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0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羈押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20日裁定(99年度易字第 96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抗告人甲○○抗告意旨略以:因渠身體罹患糖尿病、左眼血管破裂嚴重出血、視力全盲等有多種疾病不適合羈押,且所犯並非重罪,渠亦無逃亡之虞,請改以限制住居方式,准予撤銷羈押等語云云。
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又無任何證明資料足以證明其患病,所請限制住居以代替羈押,自難准許,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胡 森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