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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6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9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56 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 個月有期徒刑,原裁定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現第8 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認為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

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合先敘明。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

585 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事判決、98年度聲字第1100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洪 曉 能法 官 陳 慧 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 │ ││ │期徒刑5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2日 │96年8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4785號 │第3977號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8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8.31 │97.02.19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585號 │96年度上訴字第317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9.26 │97.04.21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5098號(已執行完畢) │3263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