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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0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 4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 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7年 8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740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 5月25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49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