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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2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古亞權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99年度重上更㈣字第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亞權(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自民國91年11月29日經原審裁定羈押,至今已8 年餘,如今前妻李嘉韻罹患肺腺癌末期,目前癌細胞已擴散至腦部及骨頭,隨時有病逝之可能,法律不外乎人情,為此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成全癌末病危妻祈求見被告最後一面之心願等語。

二、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9年7 月9 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99年10月9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被告所犯刑法第347 條第1 項之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 款之強盜而擄人勒贖等罪,均係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羈押之事由。本院考量被告經原審法院及本院歷次審理後,皆認定被告確犯擄人勒贖、強盜而擄人勒贖等重罪,並經本院前次更審(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8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在案,被告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已非同以往,且本案目前尚在本院審理中,全案尚未確定,本院認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被告聲請意旨以其前妻罹患肺腺癌末期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其處境固值同情,然尚非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此外被告又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綜上,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陳 慧 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