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偽造有價證券、業務侵佔、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3之詐欺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之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 1、2 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 95 年 7 月 1 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上開新、舊法律規定之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胡 森 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禎 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偽造有價證券 │ 業務侵佔 │ 詐欺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2年5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0 年間某日、90 年 │ 89 年 7 月 12、 │89 年 11 月 17 日及 ││年 月 日 │10 月間某日 │ 13、17日 │89 年 11 月 18 日及 ││ │ │ │89 年 12 月16、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94 年度偵 │ 彰化地檢90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 90 年度偵字││年 度 案 號 │ 續一字第 15 號 │ 第4522號 │第 2530 號 │├─┬─────────┼──────────┼──────────┼──────────┤│最│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 97 年度上更(一) │ 91年度上易字第694 │ 91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 │ 字第 285 號 │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8年1月21日 │ 91年5月14日 │ 91年5月28日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 99 年度台上字第 │ 91年度上易字第694 │ 91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 │ 4839 號 │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99年8月5日 │ 91年5月14日 │ 91年5月28日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符合 │ 不符合 │ 第2條第1項第3款 ││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2年5月 │ 有期徒刑8月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臺中地檢 99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 91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 92 年度執字││ │第 9773 號(本件係假│第 2014 號(彰檢 92 │第 502 號(本件經中 ││ │釋前所犯,減刑定刑後│執更 612 編號 2-3 減│高分院 91 再 4 號再 ││ │重核或註銷前案假釋)│刑前定執行刑 3 年 7 │審上訴駁回)(彰檢 ││ │ │月) │92 執更 612 編號 2-3││ │ │ │減刑前定執行刑 3 年 ││ │ │ │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