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7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7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若第一審法院未予裁定駁回,仍送第二審法院時,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8月25日收受原審判決後,於99年9月3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字,原審法院即於99年9月8日以中院彥刑廉99訴1879字第89896號函請上訴人「於函到後20日內依法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上訴人於99年9月13日收受該通知函後,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訴人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證書、上訴人之刑事上訴狀、前揭補正函、上訴人收受該補正函之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足徵上訴人雖以上訴狀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經原審通知於函到20日內應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人收受該通知函後,已逾20日期間,仍未補正。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上訴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王 義 閔法 官 李 秋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