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強制性交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法 官 許 冰 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