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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5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3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已知悔悟,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8月11日法矯字第0999032068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8月19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410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