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業於97年3月2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1月7日法矯字第0980053538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月26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049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憑,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