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2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減處之有期徒刑及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聲請人甲○○(下稱聲請人)因犯侵占等罪,經鈞院判決後(99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判決),就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執字第11302號案件通知聲請人應到案執行有期徒刑3月,惟原判決主文就上開有期徒刑 3月部分,未一併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且聲請人因尚有 2名子女就學中,需聲請人照顧,顯因家庭等關係,執行有困難,爰聲請鈞院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且若諭知 6月以下有期徒刑,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 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 83年度台抗字第 133號裁判要旨參照),至於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如先行確定,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易科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有案,法院自可於此時依法為適當之諭知(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05074號函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甲○○因犯侵占、詐欺、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在案,有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刑事判決可稽。聲請人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減處之有期徒刑及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未逾六月,且因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而聲請人另犯之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現則上訴第三審審理中,茲聲請人聲請就已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所減處之有期徒刑及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無不合,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附表: 不得上訴三審業經確定部分┌──┬───────────┬──────┬────────────┐│編號│犯罪事實 │犯罪時間 │ 所犯罪名及科刑 │├──┼───────────┼──────┼────────────┤│1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民國(下同)│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 │號判決書之附表五編號11│95年11月10 │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 │日 │參月。 │├──┼───────────┼──────┼────────────┤│2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5年11月間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1 │ │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3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5年12月30日│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2 │ │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又拾伍日。 │├──┼───────────┼──────┼────────────┤│4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6年1月11日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3 │ │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5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6年初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4 │ │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6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6年3月9日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5 │ │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又拾伍日。 │├──┼───────────┼──────┼────────────┤│7 │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7 │96年4月27日 │甲○○犯詐欺罪,處有期徒││ │號判決書之附表六編號6 │ │刑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