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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2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健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健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林健良犯傷害致人於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曾 佩 琦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健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傷害致人於死 │強制性交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98.01.22 │98.04.15 │98.04.15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少連偵│苗栗地檢98年度少連偵││年 度 案 號 │10476號 │字第37號 │字第3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 │9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9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9.05.12 │ 99.06.22 │ 99.06.22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13號│99年度台上字第6177號│99年度台上字第6177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8.12 │ 99.10.07 │ 99.10.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10166號 │2944號 │2944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