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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 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 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 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 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 6月者,亦適用之」,且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 3亦明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共54次) │ │├───────────┼──────────┼──────────┼──────────┤│犯 罪 日 期 │98.04.14 │96.07.12~97.05.20 │ │├───────────┼──────────┼──────────┼──────────┤│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6445號 │96年度偵字第28490、 │ ││ │、19569號 │28491、28855、28547 │ ││ │ │、26302、28554、2855│ ││ │ │8、28551、28544、285│ ││ │ │57、26041、28560、17│ ││ │ │768、28565、28561、 │ ││ │ │18155、28571、29728 │ ││ │ │、28572、28546、2856│ ││ │ │4、28570、27727、241│ ││ │ │20、19887、21825、19│ ││ │ │062、97年度偵字第335│ ││ │ │2、2261、411、1114、│ ││ │ │4209、4210、8820、88│ ││ │ │21、8822、13523號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8年度沙簡字第5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65 │ ││ │ │ │號、99年度上易字第68│ ││ │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0.21 │99.05.13 │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8年度沙簡字第59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65 │ ││ │ │ │號、99年度上易字第68│ ││ │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11.24 │99.05.13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 │├───────────┼──────────┼──────────┼──────────┤│備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5194號 │7010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