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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17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6月23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005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8年3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陳 如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