼────┼───┼──────┼──────┼─────────────────┼─────┤│ │ │ │ │ │A:喂 │彰化縣彰化││ │ │ │ │ │B:別再用暸 我去用就好 │市○○路三││入 │5月6日 │16:16│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是喔 我ㄧ直在試了阿 │段162巷20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那變化我知道妳們不知道啦我去用啦│之2號13樓 ││ │ │ │ │ │A:好 │頂33831 │├──┼────┼───┼──────┼──────┼─────────────────┼─────┤│ │ │ │ │ │B:喂 你有打喔 │ ││ │ │ │ │ │A:嗯阿 │ ││ │ │ │ │ │B:不用作了啦 │ ││出 │5月7日 │13:44│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是喔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今天埔鹽那出事了ㄚ │市○○路三││ │ │ │ │ │A:是喔 │段162巷20 ││ │ │ │ │ │B:【你再來台南這,我再教你啦】 │之2號13樓 ││ │ │ │ │ │A:好啦 │頂33831 ││ │ │ │ │ │B:嗯 │ │├──┼────┼───┼──────┼──────┼─────────────────┼─────┤│ │ │ │ │ │B:喂 │ ││ │ │ │ │ │A:嘿 │ ││ │ │ │ │ │B:嘿怎樣? │ ││ │ │ │ │ │A:我跟你說喔有什麼事情嗎? │ ││ │ │ │ │ │B:沒有 │ ││ │ │ │ │ │A:沒有喔那我明天就不下去了喔 │ ││ │ │ │ │ │B:喔 │ ││入 │5月7日 │18:46│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剩下的那些我拿回去嘉義還了 │周寶宮基地││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嗯對啦那不好啦 │台:高雄市 ││ │ │ │ │ │A:那都沒用了喔 │三民區大昌││ │ │ │ │ │B:嘿都沒用了 │二路26 ││ │ │ │ │ │A:很懶了 │ ││ │ │ │ │ │B:懶了呀我想說你來我就跟你講一些事│ ││ │ │ │ │ │ ,沒關係啦,你就有空再來 │ ││ │ │ │ │ │A:要上去山上種菜了 │ ││ │ │ │ │ │B:好啦好啦收一收那個不可以 │ ││ │ │ │ │ │A:心情很差我負債一身看要怎辦才好了│ ││ │ │ │ │ │B:嗯嗯好啦 │ ││ │ │ │ │ │A:好啦好好好 │ │├──┼────┼───┼──────┼──────┼─────────────────┼─────┤│出 │5月10 日│16:58│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A:我明天早上要下去台南 │嘉義市永安││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蛤 │街389號6樓││ │ │ │ │ │ │頂50281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要坐高鐵 │ ││ │ │ │ │ │A:沒啦我開車下去好了 │ ││ │ │ │ │ │B:喔喔 │ ││ │ │ │ │ │A:我回來嘉義 │ ││出 │5月10 日│17:01│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喔喔我們在約一下約在那個 │台南縣佳里││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怎樣○ ○鎮○○街78││ │ │ │ │ │B:看幾點你就出發馬上跟我說一下再跟│之2號樓頂 ││ │ │ │ │ │ 我說我就馬上上去 │52114 ││ │ │ │ │ │A:我明天早上在過去 │ ││ │ │ │ │ │B:嘿拉嘿啦 │ ││ │ │ │ │ │A:要過去我在先打電話給你 │ ││ │ │ │ │ │B:喔喔在連絡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你哪時要來 │ ││出 │5月11 日│09:31│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差不多11點啦 │台南市北區││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好ㄚ 我昨晚就來台南了 │海安路三段││ │ │ │ │ │B:是喔 那11點喔 │678 號 ││ │ │ │ │ │A:好 │51871 │├──┼────┼───┼──────┼──────┼─────────────────┼─────┤│ │ │ │ │ │B:喂 │ ││ │ │ │ │ │A:你不用趕拉 我下交流道後直開就好 │ ││ │ │ │ │ │B:是喔 │ ││ │ │ │ │ │A:開往要去高雄的牌子 │ ││ │ │ │ │ │B:嗯嗯 │ ││入 │5月11 日│10:41│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A:你會看到和瑋路然後轉角會看到千葉│台南市北區││ │ │ │0000-000000 │ ) 0000-0000│ 加油站 │海安路三段││ │ │ │ │ 823 │B:那條直直一直開嗎 │678 號 ││ │ │ │ │ │A:對 │51871 ││ │ │ │ │ │B:哪一個和瑋路 │ ││ │ │ │ │ │A:你和我的和 偉是玉自旁的瑋 │ ││ │ │ │ │ │B:嗯嗯 │ ││ │ │ │ │ │A:你會看到招牌 │ ││ │ │ │ │ │B:什麼招牌 │ ││ │ │ │ │ │A:和瑋汽車旅館 │ ││ │ │ │ │ │B: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那是和瑋路幾段 │ ││入 │5月11 日│11:37│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A:轉過來左轉阿 我哪會知道幾段 │台南市北區││ │ │ │0000-000000 │ ) 0000-0000│B:是喔 │海安路三段││ │ │ │ │ 823 │A:轉進來加油站這過來 你 │678 號 ││ │ │ │ │ │B:恩好黑 │51871 │├──┼────┼───┼──────┼──────┼─────────────────┼─────┤│ │ │ │ │ │A:喂 │台南市北區││出 │5月11 日│11:41│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千業加油站左轉 │海安路三段││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對 我在交代櫃檯 │678 號 ││ │ │ │ │ 823 │B:好 │51871 │├──┼────┼───┼──────┼──────┼─────────────────┼─────┤│ │ │ │ │ │B:喂 │台南市北區││ │ │ │ │ │A:你找到暸嗎 │海安路三段││入 │5月11 日│11:43│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幾號阿 │678 號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503 │51871 ││ │ │ │ │ 823 │B:恩好 │ │├──┼────┼───┼──────┼──────┼─────────────────┼─────┤│ │ │ │ │ │A:喂 │彰化縣和美││出 │5月11 日│13:56│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妳身上不就都沒○○ ○鎮○○路二││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我還有留一千塊啦 │段6 號 ││ │ │ │ │ 823 │B:嗯 好啦 │33798 │├──┼────┼───┼──────┼──────┼─────────────────┼─────┤│ │ │ │ │ │B:喂 │彰化縣彰化││ │ │ │ │ │A:你有打給我喔 │市○○路三││出 │5月11 日│19:46│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嗯 明天就會有了啦 │段162巷20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好啦 │之2號13樓 ││ │ │ │ │ 823 │B:不急拉 │頂33831 ││ │ │ │ │ │A: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那個料我用試紙去試那個料我試了│ ││ │ │ │ │ │ 以後變了很紅 │ ││ │ │ │ │ │B:那就是過酸才會那麼紅 │ ││ │ │ │ │ │A:那比試紙還要紅 │ ││ │ │ │ │ │B:那太酸了啦 │ ││ │ │ │ │ │A:那不行吧 │ ││ │ │ │ │ │B:對阿 那不行啦 │ ││ │ │ │ │ │A:那不用試了嗎 │ ││ 入 │5月12 日│13:34│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不用了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我用以前很多種那個來試都變黃色的│市○○路三││ │ │ │ │ 823 │ 而已 剩下都變綠色的 │段162巷20 ││ │ │ │ │ │B:嗯 │之2號13樓 ││ │ │ │ │ │A:就只有這個才是紅的 │頂33831 ││ │ │ │ │ │B:那度去了 │ ││ │ │ │ │ │A:不只一度 │ ││ │ │ │ │ │B:那酸的 │ ││ │ │ │ │ │A:我打給他跟他講他說他有用試紙試ㄚ│ ││ │ │ │ │ │B:是喔 │ │├──┼────┼───┼──────┼──────┼─────────────────┼─────┤│ │ │ │ │ │A:喂 │周寶宮:高││ │ │ │ │ │B:【昨天我們去找的那一位, 他是專業│雄市前鎮區││ │ │ │ │ │ 的也摸不出頭蓄,而且他是專門在研│六合二路 ││ │ │ │ │ │ 究化學的】 │279號12樓 ││ │ │ │ │ │A:好好 │ ││入 │5月12 日│13:36│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B:【他說那個東西來了】 │黃金燕:彰││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東西來了我也沒錢很煩, 我籌錢再跟│化市○○路││ │ │ │ │ │ 他拿 │三段162巷 ││ │ │ │ │ │B:好啦,你不用急 │20之2號13 ││ │ │ │ │ │A:好啦 │樓頂 ││ │ │ │ │ │B:我自己也很難過,沒有辦法幫助你 │ ││ │ │ │ │ │A:不要這麼說,我自己會處理 │ ││ │ │ │ │ │B:好好,不用急 │ │├──┼────┼───┼──────┼──────┼─────────────────┼─────┤│ │ │ │ │ │A:榮董你好 │ ││ │ │ │ │ │B:大仔你好 │ ││ │ │ │ │ │A:她現在任何東西都沒有,一直在研究│ ││ │ │ │ │ │,怕研究到最後連生命都沒有了,投進│ ││ │ │ │ │ │ 去十幾萬了,一直失敗,原諒她 │ ││ │ │ │ │ │B:這個東西比較難退貨,現在已經拿來│ ││ │ │ │ │ │ 了,要有個時間你們來拿回去 │ ││ │ │ │ │ │A:好好,不然我他會去拿 │ ││ │5月15 日│10:46│周寶宮(周董)│ 0000000000│B:不然看什麼時間,我比較好安排一下│ ││ │ │ │0000-000000 │ 侯燦榮 │或打算一下 │ ││ │ │ │ │ │A:不會超過下禮拜 │ ││ │ │ │ │ │B:好好 │ ││ │ │ │ │ │A:要體諒他一下,目前還在研究中,都│ ││ │ │ │ │ │ 是亂做一通,不像以前傳統做法,還│ ││ │ │ │ │ │ 跟你請教那個為什麼不會中和。 │ ││ │ │ │ │ │B:不然看下禮拜什麼時候,我先幫你準│ ││ │ │ │ │ │ 備了 │ ││ │ │ │ │ │A:我昨天就聯絡不到他 │ ││ │ │ │ │ │B:好好,周仔再煩你: │ │├──┼────┼───┼──────┼──────┼─────────────────┼─────┤│ │ │ │ │ │A:喂 │ ││ │ │ │ │ │B:嘿 │ ││ │ │ │ │ │A:喂 │ ││ │ │ │ │ │B:現在是怎樣? │ ││ │ │ │ │ │A:蛤? │ ││ │ │ │ │ │B:人怎樣? │ ││ │ │ │ │ │A:現在就是在等牠們呀 │ ││ │ │ │ │ │B:喔 │ ││ │ │ │ │ │A:嘿呀 │ ││ │ │ │ │ │B:這樣喔 │ ││ │ │ │ │ │A:嘿呀她們就說要用買的啦 │ ││ │ │ │ │ │B:用買的喔 │ ││ │ │ │ │ │A:嘿啦她們我跟她說他那個意思是說問│ ││ │ │ │ │ │ 題不是出在她們那邊啦我意思是說拿│ ││出 │5月17 日│21:33│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 去給別人處理看看這樣啦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 董)0000-00│B:嗯哪有辦○ ○鄉○○○路││ │ │ │ │ 88823 │A:對呀我現在別的地方也是在進行呀現│160 號樓頂││ │ │ │ │ │ 在也是又都斷掉 │33733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 │A:嗯 │ ││ │ │ │ │ │B:妳就先將家裡移一移 │ ││ │ │ │ │ │A:我知道我知道我會跟你聯絡去台南呀│ ││ │ │ │ │ │B:好啦沒啦 │ ││ │ │ │ │ │A:不是呀也是要去跟人家拿呀 │ ││ │ │ │ │ │B:嘿呀我說不定會先去跟他拿 │ ││ │ │ │ │ │A:這樣喔我還要去北部一趟啦 │ ││ │ │ │ │ │B:好啦好好沒關西 │ ││ │ │ │ │ │A:好 │ ││ │ │ │ │ │B:慢慢來順順就好 │ ││ │ │ │ │ │A:好慢慢我就沒辦法慢呀這陣子在忙別│ ││ │ │ │ │ │ 的 │ ││ │ │ │ │ │B:好 │ ││ │ │ │ │ │A:好 │ ││ │ │ │ │ │B:好在忙什麼別人的? │ ││ │ │ │ │ │A:就是? │ ││ │ │ │ │ │B:做真大 │ ││ │ │ │ │ │A:不是呀 那不用賺錢嗎? │ ││ │ │ │ │ │B:喔喔喔 │ ││ │ │ │ │ │A:對嗎?也是要加減賺呀不然怎辦 │ ││ │ │ │ │ │B:對呀好啦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妳有打給我喔 │ ││ │ │ │ │ │B:嗯 我明天會過去拿東西 │ ││ │ │ │ │ │A:我在社頭拉 │ ││ │ │ │ │ │B:嗯 │ ││ │ │ │ │ │A:這個有點糊掉耶 │ ││ │ │ │ │ │B:那不行 │ ││ │ │ │ │ │A:他說要叫你來看一下 │ ││ │ │ │ │ │B:那不用看看暸身體會壞掉我身體壞掉│ ││入 │5月21 日│13:10│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 就是因為那個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試喔 那都沒用○○ ○鄉○○○路││ │ │ │ │ 88823 │B:嗯 │160 號樓頂││ │ │ │ │ │A:不過味道很重耶 │33733 ││ │ │ │ │ │B:沒錯 那聞久後頭會痛 │ ││ │ │ │ │ │A:好啦 明天看怎樣在打給我 │ ││ │ │ │ │ │B:嗯 │ ││ │ │ │ │ │A:妳明天要去喔 │ ││ │ │ │ │ │B:嗯 他在催我瞭 │ ││ │ │ │ │ │A:我明天看怎樣在下去 │ ││ │ │ │ │ │B:好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我跟你說 │ ││ │ │ │ │ │A:嗯 │ ││ │ │ │ │ │B:【我可能明天下午就可以拿的到瞭】│ ││ │ │ │ │ │A:嗯 │ ││出 │5月21 日│13:38│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B:妳看你要到那 在打電話跟我聯絡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好○ ○鄉○○○路││ │ │ │ │ 88823 │B:他剛還在催我 說我沒信用啦 │160 號樓頂││ │ │ │ │ │A:恩好啦 明天下午在打給你 │33733 ││ │ │ │ │ │B: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嗯 │ ││ │ │ │ │ │A:他說要跟你見個面 好嗎 │ ││ │ │ │ │ │B:我就不要跟人見面阿那是因為是只有│ ││ │ │ │ │ │ 你而已耶 │ ││ │ │ │ │ │A:嗯我還是要跟你說一下阿 │ ││ │ │ │ │ │B:因為我是一個很危險的人稍微動一下│ ││ │ │ │ │ │ 生命可能就沒了 │ ││入 │5月21 日│13:51│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A:嗯 他是要問你看可不可以ㄚ │彰化縣社頭││ │ │ │0000-000000 │ 董)0000-00│B:不行○ ○鄉○○○路││ │ │ │ │ 88823 │A:我是想說要跟你約個時間見面阿 │160 號樓頂││ │ │ │ │ │B:孩是你來拿東西實在說 │33733 ││ │ │ │ │ │A:他就趕著要現在阿 │ ││ │ │ │ │ │B:試喔 不然你們下來阿 │ ││ │ │ │ │ │A:不行阿 │ ││ │ │ │ │ │B:妳不是說明天要下來嗎 │ ││ │ │ │ │ │A:恩好啦 明天 │ ││ │ │ │ │ │B:嗯 │ │├──┼────┼───┼──────┼──────┼─────────────────┼─────┤│ │ │ │ │ │A:喂 │ ││ │ │ │ │ │B:那個拿酒來送我的人他也會ㄚ他會也│ ││ │ │ │ │ │ 差不多有7成左右 │ ││ │ │ │ │ │A:他跟這個有關西嗎 │ ││ │ │ │ │ │B:應該也要會啦 │ ││ │ │ │ │ │A:他說他們沒連絡 │ ││入 │5月21 日│13:54│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B:我是怕說這會害了你們這要剛起步的│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 我不想害到你們 │ ││ │ │ │ │ 88823 │A:恩好啦 │ ││ │ │ │ │ │B:妳現在在他那喔 │ ││ │ │ │ │ │A:嗯 │ ││ │ │ │ │ │B:好啦 │ │├──┼────┼───┼──────┼──────┼─────────────────┼─────┤│ │ │ │ │ │A:榮董你好 │周寶宮基地││ │ │ │ │ │B:你好,我在你家等你了說 │台:台南縣 ││ │5月22 日│11:30│周寶宮(周董)│ 侯燦榮0937│A:在等30至40分鐘 │永康市尚頂││ │ │ │0000-000000 │ 00000000 │B:好好 │里17鄰中正││ │ │ │ │ │A:那邊算是你公司喔 │南路214 號││ │ │ │ │ │B:對對 │8F ││ │ │ │ │ │A:好。 │ │├──┼────┼───┼──────┼──────┼─────────────────┼─────┤│ │ │ │ │ │A:喂 │周寶宮基地││ │5月22 日│12:46│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B:我這些東西要放那?也不能放家裡 │台:高雄市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不然要放那裡,先借放一下 │三民區民族││ │ │ │ │ 88823 │B:好好… │一路6- ││ │ │ │ │ │ │37371 │├──┼────┼───┼──────┼──────┼─────────────────┼─────┤│ │ │ │ │ │A:喂, 我不知道有電話, 狗在吠我的手│ ││ │ │ │ │ │ 機在叫 │ ││ │ │ │ │ │B:你在山上喔 │ ││ │ │ │ │ │A:對啦 │ ││ │ │ │ │ │B:【我不一定明天會去你那】 │ ││ │ │ │ │ │A:好呀 │ ││ │ │ │ │ │B:不然這些非常麻煩 │ ││ │5月22 日│15:17│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A:我想說我在下去說 │周寶宮基地││ │ │ │0000-000000 │ 董)0000-00│B:你明天要下來喔 │台:彰化縣 ││ │ │ │ │ 88823 │A:不一定, 要看看, 沒你明天要上來要│彰化市中山││ │ │ │ │ │ 打電話給我 │路二段461 ││ │ │ │ │ │B:好 │號61518 ││ │ │ │ │ │A:我怕有事情要下去 │ ││ │ │ │ │ │B:最好是在中部見面比較好 │ ││ │ │ │ │ │A:好好… │ │├──┼────┼───┼──────┼──────┼─────────────────┼─────┤│ │ │ │ │ │B:喂,你在那裡 │ ││ │ │ │ │ │A:在家 │ ││ │ │ │ │ │B:我載你去山上 │ ││ │ │ │ │ │A:要幹麻 │ ││ │ │ │ │ │B:我有拿一些農藥過來 │ ││ │5月23 日│10:49│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A:你來在說,你多久會到 │周寶宮基地││ │ │ │0000-000000 │ 董)0000-00│B:我待會就要,我載你就好,你不用開車│台:彰化縣 ││ │ │ │ │ 88823 │A:喔你起來在說 │彰化市中山││ │ │ │ │ │B:我車要停那裡 │路三段326 ││ │ │ │ │ │A:先停在路邊就好 │之7號13樓 ││ │ │ │ │ │B:這些東西不能晒 │頂4727 ││ │ │ │ │ │A:我車子開出來換你停下來 │ ││ │ │ │ │ │B:不要啦,你下來 │ ││ │ │ │ │ │A:好好,我盥洗後就下去 │ ││ │ │ │ │ │B:好 │ │├──┼────┼───┼──────┼──────┼─────────────────┼─────┤│ │ │ │ │ │A:喂你在那裡 │周寶宮基地││ │5月23 日│11:13│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董│B:在樓下 │台:南投縣 ││ │ │ │0000-000000 │ ) 0000-0000│A:見面在聊 │草屯鎮中二││ │ │ │ │ 823 │B:好 │高草屯交流││ │ │ │ │ │ │道 │├──┼────┼───┼──────┼──────┼─────────────────┼─────┤│ │ │ │ │ │B:喂 │ ││ │ │ │ │ │A:喂 │ ││ │ │ │ │ │B:嘿 │ ││ │ │ │ │ │A:嘿我問你一下他說問你看知不知道 │ ││ │ │ │ │ │B:什麼? │ ││ │ │ │ │ │A:一種粉炳銅你知道嗎? │ ││ │ │ │ │ │B:不知道啦 │ ││ │ │ │ │ │A:他那種 │ ││ │ │ │ │ │B:那不要亂拿啦 │ ││ │ │ │ │ │A:不是啦要問你啦 │ ││ │ │ │ │ │B:蛤 │ ││ │ │ │ │ │A:人家是要問你,看你知道嗎? │ ││ │ │ │ │ │B:不知道,粉炳銅不知道 │ ││ │ │ │ │ │A:粉炳銅他說那種的料喔 │ ││ │ │ │ │ │B:那化工的原料就 │ ││ │6月18 日│19:44│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A:他說那個,就是他那種,就是還要用│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 粉炳銅用過就OK這樣啦 │ ││ │ │ │ │ 88823 │B:聽他隨便說說 │ ││ │ │ │ │ │A:他說問你看你知道嗎? │ ││ │ │ │ │ │B:我不知道 │ ││ │ │ │ │ │A:他說他的料就是經過那道程序這樣啦│ ││ │ │ │ │ │ 不知道我們就不知道就好了呀 │ ││ │ │ │ │ │B:你跟他說那個我們沒辦法 │ ││ │ │ │ │ │A:喔好好,我知道,阿身體有比較好嗎│ ││ │ │ │ │ │ ? │ ││ │ │ │ │ │B:下午要去長庚 │ ││ │ │ │ │ │A:要檢查還是看報告 │ ││ │ │ │ │ │B:阿就結一團呀報告就胃出血而已 │ ││ │ │ │ │ │A:本來是長在哪? │ ││ │ │ │ │ │B:長在膀胱呀 │ ││ │ │ │ │ │(以下省略) │ │├──┼────┼───┼──────┼──────┼─────────────────┼─────┤│ │ │ │ │ │(前面省略) │ ││ │ │ │ │ │B:至少要有25公斤才是實的啦,那如果│ ││ │ │ │ │ │一個兩個都是假的啦 │ ││ │ │ │ │ │A:有一個地方說是30的啦,他是說要分│ ││ │ │ │ │ │ 攤啦,現在這個地方的說 │ ││ │ │ │ │ │ 有很多,也是要賣啦 │ ││ │ │ │ │ │B:你要小心一點 │ ││ │ │ │ │ │A:他那是公司制度的,要賣的話,我的│ ││ │ │ │ │ │意思是說這比較快,意思 │ ││ │ │ │ │ │ 叫他出大力(音譯) │ ││ │ │ │ │ │B:嗯 │ ││ │ │ │ │ │A:這樣我們處理的話會比較快阿,別的│ ││ │ │ │ │ │是公司制度比較慢啊 │ ││ │ │ │ │ │B:嗯,25是一個單位啦 │ ││ │ │ │ │ │A:我知道,那他們這不止啦 │ ││ │ │ │ │ │B:嗯 │ ││ │ │ │ │ │A:現在就要看這可不可以啦 │ ││ │ │ │ │ │B:嗯,你如果頭一階段用的話,就知道│ ││ │ │ │ │ │了 │ ││ │ │ │ │ │A:嗯,那天那個,你拿過來那幾天,我│ ││ │ │ │ │ │ 都沒拆 │ ││ │ │ │ │ │B:嗯 │ ││ │ │ │ │ │A:那幾天很熱啊,我都沒什麼時間在家│ ││ │7月2日 │20:35│ 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回來一看,2個那個都 │ ││ │ │ │ ) 0000-0000│ 董)0000-00│ 濕了 │ ││ │ │ │ 2 │ 88823 │B:你放錯地方啦 │ ││ │ │ │ │ │A:嗯阿,我都封住了啦 │ ││ │ │ │ │ │B:對啦 │ ││ │ │ │ │ │A:後來我拆開後再另外放啊 │ ││ │ │ │ │ │B:嗯,你別摸到那 │ ││ │ │ │ │ │A:那桶子別人要了啊 │ ││ │ │ │ │ │B:你別摸到耶 │ ││ │ │ │ │ │A:不摸的話,要怎麼拿 │ ││ │ │ │ │ │B:戴手套啊 │ ││ │ │ │ │ │A:我拿它出來另外放通風,沒放在箱子│ ││ │ │ │ │ │裡面 │ ││ │ │ │ │ │B:嗯阿 │ ││ │ │ │ │ │(以下省略) │ │├──┼────┼───┼──────┼──────┼─────────────────┼─────┤│ │ │ │ │ │B:我現在都有做化療,那你那一邊如何│ ││ │ │ │ │ │ 了 │ ││ │ │ │ │ │A:我問你一下,市不是第二種倒比較多│ ││ │ │ │ │ │ ,時間就比較久? │ ││ │ │ │ │ │B:不是啦,那邊一邊倒,要一邊攪! │ ││ │ │ │ │ │A:我就是今天那個倒比較多,就把它蓋│ ││ │ │ │ │ │ 過去,時間就比較久 │ ││ │ │ │ │ │B:那可能是天氣比較冷,溫度比較冷,│ ││ │ │ │ │ │ 你就等2-3小時就會滾了 │ ││ │ │ │ │ │A:對啊,他就一直滾,我就一直攪拌啊│ ││ │ │ │ │ │ ! 我就用電風扇吹它,它 │ ││ │ │ │ │ │ 有比較乾,不像剛開始濕濕的,就是│ ││ │ │ │ │ │ 要滾乾一點再吹乾。 │ ││ │ │ │ │ │B:對啦,對啦! │ ││ │ │ │ │ │A:那如果我有事要走,把它用著,沒有│ ││ │8月16 日│19:27│黃金燕(黃姐)│周寶宮(周董)│ 關係啦喔!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那沒有關係!再來就把第三樣用下去!│ ││ │ │ │ │ │A:第三樣要用多久? │ ││ │ │ │ │ │B:用下去以後,會有白霧白霧,那個沒│ ││ │ │ │ │ │ 有關係,之後再把它抽酸 │ ││ │ │ │ │ │ ,再等它乾了以後,再把第四種用下│ ││ │ │ │ │ │ 去,等久一點沒有關係, │ ││ │ │ │ │ │ 記得乾一點! │ ││ │ │ │ │ │A:好好好...我看怎樣再打電話給你!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第一道顧第四道的東西,第一道較粗│ ││ │ │ │ │ │ ,第四道是粉喔 │ ││ │ │ │ │ │A:什麼 │ ││ │ │ │ │ │B:都是粉才是正確,第四階段是粉 │ ││ │ │ │ │ │A:我知道,第三階段會不會滾 │ ││ │ │ │ │ │B:不會啦 │ ││ │ │ │ │ │A:怎會硬硬的,第二乾了變得硬硬,滾│ ││ │ │ │ │ │ 滾乾了以後,第三我倒下 │ ││ │ │ │ │ │ 去還是硬硬,不會溶化 │ ││ │ │ │ │ │B:那怎麼會滾 │ ││ │ │ │ │ │A:硬硬的不會軟 │ ││ │8月16 日│19:37│黃金燕(黃姐)│ 周寶宮(周 │B:你第三階段多倒一點,給他溶化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喔,要攪拌嗎 │市○○路三││ │ │ │ │ 88823 │B:要攪拌 │段162巷20 ││ │ │ │ │ │A:硬硬等它散了再攪拌 │之2號13樓 ││ │ │ │ │ │B:對啦,那有硬硬的,可能放太久 │頂33831 ││ │ │ │ │ │A:讓他滾到乾,滾很久,滾到乾,滾很│ ││ │ │ │ │ │ 多三-四小時,我用一點 │ ││ │ │ │ │ │ 點而已,是不是放太多? │ ││ │ │ │ │ │B:沒關係 │ ││ │ │ │ │ │A:讓它軟 │ ││ │ │ │ │ │B:讓它軟再抽啦,對啦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喂 怎樣 │ ││ │ │ │ │ │A:最近身體有好點嗎 │ ││ │ │ │ │ │B:有拉 這陣子你都跑哪去了 │ ││ │ │ │ │ │A:沒有阿機械現在才用好阿那馬達太快│ ││ │ │ │ │ │ 了沒辦法拉後來我昨天又去買一顆比│ ││ │ │ │ │ │ 較慢的馬達啦 │ ││ │ │ │ │ │B:是喔 │ ││ │ │ │ │ │A:都用不好 │ ││ │ │ │ │ │B:你下雨天不要用啦 │ ││ │ │ │ │ │A:又沒下雨阿 │ ││ │ │ │ │ │B:沒有啦 你再做第一遍的時候 │ ││ │ │ │ │ │A:那早就用好了阿 現在這個也不行喔 │ ││出 │9月5日 │17:28│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可以啦 這可以啦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恩 第一遍的我早就做好了啦 │市○○路三││ │ │ │ │ 88823 │B:恩 好啦 │段162巷20 ││ │ │ │ │ │A:我就是在用這機器啊都用不好拉現在│之2號13樓 ││ │ │ │ │ │ 就用好了 │頂33831 ││ │ │ │ │ │B:恩 │ ││ │ │ │ │ │A:現在要去用而已啦 │ ││ │ │ │ │ │B:那就慢慢的用啊 │ ││ │ │ │ │ │A:好啦 │ │├──┼────┼───┼──────┼──────┼─────────────────┼─────┤│ │ │ │ │ │B:怎樣? │ ││ │ │ │ │ │A:喂吃飽了嗎? │ ││ │ │ │ │ │B:吃飽了呀 │ ││ │ │ │ │ │A:嘿我跟你說喔我用了但是沒辦法中和│ ││ │ │ │ │ │ 呢 │ ││ │ │ │ │ │B:怎麼可能呀 │ ││ │ │ │ │ │A:嘿呀我不敢像上次一樣一直混呀 │ ││ │ │ │ │ │B:不要 │ ││ │ │ │ │ │A:嘿呀我怕混下去會壞掉這樣怎麼辦? │ ││ │ │ │ │ │B:妳那個黑因倒太多泡太久 │ ││ │ │ │ │ │A:鹽嗎?鹽差不多放多少? │ ││ │ │ │ │ │B:你量放多少? │ ││ │ │ │ │ │A:一起洛 │ ││ │ │ │ │ │B:用大約就好半湯匙這樣 │ ││ │ │ │ │ │A:嘿我有放也差不多這樣 │ ││ │ │ │ │ │B:喔在攪拌 │ ││ │ │ │ │ │A:我現在就放這呀 │ ││ │ │ │ │ │B:放這好啦 │ ││ │ │ │ │ │A:我有用一點試現在放在冰箱可能不會│ ││ │ │ │ │ │ 凝固的樣子 │ ││入 │9月6日 │18:20│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那東西不是嗎?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應該是呀 │市○○路三││ │ │ │ │ 88823 │B:怎麼可能這樣? │段162巷20 ││ │ │ │ │ │A:這次不是那個用起來變成黑豆紅的顏│之2號13樓 ││ │ │ │ │ │ 色 │頂33831 ││ │ │ │ │ │B:太多那個啦那個做人不要在旁邊要攪│ ││ │ │ │ │ │ 拌天氣好在做 │ ││ │ │ │ │ │A:那天是天氣好才用的呀 │ ││ │ │ │ │ │B:天氣好就沒煙呀 │ ││ │ │ │ │ │A:沒有呢他就一直冒出來 │ ││ │ │ │ │ │B:你在一直攪拌啦 │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 │A:喂 │ ││ │ │ │ │ │B:嘿 │ ││ │ │ │ │ │A:嘿怎樣? │ ││ │ │ │ │ │B:那個太酸太鹹都不會凝固啦 │ ││ │ │ │ │ │A:對呀 │ ││ │ │ │ │ │B:你放多少了? │ ││ │ │ │ │ │A:什麼放多少? │ ││ │ │ │ │ │B:顆粒呀鹽啦 │ ││ │ │ │ │ │A:放好幾顆喔 │ ││ │ │ │ │ │B:好幾顆還不行啦在放啦 │ ││ │ │ │ │ │A:我就不敢一直放呀 │ ││入 │9月6日 │18:30│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放有二十顆嗎? │彰化縣彰化││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沒有啦 │市○○路三││ │ │ │ │ 88823 │B:沒關西再放 │段162巷20 ││ │ │ │ │ │A:在放嗎? │之2號13樓 ││ │ │ │ │ │B:你青吃完了嗎 │頂33831 ││ │ │ │ │ │A:吃完了呀 │ ││ │ │ │ │ │B:喔你就不要給他那個就好了 │ ││ │ │ │ │ │A:不要怎樣? │ ││ │ │ │ │ │B:就一二十顆沒關西 │ ││ │ │ │ │ │A:好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你就放一點就試一下放四五顆就試一│ ││ │ │ │ │ │ 次 │ ││ │ │ │ │ │A:好啦好 │ ││入 │9月6日 │18:32│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現在是黑豆色嗎? │彰化縣芬園││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現在是黑豆○○ ○鄉○○路 ││ │ │ │ │ 88823 │B:這樣對啦 │331之9號 ││ │ │ │ │ │A:好啦 │34398 ││ │ │ │ │ │B:如果一二十顆沒變的話放這就好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做的怎樣? │ ││ │ │ │ │ │A:我現在人出來外面了 │ ││ │ │ │ │ │B:你那個喔 │ ││ │ │ │ │ │A:嘿 │ ││ │ │ │ │ │B:差不多放一二十顆 │ ││ │ │ │ │ │A:嘿 │ ││ │ │ │ │ │B:你就慢慢放就對了放一顆試一遍 │ ││入 │9月6日 │19:48│黃金燕(3) │ 周寶宮(周│A:嘿好啦我知道我現在攪拌放這 │南投草屯鎮││ │ │ │0000-000000 │ 董0919-18│B:阿你用完水有燒嗎? │新光段1923││ │ │ │ │ 88823 │A:有呀 │地號39276 ││ │ │ │ │ │B:喔 │ ││ │ │ │ │ │A:整個桶子外面都燒的 │ ││ │ │ │ │ │B:這樣好 │ ││ │ │ │ │ │A:嘿呀變黑色的嗎? │ ││ │ │ │ │ │B:嘿啦嘿啦 │ ││ │ │ │ │ │A:嘿呀都變黑水看起來油油的 │ ││ │ │ │ │ │B:嘿啦 │ ││ │ │ │ │ │A:嘿好好好 │ │├──┼────┼───┼──────┼──────┼─────────────────┼─────┤│ │ │ │ │ │A:喂 │ ││入 │9月6日 │19:50│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你現在還是一樣在那嗎? │彰化縣芬園││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嘿呀嘿呀一○○ ○鄉○○路一││ │ │ │ │ 88823 │B:喔 │段188號樓 ││ │ │ │ │ │A:好好好 │頂33912 │├──┼────┼───┼──────┼──────┼─────────────────┼─────┤│ │ │ │ │ │A:喂 │ ││ │ │ │ │ │B:阿你那個用給她溫溫的在下去攪 │ ││ │ │ │ │ │A:再下去攪? │ ││ │ │ │ │ │B:再下去加拉 一顆一顆加 │ ││ │ │ │ │ │A:喔要用溫喔 │ ││ │9月6日 │22:17│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嘿啦 │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我都沒用溫呀 │ ││ │ │ │ │ 88823 │B:涼的就不會那個了呀比較不會反白 │ ││ │ │ │ │ │A:喔喔這樣我知道好啦 │ ││ │ │ │ │ │B:你就像我用在裡面慢慢攪加一遍試一│ ││ │ │ │ │ │ 遍那個試吃 │ ││ │ │ │ │ │A:好啦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你早上在睡覺嗎? │ ││ │ │ │ │ │A:沒有,我回來嘉義了 │ ││ │ │ │ │ │B:喔,我跟你說喔 │ ││ │ │ │ │ │A:嘿 │ ││ │ │ │ │ │B:你那個慢慢的用,可以的啦 │ ││ │ │ │ │ │A:嘿,我就半夜下來嘉義,我現在要上│ ││ │ │ │ │ │去了 │ ││ │ │ │ │ │B:喔喔 │ ││ │ │ │ │ │A:我現在就嘉義要上高速公路了 │ ││入 │9月7日 │13:09│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我現在是身體還不能上去啦 │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嘿啦,沒關係,你就那個,我慢慢用│ ││ │ │ │ │ 88823 │你休息,不要那個啦 │ ││ │ │ │ │ │B:你就一顆一顆慢慢那個,阿用一遍試│ ││ │ │ │ │ │ 一遍 │ ││ │ │ │ │ │A:我回去慢慢用,我現在比較有空了 │ ││ │ │ │ │ │B:嘿一定會中和的啦 │ ││ │ │ │ │ │A:因為那個都正常的呀 │ ││ │ │ │ │ │B:嘿嘿 │ ││ │ │ │ │ │A:好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現在是什麼情形? │ ││ │ │ │ │ │A:我跟你說有比較好了,我跟你說這應│ ││ │ │ │ │ │該是OK的,因為我有試燒 │ ││ │ │ │ │ │ 看看,是OK │ ││ │ │ │ │ │B:喔 │ ││ │ │ │ │ │A:只是還不能中和這樣 │ ││ │ │ │ │ │B:嘿嘿 │ ││ │ │ │ │ │A:這應該是沒問題了 │ ││ │ │ │ │ │B:應該可以啦 │ ││ │ │ │ │ │A:嘿,這應該是OK啦,有色一直反黑豆│ ││ │9月7日 │20:29│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的,有點像咖啡色 │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B:嘿嘿 │ ││ │ │ │ │ 88823 │A:你不用煩惱應該OK │ ││ │ │ │ │ │B:慢慢來 │ ││ │ │ │ │ │A:好啦,你早點睡 │ ││ │ │ │ │ │B:溫溫的 │ ││ │ │ │ │ │A:嘿嘿,我知道 │ ││ │ │ │ │ │B:我現在要睡了 │ ││ │ │ │ │ │A:好好自己照顧好 │ ││ │ │ │ │ │B:好啦 │ ││ │ │ │ │ │A: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喂 │ ││ │ │ │ │ │A:嘿 │ ││ │ │ │ │ │B:喔,在做生意了嗎 │ ││ │ │ │ │ │A:剛睡起來呀 │ ││ │ │ │ │ │B:喔,怎樣了 │ ││ │9月8日 │10:34│ 黃金燕(3) 0│ 周寶宮(周 │A:也是這樣呀,還沒好我就睡呀 │ ││ │ │ │ 00-000000 │ 董)0000-00│B:還沒 │ ││ │ │ │ │ 88823 │A:嘿,現在剛在用而已 │ ││ │ │ │ │ │B:慢慢用,有時候會很快 │ ││ │ │ │ │ │A:應該是OK啦 │ ││ │ │ │ │ │B:喔,希望是這樣啦 │ ││ │ │ │ │ │A:我燒起來這樣就OK呀,只是說色水都│ ││ │ │ │ │ │會那個而已 │ ││ │ │ │ │ │B:要慢慢用 │ ││ │ │ │ │ │A:好好 │ │├──┼────┼───┼──────┼──────┼─────────────────┼─────┤│ │ │ │ │ │B:喂 │ ││ │ │ │ │ │A:喂,嘿,我跟你說喔,你有打過來嗎│ ││ │ │ │ │ │? │ ││ │9月8日 │12:40│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沒有 │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我跟你說喔,他那個是濾網有問題啦│ ││ │ │ │ │ 88823 │B:不會啦 │ ││ │ │ │ │ │A:有的丟下去會浮,有的都沒動靜呀 │ ││ │ │ │ │ │B:你現在要用中和那個鹹 │ ││ │ │ │ │ │A:下面都有一粒一粒,那個都是溶不掉│ ││ │ │ │ │ │ 的喔,都用火用了,我現在都用過濾│ ││ │ │ │ │ │ 很難用 │ ││ │ │ │ │ │B:那個沒問題啦,用溫度40-50度看看 │ ││ │ │ │ │ │A:好好。 │ │├──┼────┼───┼──────┼──────┼─────────────────┼─────┤│ │ │ │ │ │ A:喂' │ ││ │ │ │ │ │B:你那個鹽放多少顆進去 │ ││ │ │ │ │ │A:不少了 │ ││ │ │ │ │ │B:多少 │ ││ │ │ │ │ │A:好幾十顆了 │ ││ │ │ │ │ │B:不要再放了 │ ││ │ │ │ │ │A:嘿呀,我不敢放了 │ ││ │ │ │ │ │B:限在裡面都是黑色的嗎? │ ││ │9月8日 │12:47│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A:嘿,都黑色的水太多,會起來嗎? 可│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能水太多 │ ││ │ │ │ │ 88823 │B:你水用多少下去? │ ││ │ │ │ │ │A:水差不多1500CC │ ││ │ │ │ │ │B:不要再用了 │ ││ │ │ │ │ │A:我用火燒好了 │ ││ │ │ │ │ │B:啊,納個這支電話有問題嗎? │ ││ │ │ │ │ │A:沒有啦 │ ││ │ │ │ │ │B:你不要那個呢,我找時間我上去 │ ││ │ │ │ │ │A:你不舒服不要啦 │ ││ │ │ │ │ │B:不要,你那個就用不起來 │ ││ │ │ │ │ │A:我今天在看看 │ ││ │ │ │ │ │B:不行,你明天在上來 │ ││ │ │ │ │ │A:你人先照顧好。 │ │├──┼────┼───┼──────┼──────┼─────────────────┼─────┤│ │ │ │ │ │A:喂 │ ││ │ │ │ │ │B:你要中和的時候,水都沒有溫溫嗎? │ ││ │ │ │ │ │A:有呀 │ ││ │ │ │ │ │B:不然你鹽下去就會溶化了呀 │ ││ │ │ │ │ │A:對啊,一直攪拌裡面還是有顆粒 │ ││ │ │ │ │ │B:那也是要讓他融化完呀 │ ││ │ │ │ │ │A:那個已經攪伴很久了。我就電燈燒一│ ││ │ │ │ │ │ 燒水少一點就好了 │ ││ │9月8日 │13:41│ 黃金燕(3) 0│ 周寶宮(周 │B:嘿嘿,看你要下來嗎? │ ││ │ │ │ 00-000000 │ 董)0000-00│A:我下去沒關係呀,下去還要帶下去嗎│ ││ │ │ │ │ 88823 │ ? │ ││ │ │ │ │ │B:帶下來呀 │ ││ │ │ │ │ │A:這麼多要帶下去喔 │ ││ │ │ │ │ │B:哪有多少,全部拉我再幫你用啦 │ ││ │ │ │ │ │A:好啦,我明天下去啦 │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B:你要下來喔 │ ││ │ │ │ │ │A:嘿嘿 │ ││ │ │ │ │ │B:就那個味的 │ ││ │ │ │ │ │A:蛤? │ ││ │9月8日 │13:43│黃金燕(3) │ 周寶宮(周 │B:你那個啦 │ ││ │ │ │0000-000000 │ 董)0000-00│A:嘿嘿 │ ││ │ │ │ │ 88823 │B:酸鹹土淡這樣啦 │ ││ │ │ │ │ │A:好好我知道 │ ││ │ │ │ │ │B:全部有關的東西啦喔 │ ││ │ │ │ │ │A:嘿啦 │ ││ │ │ │ │ │B:好好 │ │├──┼────┼───┼──────┼──────┼─────────────────┼─────┤│ │ │ │ │ │A:喂 │ ││ │ │ │ │ │B:你都不要動了 │ ││ │ │ │ │ │A:就用乾而已 │ ││ │ │ │ │ │B:不用啦 │ ││ │ │ │ │ │A:不然就一堆整罐的呢 │ ││ │ │ │ │ │B:整罐的就沒關係,整罐的用一用那個│ ││ │9月8日 │13:54│ 黃金燕(3) 0│ 周寶宮(周 │A:好啦好啦 │ ││ │ │ │ 00-000000 │ 董)0000-00│B:啊來我再做一次處理啦 │ ││ │ │ │ │ 88823 │A:明天早上去好嗎? │ ││ │ │ │ │ │B:嘿啦,早一點 │ ││ │ │ │ │ │A:差不多幾點? │ ││ │ │ │ │ │B:九點多 │ ││ │ │ │ │ │A:好好好,我知道,好好 │ │└──┴────┴───┴──────┴──────┴─────────────────┴─────┘【附表5】之(A)被告黃金燕與證人張雄泉通聯紀錄(含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註:譯文資料係由警方所提供之光碟資料彙整列印附於原審卷內┌──┬───┬───┬──────┬─────┬───────┬───┬─────────────────┐│撥打│ 日期 │時 間 │對象(A)電 │對象(B) │ 重要內容 │基地台│ 相 關 證 據 ││方向│ │ │話號碼 │電話號碼 │ │位置 │ │├──┼───┼───┼──────┼─────┼───────┼───┼─────────────────┤│ │ │ │ │ │ │ │(1)【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譯 ││ │ │ │ │ │ │ │ 文】 ││ │ │ │ │ │ │ │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日警詢稱: ││ │ │ │ │ │ │ │當天(98年7月8日)我打電話給黃金燕與││入 │7月8日│18:51│黃金燕(黃姐)│張雄泉 │簡訊 │彰化縣│他聯繫之後,約23 時10分左右,黃金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姐打給我泉 │芬園鄉│燕就開車到我的住處(線西村校前街75 ││ │ │ │ │ │ │笳老村│號)與我交易,當時我以現金2000元給 ││ │ │ │ │ │ │芬草路│黃金燕購買毒品洛因1小包,是一手交 ││ │ │ │ │ │ │一段 │錢一手交貨,由黃金燕本人交付海洛因││ │ │ │ │ │ │188號 │(約1公克)給我【卷4,第138 頁】。 ││ │ │ │ │ │ │62412 │我大約自98年7月初(詳細日期已忘記) ││ │ │ │ │ │ │ │起向黃金燕購買海洛因,購買的時間不││ │ │ │ │ │ │ │一定,有時候隔3、5天,有時一星期才││ │ │ │ │ │ │ │向她購買一次,我向黃金燕都是購買海││ │ │ │ │ │ │ │洛因,直到黃金燕被捕之後才沒再向她││ │ │ │ │ │ │ │購買毒品…我與黃金燕聯繫毒品交易時││ │ │ │ │ │ │ │,我叫她過來找我,她就知道我要向她││ │ │ │ │ │ │ │購買毒品海洛因,不用再設密語或暗號││ │ │ │ │ │ │ │…我都是將海洛因摻入香菸裡面後,點││ │ │ │ │ │ │ │燃以抽煙方式吸食海洛因,每次只用少││ │ │ │ │ │ │ │許劑量摻進香菸裡,我未成癮,不一定││ │ │ │ │ │ │ │多久吸一次,有時2、3天吸食一次【卷││ │ │ │ │ │ │ │4,第142至143頁】。 │├──┼───┼───┼──────┼─────┼───────┼───┤ ││ │ │ │ │ │ │ │(2)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偵訊時││ │ │ │ │ │ │ │ 具結證稱: ││ │ │ │ │ │ │ │(問:今日警詢中所述關於向黃金燕購 ││ │ │ │ │ │ │ │買安非他命的時間、地點、金額是否都││ │ │ │ │ │ │ │實在?)答:實在,警詢時警方有提示 ││ │ │ │ │ │ │ │我跟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的相關譯文給││ │ │ │ │ │ │ │我看。我和黃金燕民國80幾年就認識,││ │ │ │ │ │ │ │已認識10、20 年了,我和他沒有債務 ││ │ │ │ │ │ │ │糾紛或仇恨,也不曾和她一起合資購買││ │ │ │ │ │A:喂 │ │毒品。(檢察官提示譯文,問今年7月8 ││ │ │ │ │ │B:喂姐仔你是開│ │日23時10分左右是否向黃金燕在你住處││ │ │ │ │ │ 到哪了 │ │交易海洛因一包?)是,當時他是開車 ││ │ │ │ │ │A:我跟你說我不│ │到我住處,我將現金2000元交給他,雙││ │ │ │ │ │ 太能開車眼睛│彰化縣│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卷4,第164頁││ │ │ │ │ │ 張不開 │和美鎮│】。我從今年7月初開始向黃金燕購買 ││入 │7月8日│22:52│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現在是來到哪│彰美路│海洛因,一直到她被捕為止,購買的時││ │ │ │0000-000000 │386806 │ 了 │六段 │間有時隔3、5天,有時隔1星期,原則 ││ │ │ │ │ │A:伸港了到伸港│305號 │上每次都是在我家…交易地點都是在我││ │ │ │ │ │ 了 │24031 │家,通常是我下班打電話給她,她就會││ │ │ │ │ │B:伸港了喔 │ │去我那裡【卷4,第165頁】。 ││ │ │ │ │ │A:嘿啦 │ │(3)證人張雄泉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 │ │ │ │ │B:好啦好啦 │ │「(你跟黃金燕是何關係如何認識?)││ │ │ │ │ │A:馬上到啦 │ │是朋友關係,我們是認識10幾年的朋友││ │ │ │ │ │B:好啦 │ │,我也有毒品前科,我一、二級都有,││ │ │ │ │ │ │ │我都叫黃金燕是「姊」...她問我是不 ││ │ │ │ │ │ │ │是還在吸食,我跟她說我偶爾會吸食1 ││ │ │ │ │ │ │ │、2次。(對於98年7月8日譯文,有何 ││ │ │ │ │ │ │ │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她是從伸港交││ │ │ │ │ │ │ │流道下來到我家,她是來販賣1包2000 ││ │ │ │ │ │ │ │元的海洛因給我。」(原審審理筆錄第││ │ │ │ │ │ │ │15-16頁),被告黃金燕98年7月8日犯 ││ │ │ │ │ │ │ │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 │ │ │ │ │ │ │(1)【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譯 ││ │ │ │ │ │ │ │ 文】 ││ │ │ │ │ │ │ │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日警詢稱:當││ │ │ │ │ │ │ │天(98年7月10日)我打電話給黃金燕與 ││ │ │ │ │ │A:喂 │ │她聯繫之後,約19時33分左右,黃金燕││ │ │ │ │ │B:喂姐仔喔 │ │就開車到我的住處○○○鄉○○街○○號 ││ │ │ │ │ │A:嘿 │ │附近的沿海路「全家便利商店」前與我││ │ │ │ │ │B:不然你那邊多│ │交易,當時我以現金1800元向黃金燕購││ │ │ │ │ │ 少處理看看 │ │買海洛因1小包,交易時是一手交錢一 ││ │ │ │ │ │A:昨天我就是你│ │手交貨,由黃金燕本人親自將1小包洛 ││ │ │ │ │ │ 們這邊高我就│彰化縣│因(約1公克) 交給我。(關於譯文中提 ││ │ │ │ │ │ 不敢拿 │彰化市│到「要拿多少?要一半還是一顆?」、「││入 │7月10 │12:34│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沒關西啦 │福山里│我在中番婆你拿一千八來就好」)意思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蛤? │6鄰彰 │是要買多少海洛因,因我身上只剩下 ││ │ │ │ │ │B:沒關西啦 │南路一│1800元,故只買1800元之毒品海洛因。││ │ │ │ │ │A:要拿多少? 要│段349 │(關於譯文中所說「硬度、硬的」)所說││ │ │ │ │ │ 一半還是一顆│號5樓 │是指海洛因之純度及品質好壞,越硬越││ │ │ │ │ │ ? │24981 │好(卷4,第140頁)。 ││ │ │ │ │ │B:一顆好了 │ │ ││ │ │ │ │ │A:這樣喔 │ │(2)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偵訊時││ │ │ │ │ │B:嗯嗯 │ │ 具結證稱: ││ │ │ │ │ │A:好啦好啦 │ │(檢察官提示譯文,問今年7 月10日19 ││ │ │ │ │ │B:我在中番婆你│ │時33分左右,是否向黃金燕在你住處交││ │ │ │ │ │ 拿一千八來就│ │易海洛因一包?)是,當時他是開車到 ││ │ │ │ │ │ 好 │ │我住處,我將現金1800元交給她向她買││ │ │ │ │ │A:沒我現在打不│ │海洛因一包,因為當時身上只剩下1800││ │ │ │ │ │ 知道有沒有喔│ │元,所以我在電話中向他說「我在中番││ │ │ │ │ │B:嘿 │ │婆你拿一千八來就好」【卷4,第164頁││ │ │ │ │ │A:沒有我是不知│ │】。 ││ │ │ │ │ │ 道喔 │ │ ││ │ │ │ │ │B:好呀不然你先│ │(3)證人張雄泉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 │ │ │ │ │ 看怎樣再打給│ │ : ││ │ │ │ │ │ 我 │ │「(對於98年7月10日譯文,有何意見 ││ │ │ │ │ │A:好好好 │ │?提示並告以要旨)有,她說她自己沒│├──┼───┼───┼──────┼─────┼───────┼───┤有在賣,因我只剩下1800元,不夠買1 ││ │ │ │ │ │A:喂 │彰化縣│顆的錢,所以不夠的部分是黃金燕出的││ │ │ │ │ │B:喂姐喔 │彰化市│,我們是一起共同購買毒品,我是拿到││ │ │ │ │ │A:嘿 │復興里│海洛因,「1 顆」是指1包4000元的海 ││ │ │ │ │ │B:阿你處理的怎│中山路│洛因,我跟黃金燕共同購買後,她會拿││入 │7月10 │13:22│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樣? │三段 │一半的毒品量給我。我們是約在線西的││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還沒聯絡到人│156號 │全家便利商店。「硬的」應該是表示愈││ │ │ │ │ │ 呀 │14樓 │純愈好。(你之前在警詢、偵查中供述││ │ │ │ │ │B:好呀好呀看你│24052 │,為何你都說,你是向她購買,沒有說││ │ │ │ │ │ 等一下怎樣 │ │是合資?)因她說她沒有毒品,因錢都││ │ │ │ │ │A:你剛說要處理│ │不夠,所以要跟我合資才可以購買得到││ │ │ │ │ │ 一個嗎? │ │。她的上游是誰我也沒有見過。黃金燕││ │ │ │ │ │B:嘿嘿 │ │所說的合資購買的細節,我都是聽她講││ │ │ │ │ │A:好好好 │ │的。(合資的時候,黃金燕說她身上不││ │ │ │ │ │B:好好 │ │夠錢,是她隨便講講,還是你確定她身││ │ │ │ │ │ │ │上只有2千多元可以跟你合資,你如何 │├──┼───┼───┼──────┼─────┼───────┼───┤確定?)因她當時情況很困難,有時她││ │ │ │ │ │B:喂 │彰化縣│要買菜苗,都還問我方不方便借她錢」││ │ │ │ │ │A:喂 │彰化市│(見原審審理筆錄第15頁)。 ││ │ │ │ │ │B:阿有現在有確│孝德街│ ││ │ │ │ │ │ 定要嗎? │24巷 │證人張雄泉坦承98年7月10日確實由黃 ││ │ │ │ │ │A:我過來這邊了│7.8.9 │金燕處取得1800元的海洛因,但卻是與││ │ │ │ │ │B:我回到家了我│號8樓 │黃金燕合資,不是向黃金燕購買云云。││ │ │ │ │ │ 叫他打給你 │24044 │然在98年7月10日18時27分之譯文中, ││ │ │ │ │ │A:我想說有確定│ │黃金燕向證人說「我想說有確定,錢就││出 │7月10 │18:27│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錢就先給他│ │先給這樣,我問確定一下這樣」等語,││ │日 │ │0000-000000 │386806 │ 這樣,我問確│ │既然黃金燕是先把錢交給上游,取得毒││ │ │ │ │ │ 定一下這樣 │ │品後再拿給證人張雄泉,再向張雄泉收││ │ │ │ │ │B:有啦 │ │錢,此種交易模式就不能稱為合資。證││ │ │ │ │ │A:阿硬度是都差│ │人張雄泉原審審理中所稱合資說云云 ││ │ │ │ │ │ 不多 │ │,乃維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被告98││ │ │ │ │ │B:硬的沒關西啦│ │年7月10日販賣1800元海洛因給證人張 ││ │ │ │ │ │A:好好好 │ │雄泉之事實,足堪認定。 ││ │ │ │ │ │B:好好 │ │ ││ │ │ │ │ │ │ │ │├──┼───┼───┼──────┼─────┼───────┼───┤ ││ │ │ │ │ │A:喂 │彰化縣│ ││ │ │ │ │ │B:姐阿不然你等│鹿港鎮│ ││ │ │ │ │ │ 一下有過來你│鹿和路│ ││入 │7月10 │18:32│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就直接過來我│三段 │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 這阿到了你在│340號 │ ││ │ │ │ │ │ 打給我我再出│24521 │ ││ │ │ │ │ │ 去 │ │ ││ │ │ │ │ │A:好啦好好好 │ │ ││ │ │ │ │ │B:好好 │ │ │├──┼───┼───┼──────┼─────┼───────┼───┤ ││ │ │ │ │ │B:喂 │彰化縣│ ││ │ │ │ │ │A:嘿我馬上到你│和美鎮│ ││ │ │ │ │ │ 那? │鎮平里│ ││ │ │ │ │ │B:好好 │彰草路│ ││ │ │ │ │ │A:還沒到 │二段 │ ││ │ │ │ │ │B:你到前面那個│668號 │ ││出 │7月10 │19:17│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全家我在過去│24853 │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 找你 │ │ ││ │ │ │ │ │A:哪有全家? 萊│ │ ││ │ │ │ │ │ 爾富還是全家│ │ ││ │ │ │ │ │ ? │ │ ││ │ │ │ │ │B:全家 │ │ ││ │ │ │ │ │A:喔那邊全家 │ │ ││ │ │ │ │ │B:嘿嘿 │ │ ││ │ │ │ │ │A:我差不多十分│ │ ││ │ │ │ │ │到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A:好好 │ │ ││ │ │ │ │ │ │ │ │├──┼───┼───┼──────┼─────┼───────┼───┤ ││出 │7月10 │19:33│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喂 │彰化縣│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喂你還沒過來│線西鄉│ ││ │ │ │ │ │ 喔 │沿海路│ ││ │ │ │ │ │B:好我馬上到 │二段7 │ ││ │ │ │ │ │A:恩 │號3F樓│ ││ │ │ │ │ │ │24712 │ │├──┼───┼───┼──────┼─────┼───────┼───┤ ││ │ │ │ │ │B:喂 │ │ ││ │ │ │ │ │A:喂我跟你說 │ │ ││ │ │ │ │ │B:嘿嘿 │ │ ││ │ │ │ │ │A:你以後你負責│ │ ││ │ │ │ │ │ 啦 │彰化縣│ ││ │ │ │ │ │B:嘿 │鹿港鎮│ ││ │ │ │ │ │A:阿我下去說要│鄉新港│ ││ │ │ │ │ │ 一個 │段 │ ││出 │7月10 │21:26│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嘿嘿 │712-3 │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我乾脆我下去│地號 │ ││ │ │ │ │ │ 如果有比較好│24077 │ ││ │ │ │ │ │ 的我再拿來湊│ │ ││ │ │ │ │ │ 一個 │ │ ││ │ │ │ │ │B:好呀好呀 │ │ ││ │ │ │ │ │A:阿錢不是問題│ │ ││ │ │ │ │ │ 啦喔 │ │ ││ │ │ │ │ │B:嘿對啦 │ │ ││ │ │ │ │ │A:我現在是嘉義│ │ ││ │ │ │ │ │ 的拿來給你比│ │ ││ │ │ │ │ │ 較這樣以後你│ │ ││ │ │ │ │ │ 要就是這個程│ │ ││ │ │ │ │ │ 度 │ │ ││ │ │ │ │ │B:到時後見面再│ │ ││ │ │ │ │ │ 說 │ │ ││ │ │ │ │ │A:好好好你要跟│ │ ││ │ │ │ │ │ 他說一下喔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A:喂 │南投縣│【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譯文】││ │ │ │ │ │B:姐喔你有空要│草屯鎮│(1)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警詢稱││ │ │ │ │ │ 不要過來 │芬草路│ : ││ │ │ │ │ │A:我盡量不要過│331之9│當天(98年7月25日)我打電話給黃金燕 ││ │ │ │ │ │ 去 你爸那樣 │號 │與她聯繫之後,約中午13時10分左右,││ │ │ │ │ │B:他去工作了啦│20611 │黃金燕開車到我的住處○○○鄉○○街 ││ │ │ │ │ │ 你看你能不 │ │75號)與我交易,當時我以現金2000元 ││入 │7月25 │08:56│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能過來阿 │ │向黃金燕購買海洛因1小包,交易時是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要幹麻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由黃金燕本人親自││ │ │ │ │ │B:我朋友在找 │ │將1小包洛因(約1公克)交給我(卷4,第││ │ │ │ │ │A:恩我現在在園│ │141頁)。 ││ │ │ │ │ │ 裡 │ │ ││ │ │ │ │ │B:恩那你要過來│ │(2)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偵訊時││ │ │ │ │ │ 在打給我 │ │ 具結證稱: ││ │ │ │ │ │A:好啦 │ │(檢察官提示譯文,問今年7月25日13時│├──┼───┼───┼──────┼─────┼───────┼───┤10分左右,是否向黃金燕購買海洛因一││ │ │ │ │ │簡訊 │南投縣│小包?)是,當時她是開車到我住處, ││ │ │ │ │ │姐.12 點直接過│草屯鎮│我將現金2000元交給她,雙方一手交錢││ │ │ │ │ │來我家. 我送便│芬草路│,一手交貨【卷4,第164頁】。 ││入 │7月25 │10:03│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當. 我朋友自己│331之9│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開公司的. 我順│號 │(3)證人張雄泉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 │ │ │ │ │便要她叫我家的│20611 │「(對於98年7月25日譯文,有何意見 ││ │ │ │ │ │便當. 也介紹給│ │?提示並告以要旨)以前我們一起吸食 ││ │ │ │ │ │你認識 │ │毒品時被我爸爸看到過,我爸爸因不喜│├──┼───┼───┼──────┼─────┼───────┼───┤歡我吸食毒品,所以不喜歡黃金燕。這││ │ │ │ │ │A:喂 │南投縣│次我是打電話給她,叫她拿2000元的海││ │ │ │ │ │B:喂 姐喔 │草屯鎮│洛因來給我,因我只有2000元,如果買││ │ │ │ │ │A:恩 │芬草路│毒品錢不夠的話,所以我就請求黃金燕││ │ │ │ │ │B:我送個便當你│331之9│幫忙合資。這次是在我家交易的。」「││ │ │ │ │ │ 12點會到嗎 │號 │(98年7月8日及25日譯文中,你說你要││ │ │ │ │ │A:現在幾點 │20611 │介紹一個哥哥給黃金燕認識,請問那個││ │ │ │ │ │B:差不多10點多│ │哥哥,你是要介紹給黃金燕做什麼用的││ │ │ │ │ │A:會拉我等下要│ │?)那是有施用毒品的人,他也是有在││入 │7月25 │10:04│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 過去你送便當│ │賣,我介紹給黃金燕認識,讓他們做朋││ │日 │ │0000-000000 │386806 │ 送好沒阿 │ │友。我並沒有要介紹下游給她的意思。││ │ │ │ │ │B:我朋友開工廠│ │」(原審審理筆錄第16頁)。 ││ │ │ │ │ │ 的介紹給你認│ │證人雖然辯稱與被告黃金燕合資云云,││ │ │ │ │ │ 識 │ │但該日通聯顯示被告黃金燕到了證人家││ │ │ │ │ │A:見面再說 │ │中,並無再出去之跡象。而且被告黃金││ │ │ │ │ │B:好好 │ │燕曾經被證人張雄泉的父親訓斥,本身│├──┼───┼───┼──────┼─────┼───────┼───┤就排斥前往證人家,若非有利可圖,不││入 │7月25 │12:25│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A:喂 │南投縣│至於甘冒被責罵風險又要負擔車資前往││ │日 │ │0000-000000 │386806 │B:喂姐阿你差不│草屯鎮│證人家中合資購毒。況證人於先前警偵││ │ │ │ │ │ 多多久會到 │芬草路│訊中所述,雙方均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 │ │ │ │A:20分 │331之9│,未曾提起合資乙節,故證人審理中所││ │ │ │ │ │B:恩好 │號 │說合資云云,應亦屬維護被告之詞,不││ │ │ │ │ │ │20611 │足採信。被告98 年7月25日犯行,事證│├──┼───┼───┼──────┼─────┼───────┼───┤明確,亦 ││ │ │ │ │ │A:喂 │彰化縣│可認定。 ││ │ │ │ │ │B:姐 你在哪了 │和美鎮│ ││ │ │ │ │ │A:在高速公路快│中寮段│ ││ │ │ │ │ │ 到交流道了在│中寮小│ ││ │ │ │ │ │ 下大雨 │段 │ ││ │ │ │ │ │B:恩你在趕一下│270-5 │ ││ │ │ │ │ │A:在高速公路下│地號 │ ││ │ │ │ │ │ 去到伸港又怎│29972 │ ││ │ │ │ │ │ 走 │ │ ││ │ │ │ │ │B:就 │ │ ││ │ │ │ │ │A:要往和美還是│ │ ││ │ │ │ │ │ 伸港 │ │ ││入 │7月25 │12:46│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往伸港載走線│ │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 西 │ │ ││ │ │ │ │ │A:哪走 │ │ ││ │ │ │ │ │B:看指示牌阿 │ │ ││ │ │ │ │ │A:你也不知道喔│ │ ││ │ │ │ │ │ 我往高速公路│ │ ││ │ │ │ │ │ 下去耶 │ │ ││ │ │ │ │ │B:那就要往伸港│ │ ││ │ │ │ │ │ 阿 │ │ ││ │ │ │ │ │A:恩好 │ │ ││ │ │ │ │ │ │ │ │├──┼───┼───┼──────┼─────┼───────┼───┤ ││入 │7月25 │13:04│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A:喂 │彰化縣│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B:喂 │伸港鄉│ ││ │ │ │ │ │A:我快到了 │新港段│ ││ │ │ │ │ │B:好 │712-3 │ ││ │ │ │ │ │ │地號 │ ││ │ │ │ │ │ │24073 │ │├──┼───┼───┼──────┼─────┼───────┼───┤ ││出 │7月25 │13:08│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B:喂 │彰化縣│ ││ │日 │ │0000-000000 │386806 │A:我在外面了 │線西鄉│ ││ │ │ │ │ │B:好 │沿海路│ ││ │ │ │ │ │ │二段7 │ ││ │ │ │ │ │ │號3樓 │ ││ │ │ │ │ │ │24712 │ │├──┼───┼───┼──────┼─────┼───────┼───┼─────────────────┤│ │ │ │ │ │A:喂 │台南縣│【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譯文】││ │ │ │ │ │B:喂姐仔喔 │新營市│(1)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警詢稱││ │ │ │ │ │A:嘿 │姑爺段│ : ││ │ │ │ │ │B:朋友在找你有│1360-0│當天(98年7月29日)我打電話給黃金燕 ││ │ │ │ │ │空過來嗎? │33498 │與她聯繫之後,約13時50分左右,黃金││ │ │ │ │ │A:我現在在台南│ │燕開車到我的住處○○○鄉○○街○○號)││ │ │ │ │ │開到快新營了 │ │與我交易,當時我以現金2000元向黃金││ │ │ │ │ │B:是喔 │ │燕購買海洛因1 小包,交易時是一手交││ │ │ │ │ │A:嘿要回去了 │ │錢一手交貨,由黃金燕本人親自將1 小││ │ │ │ │ │B:不然你過來嗎│ │包洛因(約1公克)交給我(卷4,第142頁││ │ │ │ │ │? │ │)。 ││ │ │ │ │ │A:那天那個朋友│ │ ││入 │7月29 │11:48│黃金燕(黃姐)│張雄泉0985│嗎? │ │(2)證人張雄泉於98年10月20 日偵訊時││ │日 │ │0000-000000 │386806 │B:嘿嘿 │ │ 具結證稱: ││ │ │ │ │ │A:喔好啦好啦 │ │(檢察官提示譯文,問今年7月29日13時││ │ │ │ │ │B:你差不多多久│ │50分左右,你向黃金燕購買海洛因之情││ │ │ │ │ │會到我在叫他過│ │形?)當時她是開車到我住處,我將現 ││ │ │ │ │ │來? │ │金2000元交給她,雙方一手交錢,一手││ │ │ │ │ │A:要一個多小時│ │交貨【卷4,第165頁】。 ││ │ │ │ │ │喔我現在要直接│ │ ││ │ │ │ │ │回去了 │ │(3)證人張雄泉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 │ │ │ │ │B:這樣我跟他說│ │「(對於提示98年7月29日譯文,有何 ││ │ │ │ │ │A:好啦好啦差不│ │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指黃金燕當││ │ │ │ │ │多一點半左右就│ │時在新營,我叫她趕快回來,我這次也││ │ │ │ │ │可以了 │ │是買2000元的海洛因。」(本院審理筆││ │ │ │ │ │B:好好 │ │錄第16頁)證述明確。被告98年7月29 │├──┼───┼───┼──────┼─────┼───────┼───┤日犯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 │ │ │ │ │A:喂 │未顯示│ ││ │ │ │ │ │B:喂姐仔你要到│住址 │ ││入 │7月29 │13:45│黃金燕(黃姐)│ 張雄泉098│了嗎? │24087 │ ││ │日 │ │0000-000000 │ -386806 │A:嘿馬上到了 │ │ ││ │ │ │ │ │B:喔好好好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5】之(B)被告黃金燕與證人蔡慶隆通聯紀錄(含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註:譯文資料係由警方所提供之光碟資料彙整列印附於原審卷內┌──┬───┬───┬──────┬─────┬───────┬───┬─────────────────┐│撥打│ 日期 │ 時間 │對象(A) │對象(B) │重 要 內 容 │基地台│ 相 關 證 據 ││方向│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位置 │ │├──┼───┼───┼──────┼─────┼───────┼───┼─────────────────┤│ │ │ │ │ │A:喂 │ │【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譯文】││ │ │ │ │ │B:喂 姊阿 有處│ │(1)證人蔡慶隆於98年10月20 日警詢稱││ │ │ │ │ │ 理回來嗎 │ │ : ││ │ │ │ │ │A:有阿 │ │當天我打電話給黃金燕,是我台中的一││ │ │ │ │ │B:我現在人在台│ │位女性朋友要以黃金項鍊跟她換取毒品││ │ │ │ │ │ 中我過去跟他│ │安非他命,經過聯繫後,當天17時10分││ │ │ │ │ │ 拿金子 │ │左右,黃金燕與我在她的住處( 彰化市││ │ │ │ │ │A:沒現金喔 │ │中山路三段162巷15號11樓)樓下交易,││ │ │ │ │ │B:這女孩子很單│ │當時我以我朋友的黃金項鍊(重約一錢 ││ │ │ │ │ │ 純拉 還沒領 │ │半,價值約4、5千元)向黃金燕換取5千││ │ │ │ │ │ 錢不過有在工│ │元的安非他命毒品( 實際重量我不清楚││ │ │ │ │ │ 作啦 │ │),當時並言明黃金項鍊先質押在黃金 ││ │ │ │ │ │A:那他金子要怎│ │燕手上,等我的朋友領薪水再拿現金去││ │ │ │ │ │ 樣 │ │向她贖回…而我欠錢的部分也等我領薪││ │ │ │ │ │B:要先放你那 │ │水再拿去還她。(譯文中「半個」)意指││ │ │ │ │ │A:放我這也沒用│ │以5000元購得半錢的安非他命【卷4, ││ │ │ │ │ │ 我也沒辦法動│ │第110頁】。 ││ │ │ │ │ │ 阿 │ │ ││ │ │ │ │ │B:你說怎樣 │ │我大約自98年5月間起向黃金燕購買毒 ││ │ │ │ │ │A:放我這沒用阿│ │品,購買的時間不一定,有時候隔2、3││ │ │ │ │ │B:他的意思是說│ │天,有時候隔10幾天才向她買,我都是││入 │6月02 │12:47│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 先放你那壓這│彰化縣│向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前後共約買6 ││ │日 │ │0000-000000 │291155 │ 他初5才領錢 │芬園鄉│、7次…我於98年5月間共向黃金燕購買││ │ │ │ │ │ 阿 │笳老村│安非命6、7次左右,交易時間不一定,││ │ │ │ │ │A:初5就有現金 │芬草路│每次都在黃金燕住處樓下,但自6月份 ││ │ │ │ │ │ 了喔 │一段 │起,除了幫我朋友以黃金項鍊向黃金燕││ │ │ │ │ │B:對啦他領錢後│188號 │換取毒品外,我就未曾向黃金燕購買毒││ │ │ │ │ │ 就會跟你拿回│62412 │品,所以她一直向我催討之前向她購毒││ │ │ │ │ │ 來了啦 │ │所欠的錢【卷4,第112頁】。 ││ │ │ │ │ │A:他要借多少 │ │ ││ │ │ │ │ │B:要半個阿 │ │ ││ │ │ │ │ │A:要到半個喔那│ │(3)被告黃金燕矢口否認收取金項鍊為 ││ │ │ │ │ │ 多少 │ │ 代價,販賣甲基安他命給證人蔡慶 ││ │ │ │ │ │B:我還沒去跟他│ │ 隆,並辯稱:98年6月2日我並沒有拿││ │ │ │ │ │ 拿金條勒差不│ │ 毒品給證人,是我打電話叫阿博過 ││ │ │ │ │ │ 多約一錢半拉│ │ 來,阿博賣給證人蔡慶隆,不是我 ││ │ │ │ │ │ 我問他說現在│ │ 販賣,蔡慶隆是欠我賭博的錢云云 ││ │ │ │ │ │ 金飾是不是有│ │ (原審審理筆錄第21頁)。然證人 ││ │ │ │ │ │ 比較便宜他說│ │ 蔡慶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 ││ │ │ │ │ │ 現在一錢3千 │ │ 你如何認識黃金燕?你如何知道黃 ││ │ │ │ │ │ 多啦 │ │ 金燕有吸食毒品?)很早以前就認 ││ │ │ │ │ │A:那要怎樣拿那│ │ 識了,認識有10幾年了。我是聽朋 ││ │ │ │ │ │ 些 │ │ 友說她有吸毒。(對於98年6月2日 ││ │ │ │ │ │B:沒關係阿你就│ │ 譯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 │ │ │ │ │ 先跟他湊一下│ │ )我平常都是跟「姊」黃金燕拿一 ││ │ │ │ │ │ 阿 │ │ 個2000元的毒品,我譯文中說「半 ││ │ │ │ │ │A:好啦那你的部│ │ 個」是指一個半的意思,是指3000 ││ │ │ │ │ │ 份可以給我沒│ │ 元的毒品,我有一個女生的朋友叫 ││ │ │ │ │ │B:我下午下班就│ │ 小雯,她託我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 ││ │ │ │ │ │ 會去領錢瞭 │ │ 。這次我是到黃金燕位於中山路的 ││ │ │ │ │ │A:下班喔我想說│ │ 家樓下交易,我是拿黃金的鏈子給 ││ │ │ │ │ │ 我等下還要 │ │ 她,她拿3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給 ││ │ │ │ │ │ 在下去耶 │ │ 我。(對於98年6月9日17時50 分譯││ │ │ │ │ │B:你還要在下去│ │ 文,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 │ │ │ │ │喔 │ │ 這是黃金燕打電話催我,要我拿 ││ │ │ │ │ │A:對阿我現給他│ │ 3000元贖回金項鍊,因當時我太太 ││ │ │ │ │ │ 後就都沒有了│ │ 在旁邊我不好講電話,所以我才傳 ││ │ │ │ │ │ 阿 │ │ 簡訊給黃金燕。我在譯文中傳簡訊 ││ │ │ │ │ │B:那你等我啦我│ │ 說:我的部分這2天會還給妳,因為││ │ │ │ │ │ 現在人在台中│ │ 我當時有欠黃金燕1萬元。(後來你││ │ │ │ │ │ 阿 等下就回│ │ 是否有去贖回金項鍊及還給她3000 ││ │ │ │ │ │ 去 了 │ │ 元?)後來黃金燕出事了,所以我 ││ │ │ │ │ │A:你插不哪時候│ │ 項鍊也沒有贖回、3000元也沒有還 ││ │ │ │ │ │ 會回來 │ │ 。」「是我朋友小雯託我拿黃金去 ││ │ │ │ │ │B:4點多囉 │ │ 買毒品,因我本身只知道黃金燕這 ││ │ │ │ │ │A:恩好 │ │ 條貨源。我在黃金燕家樓下時,黃 ││ │ │ │ │ │ │ │ 金燕叫別的男生拿過來。(小雯託 │├──┼───┼───┼──────┼─────┼───────┼───┤ 你用黃金去買毒品,總共有幾次? ││入 │6月02 │13:42│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A:喂 │南投縣│ )只有一次這次而已。(在98 年6 ││ │日 │ │0000-000000 │291155 │B:喂我朋友那金│草屯鎮│ 月2日譯文中你說:我朋友那金子我││ │ │ │ │ │ 子我有拿到了│芬 │ 有拿到了,差不多1500元,為何你 ││ │ │ │ │ │ 差不多1500 │草路 │ 現在又說是3000元,這是何意?) ││ │ │ │ │ │A:你哪時要來我│331之9│ 1500元是指黃金的價格,我當時認 ││ │ │ │ │ │ 這 │號 │ 為那個金項鍊只有1500元的價格。 ││ │ │ │ │ │B:差不多4點多 │20611 │ 我平常都是跟黃金燕2000元的毒品 ││ │ │ │ │ │ 吧 │ │ ,我是跟黃金燕拜託,可不可以多 ││ │ │ │ │ │A:恩好 │ │ 拿一點毒品。(你說多拿一點,是 ││ │ │ │ │ │ │ │ 指你剛剛所述3000元安非他命的數 ││ │ │ │ │ │ │ │ 量?)是的,在警詢中我講5000元 │├──┼───┼───┼──────┼─────┼───────┼───┤ ,是我曾經以現金5000元跟黃金燕 ││入 │6月2日│16:30│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B:喂 姊阿 你再│彰化縣│ 交易毒品。(98年6月2日12 時37分││ │ │ │0000-000000 │291155 │ 那 │彰化市│ 譯文中,你說半個的意思是3000元 ││ │ │ │ │ │A:再家 │福山里│ 嗎?)「半個」是指3000元至5000 ││ │ │ │ │ │B:我等下過去喔│6彰南 │ 元。(你剛剛所述,在6月2日那天 ││ │ │ │ │ │A:恩好 │路一段│ ,是黃金燕請另一個男生拿毒品過 ││ │ │ │ │ │ │349號5│ 來給你,請問那個男生當時有無跟 ││ │ │ │ │ │ │樓 │ 你說這個毒品是黃金燕要他拿來給 ││ │ │ │ │ │ │24981 │ 你的?)是的,但是我當時完全沒 ││ │ │ │ │ │ │ │ 有跟那個男生講話過。」等語(見 ││ │ │ │ │ │ │ │ 原審審理筆錄第19-21頁)。 │├──┼───┼───┼──────┼─────┼───────┼───┤ ││入 │6月02 │17:09│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A:喂 │彰化縣│然查,因為證人蔡慶隆並沒有拿現金給││ │日 │ │0000-000000 │291155 │B:姊阿 我到了 │彰化市│被告黃金燕,而是拿一條金飾抵償,所││ │ │ │ │ │A:好 我下去 │復興里│以到底是要換3000元或5000元甲基安非││ │ │ │ │ │ │竹和路│他命,證人沒有支付過現金,當然印象││ │ │ │ │ │ │54-2地│不深而導致陳述矛盾。而被告黃金燕曾││ │ │ │ │ │ │號 │於偵查中辯稱:蔡慶隆向我借1萬元( ││ │ │ │ │ │ │29385 │卷四第174頁),然原審審理期日中又 │├──┼───┼───┼──────┼─────┼───────┼───┤稱是賭博欠款1萬元。被告黃金燕辯解 ││出 │6月02 │20:08│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簡訊 │彰化縣│前後不一。被告黃金燕曾於原審具狀辯││ │日 │ │0000-000000 │291155 │講話要有信用. │彰化市│稱:蔡慶隆拿金鍊子作為一萬元債務質││ │ │ │ │ │不要每次都黃牛│復興里│押(見原審卷內98年5月10日答辯狀) ││ │ │ │ │ │.害我無法出門 │中山路│,卻又在原審審理期日承認金鍊子是毒││ │ │ │ │ │ │三段 │品交易的對價,惟辯稱蔡慶隆是與別人││ │ │ │ │ │ │156號 │交易,不是與被告黃金燕交易云云。被││ │ │ │ │ │ │14樓 │告黃金燕辯解非但前後矛盾,而且98年││ │ │ │ │ │ │24052 │6月2日12時47分譯文中,當證人蔡慶隆││ │ │ │ │ │ │ │說要拿金飾換毒品時,被告不忘提醒證││ │ │ │ │ │ │ │人「那你的部份可以給我沒」,另98年││ │ │ │ │ │ │ │6月9日18時51分證人傳簡訊「台中那位││ │ │ │ │ │ │ │朋友但已經確定他有預留錢起來,至於││ │ │ │ │ │ │ │我的部份這兩天我會還你」,可知台中││ │ │ │ │ │ │ │朋友以金飾換毒品,與證人自己積欠被││ │ │ │ │ │ │ │告黃金燕1萬元,乃是完全不同二件事 ││ │ │ │ │ │ │ │。 ││ │ │ │ │ │ │ │至於被告黃金燕辯稱;蔡慶隆是向「阿││ │ │ │ │ │ │ │博」男子購買毒品云云,因為金鍊子長││ │ │ │ │ │ │ │期保管在被告手中,被告98年6月9日、││ │ │ │ │ │ │ │19日屢次發簡訊催證人來贖回金飾,可││ │ │ │ │ │ │ │知被告黃金燕才是毒品賣方,不可能是││ │ │ │ │ │ │ │綽號阿博男子販賣。況且98年6月19日 ││ │ │ │ │ │ │ │20時30分簡訊內容,可知證人蔡慶隆也││ │ │ │ │ │ │ │認識該名阿博男子,既然如此就更無必││ │ │ │ │ │ │ │要透過被告黃金燕向阿博購買毒品,被││ │ │ │ │ │ │ │告屢次所辯內容,均不足採信。 │├──┼───┼───┼──────┼─────┼───────┼───┼─────────────────┤│出 │6月09 │17:50│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簡訊 │彰化縣│ ││ │日 │ │0000-000000 │291155 │每次都這樣不接│彰化市│ ││ │ │ │ │ │電話. 金子到底│復興里│ ││ │ │ │ │ │要不要拿回去 │中山路│ ││ │ │ │ │ │ │三段 │ ││ │ │ │ │ │ │156號 │ ││ │ │ │ │ │ │14樓 │ ││ │ │ │ │ │ │24052 │ │├──┼───┼───┼──────┼─────┼───────┼───┤ ││ 出 │6月19 │20:30│黃金燕(黃姐)│蔡慶隆0925│簡訊 │嘉義市│ ││ │日 │ │0000-000000 │291155 │你前天跟阿博說│西區磚│ ││ │ │ │ │ │找不到我. 這樣│里永福│ ││ │ │ │ │ │說就不對了. 應│三街20│ ││ │ │ │ │ │該是我找不到你│號7樓 │ ││ │ │ │ │ │才是. 我只好把│之2電 │ ││ │ │ │ │ │你的簡信拿給阿│梯機房│ ││ │ │ │ │ │雄看. 也希望你│34211 │ ││ │ │ │ │ │講話要有良心.(│ │ ││ │ │ │ │ │還有項鍊到底要│ │ ││ │ │ │ │ │不要拿回去) │ │ │└──┴───┴───┴──────┴─────┴───────┴───┴─────────────────┘【附表5】之(C)被告黃金燕與證人洪國峰通聯紀錄(含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註:譯文資料係由警方所提供之光碟資料彙整列印附於原審卷內┌──┬────┬───┬───────┬───────┬───────┬───┬─────────────┐│撥打│ 日 期 │時 間 │對象(A) │對象(B) │ 重 要 內 容 │基地台│ 相 關 證 據 ││方向│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位置 │ │├──┼────┼───┼───────┼───────┼───────┼───┼─────────────┤│ │ │ │ │ │A:喂 │ │(1)【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 ││ │ │ │ │ │B:姊阿你有在這│ │ 關監聽譯文】證人洪國峰 ││ │ │ │ │ │ 附近嗎 │ │ 於98年10月20日警詢時稱 ││ │ │ │ │ │A:我在路上了 │ │ : ││ │ │ │ │ │B:你要回來暸喔│ │當天即98年6月1日,我打電話││ │ │ │ │ │A:嗯 │ │與黃金燕聯繫後,約4時50分 ││ │ │ │ │ │B:要從南部上來│ │左右,我與黃金燕約在彰化市││ │ │ │ │ │ 喔 │ │中山路三段,一家老顧主檳榔││ │ │ │ │ │A:嗯阿 │ │攤前交易,當時我以現金1000││ │ │ │ │ │B:那個勞阿 (音│ │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向││ │ │ │ │ │ 譯)有跟我說 │ │黃金燕購買毒品安非他命1小 ││ │ │ │ │ │ 叫朱阿 (模糊│ │包,交易時是黃金燕本人親自││ │ │ │ │ │ )打電話給你 │ │將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交給我 ││ │ │ │ │ │ 那支電話你有│ │【卷4,第118頁】。 ││ │ │ │ │ │ 接嗎 │ │ ││ │ │ │ │ │A:他打給我的時│ │(2)證人洪國峰於98年10月20 ││ │ │ │ │ │ 候我正好到嘉│ │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 │ │ │ │ │ 義而已 │ │(問:今日警詢中所述關於向 ││ │ │ │ │ │B:喔你差不多哪│ │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的時間、││ │ │ │ │ │ 時會到這 │ │地點、金額是否都實在?)答 ││ │ │ │ │ │A:我等下去彰化│ │:實在,警詢時警方有提示我││ │ │ │ │ │ 跟人見一下面│ │跟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的相關││ │ │ │ │ │ 等下就要過去│ │譯文給我看。在今年2月間, ││ │ │ │ │ │ 了 │ │在草屯朋友介紹認識黃金燕,││ 入 │6月2日 │02:48│黃金燕(黃姐) │洪國峰 (黑色福│B:好阿 │彰化縣│我和她沒有債務糾紛或仇恨,││ │ │ │0000-000000 │特休旅車 │A:我過去的時候│埤頭縣│也不曾和他一起合資購買毒品││ │ │ │ │2650-GD) │ 再打給你 │鋪東段│。 ││ │ │ │ │0000-000000 │B:好阿 我那個 │630號 │ ││ │ │ │ │ │A:見面再說 │24171 │(3)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中 ││ │ │ │ │ │B:不是拉我那天│ │ 結證稱: ││ │ │ │ │ │ 那個夠嗎 │ │「(你平常開什麼車?)我是││ │ │ │ │ │A:黑阿我拿給他│ │開黑色福特休旅車,車牌號碼││ │ │ │ │ │ 了 │ │2650-GD。(你如何認識黃金 ││ │ │ │ │ │B:有夠喔 │ │燕?)我是透過朋友認識的,││ │ │ │ │ │A:有拉還太多勒│ │我們是在芬園的工寮認識的,││ │ │ │ │ │ 還要再拿給你│ │我們會一起吸食安非他命。(││ │ │ │ │ │ 勒我快到那我│ │你本身是否只吸食安非他命?││ │ │ │ │ │ 會到打給你 │ │)是的。(你們稱呼「寮仔」││ │ │ │ │ │B:差不多還要多│ │是何處?「水頭、水尾」是何││ │ │ │ │ │ 久阿 │ │處?)「寮仔」是被告在芬園││ │ │ │ │ │A:差不多我等下│ │永清宮附近種田的小工寮,「││ │ │ │ │ │ 跟他講一下話│ │水頭、水尾」是指永清宮附近││ │ │ │ │ │ 我現在還在路│ │的一條大水溝,水溝的上游是││ │ │ │ │ │ 上阿差不多4 │ │指水頭,水溝的下游是指水尾││ │ │ │ │ │ 點左右吧 │ │。(除了毒品除外,你跟黃金││ │ │ │ │ │B:好阿我等下方│ │燕是否還有其他往來?)除了││ │ │ │ │ │ 便直接過去嗎│ │毒品往來,沒有其他往來,也││ │ │ │ │ │A:等下再說好嗎│ │沒有任何金錢糾紛。(對於98││ │ │ │ │ │B:好好 │ │年6月2日譯文,有何意見?提││ │ │ │ │ │ │ │示並告以要旨)那天是我簽注│├──┼────┼───┼───────┼───────┼───────┼───┤六合彩的事情,因簽注六合彩││出 │6月2日 │04:35│黃金燕(黃姐) │洪國峰 (黑色福│B:喂 姊阿 │台中縣│會有打折,我先拿現金給她,││ │ │ │0000-000000 │特休旅車 │A:喂 │霧峰鄉│請她幫我簽注。我是作採收檳││ │ │ │ │2650-GD) │B:你回來了喔 │丁台段│榔的工作,因都是一大早凌晨││ │ │ │ │0000-000000 │A:嘿嘿 │丁台小│就會有歐巴桑來幫忙採收。那││ │ │ │ │ │B:去寮阿那 │段 │天早上我有跟黃金燕買1000元││ │ │ │ │ │A:好 │0182-0│的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明確(││ │ │ │ │ │ │27464 │原審審理筆錄第22-23頁), │├──┼────┼───┼───────┼───────┼───────┼───┤足證證人洪國峰於98年6月2日││入 │6月2日 │05:21│黃金燕(黃姐) │洪國峰 (黑色福│A:喂 │彰化縣│凌晨確實有向被告黃金燕購買││ │ │ │0000-000000 │特休旅車 │B:姊喔你要吃早│芬園鄉│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 ││ │ │ │ │2650-GD) │餐嗎 │笳老村│證人洪國峰於原審審理中結證││ │ │ │ │0000-000000 │A:好阿 │芬草路│稱:「(對於98年6月16日21 ││ │ │ │ │ │B:以下閒聊早餐│一段 │時43分譯文,有何意見?(提││ │ │ │ │ │ │188號 │示並告以要旨).... 我們講 ││ │ │ │ │ │ │62412 │『4』『1』是說要買四分之一││ │ │ │ │ │ │ │的甲基安非他命。」「(電話││ │ │ │ │ │ │ │中,你是如何表明意思你要向││ │ │ │ │ │ │ │她購買毒品?)在電話中只是││ │ │ │ │ │ │ │在聯絡黃金燕人在那裡,如果││ │ │ │ │ │ │ │在彰化我都會過去載她。我說││ │ │ │ │ │ │ │的「一張」是指1000元,「4 ││ │ │ │ │ │ │ │」「1」是指我們一起合資買 ││ │ │ │ │ │ │ │毒品。(你說的「一張」都是││ │ │ │ │ │ │ │指1000元,「4」「1」是指你││ │ │ │ │ │ │ │們合資購買毒品,那你說的「││ │ │ │ │ │ │ │一張」「4」「1」是指毒品的││ │ │ │ │ │ │ │代號嗎?)是的。」「有時四││ │ │ │ │ │ │ │一是跟人家合資購買毒品,四││ │ │ │ │ │ │ │一是指四分之一錢的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八一應該是指八分之一││ │ │ │ │ │ │ │錢的甲基安非他命。(你說四││ │ │ │ │ │ │ │一都是人家跟你合資購買,請││ │ │ │ │ │ │ │問有何人跟你一起購買?)是││ │ │ │ │ │ │ │的,是姊及在庭證人陳正龍。││ │ │ │ │ │ │ │姊是指在庭被告黃金燕。(你││ │ │ │ │ │ │ │說四一是指四分之一錢的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你如何知道那些安││ │ │ │ │ │ │ │非他命的重量?)我是指安非││ │ │ │ │ │ │ │他命大約的重量。」等語,故││ │ │ │ │ │ │ │『41』『81』即是指四分之一││ │ │ │ │ │ │ │錢與八分之一錢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之重量。 │├──┼────┼───┼───────┼───────┼───────┼───┼─────────────┤│出 │6月16日 │21:43│黃金燕(黃姐) │洪國峰 (黑色福│B:喂,姐阿喔 │彰化縣│ ││ │ │ │0000-000000 │特休旅車 │A:喂 │秀水鄉│ ││ │ │ │ │2650-GD) │B:要回去喔 │馬興段│ ││ │ │ │ │0000-000000 │A:我現在過來這│1094地│ ││ │ │ │ │ │ 邊了,你那41│號 │ ││ │ │ │ │ │ 要嗎 │ │ ││ │ │ │ │ │B:有阿 │ │ ││ │ │ │ │ │A:有要追喔 │ │ ││ │ │ │ │ │B:那我先過去在│ │ ││ │ │ │ │ │ 打給你好了 │ │ ││ │ │ │ │ │A:先不要,我先│ │ ││ │ │ │ │ │ 腳叫好後再打│ │ ││ │ │ │ │ │ 給你 │ │ ││ │ │ │ │ │B:好啊,你先問│ │ ││ │ │ │ │ │ 看看好了 │ │ ││ │ │ │ │ │A:恩好 │ │ ││ │ │ │ │ │ │ │ │└──┴────┴───┴───────┴───────┴───────┴───┴─────────────┘【附表5】之(D)被告黃金燕與證人陳正龍通聯紀錄(含譯文)及其他相關證據註:譯文資料係由警方所提供之光碟資料彙整列印附於原審卷內┌──┬────┬───┬───────┬───────┬───────┬───┬─────────────┐│撥打│ 日 期 │ 時間 │對象(A) │對象(B) │ 重 要 內 容 │基地台│ 相 關 證 據 ││方向│ │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 │位置 │ │├──┼────┼───┼───────┼───────┼───────┼───┼─────────────┤│入 │6月7日 │05:12│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聽││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老闆娘 │彰化市│譯文】 ││ │ │ │ │ │A:嘿 │中庄里│(1)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 │ │ │ │ │B:姊仔 │8鄰中 │ 日警詢時稱: ││ │ │ │ │ │A:蛤? │山路三│當天 (98年6月7日),我打電 ││ │ │ │ │ │B:你還沒回來嗎│段416 │話與黃金燕聯繫後,約5時50 ││ │ │ │ │ │ ? │號五樓│分左右,我至我家 (芬園鄉嘉││ │ │ │ │ │A:什麼還沒回來│29493 │興村芬草路一段93巷)附近永 ││ │ │ │ │ │ ? │ │清宮寺廟前農田工寮內向黃金││ │ │ │ │ │B:你回去... │ │燕購買毒品安非他命,以現金││ │ │ │ │ │A:回來了 │ │1000元向黃金燕購買1小包 ( ││ │ │ │ │ │B:回去了喔 │ │重量不知道)的安非他命毒品 ││ │ │ │ │ │A:嘿怎樣? │ │,交易時是黃金燕本人親自將││ │ │ │ │ │B:我想說今天我│ │安非他命1小包交給我【卷4,││ │ │ │ │ │ 要是拿工錢我│ │第128頁】我大約自98年2月間││ │ │ │ │ │ 在還你一千這│ │起向黃金燕購買毒品,購買的││ │ │ │ │ │ 樣 │ │時間不一定,有時隔3、5 天 ││ │ │ │ │ │A:吼拜託呢好啦│ │,有時一星期才向她購買一次││ │ │ │ │ │ 好啦好 │ │,我於98年8月底我太太曾惠 ││ │ │ │ │ │B:好好好 │ │美知道我吸食毒品後,我就沒││ │ │ │ │ │ │ │再向她購買毒品,前後共計向││ │ │ │ │ │ │ │其金燕購買毒品約20次【卷4 ││ │ │ │ │ │ │ │,第132頁】。 ││ │ │ │ │ │ │ │ ││ │ │ │ │ │ │ │(2)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 │ │ │ │ │ │ │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 │ │ │ │ │ │ │(問:今日警詢中所述關於向 ││ │ │ │ │ │ │ │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的時間、││ │ │ │ │ │ │ │地點、金額是否都實在?)答 ││ │ │ │ │ │ │ │:實在,警詢時警方有提示我││ │ │ │ │ │ │ │跟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的相關││ │ │ │ │ │ │ │譯文給我看。在今年年初,黃││ │ │ │ │ │ │ │金燕去我們那裡朋友介紹認識││ │ │ │ │ │ │ │,我和她沒有債務糾紛或仇恨││ │ │ │ │ │ │ │,也不曾和他一起合資購買毒││ │ │ │ │ │ │ │品。(檢察官提示譯文,並問 ││ │ │ │ │ │ │ │:今年6月7日5時20分左右, ││ │ │ │ │ │ │ │有向黃金燕購買1000元安非他││ │ │ │ │ │ │ │命?)答:是,我和她電話聯 ││ │ │ │ │ │ │ │絡完之後,有在我家附近永清││ │ │ │ │ │ │ │宮前的工寮內,向他購買1000││ │ │ │ │ │ │ │元安非他命【卷4,第158 頁 ││ │ │ │ │ │ │ │】。我向黃金燕購買前後共20││ │ │ │ │ │ │ │次,是從今年2月認識她開始 ││ │ │ │ │ │ │ │購買,最後一次在今年8月底 ││ │ │ │ │ │ │ │,交易地點除了上開工寮外,│├──┼────┼───┼───────┼───────┼───────┼───┤還會在彰化市○○路的老主顧││入 │6月7日 │22:41│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B:喂 │彰化縣│檳榔攤前…大部分在工寮交易││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嘿 │芬園鄉│,只有2、3次在檳榔攤前交易││ │ │ │ │ │B:姊仔嗎? │芬園段│【卷4,第159頁】。 ││ │ │ │ │ │A:嘿怎樣? │199號 │ ││ │ │ │ │ │B:你走了嗎? │24272 │(3)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中 ││ │ │ │ │ │A:還沒呢 │ │ 結證稱: ││ │ │ │ │ │B:我過去找你一│ │「(你跟黃金燕是何關係?)││ │ │ │ │ │下 │ │我們是朋友關係,我們是在芬││ │ │ │ │ │A:好呀 │ │園的永清宮附近田裡認識,我││ │ │ │ │ │B:好 │ │跟我爸爸也在附近種田,我們││ │ │ │ │ │ │ │是向人家租地來種田。我不知││ │ │ │ │ │ │ │道黃金燕的田是誰的,我是幫││ │ │ │ │ │ │ │黃金燕種稻子。我知道黃金燕││ │ │ │ │ │ │ │田裡有一個工寮,但黃金燕沒││ │ │ │ │ │ │ │有住在那裡。(你是否跟黃金││ │ │ │ │ │ │ │燕有金錢往來?平常跟她如何││ │ │ │ │ │ │ │往來?)我們種田都是半年算││ │ │ │ │ │ │ │,我們承包黃金燕的田,租金││ │ │ │ │ │ │ │是以稻穀計算的,不是以現金││ │ │ │ │ │ │ │算的,這個比例要問我爸爸。││ │ │ │ │ │ │ │」等語,可知證人陳正龍承租││ │ │ │ │ │ │ │黃金燕家族的稻田,只有按年││ │ │ │ │ │ │ │給付稻穀之往來關係。證人陳││ │ │ │ │ │ │ │正龍與被告黃金燕的譯文中,││ │ │ │ │ │ │ │雖然有陳正龍要借或還一、二││ │ │ │ │ │ │ │千元的談話,但陳正龍已於交││ │ │ │ │ │ │ │互詰問中承認「借一千元」就││ │ │ │ │ │ │ │是「買一千元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的暗語(見原審審理筆錄第30││ │ │ │ │ │ │ │頁)。被告黃金燕矢口否認有││ │ │ │ │ │ │ │販毒行為,辯稱:證人陳正龍││ │ │ │ │ │ │ │向我領工錢的時候,都不好意││ │ │ │ │ │ │ │思說領工錢,所以證人都只好││ │ │ │ │ │ │ │說借一點錢云云(見原審審理││ │ │ │ │ │ │ │筆錄第32頁)。此與證人所述││ │ │ │ │ │ │ │以稻穀支付租金之往來方式不││ │ │ │ │ │ │ │符,而且工人領工資是應得之││ │ │ │ │ │ │ │權利,豈有感到不好意思而須││ │ │ │ │ │ │ │以暗語表示之理?被告此番辯││ │ │ │ │ │ │ │解顯不足採信。又證人陳正龍││ │ │ │ │ │ │ │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你││ │ │ │ │ │ │ │先前在警詢、偵查中供述,6 ││ │ │ │ │ │ │ │月7日上午5點你拿1千元在永 ││ │ │ │ │ │ │ │清宮旁工寮的巷子,你向黃金││ │ │ │ │ │ │ │燕買1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是。」(原審審理筆錄第 ││ │ │ │ │ │ │ │29-30 頁)。綜上,被告黃金││ │ │ │ │ │ │ │燕於98 年6月7日販賣甲基安 ││ │ │ │ │ │ │ │非他命1000元予證人陳正龍犯││ │ │ │ │ │ │ │行,事證明確,已可認定。 ││ │ │ │ │ │ │ │ │├──┼────┼───┼───────┼───────┼───────┼───┼─────────────┤│入 │6月30日 │23:01│黃金燕 (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又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中結││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姐阿 │草屯鎮│證稱:「(你有無吸食毒品?││ │ │ │ │ │A:恩 │芬草路│)有,我只吸食安非他命。我││ │ │ │ │ │B:我老婆早上有│331之9│太太是後來才知道我有吸食安││ │ │ │ │ │打電話給你喔 │號 │非他命,是我被查獲的時候,││ │ │ │ │ │A:你誰 │20611 │我太太才知道我有吸毒。我太││ │ │ │ │ │B:阿龍阿 │ │太也曾檢查過我的手機,如果││ │ │ │ │ │A:恩 │ │看到來路不明的電話,我太太││ │ │ │ │ │B:不好意思啦 │ │就會把電話刪除,我太太也很││ │ │ │ │ │A:不會拉 │ │可能看過黃金燕,但我太太不││ │ │ │ │ │B:你那邊有裝飾│ │認識黃金燕。(對於98年6月 ││ │ │ │ │ │品嗎 │ │30日譯文,你太太那天是否是││ │ │ │ │ │A:什麼我正要走│ │打電話給黃金燕罵黃金燕,是││ │ │ │ │ │了阿 │ │為了何事?)當天是我太太打││ │ │ │ │ │B:我的破掉了你│ │電話給黃金燕,我不知道我太││ │ │ │ │ │可以一顆給我嗎│ │太為什麼會打電話給黃金燕、││ │ │ │ │ │A:我沒有耶 │ │跟黃金燕講什麼,因當天我太││ │ │ │ │ │B:是喔 │ │太很生氣對我說,我自己做了││ │ │ │ │ │A:別人在催我我│ │什麼我自己知道。我想我太太││ │ │ │ │ │急著走阿 │ │應該是打電話去罵人、罵的很││ │ │ │ │ │B:喔 │ │難聽,所以我才打電話去道歉││ │ │ │ │ │A:剛易婷也打電│ │。(你的毒品來源是不是黃金││ │ │ │ │ │話問我你是跑去│ │燕?為何你的太太會打電話去││ │ │ │ │ │哪你老婆怎找不│ │罵黃金燕?)【證人陳正龍不││ │ │ │ │ │到人 │ │回答】」「(你剛剛所述,你││ │ │ │ │ │B:斷訊 │ │是否有跟黃金燕買過毒品?你││ │ │ │ │ │ │ │是如何跟她購買,有無講任何││ │ │ │ │ │ │ │代號?)有,但沒有代號。」││ │ │ │ │ │ │ │「 (你們交易的地點有無固定││ │ │ │ │ │ │ │的地方?)交易的地點大都是││ │ │ │ │ │ │ │在工寮那邊比較多。」(原審││ │ │ │ │ │ │ │審理筆錄第29、31頁),證人││ │ │ │ │ │ │ │陳正龍的太太會檢查陳正龍的││ │ │ │ │ │ │ │手機,並且按通話記錄打電話││ │ │ │ │ │ │ │去罵黃金燕,可知黃金燕與陳││ │ │ │ │ │ │ │正龍間並不是金錢借貸或僱傭││ │ │ │ │ │ │ │關係,否則債務人的太太豈有││ │ │ │ │ │ │ │打電話罵債權人之理?又受僱││ │ │ │ │ │ │ │人的太太豈有打電話罵雇主之││ │ │ │ │ │ │ │理? │├──┼────┼───┼───────┼───────┼───────┼───┼─────────────┤│入 │7月23日 │07:03│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姐阿 │芬園鄉│聽譯文) ││ │ │ │ │ │A:恩 │笳老村│(1)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 │ │ │ │ │B:今天可以跟你│芬草路│ 日警詢時稱: ││ │ │ │ │ │ 借些錢嗎 │一段 │當天 (98年7月23日),我打電││ │ │ │ │ │A:我剛到這而已│188號 │話與黃金燕聯繫後,約10時45││ │ │ │ │ │B:試喔那我回去│62412 │分左右,我至我家 (芬園鄉嘉││ │ │ │ │ │ 後在打給你 │ │興村芬草路一段93巷)附近永 ││ │ │ │ │ │A:好 │ │清宮寺廟前農田工寮內向黃金│├──┼────┼───┼───────┼───────┼───────┼───┤燕購買毒品安非他命,以現金││入 │7月23日 │09:34│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3500元向黃金燕購買1小包 (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我差不多○○○鎮○○○○○道)的安非他命毒品 ││ │ │ │ │ │ 在半小時後再│芬草路│,交易時是黃金燕本人親自將││ │ │ │ │ │ 過去我開卡車│331之9│安非他命1小包交給我【卷4,││ │ │ │ │ │ 你等下再出來│號 │第128頁】。 ││ │ │ │ │ │A:恩 要借多少 │20611 │(2)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 ││ │ │ │ │ │B:一樣2000阿 │ │ 20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 │ │ │ │ │A:恩 │ │(檢察官提示譯文,並問:今 ││ │ │ │ │ │ │ │年6月23日10時45分左右,有 │├──┼────┼───┼───────┼───────┼───────┼───┤向黃金燕購買3500元安非他命││入 │7月23日 │10:29│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答:是,我和她電話聯絡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我在多跟│草屯鎮│完之後,確實有跟她購買安非││ │ │ │ │ │ 你借好了借35│芬草路│他命,地點在我家附近永清宮││ │ │ │ │ │ 00好了 │331之9│前的工寮內【卷4,第158 頁 ││ │ │ │ │ │A:好啦 │號 │】。 ││ │ │ │ │ │B:我現在要從大│20611 │(3)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中 ││ │ │ │ │ │ 村回去了 │ │ 結證稱: ││ │ │ │ │ │A:恩 │ │「(你先前在警詢、偵查中供││ │ │ │ │ │ │ │述,7月23日向黃金燕買35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地點是在││入 │7月23日 │10:45│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工寮?)有,我有這樣講過。││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 我到了 │草屯鎮│」(原審審理筆錄第30頁)佐││ │ │ │ │ │A:試喔 │芬草路│以左列譯文,陳正龍以暗語『││ │ │ │ │ │ │331之9│借些錢』『我在多跟你借好了││ │ │ │ │ │ │號 │,借3500好了』表示購買3500││ │ │ │ │ │ │20611 │元甲基安非他命,故被告黃金││ │ │ │ │ │ │ │燕98年7月23日販賣甲基安非 ││ │ │ │ │ │ │ │他命,事證明確,已可認定。│├──┼────┼───┼───────┼───────┼───────┼───┼─────────────┤│入 │8月1日 │04:22│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1)【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 姐阿 │草屯鎮│ 關監聽譯文】證人陳正龍 ││ │ │ │ │ │A:恩 │芬草路│ 於98年10月20日警詢時稱 ││ │ │ │ │ │B:你在那喔 │331之9│ : ││ │ │ │ │ │A:恩阿我在這阿│號 │當天 (98年8月1日),我打電 ││ │ │ │ │ │B:要錢喔 │20611 │話與黃金燕聯繫後,約14時50││ │ │ │ │ │A:要借多少 │ │分左右,我至我家 (芬園鄉嘉││ │ │ │ │ │B:一千就好 │ │興村芬草路一段93巷)附近永 ││ │ │ │ │ │A:恩你過來找我│ │清宮寺廟前農田工寮內【起訴││ │ │ │ │ │B:恩阿我等等要│ │書寫彰化田中鎮彰化客運總站││ │ │ │ │ │ 去上班了喔 │ │,宜再確認】向黃金燕購買毒││ │ │ │ │ │A:這麼早喔 │ │品安非他命,以現金2000元向││ │ │ │ │ │B:恩阿 │ │黃金燕購買1小包 (重量不知 ││ │ │ │ │ │A:恩好 │ │道)的安非他命毒品,交易時 ││ │ │ │ │ │ │ │是黃金燕本人親自將安非他命││ │ │ │ │ │ │ │1小包交給我【卷4,第130 頁││ │ │ │ │ │ │ │】。 │├──┼────┼───┼───────┼───────┼───────┼───┤(2)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入 │8月1日 │07:45│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南投縣│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 │ │ │0000-000000 │ │ │ │(檢察官提示譯文,並問今年││ │ │ │ │ │ 有在那嗎 │芬草路│8月1日14時50分左右,有向黃││ │ │ │ │ │A:不一定中午可│331之9│金燕購買2000元安非他命?) ││ │ │ │ │ │ 能有啦 │號 │答:是,交易地點在同一個工││ │ │ │ │ │B:斷訊 │20611 │寮內,交易金額為2000元【卷││ │ │ │ │ │ │ │4,第159頁】。 │├──┼────┼───┼───────┼───────┼───────┼───┤(3)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中 ││入 │8月1日 │07:46│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 結證稱: ││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我兩點多│芬園鄉│「(對於98年8月1日譯文,當││ │ │ │ │ │ 有嗎 │芬園段│天你說要跟黃金燕要借1千元 ││ │ │ │ │ │A:我盡量你看怎│199號 │,這是否是你要向她購買1千 ││ │ │ │ │ │ 樣在打電話過│24272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有何意見││ │ │ │ │ │ 來 │ │?提示並告以要旨)我那天我││ │ │ │ │ │B:恩好 │ │是跟黃金燕買1千元的甲基安 │├──┼────┼───┼───────┼───────┼───────┼───┤非他命,交易地點是在工寮。││入 │ │13:48│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原審審理筆錄第30頁)佐││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我下班暸│芬園鄉│以左列譯文,證人陳正龍表明││ │ │ │ │ │ 你走了嗎 │笳老村│要「一千」,被告黃金燕說「││ │ │ │ │ │A:我在等你阿 │芬草路│不一定,中午可能有」「我盡││ │ │ │ │ │B:喔好 │一段 │量,你看怎樣再打電話過來」││ │ │ │ │ │ │188號 │,經過努力調貨後,被告黃金││ │ │ │ │ │ │62412 │燕於13時48分譯文中說「我在│├──┼────┼───┼───────┼───────┼───────┼───┤等你」,雙方於14時46分以後││入 │8月1日 │14:46│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不久見面,是以證人所述當日││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姐阿還有在那│芬園鄉│購毒情節應堪採信,至證人陳││ │ │ │ │ │ 嗎 │芬園段│正龍於警詢、偵訊時陳稱交易││ │ │ │ │ │A:恩 │199號 │金額為2000元,與譯文內容不││ │ │ │ │ │B:我過去了喔 │24272 │符,是此次交易金額應以證人││ │ │ │ │ │A:恩好 │ │於原審審理時所陳之1000元較││ │ │ │ │ │ │ │可採信,從而此次被告販賣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價金1000元,事證││ │ │ │ │ │ │ │明確,已可認定。 │├──┼────┼───┼───────┼───────┼───────┼───┼─────────────┤│入 │8月5日 │05:30│黃金燕(黃姐) │陳正龍 │A:喂 │彰化縣│【警方提示本次及以下相關監││ │ │ │0000-000000 │0000-000000 │B:喂姐阿有在那│芬園鄉│聽譯文】 ││ │ │ │ │ │ 嗎 我過去找 │芬園段│(1)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 │ │ │ │ │ 你 │199號 │ 日警詢時稱: ││ │ │ │ │ │A:好阿 │24272 │當天 (98年8月5日),我打電 ││ │ │ │ │ │ │ │話與黃金燕聯繫後,約5時40 ││ │ │ │ │ │ │ │分左右,我至我家 (芬園鄉嘉││ │ │ │ │ │ │ │興村芬草路一段93巷)附近永 ││ │ │ │ │ │ │ │清宮寺廟前農田工寮內,向黃││ │ │ │ │ │ │ │金燕購買毒品安非他命,此次││ │ │ │ │ │ │ │以多少現金向黃金燕購買毒品││ │ │ │ │ │ │ │,我忘記了【卷4,第131 頁 ││ │ │ │ │ │ │ │】。 ││ │ │ │ │ │ │ │(2)證人陳正龍於98年10月20 ││ │ │ │ │ │ │ │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 │ │ │ │ │ │ │(檢察官提示譯文,並問:今 ││ │ │ │ │ │ │ │年8月5日5時40分左右,有向 ││ │ │ │ │ │ │ │黃金燕購買安非他命?)答: ││ │ │ │ │ │ │ │是,交易地點在同一個工寮內││ │ │ │ │ │ │ │,交易金額多少錢,我忘記了││ │ │ │ │ │ │ │,約1、3000元【卷4,第159 ││ │ │ │ │ │ │ │頁】。 ││ │ │ │ │ │ │ │(3)證人陳正龍於原審審理中 ││ │ │ │ │ │ │ │ 結證稱: ││ │ │ │ │ │ │ │「(對於98年8月5日譯文,當││ │ │ │ │ │ │ │天你早上5點多去找黃金燕, ││ │ │ │ │ │ │ │是否是跟她購買毒品?提示並││ │ │ │ │ │ │ │告以要旨)日期我忘記了,那││ │ │ │ │ │ │ │個工寮我常常去,那天是去做││ │ │ │ │ │ │ │什麼事情我忘記了。(你之前││ │ │ │ │ │ │ │在警詢、偵查中供述,8月5日││ │ │ │ │ │ │ │那天你是在工寮跟黃金燕交易││ │ │ │ │ │ │ │1千或是3千元?)我有這樣講││ │ │ │ │ │ │ │過,但是實際金額我忘記了。││ │ │ │ │ │ │ │」(原審審理筆錄第30頁) ││ │ │ │ │ │ │ │綜上,證人陳正龍雖於本院審││ │ │ │ │ │ │ │理時證稱忘記該日對話內容,││ │ │ │ │ │ │ │惟其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交││ │ │ │ │ │ │ │易經過,而證人陳正龍於警詢││ │ │ │ │ │ │ │、偵訊時所言,並非遭強暴、││ │ │ │ │ │ │ │脅迫而出於非任意性之陳述,││ │ │ │ │ │ │ │應可採信,是被告販賣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之犯行,已可認定,至││ │ │ │ │ │ │ │購買金額部分,基於罪疑惟輕││ │ │ │ │ │ │ │原則,爰採納證人歷次所陳述││ │ │ │ │ │ │ │最低金額,即以1000元認定之││ │ │ │ │ │ │ │。 │└──┴────┴───┴───────┴───────┴───────┴───┴─────────────┘

【附表6】行動電話及監聽資料┌────────────────────────────────┬───────────────────────────────┐│ 被告所使用之電話 │ 購毒者及受毒品者使用之電話 │├─────┬───────┬──────┬─────┬─────┼─────┬─────┬──────┬─────┬──────┤│號碼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號碼 │0000000000│①0000000000│0000000000│①0000000000││ │【A】 │ 【B】 │【C】 │【D】 │ │ │②0000000000│ │②00-0000000││ │(未扣案) │(扣案) │(扣案) │(扣案) │ │ │③0000000000│ │③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際使用者│黃金燕 │黃金燕 │黃金燕 │周寶宮 │實際使用者│張雄泉 │洪國峰 │蔡慶隆 │陳正龍 ││ │ │ │ │ │ │ │ │ │ │├─────┼───────┼──────┼─────┼─────┼─────┼─────┼──────┼─────┼──────┤│門號登記 │劉恭維 │何全芳 │韓益興 │周寶宮 │門號登記 │張雄泉 │①陳玉梅 │蔡慶隆 │①陳正龍 ││名義人 │ │ │ │ │名義人 │ │②洪國峰 │ │②陳順福 ││ │ │ │ │ │ │ │③吳旻修 │ │③陳正龍 │├─────┼───────┼──────┼─────┼─────┼─────┼─────┼──────┼─────┼──────┤│核准監聽 │①97.12.26至 │98.8.20至 │98.6.1至 │98.5.8至 │卷內相關譯│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期間 │ 98.2.20 │98.10.8 │98.9.25 │98.9.25 │文通話對象│【C】 │【C】(扣案) │【C】 │【C】(扣案) ││ │②98.3.4至 │ │ │ │ │(扣案) │ │(扣案) │ ││ │ 98.5.22 │ │ │ │ │ │ │ │ ││ │③98.5.25至 │ │ │ │ │ │ │ │ ││ │ 98.7.17 │ │ │ │ │ │ │ │ ││ │④98.7.24至 │ │ │ │ │ │ │ │ ││ │ 98.9.10 │ │ │ │ │ │ │ │ │├─────┼───────┼──────┼─────┼─────┼─────┼─────┼──────┼─────┼──────┤│ │①雲林地院97年│雲林地院98年│雲林地院98│雲林地院98│ │ │ │ │ ││ │聲監字第340號 │度聲監字第 │年度聲監字│年度聲監字│ │ │ │ │ ││ │、98年聲監續字│302號、聲監 │第183號、 │第152號、 │ │ │ │ │ ││ │第17號 │續字第223號 │聲監續字第│聲監續字第│ │ │ │ │ ││ │②雲林地院98年│ │147號、聲 │123號、聲 │ │ │ │ │ ││ │聲監字第63號、│ │監續字第 │監續字第 │ │ │ │ │ ││ │聲監續字第72號│ │177號、聲 │149號、聲 │ │ │ │ │ ││ │、聲監續字第90│ │監續字第 │監續字第 │卷內相關譯│98.7.8至98│98.6.2至 │98.6.2至 │98.6.7至 ││ │號 │ │205號 │180號、聲 │文通話期間│年8.31 │98.9.5 │98.8.7 │98.8.26 ││通訊監察書│③98年度聲監字│ │ │監續字第 │ │ │ │ │ ││文號 │第178號、聲監 │ │ │208號 │ │ │ │ │ ││ │續字第143號 │ │ │ │ │ │ │ │ ││ │④98年聲監字第│ │ │ │ │ │ │ │ ││ │264號、聲監續 │ │ │ │ │ │ │ │ ││ │字第190號 │ │ │ │ │ │ │ │ │├─────┼───────┼──────┼─────┼─────┼─────┼─────┼──────┼─────┼──────┤│備註 │同案被告黃金燕│同案被告黃金│被告黃金燕│被告周寶宮│ 備註 │㈠通訊監察│證人於警詢稱│證人警詢稱│證人於警詢稱││ │於警詢時稱使用│燕於警詢時稱│於警詢時稱│於警詢時承│ │譯文顯示簡│:門號①是我│:這個門號│:門號①是我││ │過這個電話 (卷│使用過這個電│使用過這個│認使用此門│ │訊中出現「│母親陳玉梅名│為我申請,│本人名義申請││ │2,第7頁)。於 │話 (卷2,第7│電話(卷2,│號已經10幾│ │姐打給我泉│義申請,門號│平日由我使│,平日都由我││ │偵訊時稱:這支│頁),於偵訊 │第7頁)於偵│年了 (卷1 │ │」等語 │②是我本人名│用 (卷4, │本人使用,電││ │電話使用較久,│時稱:這支電│訊時稱:這│,第2頁) │ │ │義申請且係我│第109頁) │話②是我家裡││ │約半年,是跟不│話使用沒幾天│支電話使用│ │ │㈡證人警詢│本人使用,有│ │的電話 ( 卷4││ │知名的人買的( │,是以1千元 │好幾個月,│ │ │稱:這個門│使我會向母親│ │,第127 頁) ││ │卷4,第11頁) │跟不知名的男│是以1千元 │ │ │號為我申請│借門號①之電│ │ ││ │ │子買的 ( 卷4│跟不知名的│ │ │,平日由我│話使用 (卷4 │ │ ││ │ │,第12頁) │男子買的( │ │ │使用 (卷4 │,第117頁) │ │ ││ │ │ │卷4,第12 │ │ │,第109 頁│ │ │ ││ │ │ │頁)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