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宣告之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3之罪已減之刑及附表編號4之罪所宣告不予減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國幣條例等四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該四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之罪已減之刑及附表編號4之罪所宣告不予減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法 官 李 秋 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脫逃 │ 贓物 │ 偽證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已減││ │ │ │ 刑) │├────────┼───────┼────────┼─────────┤│犯 罪 日 期│ 92.01.29 │ 91年7月間 │ 93.01.15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2年度│南投地檢92年度 │南投地檢93年度 ││年度及案號 │偵緝字第60號 │偵緝字第60號 │偵字第3560號 │├───┬────┼───────┼────────┼─────────┤│最 後│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事實審├────┼───────┼────────┼─────────┤│ │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 │94年度訴字第86號 ││ │ │663號 │663號 │ ││ ├────┼───────┼────────┼─────────┤│ │判決日期│ 93.12.14 │ 93.12.14 │ 95.08.17 │├───┼────┼───────┼────────┼─────────┤│確 定│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判 決├────┼───────┼────────┼─────────┤│ │案 號│93年度上訴字第│93年度上訴字第 │94年度訴字第86號 ││ │ │663號 │663號 │ ││ ├────┼───────┼────────┼─────────┤│ │確定日期│ 94.01.10 │ 94.01.10 │ 95.09.0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61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 │├────────┼───────┼────────┼─────────┤│減刑後徒刑等期間│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已減 ││ │ │ │ 刑) │├────────┼───────┼────────┼─────────┤│備 註 │南投地檢94年度│南投地檢94年度 │南投地檢96年度 ││ │執更字第193號 │執更字第193號 │執減更字第16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妨害國幣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91年4、5月間起│ │ ││ │至92年3月7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2年度│ │ ││年度及案號 │偵緝字第60號 │ │ │├───┬────┼───────┼────────┼─────────┤│最 後│法 院│ 中高分院 │ │ ││事實審├────┼───────┼────────┼─────────┤│ │案 號│96年度重上更三│ │ ││ │ │字第135號 │ │ ││ ├────┼───────┼────────┼─────────┤│ │判決日期│ 97.01.17 │ │ │├───┼────┼───────┼────────┼─────────┤│確 定│法 院│ 中高分院 │ │ ││判 決├────┼───────┼────────┼─────────┤│ │案 號│96年度重上更三│ │ ││ │ │字第135號 │ │ ││ ├────┼───────┼────────┼─────────┤│ │確定日期│ 97.02.12 │ │ │├───┴────┼───────┼────────┼─────────┤│所 犯 法 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 │ ││ │例第3條第1項 │ │ │├────────┼───────┤ │ ││減刑後徒刑期間 │有期徒刑8年6月│ │ ││ │(不符減刑) │ │ │├────────┼───────┼────────┼─────────┤│備註 │南投地檢97年度│ │ ││ │執他字第16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