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普通侵占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普通侵占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肆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普通侵占二罪,業經鈞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27日確定。因其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原則,及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標準,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定有明文。
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受刑人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就刑法第41條第2項部分而言,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已明文規定其適用新舊法之標準為:「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5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又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7月1日施行」,故於95年7月1日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亦即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仍得予以易科罰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普通侵占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經減刑後均未逾6個月,並已定其應執行刑(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惟未就普通侵占二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因該部分已判決確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並無不當,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罪 名 │ 普通侵占罪 │ 普通侵占罪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92年間 │ 92年間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1422│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1422││年 度 案 號 │號、第1433號 │號、第1433號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最│ │ │ ││後├────────┼────────────┼────────────┤│事│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 │ 99.04.27 │ 99.04.27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確│ │ │ ││定├────────┼────────────┼────────────┤│判│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509號 ││決│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5.21 │ 99.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