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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刑後強制工作二年確定,聲請人以受刑人身分向本院聲請強制工作免予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五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及刑後強制工作二年(依據修正前刑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確定,此情固有被告之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惟關於上開刑後強制工作之免予執行,無論依據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之規定,均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之權限(如受刑人認為自己符合刑後強制工作免予執行之標準,亦應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本於執行指輝之權限為適當之處理)。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之身分向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依據,應予駁回,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法 官 廖 柏 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