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政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裁定羈押,茲羈押期間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政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陳 如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