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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羈押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羈押處分撤銷。

甲○○以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為無期徒刑與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 548號執行羈押在案。㈡茲被告因右眼角膜移植術後,目前排斥發作,需長期就診以調整藥量,繼續門診追蹤。且被告有固定住居所,犯後已坦承全部販賣第

二、三級毒品犯行,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利接受治療等語,並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一份為證。

二、本院經調取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 54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閱,及審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所載意旨後,認被告有撤銷羈押之原因,爰將原羈押處分撤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胡 森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