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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減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業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1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拾玖年),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茲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應予淮許,而附表編號2、3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 金 全法 官 劉 登 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謝 雅 惠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 名 │ 恐嚇危害安全 │強盜擄人勒贖 │ 加重強制性交 ││ │ │ │ │├────────┼─────────┼─────────┼─────────┤│宣告刑(保安處分/│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4年8月 │有期徒刑9年 ││褫奪公權)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月15天 │不符合 │不符合 ││ │ │ │ │├────────┼─────────┼─────────┼─────────┤│犯罪日期年月日 │94.04.13~94.04.14│94.04.13~94.05.04│94.04.13~94.04.14││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年 度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8249號│94年度偵字第8249號│94年度偵字第8249號││ │ │ │ │├─┬──────┼─────────┼─────────┼─────────┤│最│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288│95年度上更(一)字│95年度上更(一)字││ │ │號 │第371號 │第371號 ││實├──────┼─────────┼─────────┼─────────┤│審│判決日期 │95.09.07 │96.04.12 │96.04.12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定├──────┼─────────┼─────────┼─────────┤│判│案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288│96年度台上字第3416│96年度台上字第3416││ │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5.09.07 │96.06.28 │96.06.28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 │ │3款 │1款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不符合 ││條例 │ │ │ │├────────┼─────────┼─────────┼─────────┤│備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第12343號 (羈押日 │第1509號 (應執行刑│第1509號 (應執行刑││ │折抵刑期執畢) │19年、執行中) │19年、臺中監獄執行││ │ │ │中、矩股、 ││ │ │ │113.08.05執畢)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