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3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7年8月29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7405號函示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因而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法 官 江 錫 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