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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 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 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 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且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 3亦明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8年7月底 │98.08.2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0788號 │98年度偵字第20788號 │ ││ │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 ││ │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6.10 │99.6.10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 │ │ ││定├─────────┼──────────┼──────────┼──────────┤│判│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 ││ │ │ │ │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6.10 │99.6.10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 │├───────────┼──────────┼──────────┼──────────┤│備註 │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7994號 │7994號(高股)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