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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6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7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業於97年1月3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逾一年六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3月16日法矯字第0999007219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3月3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153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憑,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陳 欣 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