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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聲減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阮永勝.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聲減字第62號),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為如附表所載。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唐 光 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保 安 處 分 / │ │ │ ││ 褫 奪 公 權 )│ │ │ │├────────┼──────────┼──────────┼───────┤│犯 罪 日 期│81年10月間~81.11.05│86年1月中旬至86年6月│ ││年 月 日│ │10日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8374號 │12717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86年度上易字第295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82.10.21 │ 86.11.18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86年度上易字第295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82.10.21 │ 86.11.18 │ │├─┴──────┼──────────┼──────────┼───────┤│所 犯 法 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9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條第3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第2條第2項但書 │第2條第2項但書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罰金,以新台幣1,000 │ ││公權期間 │ │元折算1日 │ │├────────┼──────────┼──────────┼───────┤│備 註│臺中地檢83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88年度執緝字│ ││ │第315號(單獨執行) │第192號(單獨執行)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