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甲○○因犯準強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 │├────────┼──────────┼──────────┼──────────┤│罪 名 │共同犯準強盜罪 │強盜罪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犯罪日期 │97.09.23 │97.09.23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4329號 │第24329號 │ ││ │ │ │ │├─┬──────┼──────────┼──────────┼──────────┤│最│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00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實├──────┼──────────┼──────────┼──────────┤│審│判決日期 │98.07.16 │98.12.31 │ │├─┼──────┼──────────┼──────────┼──────────┤│確│法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009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8.12.17 │99.03.25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註 │臺中地檢99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 │ ││ │執字第2172號 │執字第4457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