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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字第 8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上列受處分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4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99年4月8日法矯字第0999011824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4月26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18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簡 源 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