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且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亦明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昭 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公平交法 │背信 │ │├────────┼──────────┼──────────┼─────────┤│宣 告 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6.03.15 │96.06.29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續字│臺中地檢97年度調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84號 │第488號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523 │ ││事│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8.17 │ 98.11.25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7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523 │ ││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9.21 │ 98.11.2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 │12745號(已執畢) │15528號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