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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5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7月40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27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