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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22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聲明異議人即 受 刑人 韓桂欽上列聲明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韓桂欽於民國79年至83年間涉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83年2月22日入監執行,91年10月15日假釋出監,假釋中,因他案於92年6月11日迄92年12月18日(計6月又8日)遭羈押,受刑人則因他案為法務部以94年3月15日法矯字第0940006836號處分撤銷其假釋,該他案後經無罪確定。嗣於96年7月4日公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附表編號5,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為18年4月,扣除受刑人假釋前已執行之9年11月又3日,計算應服殘刑8年4月又27日。然刑法第79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受刑人於假釋中因他案遭羈押6月又8日,他案後經無罪確定,自應計算於假釋期內,於應執行之殘刑中折抵扣除,且附表編號5,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4月,亦應扣除。本件執行檢察官未本於職權將因他案遭羈押6月又8日及附表編號

5 ,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有期徒4月,於應執行之殘刑中扣除,難謂其執行指揮為適法而無不當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9號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移送執行後,檢察官指揮執行,認減刑後應執行殘刑8年4月又27日,其刑期起算日期為94年9月30日,執行期滿日期為103年2月25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減更振字第6964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於83年2月22日入監執行,於91年10月15日假釋出監

(在監執行期間為8年7月又24日、羈押日數140日、假釋前縮刑日數324日,實際已執行日數為9年11月又3日),於92年6 月11日迄92年12月18日(計6月又8日)因他案遭羈押,其後無罪確定,惟受刑人為法務部91年9月25日,法矯字第0910032309號核准之假釋,經法務部於94年3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40006836號處分撤銷該假釋,受刑人就撤銷假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聲字第1673號刑事裁定駁回其異議,受刑人提起抗告,業經最高法院96年2 月1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33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按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刑法第79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假釋中」係指假釋後,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然假釋經撤銷後,其效力溯及失效,檢察官應據以指揮執行殘刑,且該條文係指假釋期間之計算,與刑期之折抵無關,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謂其因他案羈押期間應計算於假釋期間內折抵本案應執行殘刑,惟查受刑人之前開假釋業經撤銷,則無從於「假釋中」計算假釋期間,且受刑人因他案遭羈押處分之期間,雖與上開假釋未經撤銷前期間重疊,實與計算本案應執行殘刑無涉。至於受刑人因他案遭羈押,後經無罪確定,該羈押處分之救濟,應循他法律途徑為之,非得本院在本案所得審究,附此敘明。

㈢受刑人於聲明異議意旨另稱附表編號5,已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之有期徒刑4月,應於本案執行殘刑中扣除。查本案受刑人於91年10月15日假釋出監時,其實際已執行日數為9年11月又3日(在監執行期間為8年7月又24日、羈押日數140 日、假釋前縮刑日數324日),其中羈押日數140日之計算為:

⒈81年11月28日押1日又82年6月19日押1日,共2日、⒉已執行有期徒4月(82執更1735麻藥)、⒊83年2月4日至83年2月21日押18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執更鈞字第825號、85年執更均字第241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本案關於附表編號5之罪,處有期徒刑4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執更鈞字第825 號執行指揮書已載明於羈押及折抵日期項中,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本案殘刑時,並未一併指揮執行,自無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即屬無據,為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非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 │肅清煙毒條例持有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2年4 月 │有期徒刑1年4 月 │├──────┼─────────┼──────────┼───────────┤│犯 罪 日 期 │82.12.6 │83.2.3及83.2.4 │82.4.1 │├──────┼─────────┼──────────┼───────────┤│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83年度偵字│台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10771號 │2912號 │22770號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85年上重更一字第1 │85年上訴字第399號 │83年上訴字第2003號 ││實│ │號 │ │ ││審├────┼─────────┼──────────┼───────────┤│ │判決日期│85.4.24 │85.5.1 │83.7.19 │├─┼────┼─────────┼──────────┼───────────┤│確│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85年上重更一字第1 │85年上訴字第399號 │83年台上字第5499號 ││決│ │號 │ │ ││ ├────┼─────────┼──────────┼───────────┤│ │判決確定│85.4.24 │85.5.1 │83.10.5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第1項 │1項 │7條第4項 │├──────┼─────────┼──────────┼───────────┤│合於96年罪犯│第3條第1項第7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3條第1項第4款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拘役或罰金金│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備註 │1、2係數罪併罰 │1、2係數罪併罰 │3-5係數罪併罰 │└──────┴─────────┴──────────┴───────────┘┌──────┬─────────┬──────────┐│編 號│ 4 │ 5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 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79年間某日起至 │81.11.26起至81.11.27││ │81.11.27止 │止 │├──────┼─────────┼──────────┤│偵查 (自訴) │台中地檢81年度偵字│台中地檢81年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第20694號 │20694號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82年上訴字第3370號│82年易字第2037號、82││實│ │ │年聲字第2200號 ││審├────┼─────────┼──────────┤│ │判決日期│82.10.26 │82.8.2 │├─┼────┼─────────┼──────────┤│確│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82年上訴字第3370號│82年易字第2037號、82││決│ │ │年聲字第2200號 ││ ├────┼─────────┼──────────┤│ │判決確定│82.10.26 │82.9.15 ││ │日期 │ │ │├─┴────┼─────────┼──────────┤│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第1項 │之1條第2項第4款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拘役或罰金金│ │ ││額或褫奪公權│ │ ││期間 │ │ │├──────┼─────────┼──────────┤│備註 │3-5係數罪併罰 │編號3-5罪併罰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