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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重上更(三)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5號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進林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林泓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熊世昌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寶倉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91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1651、22182、22809號,併辦案號:88年度偵字第2451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鍾進林、吳寶倉部分及熊世昌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鍾進林、熊世昌均犯共同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再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吳寶倉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叄年,減為有期徒刑叄年,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

一、吳寶倉於民國(下同)78年間任職於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臺中縣公有建築工程審查、督導之擬議事項、建築工程之施工、檢驗、協調、處理之擬議事項、地上建築物之查估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為其法定職務,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當時之台灣省台中縣政府,而具有上開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而王秋生(已歿,業經本院就最高法院發回部分為不受理判決確定)以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鍾進林雖不具建築師或土地代書之資格,惟自67年間起,即在臺中縣豐原市○村路135號開設「仟益土木包工業」,並兼辦代客繪製建築設計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跑件等業務;熊世昌則自69年3月3日起,在臺中縣豐原市○○里○○街69巷13號開設「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為依建築師法規定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王秋生、鍾進林、熊世昌等3人均係從事上開業務之人。

二、王秋生於00年間擇定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段第1231、12

33、1234、1235、1238、1239、1240、1241及1242等地號都市計畫內「市四」預定地上(即位於豐原市○○路、豐東路85巷、向陽路、向陽路376巷等四條道路交匯形成之長方型土地),興建民有聯合大市場建築物販賣營利,其規劃之市場包含綜合市場大樓一棟及四週透天店舖等建築物。73年12月下旬,王秋生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達成協議,由全部土地所有權人以合建方式共同委託王秋生興建包含3層樓透天店舖52間及地下1層、地上6樓(第6樓實際建築面積僅3分之1,俗稱5樓半)之綜合市場大樓1棟,雙方並約定興建完成後由王秋生分得3樓透天店舖10餘間及綜合市場大樓全棟建築物所有權。

㈠上開民有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其全部建築物工程造價為新臺幣(下同)693萬4千元,屬一定金額以上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建築法第16 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由建築師設計、監造,並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但因王秋生與中部地區之建築師不熟,經友人介紹認識從事俗稱「跑照」之辦理建築執照請領事宜之鍾進林後,依總工程造價百分之2計算之設計費用,委由鍾進林代覓「聯合大市場」建物設計簽證監造之建築師及承造工程之營造廠商,並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請領建築執照等相關建築許可事宜。上開民有聯合市場建築物依法應由營造業承造,而王秋生為節省工程成本,竟委託鍾進林以不詳代價借用(俗稱借牌)以「許陳惜」為負責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文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文銓營造公司)名義擔任承造人,實際上則由王秋生自行鳩工興建。

㈡鍾進林係臺中縣豐原市○村路135號「仟益土木包工業」之

負責人,明知依內政部74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302136號函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建築師事務所從業技術人員。」仍自行招攬並繪製建築圖設計案後,再給付總工程造價百分之1至百分之1.5之代簽證送件費用代價,委由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交建築師公會審核,並曾以此方式與位於豐原市依法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熊世昌為業務合作;而鍾進林在接受王秋生委託後,除依循上開合作模式委請熊世昌建築師為其所承攬及繪製設計建築案簽證,並擔任監造人外,並自74年3月間起,指示其所聘僱之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71張(包含3樓透天店舖及6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 所示),並另行委請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如附表一編號119至127所示)。又因王秋生所擬興建之民有聯合市場中棟綜合市場大樓為5層以上之建築物,且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及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64條之規定須檢附「結構計算書」及「地質鑽探報告書」,鍾進林即委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針對民有聯合市場中棟6層(第6樓實際建築面積約3分之1,俗稱5樓半)綜合市場大樓進行結構計算,於74年6月3日完成(RUNNING DATE:19856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並委請「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彙整成卷後,再交由熊世昌建築師簽證。

㈢鍾進林於74年11月27日檢附上開已由熊世昌簽證之建築物結

構計算書、工程圖說、建築師簽證表及申請書等相關圖說文件,並以王洪桂女等181戶為起造人,持向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經審查後於75年3月21 日同意發給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並規定竣工期限為77年5月31日以前(如附表二編號29、31及42所示),核准興建之建築物為(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71張〔包含3樓透天店舖及6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⒈三層樓透天店舖部分:以鋼筋混凝土建造(即R‧C造),

核准建築地下一層(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每間地下室各自獨立互不相通)、地上3層之建築物共計52間,門牌號碼分別為:

⑴豐原市○○路87號至125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20間。

⑵豐東路85巷2、14、16、18、20號房屋5間。

⑶向陽378號至402號(雙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13間。

⑷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單數門牌號碼)成排房屋計14間。

⒉中棟6層綜合市場大樓部分:係以鋼筋混凝土建造,門牌

號碼豐原市○○路392號,位於上開連棟透天3樓店舖房屋中央位置,核准建築地下1層、地上6層建築物,其中第6層樓僅核准興建605.23平方公尺,佔全層面積約3分之1,而各樓層用途分別為:

⑴地下室避難室及停車位。

⑵1樓攤位。

⑶2、3樓電影院。

⑷4、5樓補習班。

⑸6樓托兒所及倉庫。

另屋頂突出部分則為梯間(樓梯、電梯),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⒊王秋生則於售屋廣告統稱上開建築物為豐原市「聯合大市場」。

三、王秋生與其妻王洪桂女(業經前前審判刑確定)及鍾進林均明知「聯合大市場」建築物,係由王秋生自行鳩工興建,「文銓營造公司」僅借牌而名義上擔任承造人,並未實際承攬該建築物任何工程之施作;而熊世昌雖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然未曾至工地現場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執行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及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

㈠王秋生、王洪桂女、鍾進林及熊世昌等人,竟共同基於犯意

之聯絡,取得上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後,即自75年4月29日起至76年5月25日止,由鍾進林將承造人不實之事項連續登載於:

⒈起造人王洪桂女等人應會同承造人「文詮營造公司」及監

造人熊世昌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開工申請書」(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

⒉承造人「文詮營造公司」應會同監造人熊世昌於業務上所

應製作之「放樣勘驗」、「基礎勘驗」、「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由熊世昌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熊世昌」之印章(俗稱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勘驗(詳細項目如附表四所示中以「文銓營造公司」名義申請者),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由文銓營造公司所營造,而監造建築師熊世昌有確實督導承造人文銓營造公司依照原核准圖說施工,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

㈡嗣於76年5月間,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等人承前開犯

意之聯絡,另行借用以陳聖哲為負責人之「新工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新工營造公司)名義,變更擔任承造人,均明知上開承造人之變更係虛偽不實,竟由鍾進林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變更承造人申請書,再由熊世昌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熊世昌」之印章(俗稱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變更承造人,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為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而以

76 年5月27日76建管字第68369號函(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執照NO:2卷第38頁)同意備查(如附表一編號36、附表二編號9所示),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將由文銓營造公司變更為新工營造公司繼續營造,而監造建築師熊世昌有確實督導承造人之變更,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

四、王秋生原即經營土木營造及建築房屋銷售為業,熟識泥作、灌漿小包商李正義、張木成及高明泉等人,自忖可鳩工興建「聯合大市場」建築物,乃以借牌方式自行找來小包商及工人施作工程,且其自認為對工程很內行,亦由其指導工人施作建築物樑柱、鋼筋、水泥灌漿及地基結構基樁等項工程。

而熊世昌身為建築師,明知依建築師法第18條規定(公訴人誤載為建築法第18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⑴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⑵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⑶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⑷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之規定,然卻始終未至「聯合大市場」工地現場,履行其義務。迄76年6月1日止,「聯合大市場」三樓透天店舖部分計有27間房屋先行竣工,由鍾進林跑件申請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發給部分使用執照(如附表一編號29至33所示),3樓透天店舖另25間及中棟綜合市場大樓則尚未完工,其中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興建地下室(〔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地下室基礎於75年7月22日勘驗〕、〔如附表四編號22所示,地下室頂版於75年12月13日勘驗〕)、一樓攤位及一樓頂版(如附表四編號24所示,於76年1月15日勘驗),2樓以上則因王秋生採取「先售後建」方式籌資興建,因承買人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乃自動停工(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備案)。迨77年5、6月間,適逢我國房地產景氣空前盛況,上開2樓綜合市場大樓1樓攤位及2樓以上樓層陸續售出,王秋生始於停工年餘後復鳩工接續興建。其間,王秋生、王洪桂女、鍾進林及熊世昌等人復共同承前開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76年6月16日起,連續以前開方法,由鍾進林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應會同監造人熊世昌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由熊世昌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事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熊世昌」之大小章後,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勘驗(詳如附表四所示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申請勘驗者),致主管建築機關臺中縣政府誤認「聯合大市場」確係由新工營造公司所營造,而監造建築師熊世昌有確實督導承造人新工營造公司依照原核准圖說施工,足以生損害予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嗣因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原核准竣工期限(77年5月31日)屆至,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即以新工營造公司之名義於77年5月16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7、附表三編號80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7年11月30日竣工,復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於77年10月28日申請展期竣工(如附表二編號28、附表三編號81 所示),經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同意展延至78年5月31日竣工。

五、王秋生、王洪桂女二人均明知臺中縣政府發給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對於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核准興建6層樓,其中第6層核准興建面積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3分之1,其餘3分之2部分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其2為把握彼時售屋熱賣景氣機會,竟超賣預售牟利,分別於:⑴77年6月11日以每建坪(1坪為3.0579平方公尺)3萬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六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予張貞婉,價款1800萬元。⑵77年12月13日與廖李玉惠、李淑華共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每建坪3萬5千元之價格預售綜合市場大樓第七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價款2100萬元,並約定可由買受人自由指定該樓層用途,王秋生則承諾負責辦理變更登記,另售予廖李玉惠、李淑華之第7層樓建物不動產買賣契約中,更特別約定「有關建材施工說明依照6樓圖說辦理」。王秋生即在未重新檢討計算結構應力及結構元件斷面、尺寸,且缺乏綜合市場大樓第6層樓全層及第7層樓之「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足以憑按圖施工,更在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照執照下,擅自動工將綜合市場大樓增建至7層樓,於78年6月13日以前完成第6層樓頂(如附表四編號43所示,於78年4月10日即申請臺中縣政府勘驗6樓版配筋勘驗),78年8月21日以前完竣第7層樓頂工程;另前因欠缺資金興建而未完工之3樓透天店舖25間房屋,亦於78年3月15日申報竣工,並於78年5月26日申請該25戶之部份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所載竣工日期,於78年6月20日核發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於78年5月26日以新工營造公司名義申請部份使用執照)。然王秋生及王洪桂女均知悉大樓增建部分並未申請臺中縣政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係擅自建造之違章建築,倘日後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而有遭強制拆除之危險,屆時恐須負擔違約退款之民、刑事責任。因此,渠等2人除與鍾進林商議辦理變更設計,並委託鍾進林於前述三樓透天店舖25間房屋申報竣工請領部分使用執照時,併申請辦理綜合市場大樓變更設計外,復向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使用執照承辦人江平青(另行偵辦)多次請託,請其協助依建築法第39條但書(按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1次報驗。」)規定1次報驗辦理使用執照併申請將大樓變更設計至7層樓,惟江平青因知悉「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核准興建之建築物高度僅為6層,其中第6層樓核准興建之面積亦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3分之1,其餘3分之2部分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因建築物之「高度」(原設計第1層至第6層〔3分之1〕之高度為每一層3.2公尺,變更設計後每一層為3.6公尺,擅自搭蓋後第6層高度為3.6公尺,另第七層高度亦為3.6公尺)及「面積」(第六層〔3分之1〕面積為605.23平方公尺,蓋滿後第6層增加1014.74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增加至7層樓(第7層面積增加2015.97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涉及增加樓層及結構變更問題,非屬建築法第39條前段變更設計範圍,故未核准,鍾進林先後3次(即於78年2月25、3月20日、4月24 日)申請部分使用執照併申辦綜合市場大樓變更設計,均未獲許可。此時,臺中縣政府所核發之上開75建管建字第996 號建造執照二次展期後之竣工期限即將屆至(78年5月31日,如附表二編號28所示),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三人,遂擬先請領3樓透天店舖2部分使用執照後,再依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層或以原建照(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領為由,重新對包含無建造執照而擅自動工興建至7層樓部分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請領建造執照。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8年6月20日江平青簽報核准發給3樓透天店舖25間房屋部分使用執照(如附表二編號1、4、附表三編號86所示)後,王秋生及洪桂女即採取以原建照(75建管建註銷字第996號建造執照)逾期為由,擬重新對已擅自動工興建至7樓頂版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請領建造執照,以避免擅自增建部分遭強制拆除,且需負違約退款賠償責任,一方面由張慧玲多次陪同王洪桂女前往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與時任該局建管課建造執照業務承辦人吳寶倉協商,另一方面則指示鍾進林辦理申請重領建照相關程序,且仍繼續動工興建,以如期取得該大樓第6、7層樓承購戶之分期款項,其情形如下:

㈠鍾進林明知王秋生、王洪桂女2人超賣並擅自動工興建之第

6、7層樓部分建築物,無法辦理變更設計增加樓層,且屬無法辦理補照手續之「實質違建」,惟在王秋生之指示下,仍配合辦理重領建照事宜,並於78年8月1日掛號申請重領「聯合大市場」7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此時,適有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電話檢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搶蓋違章建築情事,豐原市公所即查報本建築物為實質違建,鍾進林即告知王秋生應自行想辦法,或找承辦人吳寶倉溝通,王秋生聞訊後,積極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人員尋求協助解決方案,並徵詢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意見後,提供一紙以手寫之申請書範本,要求鍾進林依照該範本抄錄後,向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提出申請,鍾進林隨即請其聘僱職員依該範本繕製內容為「受文者:臺中縣政府。主旨:申請註銷豐原市○○路聯合市場中棟大樓頂樓違建案。說明:為(空白)中棟大樓頂樓違建其建物簷高(空白)公尺,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請准予註銷。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鑑定書乙份。」之申請書後交給王秋生,以供王秋生辦理註銷違章案件之用。迨王秋生辦妥上開事項後,即指示鍾進林設法取得經熊世昌簽證之7樓結構計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說,以便重新申請建照,而將上開用以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等工程圖說(下稱舊圖)藍晒稍加修改後,填上第6、7層樓等字樣、或戳印、或圖號、或樓層高度於經渠等變更之工程圖說(下稱新圖),用以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照執照,(更改情形,詳 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

、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至153所示);且將原申請建造內之消防圖說予以更改(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

㈡依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所應檢具之「結構計算書

」,則仍以原6層樓(實為5樓半)之結構計算書充之,但因原結構計算書內容僅為6層樓(實為5樓半)結構物(含屋突1層)之考量,且原結構設計圖各結構元件(樑、柱、版)之斷面尺寸、配筋詳圖僅存在自地下1層至6層(含屋突1層)之範圍,鍾進林竟僅將結構計算書之「封面」中所載6(樓層)以立可白修正液塗抹後,改填為7,另於「第8頁」基礎承載樓層,則將6(樓層)逕行塗改為8(更改情形詳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其上之RUNNING DATE:198563,仍與附表一編號63所示之原申請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時所提出之RUNNING DATE:198563相同)。嗣鍾進林即送交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簽證,熊世昌再於上開工程圖說、申請書及結構計算書上簽證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復配合出具未填載日期、內容虛偽不實之「查聯合市場王洪桂女等147人,擬在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七樓攤位、市場、證券交易所、補習班、辦公室,其基礎確係8樓造R‧C造基礎,對其利用原有基礎工程尚屬安全」安全證明書(如附表三編號36、94所示),以供鍾進林提出行使重領建造執照之用,而連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迨完成上開文件後,鍾進林於78年12月28日重新掛號送件申請「聯合大市場」7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同時由王秋生支付50餘萬元之建築師設計費繳交至建築師公會,其申請7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亦係以鋼筋混凝土建造(即R‧C造),坐落位置同上,屬地下1層、地上7層之建築物,其各樓層之用途則變更為地下室避難室、1樓攤位、2樓市場、3樓證券交易所、4樓補習班,5、6、7樓辦公室,屋頂突出部分為樓梯間及機械管理室,其中第6、7層樓面積均為2015.97平方公尺,該建築物之高度(原6樓高度為20. 6公尺〔即5樓又約3分之1,不含地下室之高度,每層樓高3.2公尺〕,增至8樓高度為29.8公尺〔8樓為突出物,不含地下室,每層樓高

3.6公尺〕)、面積均增加(6樓增加1410.74平方公尺〔2015.97 -605.23 =1410.74〕;7樓整層〔2015.97平方公尺〕;8樓突出物),結構及使用用途亦迥異最初之設計(詳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6至167所示)。

六、吳寶倉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為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有法定職務之公務人員,前述以王洪桂女等人為起造人由鍾進林代為跑件之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係由吳寶倉負責審查簽報發給,依法令對該事務有執行權責,為其主管之事務,其明知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原領得之75建管建字第996號原核准之建物高度僅6層,且第6層部分核准興建之面積僅為605.23平方公尺,占全樓層面積約3分之1(弱),其餘3分之2(強)部分面積則為該大樓之平型屋頂,且其於78年8月1日上開請領建照案件掛號送件後,更曾會同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等人親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現地勘查,並已發覺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先行動工興建6樓原核准興建面積以外及7樓部分,面積及高度均已增加1層樓以上,且係在原合法6層樓建築物(實為5樓半)平型屋頂上增建一層樓半(約3分之1 )之違章建築,結構體均已完工,僅剩內部粉刷裝潢工程,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按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擅自建造者,依64年10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56934號函所示之程序違建及實質違建之認定基準,係屬無法辦理補照手續之實質違建,且依臺灣省政府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亦非該基準第2條第1至10款免申請許可不予拆除之範圍,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吳寶倉於勘查現場知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已有擅自動工興建且正施工中,竟未立即勒令停工並簽報移由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負責承辦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業務之江平青處理認定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僅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況上開建物縱可認屬程序違建,無論依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或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示規定,尚未完工之程序違建倘以鋼筋混凝土建造並超過一層樓之建築物,即屬有害於公益,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吳寶倉竟基於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王秋生、王洪桂女之不法意圖,告知王秋生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上開內容虛偽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逕行依程序違章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又無論係違章建築辦理補照或建照逾期重領手續,均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然王秋生、王洪桂女二人指示鍾進林於78年8月1日及78年12月28日掛號送件之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層樓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內,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6樓及7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7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結構計算書內容與原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所檢送審查者完全相同,屬5樓半結構計算書,僅將結構計算書封面6(樓層)塗改為7,基礎承載樓層6(樓層)改為8,塗改部分亦未蓋章),另外超過5樓部分之各平面圖、平面大樣圖及結構平面圖,則均沿用舊圖5樓部分之圖說,僅稍加修改再填上第6、7層樓字樣,用以表示係5、6、7等3樓層共用,且其所有工程圖樣上記載繪圖日期及結構計算日期(RUNNINGDATE)仍為74年3月至7月間,顯然是以原6樓(實為5樓半)建築物之相關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充當所欲申請之7樓建物應檢附之書圖文件,吳寶倉於審查是否發給建造執照時,明知有此等重大瑕疵,竟未駁回其申請或退件要求補正,竟指示王秋生、王洪桂女檢具建築師所出具之安全證明書,經鍾進林轉知熊世昌後,由熊世昌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吳寶倉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94),再由鍾進林持交吳寶倉併卷後,吳寶倉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處「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3300= 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35/1000)×85 %=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而直接圖使王秋生、王洪桂女獲取不法之利益即該大樓第6、7層樓售價計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

七、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後,王秋生復承前開犯意,借用以姬週聖為負責人之大雄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雄營造公司,另案偵辦)名義充當承造人,再基於同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之犯意聯絡及方法,由鍾進林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起造人王洪桂女應會同承造人大雄營造公司及監造人熊世昌於業務上所應製作之開工申請書上,由熊世昌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熊事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熊世昌」之大小章後,於79年3月16日送交臺中縣政府工務局申報開工,足生損害於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並於短短7天內即79年3月23日竣工,鍾進林復檢具相關申請書、竣工圖說等文件申請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核發綜合市場7層大樓之使用執照,由江平青負責承辦審核,而江平青因已知悉上開情事,且王秋生未將大樓拆除重建,即於原6層樓(5樓半)基礎加高增建,恐其結構安全不符規定,日後倘結構體發生危險,其亦有可能遭受連累,遂如法炮製要求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等人提供建築師熊世昌所出具之安全證明書,鍾進林轉而要求熊世昌再行出具上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而熊世昌基於同上之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事項仍簽名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並於79年5月1日配合出具上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36),連續登載於其業務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予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正確性及大樓承購人,經鍾進林持交江平青併卷後,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即於79年5月22日核准發給「聯合大市場」七層綜合市場大樓之使用執照。

八、嗣於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許發生「集集地震」時,豐原市產生震度六之地震(於豐東路75號豐東國中站(站碼TCU102)測得地震自由場加速度峰值,垂直向173.28gal、南北向168.98gal、東西向298.36gal),致使:

⒈「聯合大市場」建築物因結構元件斷面不足及鋼筋混凝土

品質及施工品質不佳,造成結構物於承載荷重時產生大變形、韌性降低、過早疲勞破壞等不良影響,產生樑、柱、版等元件大裂縫之發展及無預警之脆性破壞,而導致樑柱接頭爆裂、柱體壓碎倒塌,綜合市場大樓一至三樓樓板立即向下塌陷擠壓至地下室內,整棟建築物再向西側(往向陽路376巷方向)塌陷傾斜,致生公共危險。

⒉另坐落在豐原市○○路97號至125號及向陽路376巷1號至

27號成排房屋(均為單數門牌號碼)則均因混凝土品質及施工品質不良,導致樑柱接頭部位形成鉸鏈狀,產生未有預警的變形,整棟建築物拋向左(面對房屋)側,瞬間壓碎底層,豐東路97號至125號成排房屋移位,同時一樓塌陷下壓;向陽路376巷1號至27號成排房屋則一、二樓均塌陷下壓,屋內居民即陳俊勝、陳蔣秀英、張照煌、張為硯、謝長青、謝旻修、陳修賢、張源順、曾煥木、林雅玫、黃錦花、李佳玲、曾雅如、魏翠郁等十四人均不及逃生,分別因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內臟出血、窒息、頭部外傷內出血而死亡(王秋生、熊世昌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本院前審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及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⒊另坐落在豐東路85巷2、14、16、18、20號房屋五間及向

陽路378號至402號(雙數門牌號碼)房屋十三間房屋樑柱接頭亦多產生未有預警性之變型爆裂,雖未倒塌,但經臺中縣政府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屬危險建物而予以拆除。

九、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偵查起訴及由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鍾進林、熊世昌、吳寶倉案件繫屬迄今已逾8年均未確定,經向本院提出依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92年1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亦為刑事訴訟施行法第7條之3所明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如於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即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4137號、第4400號、第6110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證人江鳳珍等人所為陳述,均為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依首揭規定,該等證人所為陳述,其效力均不受影響。

乙、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吳寶倉、鍾進林、熊世昌之辯解: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吳寶倉(以下均稱被告吳寶倉)坦承於78

年間任職於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負責審核臺中縣豐原市地區建築物建造執照業務,及其於上開時間曾承辦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七層大樓重領建造執照之業務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有圖利犯行,辯稱:

⒈伊於78年12月核發上開建物之臺中縣政府79年工建字第

104號建造執照係依法令為之,並無違法核發之情形。⒉王秋生、王洪桂女等人於78年12月申請之建照建築物範圍

,係豐原市聯合大市場之「中棟綜合市場七層大樓」,其週邊之三層透天建物,係於75年申請建照(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於78年3月竣工並取得使用執照。該聯合市場中棟大樓原為6層建物設計,與上揭之3 層透天建物係同時申建,惟因工程施工期限屆至而未完成施工,因而無法與上揭3層透天建物同時取得使用執照。嗣後王秋生等人於78年12月重新申請建照時,該中棟大樓已建至7層並已至內部粉刷之階段。

⒊起訴書認上開市場大樓建物於78年申請建照時為應予拆除

之違章建物,不應予以核發建照。惟伊當時之法規適用,係將上開市場7樓建物分兩部份:其一為原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照之6 樓逾施工期限未完成部分;其二為於上揭6樓以外擅自動工之部分。伊核發之法令依據分別為:⑴六樓以下施工逾期重領建照部分:本案件市場大樓6樓以下部分因未於原建照之施工期限內領得使用執照,依法其原核發之建照即應作廢,惟其原已施工之部分依內政部63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602896號函認為應係建築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工程中止」,並依同條第2項規處理(亦即重新申請建照),而重新申請建照,計劃繼續建造時,已完成部分與繼續施工部分應視為整個工程之一體。另內政部65年3月16日台內民字第668362號函亦同此見解。

因此本案六樓以下部分於78年8月重新申請建照時,並非違章建物。⑵六樓以外擅自動工部分:RC造之建物超過一樓以上雖內政部於69年曾有函號認為不得補辦建照,惟嗣後於7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即認此等情形是否可予補照應由省(市)政府自行訂定標準,臺灣省政府據而於78年8月25日訂頒「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依該執行要點第2項之規定,只要建築物符合建築法令者,即得申請補辦建造執照。本案之七樓擅自建造之建物即係依該執行要點而予補辦建照,內政部上揭69年之函令已無適用之餘地。再者本案件既有建築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書」,其已符合該執行要點第3項第2款之規定,伊准予申請補辦執照並無違誤。

⒋起訴書中認上舉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

點」不能適用(參起訴書第41至48頁),其理由為該要點僅係「權宜措施」。起訴書如此認為,伊誠無法接受,蓋該要點係當時之臺灣省政府明文頒發,於其第1條明言其法源依據,並於第2條明定「違章建築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建築物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似此明確之規定,伊豈能自行認為僅係「權宜措施」,而拒絕加以適用!雖起訴書以內政部予臺北市政府之函文而認上揭執行要點為權宜措施,惟其既為對臺北市之函文,豈可適用於臺灣省之建築申請案,又該函文在當時於臺中縣政府又未公布,被告如何知悉?且在當時執行要點公布之後,被告所屬機關就處理類似案件亦均引用該執行要點為違章建物補發建照之依據,伊又有何立場拒絕引用?而該執行要點一經公布施行相關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自有其獲知之管道,一旦伊悍然不予適用,是否將落入故意刁難甚或以此索賄之嫌?而本件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工程,伊核發須二層決行,亦即須至工務局局長之層次核準,並非伊即可單獨核準,而本件既經數層轉仍能準許,益證本案核准建築執照並未違背法令。

⒌原建照核准就是六層樓建築物,王秋生自己加了一部分變

成七層樓,該先行動工部分,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要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嗣王秋生已檢附「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伊始簽報「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3300=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35/1000)×85%=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並無不法可言云云。

㈡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鍾進林(以下均稱被告鍾進林)坦承係臺

中縣豐原市○村路135號「仟益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曾自行招攬並繪製建築圖設計案後,再給付總工程造價百分之1至百分之1.5之代簽證送件費用代價,委由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交建築師公會審核,並曾以此方式與位於豐原市依法開業執行業務之建築師熊世昌為業務合作;及在接受同案被告王秋生委託後,依循上開合作模式委請熊世昌建築師為其所承攬及繪製設計建築案簽證,並擔任監造人,復自74年3月間起,指示其所聘僱之繪圖員「江鳳珍」繪製民有聯合市場之建築設計圖71張(包含3樓透天店舖及6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等,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118所示),並另行委請張益昌設計繪製有關之消防圖說(如附表一編號119至127所示);嗣後並取得民有聯合市場中棟6層(第6樓實際建築面積約3分之1,俗稱5樓半)綜合市場大樓進行結構計算,於74年6月3日完成(RUNNING DATE:1985 6 3,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及由「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出具「地質鑽探試驗報告書」(即如附表一編號63所示,附於臺中縣政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內),彙整成卷後,再交由熊世昌建築師代為簽證送件審查,惟矢口否認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辯稱74年11月27日檢附上開建築物結構計算書、工程圖說、建築師簽證表及申請書等相關圖說文件,並以同案被告王洪桂女等181戶為起造人,持向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及有關「開工申請書」、「放樣勘驗」、「基礎勘驗」、「配筋勘驗」、「鋼筋勘驗」等申請書及其後之使用執照申請文件均非伊提出行使,如上開文件有登載不實情事,亦應由熊世昌負其法律責任,與伊無關,再伊固曾介紹新工營造予王秋生,然其僅止介紹新工營造予王秋生接洽,至於新工營造與王秋生洽商內容,伊並未參與,對於王秋生向新工營造借牌一事,伊並不知情云云。

㈢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熊世昌(以下均稱被告熊世昌)經合法傳

喚均未到庭,然其於前審已坦承上揭建物有關申請文件、圖說,係由伊建築師事務所簽名或蓋章,及伊未前往工地監督工程施作等事實不諱。

二、經查:㈠被告鍾進林及熊世昌等人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被告鍾進林係「仟益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除承包土木

包工業務外,尚兼營代客繪製建築設計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跑件等業務,自71、72年間起自行招攬建築設計案件,以每月7千元(其後薪資調整為1萬元)之代價聘僱江鳳珍擔任建築工程圖說繪圖員,迨江鳳珍繪製建築圖說後,彙整成卷交由建築師簽證送件,而於74年3月間接受被告王秋生委託後,隨即指示江鳳珍依被告王秋生之要求繪製聯合市場建築物工程圖說71張(包含3樓透天店舖及6樓綜合市場大樓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結構平面圖、柱配筋圖、樑配筋圖、版配筋圖,即如附表一編號53至62、64至118所示),其後再以「聯合大市場」總工程造價百分之1至1.5計算之設計費用委由被告熊世昌簽證擔任設計人及監造人之經過各情:業據被告鍾進林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下稱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載明被告鍾進林係仟益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之臺中縣土木包工業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附卷足稽。

⒉被告熊世昌對於臺中縣政府75建管建字第996號及79工建

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案卷內所附「聯合大市場」建築物工程圖說、申請書等文件上「熊世昌」之簽名,究竟是否為其親自簽署一節,供述反覆不定,無法確認,惟其所指偽造及真實之簽名,自形式外觀而言均甚雷同,顯經刻意反覆練習後,始可致之,而被告熊世昌並不否認上開建照案卷內所蓋用之熊世昌建築事務所大小章二枚印文之真實性,參以證人劉淑如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熊世昌有同意我可以代為簽名,事務所內的小姐有交代下來,因熊世昌不常來事務所,為了業務需要,每個人都要練習熊世昌的簽名字體,我確定有經過熊世昌授權代理簽名」等語,而被告熊世昌自承其居住在臺北市,一個星期來豐原市事務所約一、二天,是其至事務所處理事務之時間,顯然已不敷使用,另證人劉淑如復證稱:「我另設置一本登記簿擺在事務所內,作為工地人員申報工程進度時前來用印(事務所大小章)的紀錄,該登記簿是由前來用印的人自行填寫,內容有用印項目及用印人姓名」等語,並有蓋章文件進度登記簿一本扣案可據,觀之該登記簿所載項為日期、起造人姓名、蓋章文件進度、公司名稱××營造廠及蓋章人簽名等項,其中於78年2月22日、78年6月

6 日、79年1月22日及另一未註明日期欄,均載有75-966或79-104或聯合大市場蓋章用印之紀錄,足見被告熊世昌確有授權其事務所職員代為簽名蓋章,否則證人劉淑如設簿登記蓋章文件紀錄,豈非自曝其短,更何況有關請領建築執照所要蓋章申報之事項頗為繁多,而工期及工程進度更為營造廠及建商所關注者,焉有可能等待被告熊世昌至事務所時始前來用印,因此,被告熊世昌辯稱從未授權他人或其職員代為簽名云云,應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按建築法第54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6條均規定,起

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監造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另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8條復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左列施工階段辦理:放樣勘驗,建築物放樣後,挖掘基礎土方前。基礎勘驗,基礎土方挖掘後、澆置混凝土前,其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者,配筋完畢,如有基椿者,基椿施工完成。配筋勘驗,鋼筋混凝土構造及加強磚造各層樓板或屋頂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前。鋼筋勘驗,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各層鋼骨組立完成裝置模樣前或鋼骨構造、鋼骨結構組立完成作防火覆蓋之前。屋架勘驗屋架豎立後蓋屋面之前。前項勘驗應包括建築物位置相關事項、防空避難設備、配筋、騎樓及其標高、公共交通、衛生及安全措施。申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但有緊急施工之必要者,監造人或承造人得監督先行施工並於3日內報備,依本規則第17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放樣及基礎之勘驗,有關建築物之位置,臨接建築線部分,以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線為準,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勘驗紀錄應與建築執照申請書件及工程圖說一併保存至該建築物拆除或損毀為止。」本件依內政部74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320136號函規定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不得兼任建築師事務所從業技術人員,被告鍾進林既為仟益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自不得兼任被告熊世昌所開設建築師事務所之從業技術人員,且被告鍾進林及本件建築物繪圖員江鳳珍二人均無受聘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從業技術人員之事實,尚難依建築師法第11條及第15條之規定報請縣(市)主管機關登記為建築師事務所聘僱之從業技術人員,並協助被告熊世昌辦理相關業務。據被告熊世昌於偵查中供述:「我於九二一地震後始第一次來到『聯合大市場』建築物所在地,而且是第一次見到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我對該建築物各種樑、柱、版配筋結構元件均不清楚,也不曾看過結構計算書內容如何記載」等語;另證人劉淑如亦堅詞否認曾代理被告熊世昌至工地執行監造人應辦事務。因此,被告熊世昌既未曾赴上開建築物施工處所,自無從監督營造廠是否按圖施工及其進度如何,更遑論依上開建築法規會同起造人、承造人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或會同承造人依各施工階段辦理建築工程勘驗查核,竟任由被告鍾進林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應會同製作之「聯合大市場建築物開工申請書」、「工程勘驗申請書」上,再由被告熊世昌自行簽名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代為簽名蓋用「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及「建築師熊世昌」之大小章,即送交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報開工及申請工程勘驗(即俗稱申報進度),用以表示上開工程經其查核確有實施開工行為或工程已按圖施工達申報進度,此有「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函覆文詮營造公司」、「新工營造公司之開工」、「勘驗申請書函」數紙,分別附於75建管建字第996、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照案卷可資佐證(詳如附表四所示建築物勘驗紀錄表:此附表資料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29所示臺中縣政府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另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亦有該資料,如備註欄〕、〔另部分函文在卷內缺漏,頁數並無短少,但少函文〕)。

⒋同案被告王秋生於00年0月00日偵查中供述:「店鋪及大

樓分別以新工營造及大雄營造之牌照建造,實際上則均由我所蓋,我找對於工地內行之人照圖施工,應該是借牌建造,由鍾進林借的,不是我出面借的,借牌費用多少,已經忘了,大約為工程款的百分之二,泥作、小包均由我自行找來工人,並非由新工或大雄營造派工興建,大樓泥作係由李正義承包,店面部分之混凝土則由張木成、高明泉承包(現場混拌),大樓部分之混凝土是向『太田』及『伸太田』兩家工廠買的(預拌混凝土);我不認識熊世昌,施工前未與熊世昌見面或交換心得意見,施工中則有見過熊世昌,但並不頻繁,見面只談普通事,沒有談工程上之事,聯合市場大樓係由我看圖施工,樑柱、鋼筋、水泥之份量、水泥所灌厚度、地基結構、結構基樁均由我指導工人施作,熊世昌並未前來指導,鍾進林清楚借牌之事,借牌一事並未告知承購戶」等語;另被告鍾進林於88年10月29日偵查中亦坦承:「有介紹新工或大雄營造廠其中一家給王秋生,均以借牌方式為之」等語;再參以證人即承包「聯合大市場」建物泥作部分之小包商李正義亦證述:「王秋生向別人借牌興建聯合大市場建築工程,我當時有向王秋生承包泥作部分,另小包商張木成及高明泉則承包灌漿部分,工程款都是向王秋生請領,當時向王秋生承包工程者,均須購買大樓攤位,建築物設計人好像姓鍾(指鍾進林)」等語。

⒌綜上所述,同案被告王秋生委託被告鍾進林設計、跑照,

並借用營造廠名義擔任承造人,另被告熊世昌僅代簽證送件並擔任監造人,惟未實際執行監督查核責任,均以掛名方式規避建築法相關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法定條件之強制規定,並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業務上所應製作之文書上,再由被告鍾進林持向臺中縣政府掛號送件跑照,足以生損害於建築管理機關建築管理之正確性,是被告鍾進林及熊世昌等人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⒍對於78年8月1日送件申請重領建築執照與前開行使業務登

記不實文書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之說明(該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並此敘明):查本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於前審)固就系爭建案於78年8月1日有送件申請重領建築執照乙事坦承不諱,惟該78年8月1日送件申請文件並未附於79年度工建字第104號卷內,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建築案案卷查明無訛,且遍查全卷亦無該次申請書可佐,又查本案熊世昌所出具之安全證明書,係經被告鍾進林、王秋生依他人指示而於78 年12月28日再次送件申請重領建築執照時始檢附,且78 年12月28日之申請書上「承造人欄位」係空白,有上開78年12月28日之申請書在卷可憑(見88年偵字第21651號卷第138頁),自不得推認78年8月1日送件之申請書上有該承造人欄,且承造人欄記載不實,而關於圖說部分之記載,業經本院認定並無變造文書之情事(詳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自亦無從認定78年8月1日送件申請之重領建築執照申請部分有行使何種業務登載不實之文件,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寶倉圖利王秋生、王洪桂女部分:

⒈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

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而「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第6、7層樓部分既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即於78年8月21日以前興建完成,已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建造,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規定,應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惟遍觀建築法並未發現建築物強制拆除之認定基準,僅於同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訂之。」內政部據此而於46年12月7日訂定、76年3月4日修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作為處理違反建築法建築物之依據,其中2條明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第4條並規定:「主管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者,而仍在施工者,應立即勒令停工」,第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第30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惟並未規定上開所謂「拆除要件」為何,因而內政部即分別於:

⑴64年10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頒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範圍,其內容如下:

所謂「實質違建」乃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

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其建築行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①未經許可擅自於保護區內建築者。

②未經許可擅自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建築者。

③佔用既成巷道或堵塞防火巷者。

④於合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或設置簷高超過2公尺之棚架者。

⑤於合法房屋法定空地上增建房屋,或設置寬度大於2公尺,簷高超過3公尺之棚架者。

⑥建築物建蔽率或其高度不符規定者。

⑦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地下室面積不足,無法補足者。

⑧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不符合省、市畸零使用規則之規定者。

⑨基地面臨既成巷道不符合「面臨既成巷道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原則」之規定者。

⑩違反其他有關建築法令規定,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補照者。

所謂「程序違建」乃指其建築物之位置、高度、結構

、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且獲得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未領建築執照,擅自興工者而言。

⑵68年1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釋已完工之違章建築處理原則如下:

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

自建造者所為勒令停工補辦手續之規定,應僅限於尚未完工之建築物,已完工之違章建築應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是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不得准予罰鍰補照,依法應予拆除。

程序違建已完工者如一律都以拆除,執行上不無困難

,為兼顧實際情形,爰擬處理原則如左,惟嗣後對於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仍應依法執行,一律拆除:

①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按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罰鍰。

②已完工之程序違建於補辦手續時,應由該管主管建

築機關委託開業建築師及營造業作安全鑑定,對該建築物負技術責任,並由當事人支付費用。③違章建築已建築完成,而迄未予以查報取締,顯為

違章建築管理上之一大問題,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前開會商結論有關違章建築之是否完工,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之。

⑶69年12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

申請補辦建照手續,其承造該違建之營造廠商是否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註銷其登記證書乙案如下:

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或規模合於建築法第16條

規定之一定金額或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同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監造及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此為建築法之強制規定,違反上開規定者,自應依照同法第85條規定予以處罰。從而違反上開規定而擅自僱工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維公益。

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照,並應依法拆

除,本部68.01.15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已有明定,惟為有效遏止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開層數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均應予強制拆除之。對於得補辦手續之程序違章建築該無建照而擅自監造之建築師或承造之營造廠商並應分別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或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予以處罰。

⑷78年2月3日以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函釋研商已完工或R

‧C造二層以上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會議結論如下:

查建築法於73年11月7日修正時,增訂第97條之2規定

:「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嗣於76年3 月4日修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為該辦法之法源,後違章建築之處理得到更明確之執行依據效力。該辦法復規定,有關違章建築之拆除等認定基準,應由省(市)政府訂定,並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復查建築法第86條規定,對於擅自建造、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分別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逕行認定予以勒令停工、補辦手續、罰鍰,必要時得予強制拆除。

綜合上述規定意旨,今後對於違章建築之處理,應請省(市)政府依據地方社會環境背景、業務能力,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等實際需求,自行訂定有關之認定基準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俾符實際。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報「已完工或R‧C造二層以上程

序違建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應請依上開規定重行修正辦理。

⑸依上開內政部78年2月3日台內營字第66836號函文意旨

,係請省(直轄市)政府依據地方社會環境背景、業務能力,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等實際需求,自行訂定有關違章建築之認定基準及執行要點,據以辦理等語,臺灣省政府亦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以資作為違章建築是否拆除之認定標準,至於執行要點方面,則於78年8月25以府建四字第156161 號訂定「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全文僅四條文),由是觀之,臺灣省政府所訂之上開執行要點並非作為違章建築拆除等認定之基準甚明,而係規定違章建築倘經勘查認定毋庸拆除後,其申請補辦執照之要點。被告吳寶倉雖再三辯稱係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第2項之規定,認為只要建築物符合建築法令者,即得申請補辦建造執照,而「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建築物因已符合建築法令,即得依上開要點准予補辦建照執照云云;且其辯護意旨狀亦執此陳詞,並逕稱上開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之規定已無適用餘地云云。惟查內政部於78年7月22日以台內營字第709113號函覆臺北市政府所報「臺北市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築執照執行要點」請准予備查案中,早已說明如下:「本案經本部78.07.13邀集行政院經建會及貴府工務局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決議如次:①按本案所擬『要點』係行政處理作業程序之權宜措施,並非法規之一種,應請臺北市政府本於職權處理。②至有關已完工或RC造二層以上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建造執照之處理方式,前經本部78.02.13台內營字第661836號函釋在案,應請切確考量實際需要,依現行法令,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自行核處。」⒉依上已說明臺灣省政府所訂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

辦執照執行要點」行政處理作業程序之權宜措施,並非法規之一種,自不得排除內政部已有效發布之函文規定;再者,「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訂定後,「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仍繼續有效存在,嗣於81年1月10日內政部修正刪除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4條條文後,始同時以台內營字第8003841號函請臺灣省政府同時廢止「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因此,被告吳寶倉辯護意旨狀所陳上開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之規定,已無適用之餘地云云,顯屬謬誤。況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及鍾進林等人先後掛號送件申請重領建照之相關圖、書文件資料中,並無隻字片語提及本申請案之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亦未請求依上開「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補行申請建造執照,被告吳寶倉於審核時復未依該執行要點規定通知違建人,應於收到通知日起30日內檢附該要點第3條所列書件申請補照(蓋逾期未補辦申領建照手續,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則同案被告王秋生等人究如何知悉應檢附建築師之安全證明書,實非無疑。且被告吳寶倉於簽擬綜合審查意見時復未認定本建築物屬違章建築,亦未敘明依據何種法令規定同意發給建照,且申請人所應檢附之書件是否齊全,僅簽報「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1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3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6樓板,擬處罰款...。」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吳寶倉係依據上開執行要點審核本件重領建照案,此並有附於臺中縣政府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案卷審查表綜合審查意見欄之簽辦意見便箋可資參考,況時任臺中縣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處理業務承辦人係江平青,並非被告吳寶倉一節,迭據江平青及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課長蔡敏豐(另案偵結)陳明在卷,從而,被告吳寶倉顯然無權可逕依「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自行勘查認定該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是否符合有關建築法令規定,且未經層報核可後通知違建人於30日內申請補照,是被告吳寶倉辯稱其依據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之規定,認定「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係得以補辦申請建照之程序違建,毋庸拆除云云,顯屬臨訟杜撰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另依據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5年3月21日發給75建管建字

第996號「聯合大市場」建造執照所示,其核准範圍包含3層樓透天店舖部分52間及6層樓綜合市場大樓1棟,其中綜合市場大樓6樓部分核准興建面積僅605.23平方公尺,佔全層面積約3分之1,規定竣工期限為77年5月31日以前。迄76年6月1日為止,「聯合大市場」3樓透天店舖部分計有27間房屋先行竣工取得部分使用執照,而被告王秋生自承三樓透天店舖25間及綜合市場大樓尚未完工,其中綜合市場大樓部分僅興建地下室、1樓攤位及1 樓頂版,2樓以上則因採取「先售後建」方式籌資興建,因承買人富春戲院老闆無力付款,致資金籌措無著,乃自動停工;後來在77年5月間,綜合市場大樓1 樓攤位及2 樓以上樓層陸續售出,伊才於停工約年餘後接續興建,並申請2次展期竣工,展延竣工期限至78年5月31日,然建照屆期作廢時,綜合市場大樓部分仍無法於期限內完工,且大樓第6、7 層樓部分於77年6月11日及12月13日即預售,並擅自動工興建等語,復有上開大樓第6、7層樓建物及土地持分不動產買賣契約2份附卷足憑。而觀之上開第6、7層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內載明王秋生分別於①77年6月11日以每建坪3萬元之價格,將綜合市場大樓第6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售予張貞婉,總價共計1800萬元。②77年12月13日與廖李玉惠、李淑華共同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每建坪3萬5千元之價格出售綜合市場大樓第7層樓全部建物及土地持分所有權,總價2100萬元,且均約定可由買受人自由指定該樓層用途,王秋生則承諾負責辦理變更登記;其中第7層樓買賣契約收款記錄更載明如下:「定金,交款日期年月日,給付彰銀北臺中分行、、期票壹紙,票額貳佰陸拾萬元正,收款人王秋生,收款日期、、。...第5次款,俟本棟第6層樓頂完竣同時給付貳佰陸拾萬元正,支票名稱同右,、6、到期支票1紙,票額260萬元正,收款人王洪桂女,收款日期、

6、。第陸次款,俟本棟第柒層樓頂完竣同時給付260萬元正,支票名稱同右,、9、2到期支票一紙,票額壹佰萬元、、9、到期支票160萬元正,收款人王洪桂女,收款日期、8、。」等語,足見上開大樓第6、7層樓部分分別於78年6月13日及8月21日以前即興建完成,否則,承購戶焉有提早給付各期工程款予同案被告王秋生之理。

⒋同案被告王秋生擅自動工興建之第6、7層樓部分,係於合

法房屋頂上增建房屋,依內政部64年10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頒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範圍標準,本件大樓增建部分乃未依建築法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且有該函文第1項第4款之情形,自屬無法補辦執照之「實質違建」;又依臺灣省政府亦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訂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上開增建部分復與該基準第2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免申請許可情形不符。退一步言,本件大樓增建部分縱可認係程序違建,然既於78年8月21日以前已完竣第7層樓頂,且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復已向承購戶收取第7層樓工程期款,已如上述,被告吳寶倉既坦承於接辦本件重領建照案後,曾「親赴」工地現場勘查,發現該大樓結構體已蓋到第7層樓,內部正在粉刷中等語,則該建築物應屬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依內政部68年1月15日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釋已完工之違章建築處理原則,自不能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罰鍰並核准補辦手續,應予強制拆除。再者,被告吳寶倉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大樓結構體已經蓋到7樓,且內部正進行粉刷中等情,已如上述,姑不論依臺中縣政府所頒發之工程進度表,上開大樓建築物於被告吳寶倉勘查時是否得認為僅完成百分之85,倘確屬僅完成百分之85之未完工違章建築,則被告吳寶倉何以不簽報會同有認定應否拆除權責之違章建築承辦人江平青前往勘查,而隱匿該建築物係違章建築之事實,縱令被告吳寶倉有意自行承辦,然該違章建築既屬未完工,且尚在粉刷施工中,又何以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應立即勒令停工?況該建築物係鋼筋混凝土造,且已逾原建照執照核准範圍外超蓋至第6、7層樓全層,其情已屬超過1層樓(原6樓核准範圍以外〔增加1014.74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及第7層樓全部〔增加2015.97平方公尺,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總面積計算表〕),即屬有違公益,依內政部69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已明定為有效遏止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2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開層數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均應予強制拆除之。被告吳寶倉承辦建照審查核發業務,對於上開內政部函文及臺灣省政府所頒訂之認定基準,自難諉稱不知情,竟對本件大樓擅自興建部分逕行簽報處罰鍰,並同意發給建造執照,是其所為顯已違反上開內政部函文及臺灣省政府訂定之拆除認定基準。又違章建築處理辦法72年7月1日修正發布後,依內政部72年12月15日72台內營字第202066號及內政部73年1月26日72年台內營字第203827號等函釋,違章建築應予拆除或得補照,應依該辦法第5條、第16條規定辦理,已無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別(見本院更㈠審卷㈡第97、98頁)。又臺中縣政府於94年4月4日以府建公字第0940086090號函覆本院稱: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另本局(工務局)公用事業課之業務與工務局建管課如何職務分工部分,係由本局公用課依該管之都市計畫說明書及『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等規定,准予設立並依照臺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予以興建,申請人則檢附前項核准函向本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建築」等情,及於94年6月13日以府建公字第0940155490號函覆本院稱:「本府於78年12月27日府建公字第220741號函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暨『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准予變更設立。經查該案當時係豐原市民有聯合市場王洪桂女女士於78年11月14日向豐原市公所申請變更設計六、七樓及突出物設立申請書乙案,經豐原市公所以78年11月16日78豐市建字第28979號函送本府,經本府文書課分發公文至建築管理課,當時承辦人吳寶倉先生負責豐原市轄區建照執造書面審理業務,於78年12月20日簽移本府建設局(公用課)主政(市場業務),經以78年12月27日府建公字第220741號函准予變更設立,申請人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等情,亦有上開覆函各一份在卷可憑。

⒌本件「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築物縱認可依「臺灣

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辦執照執行要點」規定申請補辦建照,對於缺乏上開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塗改未蓋章何以仍能通過審查等問題雖答稱:「結構計算書內容我不是很清楚;我沒注意塗改部分;結構部份我沒審核;那麼久一時想不起來全卷為何沒有6、7樓柱、版配圖,當時父親過逝心情不好;我沒看平面圖年份;審查平面圖核算面積,所有圖我翻一下。」惟其於88年11月3日首次接受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即已主動供稱:「78年8月間,聯合市場中棟大樓建築申請人因原建造執照作廢,而重新申向本府建管課提出申請建照執照,經本課要求補正文件後,於78年12月間受理該申請案,我在受理該案後,先赴建地現場勘查,得知該申請案之建物已興建至7樓,惟原先核發建造執照僅核准興建6樓,該建物顯有超出原有建照執照核准範圍,有增加建築之事實,由於我認為該增加部分建物之位置、高度、建蔽率等不違反都市計畫、建築法令規定,乃視為程序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規定,依其進度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由於該增加之建築物已施工完成百分之85五,我乃以增加建物造價乘以千分之35,再乘以工程進度百分之85,核算出罰鍰為467045元,通知申請人繳交罰鍰,我並依據申請人提出之土地及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說等進行審查,由於申請建物符合都市計畫、建築法規規定,且有建築師之簽證及安全證明書,故當時申請案雖未附第7層樓配筋工程圖及結構技士簽證,我仍認為可以審查通過,乃簽註函稿呈交二層決行通過,核發該案建造執照;我在審查前述建物之重領建照時,雖然明知所附之工程圖說為原結構之圖說,並未附第7樓層配筋及結構技士簽證,但我依據『臺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且由於我認為該增加建築第7樓層部分係屬程序違建,且申請人有附建築師安全證明書,故我才會將該重新申請建照案審查通過;當初我雖曾發現有部分文件資料不齊,曾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事後申請人雖有補正部分文件資料,惟仍有欠缺7樓部分配筋圖及結構技士簽證,我亦未曾要求申請人補正或直接予以退件,當時實因我在父喪服喪期間,事務繁忙緣故,才會如此」等語,足徵被告吳寶倉早已知悉上開申請重領建照案所附工程圖說有所欠缺,且其於勘查建物時又發現該建築物擅自動工興建至第7層樓結構體,與原核准圖說不符,自應對於第6、7層樓增建部分是否備齊建築師簽證之工程圖說及結構計算書一節,格外注意,小心審查,對申請人已檢附之建築物工程圖說,應審查是否明確標示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立面、剖面及各構材斷面、尺寸、用料規格、相互接合關係,並能達到明細周全,依圖施工無疑義;倘未齊備者,更應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被告吳寶倉竟無視於如此重大之瑕疵,未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而由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鍾進林及熊世昌配合其指示,檢送以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之不實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吳寶倉違法簽報同意發給建造執照,顯已違背其職務上所應遵守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詳後述),於其主管之事務違法簽報同意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以此方法圖利被告王秋生、同案王洪桂女獲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6、7層樓售價總計3900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退款賠償承購戶損失之不法利益。

⒍同案被告鍾進林於臺中縣調查站及偵查中迭稱:「我於78

年8月1日送件掛號申領『聯合大市場』7層樓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後,臺中縣政府承辦人吳寶倉有到現場勘查,勘查後我趕往建管課辦公室詢問吳寶倉之意見,當時吳寶倉表示建照逾期重領係以原設計案5層半樓層(即含頂樓為六樓)進行審查,但本件建案已搶蓋至7樓頂層(主體結構已完工)已屬實質違章,與逾期重領建照案不符,無法核准,我返回事務所後即通知王秋生,要王秋生自行透過管道向建管課疏通,並表示以我個人能力及與吳寶倉的交情,無法解決本建築案,王秋生因受到承買戶催促交屋之壓力,乃要求其妻向縣政府高層及建管人員疏通,迨78年9月間,王洪桂女表示已疏通縣政府人員,主辦人吳寶倉同意只要檢附熊世昌建築師出具之安全證明書併卷,就能依據該證明書以程序違建方式罰款核發新建照;重領建照送件後,適有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電話檢舉『聯合大市場』綜合大樓部分搶蓋違章建築情事,豐原市公所即查報本建築物為實質違建,我告知王秋生應自行想辦法,或找承辦人吳寶倉溝通,王秋生聞訊後,即積極向臺中縣政府及豐原市公所人員尋求協助解決方案,並徵詢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意見後,提供一紙以手寫之申請書範本,要求我依照該範本抄錄提出申請,我就請我職員依範本繕製申請書後,交還王秋生,以便辦理簽銷違章案件使用。迨王秋生辦妥後即指示我設法取得熊世昌簽證之7樓結構計算書及相關設計圖說,重新申請建照等語,而檢察官於88年10月28日指揮臺中縣調查站持搜索票前往臺中縣豐原市○○路49號2樓之鍾進林住處,當場扣得內容為『受文者:臺中縣政府。主旨:申請註銷豐原市○○路聯合市場中棟大樓頂樓違建案。說明:為(空白)中棟大樓頂樓違建其建物簷高(空白)公尺,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請准予註銷。檢附建築師結構安全鑑定書乙份。」之申請書2份(十行紙書寫1份、空白紙書寫1份),另被告吳寶倉於88年11月9日在臺中縣調查站調查時亦坦承於78年8月1日受理前述申請案並勘查現場後,曾向鍾進林表示該建案已搶蓋至七樓,由於所增加之6、7樓部分係屬違建,依據違章建築管理解釋函規定,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2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可以建築法第86條先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惟超過上開層數之情形將違及公益,仍應強制拆除之,向鍾進林表示該案無法重新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事實,核與同案被告鍾進林前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雖同案被告王洪桂女於本院結證否認有至臺中縣政府建管課找過吳寶倉云云(本院更㈡審卷第395頁),而無從證明其有疏通承辦人吳寶倉允以核發重領建照之情,然同案被告王秋生等人以舊圖頂充持以重領7層大樓建照之破綻,處處可見,被告吳寶倉審核時,憑其專業明知所送文件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6樓及7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7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且其亦曾現場勘察,應已發覺該建築物不得僅處以罰鍰、補辦手續即得重領建造執照,乃竟簽擬處以罰鍰及同意發給79建都營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足見其顯有圖使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獲致不法利益之意圖,灼然甚明,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關於被告吳寶倉為依法令服務於公務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部分之說明:

(一)查被告吳寶倉於78年間任職於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臺中縣公有建築工程審查、督導之擬議事項、建築工程之施工、檢驗、協調、處理之擬議事項、地上建築物之查估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為其法定職務,為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台中縣政府99年3月30日府人力字第09900090078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頁),是被告於案發時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堪以認定。

(二)被告吳寶倉案發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為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有法定職務之公務人員,前述以王洪桂女等人為起造人由鍾進林代為跑件之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係由吳寶倉負責審查簽報發給,依法令對該事務有執行權責,為其主管之事務,有79年建管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申請書及審查書上均蓋有吳寶倉之審查章)可憑,並經證人蔡敏豐即案發時台中縣政府建管課長於本院到庭結證稱:建築執照部分係建管課之職權,不用經公用課核准,如係主場用地應經公用課同意,才能作多目標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204、205頁),另經台中縣政府於99年6月29日以府工建字第0990166202號函釋:申請補行申請或雜項執照之審查核發建築許可主管機關,在本府為「工務局建築管理課」(現改制為工務處建築管理科),而於市場用地土地上申請補辦執照時,則需經「市場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前台中縣政府公用課(現改制為建設處公用科)同意核定後,再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依核定內容審查執照補辦事宜等語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1頁),是以本案79年建管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之審查,自屬時任建管課之吳寶倉職務上之事項,僅因系爭建案係市場用地,應同時由公用課核准始得為多用途使用,最終得否核發建照仍應由建管課核定,被告吳寶倉之辯護人為被告吳寶倉辯稱:上開建築執照之審查權責係建設局公用課,非被告權責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3頁、114頁),顯有誤解,尚非可採。

四、本案關於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關於被告鍾進林、熊世昌部分新舊法比較部分:查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已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與上開犯行有關之刑法第2條、第28、第10條第2項、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55條、第67條、第56條、第10條第2項均已修正,另刑法施行法增訂之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四日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

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雖有修正,刑法施行法亦增列第1條之1之規定,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原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該項規定

於上開時間亦經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修正後對於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被告吳寶倉無論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均符合公務員身分,前揭條文之變更並無有利、不利被告之情形,自應逕依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第10條第2項及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刑法部分新舊法比較結果說明如下:

①關於罰金刑最低額之問題,被告鍾進林、熊世昌所犯刑法

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詳如後述),法定刑中有科處罰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1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將罰金規定係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②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行為後經於90年1月1日從

原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始得易科罰金,於94年2月2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再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2000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於98年1月21日、12月30日分別增定得易服社會勞動等規定,被告所犯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修正前中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0年1月10修正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③另被告鍾進林、熊世昌2人所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

罪,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即88年12月17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經被告鍾進林、熊世昌聲請,法院審酌其訴訟程序並非因被告之事由而延滯,即該案件不能審結之原因非可歸責於被告,因法院之審理未能妥速審結,致侵害被告2人妥速審判之權益(詳後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得以減刑而法定本刑中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減輕,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而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減輕其最高度,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罰金減輕其④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雖經總統於94

年2月2日公布廢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惟廢除連續犯後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罰,經比較後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

綜上,整體綜合比較法定罰金刑下限及罰金刑減輕、刑法第56條及67條等規定於修法前、後之差異,仍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斷。至於易刑處分部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不包括在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之「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之範圍,應逕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3號、第6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二)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新舊法比較部分之說明:①被告吳寶倉行為後,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已分別於81年7月17日、85年10月 23日、90年11月7日、98年4月22日先後修正公布;85年10月23日修正時,其構成要件修正,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私人不法利益;90年11月7日修正為「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除將刑之可罰性限縮在圖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外,其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並將圖利罪規定為實害犯。98年4月22日之修正則係針對關於違背法令之「法令」予修正,其立法理由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等語,該次修法實則係將90年11月7日修法之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所闡釋之「法令」法理,予以法文化(參立法院公報第九18卷第17期院會紀錄),是98年4月22日該次修正自無比庸列入新舊法之比較,以下僅就81年、85、90年之修正部分比較如下:㈠、81年修正將併科罰金刑從新台幣3萬提高至100萬元。㈡、85年修正將罰金刑再提高至新台幣3000 萬元,構成要件原未規定圖利私人,修正為以「圖利私人不法利益」為限。㈢、90年修正時將構成要件限縮為必行為人主觀上「明知違背法令」,並明定圖利罪為實害犯,即必須所圖利之自己或他人確實獲得利益始構成上開條例之圖利罪。

② 查本案被告吳寶倉明知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本法

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訂之。」,而依據上開規定所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另定有關違章建築之拆除等認定基準,應由省(市)政府訂定,並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據以執行;而內政部64年10月17日以台內營字第656943號函頒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劃分,並於69年12月9日以台內營字第057539號函釋關於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或規模合於建築法第16條規定之一定金額或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同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監造及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該建築物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又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照,並應依法拆除,又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開層數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均應予強制拆除之。臺灣省政府亦於76年10月21日以76府建四字第90616號函修正之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以資作為違章建築是否拆除之認定標準,本案情形均不符合該基準所定之免予拆除之違建,自屬無法補辦執照之「實質違建」,另依內政部68年1月15日台內營字第827027號函釋,本建案已完工,不能適用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處以罰鍰並核准補辦手續,應予強制拆除,被告明知系爭建案屬上開法律所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不得補辦手續之實質違建,且該申請補辦手續部分亦不符合台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發執照執行要點第3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及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應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被告吳寶倉竟無視於如此重大之瑕疵,未令申請人補正或逕予退件,而由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鍾進林及熊世昌配合其指示,檢送以熊世昌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之不實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吳寶倉違法簽報同意發給建造執照,顯已違背其職務上所應遵守之法律所授權之法規命令,於其主管之事務違法簽報同意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以此方法圖利被告王秋生、同案王洪桂女獲致「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6、7層樓售價總計3900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退款賠償承購戶損失之不法利益,就構成要件部分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中或修正後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構成犯罪,惟比較其法定本刑併科罰金部分以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之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最有利於行為人,再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33條第5款及刑法第67條之修正比較適用(理由同上開(一)之①③之說明),亦以行為人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以81年7月17日修正前之62年

8 月17日修正公佈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67條論處。

五、㈠核被告吳寶倉所為,係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

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

㈡核被告鍾進行、熊世昌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被告鍾進林、熊世昌與同案被告王洪桂女(已判決確定)

、王秋生(業經判決不受理),就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㈣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就其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持以

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㈤另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先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係

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㈥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犯行部分,於領得臺中縣政府工務局於79年1月9日發給之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後,被告等為取得綜合市場7層大樓之使用執照,復由鍾進林檢具相關申請書、竣工圖說等文件掛號送件,惟承辦人員江平青要求提供安全證明書,經被告鍾進林轉知被告熊世昌,被告熊世昌即於79年5月1日再配合出具業務登載不實之安全證明書(附表三編號36),由鍾進林持交江平青併卷,是本件最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已在79年5月1日之後,算至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後開始偵查時止,其10年之追訴權時效仍未完成,併此敘明。

㈦查本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吳寶昌所犯上開罪名之案件

,均自繫屬法院之日起已逾8年而未能審結,經查本案被告於歷次審判中均遵時到庭(除熊世昌於本院審理時未能到庭,惟亦委任辯護人到場),訴訟之延滯實未能歸責於被告,本院審酌本案已歷時超過10年,衡以本案訴訟之複雜程度,認本案確已侵害告受迅速審判決之權利,情節重大,宜予適當之救濟,並經被告3人之聲請(見本院卷二第81頁反面、89、90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六、原審予被告等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鍾進林、熊世昌並不成立公務員圖利罪(詳如後述),原判決認其等與被告吳寶倉共同成立公務員圖利罪,已有未合。另前開被告2人並無成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詳後述),原審以被告2 人另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而併予審理,自有未合,另查本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吳寶倉均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得酌予減輕其刑,原審未及審酌及此,亦有未合。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及吳寶倉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吳寶倉、鍾進林部分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3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均明知建築之安全攸關公眾生命財產之安全,竟分別為謀求設計費用、代簽證送件費用及監造費用,竟分別應允掛名擔任建築物跑件者、設計人及監造人,再由無營造廠資格且無營造業專長者施工,其等以此方法迴避建築法令有關承造人、設計人、監造人須具法定專業資格之要求,致同案被告王秋生於無任何監督、查核機制下,恣意施工、停工、復工、擅自動工,使建築法令所冀求分責制衡、相互監督以確保工程品質之精神,蕩然無存,而被告吳寶倉職司建築執照審查把關工作之公務員,且已至現場勘查,發現不法情事,竟無視於違章建築之存在將危及住戶使用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縱容欠缺建築法令所要求應檢附圖、書資料之申請案件,輕率同意核發建照執照,建物遭逢災變即爆裂下壓傾倒,不堪使用,且被告鍾進林及吳寶倉等人,犯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惡性非輕,至被告熊世昌雖於原審法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於原審卷,但據告訴代理人到庭陳稱被告熊世昌並未履行和解條件等情(本院更㈡審卷第444頁反面),足見其犯後亦未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等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以示懲儆。又被告鍾進林及熊世昌所犯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時間在79年10月31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先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2項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次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之規定,再減其刑期2分之1;至被告吳寶倉所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犯罪時間在79年10月31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甲類第3目、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減其刑期3分之1,並均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吳寶倉因犯該罪所受宣告刑業逾有期徒刑1年6月,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3項、第1項第1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故不再予減刑,併此敘明。再被告吳寶倉係犯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該條例第17條之規定,併宣告褫奪公權3年,並依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之規定,減為褫奪公權2年。

七、就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諭知追繳沒收犯罪所得之說明:另按依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之規定固應就犯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罪,所得財物諭知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應依該條例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實行犯罪所取得之財物為限,如實行犯罪並未實際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即無沒收或追繳可言,是被告吳寶倉既係直接圖利同案被告王秋生、王洪桂女,使渠等受到免拆除系爭建物第6、7層建築物之利益,未能證明吳寶倉因此取得任何利益,自無從在吳寶倉之本刑下宣告沒收追繳。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寶倉於審查上開「聯合大市場」綜合

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時,明知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先行動工興建六樓原核准興建面積以外及七樓部分,面積及高度均已增加一層樓以上,且係在原合法六層樓建築物(實為五樓半)平型屋頂上增建一層樓半(約三分之一)之違章建築,結構體均已完工,僅剩內部粉刷裝璜工程,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前段僅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竟未立即勒令停工並簽報移由時任臺中縣政府工務局負責承辦豐原市地區違章建築業務之江平青處理認定拆除,且基於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王秋生、王洪桂女之不法意圖,告知王秋生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上開內容虛偽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可逕行依程序違章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經鍾進林轉知熊世昌後,由熊世昌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吳寶倉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再由鍾進林持交吳寶倉併卷後,吳寶倉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處「⒈本案原領有75年996 號建照,於78年6月間先行領有店舖部分執照,惟其位於中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准圖不符(面積增加外並多建一層),故辦理變更,並重領執照。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積11381.01平方公尺)重領面積16138.16平方公尺,而申報進度為六樓版,故增加部份4757.15平方公尺,造價為4757.15 ×3300=00000000。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申報至六樓板,擬處罰款00000000× (35/1000)×85%=467045。」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造執照,而直接圖使王秋生、王洪桂女(業經判決確定)獲取不法之利益即該大樓第6、7層樓售價計3900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因認被告鍾進林、熊世昌等人亦涉有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施行之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之罪嫌,再鍾進林為配合辦理重領建照事宜,於78年12月28日送件掛號申請重領「聯合大市場」7層樓綜合市場大樓之建造執照時,明知其所聘僱繪製「聯合大市場」大樓部分建築工程圖說之繪圖員「江鳳珍」,已於75年初辭去工作,並未續行受聘繪製有關「聯合大市場」建物之任何建築工程圖說,且被告王秋生在未經重新計算結構應力及檢討結構元件斷面、尺寸大小,更於缺乏「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第6、7層樓之柱配筋圖、樑配筋圖及版配筋圖之情形下,未經申請許可發給建造執照即擅自動工興建綜合市場大樓第6、7層樓,竟將江鳳珍前所繪製用以請領75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圖等工程圖說(舊圖)藍晒稍加修改後,填上第6、7層樓等字樣、或戳印、或圖號、或樓層高度於經渠等變造之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新圖),用以重領綜合市場大樓建造執照,變造江鳳珍所繪製之工程圖說(變造情形,詳如附表二編號66、70至80、89、90,及如附表三編號60至70、97至153所示);且將不詳姓名之人所設計繪製之消防圖說予以更改(詳如附表三編號161、162、165所示),以此方式變造不詳姓名之人所計算之結構計算書,足以生損害於江鳳珍及結構計算書製作人,熊世昌亦明知上開情事,且未實際審閱相關圖說內容,即於工程圖說、申請書及結構計算書上簽證蓋章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簽名蓋章,而提出行使(此部分公訴人雖未就被告鍾進林、熊世昌部分論以刑法第210、216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惟就起訴書事實欄即起訴書第11頁之記載,可知此部分就被告鍾進林、熊世昌部分應已提起公訴),因認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均犯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顯係漏載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固以下就刑法第21

0、215部分均予說明)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判例參照)。㈢查62年8月17日修正公布之勘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

款之圖利罪,係屬身分犯,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為犯罪主體,無此身分者,依同條例第3條之規定,固亦得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然必無此身分者與有此身分者,並非互相對立之「對向犯」,而係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始足當之;若該有此身分者所圖利之對象,即係該無此身分者,則二人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行為縱有合致,並使該無此身分者因而得不法之利益,但二人之行為既各有其目的,分別就各該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除另有處罰該無此身分者之他項罪名外,尚難以上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論處,此觀同條例第11條之行賄罪,其法定刑遠較上開圖利罪為輕,無此身分者,就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時,僅論以行賄罪,未行賄時,殊無反論以較重之圖利罪自明。本件被告吳寶倉係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技士,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負責審查以同案被告王洪桂女等人為起造人,由被告鍾進林代為跑件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建照逾期重新申請案件,被告吳寶倉於78年8月1日該案件掛號送件後,曾會同被告王秋生、鍾進林及同案被告王洪桂女等人親赴該市場大樓現場勘察,並已發覺該建築物現況已與原核准圖不符,乃屬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應予強制拆除、不得依同法第86條第1款前段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被告吳寶倉竟基於對於主管之事務圖利王秋生、王洪桂女之不法意圖,告訴王秋生應設法提出建築師所出具之內容不實之安全證明書後,逕行依程序違建案件處以罰鍰並辦理請領建照手續。而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指示被告鍾進林送件之「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七層樓房建造執照重領申請案卷內,並未提出原核准範圍以外之六樓及七樓之樑、柱、版配筋圖,亦無整棟七層大樓之結構計算書... 等文件,被告吳寶倉於審查是否發給建造執照時,明知有此等重大瑕疵,竟未駁回其申請或退件要求補正,仍指示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檢具建築師所出具之安全證明,經被告鍾進林轉知被告熊世昌後,由被告熊世昌於不詳時間配合或授權其事務所職員蓋用大小印章二枚製作被告吳寶倉所要求之安全證明書,再由被告鍾進林持交被告吳寶倉併卷後,被告吳寶倉即違反上開建築法令及函文規定,直接簽報,並於79年1月9日發給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築執照,直接圖使王秋生、王洪桂女獲取不法利益,即該大樓第六、七層樓售價計新臺幣三千九百萬元,以及免除遭強制拆除及退款賠償承購戶之損失等情,已如前述,準此以觀,被告吳寶倉所圖利之對象為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即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二人,雙方係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並非彼此具有「合同平行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朝同一目的,共同對於有此身分者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得該有此身分者本人或圖得其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故被告王秋生、同案被告王洪桂女二人僅單純為被告吳寶倉圖利之對象,並不與被告吳寶倉成立共同圖利罪。另被告鍾進林、熊世昌二人係受王秋生、王洪桂女之委託辦事,其立場與王秋生、王洪桂女二人相同,亦非與被告吳寶倉具有圖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亦不成立共同圖利罪。

㈣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秋生、鍾進林、熊

世昌等人確有共同圖利之犯行,是其三人此部分犯罪並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其等此部分犯罪與上開科刑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係屬有方法結果關係之牽連關係(見起訴書第76頁),為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㈤復刑法第210條所謂之變造私文書,係指無製作權或無變更

權人,就他人所製作之文書,變更其內容而言,如係對於他人製作之文書,基於該他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而有變更權限之人,就該文書記載之內容,於變更權限內容予以變更,縱其所變更記載之事項不實,仍與變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不能遽以該罪相繩,經查:本案被告鍾進林於78年8月1日申請重領「聯合大市場綜合市場大樓」其中7層樓綜合大市場大樓部分之建造執照,推由鍾進林將江鳳珍及張益昌分別所繪製之剖面圖、平面圖、柱配筋圖、平面大樣圖、結構平面等工程圖說及消防圖說予以更改,另將不詳之人繪製之結構計算書封面部分及第8頁基礎承載樓層部分均加以塗改,固經被告鍾進林自承不諱,並有上開圖說等附於79年104號建照及使照申請案卷內足參,惟查本案被告鍾進林本即以代客繪製建築設計工程圖樣、說明書,及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為業,而鍾進林接受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後,即分別指示其聘僱之繪圖江鳳珍繪製上述各工程圖說,及委請張益昌及不詳之人,製作上開工程消防圖說及結構計算書,而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記載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並依建築法第34條之規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等,除規定項目以外者,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程技師依建築法之規定簽證負責,建築法第31條定有明文,依前述申請建築許可之工程圖說等之簽證,概由建築師辦理,自不必經繪圖員同意與否才可更改圖面,依規定可行使簽證者為建築師,而繪圖員常因工程機會更換服務事務所,因此實無必要任何工程圖說均經繪圖員同意,業經本院函詢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經該公會以99年7月16日台建師法字第1736號函覆本院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99頁),復查本案聯合大市場大樓部分之建照執照申請所檢附之上開工程圖說、消防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均由被告熊世昌於其上簽證負責,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建築執照申請卷查明無訛,則依工程慣例本無需經由受委託代為繪圖者之同意,則被告鍾進林予以更改再交由被告熊世昌簽證,由被告熊世昌之名義簽證提出申請,自無未經授權之疑義,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另涉犯刑法第210、216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至於上開工程圖說等既係被告鍾進林、熊世昌依據承造者之指示而為設計,則其變更之上開圖說自係依據承造者之指示所為,雖係承前開繪圖者於74年所繪圖面加以修改而成,然觀諸其修改後繪圖者、繪圖日期均未變更(見後附附表),顯示被告2人並無故意就此部分故意為不實之登載,此外公訴人除上開認有變造文書之情事外,復未就上開工程圖說、消防圖說及結構計算書之記載有何不實之情事為必要之說明,本院就上開圖說之記載部分亦查無其他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事證,公訴人認被告鍾進林、熊世昌就此部分認應成立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即有誤會,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本案被告熊世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見本院卷二第29頁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及後附回證),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62年8月17日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3款、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7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33條第5款、第67條、94年2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80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甲類第3目、第2款乙類第3目、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5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月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陳 如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鍾進林、熊世昌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附表一: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㈠(NO:1)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函稿78年4月1日78工建│ 0 │同意變更起造人,回覆││ │字第44358號 │ │年3月日聯名申請││ │ │ │書。 ││ │ │ │函文江平青辦理,江平││ │ │ │青在函文說明欄附加第││ │ │ │「現場施工使用面積││ │ │ │如與原設計面積不符,││ │ │ │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辦││ │ │ │理變更設計手續,否則││ │ │ │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2 │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 │ 1 │ ││ │照變更起造人名冊 │至 11 │ │├──┼──────────────────┼───┼──────────┤│ 3 │臺中縣政府便箋 │ 12 │技士林辰西決行 │├──┼──────────────────┼───┼──────────┤│ 4 │臺灣省政府74年7月16日74府建四字第 │ 13 │ ││ │149999號函 │ │ │├──┼──────────────────┼───┼──────────┤│ 5 │臺中縣政府便箋 │14至16│ │├──┼──────────────────┼───┼──────────┤│ 6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函年2月1日78豐市建│ 17│函轉臺中縣政府准予變││ │字第2633號 │ │更登記,請王洪桂女向││ │ │ │縣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辦││ │ │ │建照變更。 │├──┼──────────────────┼───┼──────────┤│ 7 │臺中縣政府函78年78府建公字第19575號 │ 18│准予變更登記 │├──┼──────────────────┼───┼──────────┤│ 8 │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審查表 │ 19│ │├──┼──────────────────┼───┼──────────┤│ 9 │王洪桂女印鑑證明 │ 20│ │├──┼──────────────────┼───┼──────────┤│ 10 │變更起造人申請書 │ 21│ │├──┼──────────────────┼───┼──────────┤│ 11 │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 │22至32│ ││ │照變更起造人名冊 │ │ │├──┼──────────────────┼───┼──────────┤│ 12 │委託書及名冊 │33至41│ │├──┼──────────────────┼───┼──────────┤│ 13 │土地使用同意書 │42至51│ │├──┼──────────────────┼───┼──────────┤│ 14 │同意書及名冊 │ 52│ ││ │ │至 143│ │├──┼──────────────────┼───┼──────────┤│ 15 │土地登記謄本 │ 144│ ││ │ │一冊 │ │├──┼──────────────────┼───┼──────────┤│ 16 │照片 │ 145│ │├──┼──────────────────┼───┼──────────┤│ 17 │地籍圖謄本 │ 146│ │├──┼──────────────────┼───┼──────────┤│ 18 │第一次變更設計(面積計算,圖號4/71)│ 146│ │├──┼──────────────────┼───┼──────────┤│ 19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71) │ 14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0 │二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0/71) │ 14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1 │三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2/71) │ 15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2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71) │ 1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3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15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4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15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25 │變更起造人申請書年月7日 │ 154│ │├──┼──────────────────┼───┼──────────┤│ 26 │75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 │ 155│ ││ │名冊 │至 165│ │├──┼──────────────────┼───┼──────────┤│ 2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函│ 166│依年1月日建築物││ │稿 │ │使用執照申請書辦理。│├──┼──────────────────┼───┼──────────┤│ 28 │使用執照審查表 │ 167│ │├──┼──────────────────┼───┼──────────┤│ 29 │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年6月店舖住房 │ 168│ │├──┼──────────────────┼───┼──────────┤│ 30 │名冊 │ 169│ ││ │ │至 174│ │├──┼──────────────────┼───┼──────────┤│ 3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表 │ 175│ ││ │ │至 177│ │├──┼──────────────────┼───┼──────────┤│ 32 │臺中縣政府使用執照申請案件會勘意見表│ 178│ │├──┼──────────────────┼───┼──────────┤│ 33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安全設施勘查表 │ 179│ │├──┼──────────────────┼───┼──────────┤│ 3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 │ 180│ ││ │第996號 │ │ │├──┼──────────────────┼───┼──────────┤│ 35 │名冊 │ 181│ ││ │ │至 196│ │├──┼──────────────────┼───┼──────────┤│ 3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197│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3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7月31日75建管字 │ 198│申請查驗一樓頂版(1~││ │第126209號函 │ │6),復年7月日 ││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3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8月31日75建管字 │ 199│申請查驗二樓頂版,編││ │第141598號函 │ │號1、2、3、3-1、5、6││ │ │ │復年8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3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5日75建管字第│ 200│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141767號函 │ │48~53、53-1,復年││ │ │ │9月1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4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9日75建管字第│ 201│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141875號函 │ │3-1、15、16~20 ,復││ │ │ │年9月5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4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9月22日75建管字 │ 202│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157554號函 │ │號1、2、3、3-1、5、6││ │ │ │復年9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4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203│申請查驗三樓版,編號││ │第191019號函 │ │13-1、15~19,復年││ │ │ │月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4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204│申請查驗三樓版,編號││ │第191018號函 │ │49~53-1,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4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6建管字 │ 205│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191016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4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6│申請查驗二樓版,編號││ │第205695號函 │ │7~13,復年月 ││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4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7│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205696號函 │ │號13-1、15~19,復││ │ │ │年月日申請書(文││ │ │ │銓營造公司)。 │├──┼──────────────────┼───┼──────────┤│ 4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208│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205694號函 │ │號49~53-1,復年││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4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18日76建管字 │ 209│申請查驗三樓版(A7~││ │第15676號函 │ │A13、A20)、頂版(A4││ │ │ │1~47),復年2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4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3日76建管字 │ 210│申請查驗二樓版(21~││ │第72058號函 │ │27)、三樓版(7-13、││ │ │ │33-3~35)、頂(48、││ │ │ │20),復年5月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5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8日75建管字 │ 211│申請查驗三樓頂版,編││ │第72576號函 │ │號A7~A13 ,復年5││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51 │門牌號碼證明書 │ 212│ ││ │ │至 238│ │├──┼──────────────────┼───┼──────────┤│ 52 │照片 │ 239│ ││ │ │至 246│ │├──┼──────────────────┼───┼──────────┤│ 53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71) │ 24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4 │面積計算表(六樓面積605.23平方公尺)│ 248│ │├──┼──────────────────┼───┼──────────┤│ 55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71) │ 24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6 │一樓平面圖(圖號7/71) │ 25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7 │二樓平面圖(圖號9/71) │ 2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8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25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9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253│繪圖(江鳳珍)、日期││ │13/71) │ │(.3) │├──┼──────────────────┼───┼──────────┤│ 60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2/71) │ 25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61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255│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62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25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63 │施工說明書、結構計算書一冊 │ 257│結構計算書 ││ │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鑽探試驗報告書 │ │第1頁 ││ │ │ │BUILDING...6.1 ││ │ │ │STORIES....6.1 ││ │ │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6 ││ │ │ │ B.BASEMENT = 1 │├──┼──────────────────┼───┼──────────┤│ 64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25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65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25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66 │屋頂平面圖、屋頂結構平面圖(圖號18/7│ 260│繪圖(江鳳珍)、日期││ │1) │ │(.4) │├──┼──────────────────┼───┼──────────┤│ 67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261│繪圖( )、日期││ │ │ │(.5) │├──┼──────────────────┼───┼──────────┤│ 68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20/71) │ 262│繪圖( )、日期││ │ │ │(.5) │├──┼──────────────────┼───┼──────────┤│ 69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26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4) │├──┼──────────────────┼───┼──────────┤│ 70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2/71) │ 26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71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265│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72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4/71) │ 266│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 73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26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74 │三樓房舖正立面大樣圖(圖號26/71) │ 26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75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26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6 │剖面圖(圖號28/71)(市場大樓) │ 27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7 │剖面圖(圖號29/71)(市場大樓) │ 2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8 │剖面圖(圖號30/71)(市場大樓) │ 2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79 │剖面圖(圖號31/71)(市場大樓) │ 27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80 │剖面圖(圖號32/71)(市場大樓) │ 274│繪圖(江 )、日期││ │ │ │(.9) │├──┼──────────────────┼───┼──────────┤│ 81 │剖面圖(圖號33/71)(市場大樓) │ 275│繪圖(江 )、日期││ │(1FL至6FL) │ │(.9) │├──┼──────────────────┼───┼──────────┤│ 82 │攤位剖面圖(圖號34/71) │ 27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 83 │銀幕舞台及席位坡道剖面圖 │ 277│繪圖(江鳳珍)、日期││ │(圖號35/71) │ │(.5) │├──┼──────────────────┼───┼──────────┤│ 84 │剖面圖(圖號36/71) │ 278│繪圖(江 )、日期││ │ │ │(.8) │├──┼──────────────────┼───┼──────────┤│ 85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27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6) │├──┼──────────────────┼───┼──────────┤│ 86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280│繪圖(江 )、日期││ │(六層)(4.6+3.2+3.2+3.2+3.2+3.2) │ │(.8) │├──┼──────────────────┼───┼──────────┤│ 87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39/71) │ 28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88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0/71) │ 28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89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1/71) │ 28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0 │地下室結構平面圖(圖號42/71) │ 28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1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71) │ 28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2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71) │ 28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3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71) │ 28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4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71) │ 28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 95 │五樓結構平面圖、 │ 28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96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29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 │ │(.6) │├──┼──────────────────┼───┼──────────┤│ 9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71) │ 291│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 9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71) │ 292│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 9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1/71) │ 293│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10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2/71) │ 294│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10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3/71) │ 295│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10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4/71) │ 296│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10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5/71) │ 297│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10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6/71) │ 298│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10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7/71) │ 299│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10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8/71) │ 300│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10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9/71) │ 301│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10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0/71) │ 302│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10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1/71) │ 303│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11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2/71) │ 30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1 │樑配筋圖(圖號63/71) │ 30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2 │版配筋圖(圖號64/71) │ 30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3 │版配筋圖(圖號65/71) │ 30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4 │版配筋圖(圖號66/71) │ 30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5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7/71) │ 30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116 │店舖配筋圖(圖號68/71) │ 31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7 │門窗詳圖(圖號69/71) │ 31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8 │門窗詳圖(圖號70/71) │ 31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19 │消防設備表及說明 │ 313│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20 │緊急廣播昇位圖 │ 314│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21 │消防平面圖㈠ │ 315│設計(張益昌)、日期││ │地下樓平面圖 │ │(.8、) │├──┼──────────────────┼───┼──────────┤│122 │消防平面圖㈡ │ 316│設計(張益昌)、日期││ │一樓平面圖 │ │(.8、) │├──┼──────────────────┼───┼──────────┤│123 │消防平面圖㈢ │ 317│設計(張益昌)、日期││ │二樓平面圖 │ │(.8、) │├──┼──────────────────┼───┼──────────┤│124 │消防平面圖㈣ │ 318│設計(張益昌)、日期││ │三樓平面圖 │ │(.8、) │├──┼──────────────────┼───┼──────────┤│125 │消防平面圖㈤ │ 319│設計(張益昌)、日期││ │四樓平面圖 │ │(.8、) │├──┼──────────────────┼───┼──────────┤│126 │消防平面圖㈥ │ 320│設計(張益昌)、日期││ │五樓平面圖 │ │(.8、) │├──┼──────────────────┼───┼──────────┤│127 │消防平面圖㈦ │ 321│設計(張益昌)、日期││ │六樓屋頂平面圖 │ │(.8、) │├──┼──────────────────┼───┼──────────┤│128 │地下室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2│ │├──┼──────────────────┼───┼──────────┤│129 │一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3│ │├──┼──────────────────┼───┼──────────┤│130 │二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4│ │├──┼──────────────────┼───┼──────────┤│131 │三樓消防設備平面圖 │ 325│ │├──┼──────────────────┼───┼──────────┤│132 │化糞槽(圖號71/71) │ 326│ │└──┴──────────────────┴───┴──────────┘附表二:臺中縣政府75年建都營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卷㈡(NO:2)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請領建築物部份使用執│ 0 │請領5棟25戶,發函予 ││ │照函稿78年6月20日第089583號 │ │新工營造公司,回覆││ │ │ │年5月日建築物使用││ │ │ │執照申請書辦理。 │├──┼──────────────────┼───┼──────────┤│ 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1 │准予變更⑴建築地板面││ │函稿78年6月20日78工建字第089583號 │ │積、⑵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⑶工程造價、竣││ │ │ │工期限變更。回覆年││ │ │ │5月日建造執照變更││ │ │ │設計申請書辦理。 │├──┼──────────────────┼───┼──────────┤│ 3 │使用執照審查表 │ 2 │ │├──┼──────────────────┼───┼──────────┤│ 4 │部份使用執照申請書(25戶) │ 3 │開工日期:、4、││ │ │ │竣工日期:、3、││ │ │ │核發使用執照日期:││ │ │ │ 6、 │├──┼──────────────────┼───┼──────────┤│ 5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4至7 │ │├──┼──────────────────┼───┼──────────┤│ 6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 │ 8至10│ │├──┼──────────────────┼───┼──────────┤│ 7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表 │ 11│ │├──┼──────────────────┼───┼──────────┤│ 8 │切結書及號碼牌證明書 │12至37│ │├──┼──────────────────┼───┼──────────┤│ 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38│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1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39│申請查驗地下室基礎28││ │第205665號函 │ │~31、33-3、35等戶,││ │ │ │復年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1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8日76建管字 │ 40│申請查驗地下室基礎36││ │第71971號函 │ │~40號,復年5月9││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6建管字 │ 41│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191016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月8日76建管字第│ 42│申請查驗28、29、30、││ │2985號函 │ │31、33-3、35之一般基││ │ │ │礎及地下頂版,復年││ │ │ │1月7日申請書(文銓││ │ │ │營造公司)。 │├──┼──────────────────┼───┼──────────┤│ 1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9日76建管字 │ 43│申請查驗地下室頂版及││ │第72575號函 │ │一般基礎,復年5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 │ │ │公司)。 │├──┼──────────────────┼───┼──────────┤│ 1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0月1日75建管字 │ 44│申請查驗41~47基礎,││ │第157843號函 │ │復年9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1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8月19日75建管字 │ 45│申請查驗41至47地下室││ │第141295號函 │ │頂版,復年8月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1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23日76建管字 │ 46│申請查驗一樓頂版(28││ │第15696號函 │ │~31、33-3、35,復││ │ │ │年2月日申請書(文││ │ │ │銓營造公司)。 │├──┼──────────────────┼───┼──────────┤│ 1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13日76建管字 │ 47│申請查驗二樓版(21~││ │第72058號函 │ │27)、三樓版(7-13、││ │ │ │33-3~35),復年5││ │ │ │月日申請書(文銓營││ │ │ │造公司)。 │├──┼──────────────────┼───┼──────────┤│ 1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1日75建管字 │ 48│申請查驗二樓版(41、││ │第191017號函 │ │42、43-1、45~47,復││ │ │ │年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2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6月19日76建管字 │ 49│申請查驗二樓版(36~││ │第88147號函 │ │40,復年6月日申││ │ │ │請書(新工營造公司)││ │ │ │。 │├──┼──────────────────┼───┼──────────┤│ 2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7月31日76建管字 │ 50│申請查驗三樓版(21~││ │第112422號函 │ │27、28~31、33-3~35││ │ │ │,復年7月日申請││ │ │ │書(新工營造公司)。│├──┼──────────────────┼───┼──────────┤│ 2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9月4日76建管字第│ 51│申請查驗三樓版(36~││ │143100號函 │ │40),復年9月1日││ │ │ │申請書(新工營造公司││ │ │ │)。 │├──┼──────────────────┼───┼──────────┤│ 2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12月20日75建管字│ 52│申請查驗三樓版(41~││ │第205697號函 │ │47),復年月8日││ │ │ │申請書(文銓營造公司││ │ │ │)。 │├──┼──────────────────┼───┼──────────┤│ 2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1月9日76建管字 │ 53│申請查驗屋頂(36~40││ │第175735號函 │ │、21~31、33-3~35)││ │ │ │,復年月6日申請││ │ │ │書(新工營造公司)。│├──┼──────────────────┼───┼──────────┤│ 2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2月18日76建管字 │ 54│申請查驗三樓版(A7~││ │第15676號函 │ │A13)、頂樓版(A41~││ │ │ │A47),復年2月 ││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2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55│申請查驗屋頂版,復││ │第82473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2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56│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82474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一次展期,同意延至年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2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27日77建管字│ 57│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189300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二次展期,同意延至年5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2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58│ ││ │第996號 │ │ │├──┼──────────────────┼───┼──────────┤│ 30 │勘驗項目、勘驗結果、日期表 │ 59│部分資料詳如附表四所││ │ │ │示。 │├──┼──────────────────┼───┼──────────┤│ 3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60│ ││ │第996號 │ │ │├──┼──────────────────┼───┼──────────┤│ 32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61至76│ │├──┼──────────────────┼───┼──────────┤│ 33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部份使造執照75年建管│ 77│此部份為、6、1竣││ │使字第996號 │ │工者。 │├──┼──────────────────┼───┼──────────┤│ 34 │建照、使照執照申請人名冊 │78至83│ │├──┼──────────────────┼───┼──────────┤│ 3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及面積 │84至86│ │├──┼──────────────────┼───┼──────────┤│ 36 │照片 │87至94│ │├──┼──────────────────┼───┼──────────┤│ 37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95│ ││ │責項目表 │ │ │├──┼──────────────────┼───┼──────────┤│ 38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96│ │├──┼──────────────────┼───┼──────────┤│ 39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年 │ 97│大樓高度21.9M │├──┼──────────────────┼───┼──────────┤│ 40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店舖) │ 98│ ││ │ │至 110│ │├──┼──────────────────┼───┼──────────┤│ 41 │建造、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中間大樓)│ 111│ ││ │ │至 112│ │├──┼──────────────────┼───┼──────────┤│ 4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年建管建字│ 113│規定竣工日期:年5││ │第996號 │ │月日 │├──┼──────────────────┼───┼──────────┤│ 43 │名冊 │ 114│ ││ │ │至 129│ │├──┼──────────────────┼───┼──────────┤│ 44 │委託書及委託人名冊 │ 130│ ││ │ │至 145│ │├──┼──────────────────┼───┼──────────┤│ 45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說明書 │ 146│ 263頁同 │├──┼──────────────────┼───┼──────────┤│ 46 │圖說索引表(圖號2/71) │ 147│ 265頁同 │├──┼──────────────────┼───┼──────────┤│ 47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71) │ 14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264頁同 │├──┼──────────────────┼───┼──────────┤│ 48 │法規檢討(圖號3/71) │ 149│ 266頁同 │├──┼──────────────────┼───┼──────────┤│ 49 │面積計算表(圖號2/71)(六樓面積605.│ 150│ ││ │22平方公尺) │ │ │├──┼──────────────────┼───┼──────────┤│ 50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15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1 │面積計算(竣工圖)(圖號4/71) │ 152│日期(.4) ││ │(第三次變更設計) │ │ 267頁圖號同,但圖 ││ │ │ │不同(第一次變更設計││ │ │ │) │├──┼──────────────────┼───┼──────────┤│ 52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71) │ 15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0頁同 │├──┼──────────────────┼───┼──────────┤│ 53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71) │ 15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1頁同 │├──┼──────────────────┼───┼──────────┤│ 54 │平面圖(圖號7/71) │ 15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 55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71) │ 15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2頁同 │├──┼──────────────────┼───┼──────────┤│ 56 │二樓平面圖(圖號9/71) │ 15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3頁同 │├──┼──────────────────┼───┼──────────┤│ 57 │二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5-1/65) │ 15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4頁同 │├──┼──────────────────┼───┼──────────┤│ 58 │三樓電影院平面圖(圖號12/71) │ 15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6頁同 │├──┼──────────────────┼───┼──────────┤│ 59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160│繪圖(江鳳珍)、日期││ │13/71) │ │(.3) 277頁同 │├──┼──────────────────┼───┼──────────┤│ 60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71) │ 16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78頁同 │├──┼──────────────────┼───┼──────────┤│ 61 │五樓平面圖(圖號15/71) │ 16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279頁同 │├──┼──────────────────┼───┼──────────┤│ 62 │五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6/71) │ 16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80頁同 │├──┼──────────────────┼───┼──────────┤│ 63 │六樓托兒所平面圖(圖號17/71) │ 16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281頁同 │├──┼──────────────────┼───┼──────────┤│ 64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165│繪圖( )、日期││ │ │ │(.5) 318頁同 │├──┼──────────────────┼───┼──────────┤│ 65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20/71) │ 166│繪圖( )、日期││ │ │ │(.5) 319頁同 │├──┼──────────────────┼───┼──────────┤│ 66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167│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 │ │ ││ ├──────────────────┼───┼──────────┤│ │市場立面圖(圖號21/71) │ 32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4) │├──┼──────────────────┼───┼──────────┤│ 67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3/71) │ 168│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321頁同 │├──┼──────────────────┼───┼──────────┤│ 68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4/71) │ 169│繪圖(鄧秀玲)、日期││ │ │ │(.3) 322頁同 │├──┼──────────────────┼───┼──────────┤│ 69 │店住房立面圖(圖號25/71) │ 17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324頁同 │├──┼──────────────────┼───┼──────────┤│ 70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1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7/71)(市場大樓) │ 325│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1 │剖面圖(圖號28/71) │ 1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8/71) │ 326│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2 │剖面圖(圖號29/71) │ 17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29/71) │ 327│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3 │剖面圖(圖號30/71) │ 17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 │剖面圖(圖號30/71) │ 328│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6) │├──┼──────────────────┼───┼──────────┤│ 74 │剖面圖(圖號31/71) │ 175│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4) ││ ├──────────────────┼───┼──────────┤│ │剖面圖(圖號31/71) │ 329│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樓高3.2米) │ │(.4) │├──┼──────────────────┼───┼──────────┤│ 75 │剖面圖(圖號32/71) │ 176│繪圖(江 )、日期││ │樓高3.6米 │ │(.9) ││ ├──────────────────┼───┼──────────┤│ │剖面圖(圖號32/71) │ 330│繪圖(江 )、日期││ │樓高3.2米 │ │(.9) │├──┼──────────────────┼───┼──────────┤│ 76 │剖面圖(圖號33/71) │ 177│繪圖(江 )、日期││ │2FL至RFL │ │(.9) ││ ├──────────────────┼───┼──────────┤│ │剖面圖(圖號33/71) │ 331│繪圖(江 )、日期││ │2FL至6FL │ │(.9) │├──┼──────────────────┼───┼──────────┤│ 77 │攤位剖面圖(圖號34/71) │ 17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5) 332頁同 │├──┼──────────────────┼───┼──────────┤│ 78 │地下車道剖面圖(圖號36/71) │ 179│繪圖(江鳳珍)、日期││ │179及334頁樓高仍為3.2米 │ │(.8)334頁同 │├──┼──────────────────┼───┼──────────┤│ 79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180│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6) ││ ├──────────────────┼───┼──────────┤│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37/71) │ 28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 │ │(.6) │├──┼──────────────────┼───┼──────────┤│ 80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181│繪圖(江 )、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8) ││ ├──────────────────┼───┼──────────┤│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38/71) │ 285│繪圖(江 )、日期││ │(六層) │ │(.8) │├──┼──────────────────┼───┼──────────┤│ 81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39/71) │ 18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6頁同 │├──┼──────────────────┼───┼──────────┤│ 82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0/71) │ 18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2頁同 │├──┼──────────────────┼───┼──────────┤│ 83 │店住房剖面圖(圖號41/71) │ 184│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3頁同 │├──┼──────────────────┼───┼──────────┤│ 84 │結構平面圖(圖號42/71) │ 18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7頁同 │├──┼──────────────────┼───┼──────────┤│ 85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71) │ 18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8頁同 │├──┼──────────────────┼───┼──────────┤│ 86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71) │ 18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89頁同 │├──┼──────────────────┼───┼──────────┤│ 87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71) │ 18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90頁同 │├──┼──────────────────┼───┼──────────┤│ 88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71) │ 18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291頁同 │├──┼──────────────────┼───┼──────────┤│ 89 │六樓結構平面圖、 │ 190│繪圖(江鳳珍)、日期││ │五、六、七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 │五樓結構平面圖、 │ 29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7/71) │ │(.4) │├──┼──────────────────┼───┼──────────┤│ 90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191│繪圖(江鳳珍)、日期││ │(僅至六樓) │ │(.6) ││ ├──────────────────┼───┼──────────┤│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48/71) │ 29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樓) │ │(.6) │├──┼──────────────────┼───┼──────────┤│ 9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71) │ 192│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294頁同 │├──┼──────────────────┼───┼──────────┤│ 9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71) │ 193│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295頁同 │├──┼──────────────────┼───┼──────────┤│ 9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1/71) │ 194│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296頁同 │├──┼──────────────────┼───┼──────────┤│ 9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2/71) │ 195│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297頁同 │├──┼──────────────────┼───┼──────────┤│ 9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3/71) │ 196│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298頁同 │├──┼──────────────────┼───┼──────────┤│ 9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4/71) │ 197│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299頁同 │├──┼──────────────────┼───┼──────────┤│ 9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5/71) │ 198│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300頁同 │├──┼──────────────────┼───┼──────────┤│ 9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6/71) │ 199│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301頁同 │├──┼──────────────────┼───┼──────────┤│ 9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7/71) │ 200│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302頁同 │├──┼──────────────────┼───┼──────────┤│10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8/71) │ 201│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303頁同 │├──┼──────────────────┼───┼──────────┤│10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9/71) │ 202│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304頁同 │├──┼──────────────────┼───┼──────────┤│10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0/71) │ 203│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305頁同 │├──┼──────────────────┼───┼──────────┤│10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1/71) │ 204│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306頁同 │├──┼──────────────────┼───┼──────────┤│10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62/71) │ 20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7頁同 │├──┼──────────────────┼───┼──────────┤│105 │樑配筋圖(圖號63/71) │ 206│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8頁同 │├──┼──────────────────┼───┼──────────┤│106 │版配筋圖(圖號64/71) │ 20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09頁同 │├──┼──────────────────┼───┼──────────┤│107 │版配筋圖(圖號65/71) │ 208│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0頁同 │├──┼──────────────────┼───┼──────────┤│108 │版配筋圖(圖號66/71) │ 209│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1頁同 │├──┼──────────────────┼───┼──────────┤│109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7/71) │ 210│繪圖(江鳳珍)、日期││ │ │ │(.7) 312頁同 │├──┼──────────────────┼───┼──────────┤│110 │店舖配筋圖(圖號68/71) │ 211│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3頁同 │├──┼──────────────────┼───┼──────────┤│111 │門窗詳圖(圖號69/71) │ 212│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4頁同 │├──┼──────────────────┼───┼──────────┤│112 │門窗詳圖(圖號70/71) │ 213│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315頁同 │├──┼──────────────────┼───┼──────────┤│113 │化糞池 │ 214│ ││ ├──────────────────┼───┼──────────┤│ │化糞池工程平面及詳圖 │ 316│ │├──┼──────────────────┼───┼──────────┤│114 │結構計算書 │ 215│第1頁 ││ │ │一冊 │BUILDING...6.1 ││ │ │ 335│STORIES....6.1 ││ │ │一冊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6 ││ │ │ │ B.BASEMENT = 1 │├──┼──────────────────┼───┼──────────┤│11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216│建築樓地板面積、樓屋││ │函稿78年3月24日78工建字第4444號 │ │變更;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工程造價變更 ││ │ │ │復王洪桂女年3月││ │ │ │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 │ │ │請書。 │├──┼──────────────────┼───┼──────────┤│116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217│ ││ │責項目表 │ │ │├──┼──────────────────┼───┼──────────┤│117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218│ │├──┼──────────────────┼───┼──────────┤│118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 │ 219│ ││ │ │至 220│ │├──┼──────────────────┼───┼──────────┤│119 │名冊 │ 221│ ││ │ │至 233│ │├──┼──────────────────┼───┼──────────┤│120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函78年2月1日78豐市建│ 234│函轉臺中縣政府准予變││ │字第2633號 │ │更登記,請王洪桂女向││ │ │ │縣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辦││ │ │ │建照變更。 │├──┼──────────────────┼───┼──────────┤│121 │臺中縣政府函78年78府建公字第19575號 │ 235│准予變更登記 ││ │ │ │ │├──┼──────────────────┼───┼──────────┤│12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第│ 236│ ││ │996號 │ │ │├──┼──────────────────┼───┼──────────┤│123 │名冊 │ 237│ ││ │ │至 252│ │├──┼──────────────────┼───┼──────────┤│12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部份使用執照75建管使│ 253│ ││ │字第996號 │ │ │├──┼──────────────────┼───┼──────────┤│125 │名冊 │ 254│ ││ │ │至 262│ │├──┼──────────────────┼───┼──────────┤│126 │面積計算表(第二次變更設計)(圖號4'│ 268│繪圖()、日期() ││ │/71) │ │ │├──┼──────────────────┼───┼──────────┤│127 │面積計算表(圖號4'-1/71) │ 269│繪圖()、日期() ││ │(六樓面積605.23平方公尺) │ │ │├──┼──────────────────┼───┼──────────┤│128 │三樓平面圖(圖號11/71) │ 275│繪圖(江鳳珍)、日期││ │ │ │(.3) │├──┼──────────────────┼───┼──────────┤│129 │屋頂結構平面圖(圖號18/71) │ 317│繪圖(江鳳珍)、日期││ │ │ │(.4) │├──┼──────────────────┼───┼──────────┤│130 │銀幕舞台及席位坡道剖面圖 │ 333│繪圖(江鳳珍)、日期││ │(圖號18/71) │ │(.5) │└──┴──────────────────┴───┴──────────┘附表三:臺中縣政府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內容一覽表:

┌──┬──────────────────┬───┬──────────┐│編號│文 件│頁 數│備 註│├──┼──────────────────┼───┼──────────┤│ 1 │臺中縣政府便箋 │ 1 │ │├──┼──────────────────┼───┼──────────┤│ 2 │臺中縣政府便箋 │ 2 │ │├──┼──────────────────┼───┼──────────┤│ 3 │臺中縣政府便箋 │ 3 │ │├──┼──────────────────┼───┼──────────┤│ 4 │臺中縣政府便箋 │ 4 │ │├──┼──────────────────┼───┼──────────┤│ 5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審核請領建造執照函稿│ 5 │同意發給79建都營字第││ │79年1月10日78工建字第244426號 │ │104號建造執照。 ││ │建築名稱:新建市場辦公室等(七層一棟│ │依年月建造執照││ │一四七戶) │ │申請書辦理。 ││ │ │ │依豐原市公所年月││ │ │ │日豐市建字第28979 ││ │ │ │號函辦理。 │├──┼──────────────────┼───┼──────────┤│ 6 │重領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 6 │ ││ │證負責項目表 │ │ │├──┼──────────────────┼───┼──────────┤│ 7 │重領建造執照審查表(收文日期:、│ 7 │被告吳寶倉註記之便箋││ │、)日期有竄改過 │ │⒈本案領有75年996號 ││ │⊙收文日期載為、、,惟被告吳寶│ │ 建照,於78年6月間 ││ │ 倉便箋簽註日期為、、。 │ │ 先行領有店舖部份使││ │⊙申報六樓版勘驗配筋日期為、4、│ │ 用執照,惟其位於中││ │ (如附表四編號所示)。 │ │ 間部份攤位大樓與核││ │ │ │ 准圖說不符(面積增││ │ │ │ 加外並多建一層),││ │ │ │ 故辦理變更重領建照││ │ │ │ 。 ││ │ │ │⒉原申請(中央部份面││ │ │ │ 積11381.01㎡)重領││ │ │ │ 面積16138.16㎡,而││ │ │ │ 申報進度為六樓版,││ │ │ │ 故增加部份4757.15 ││ │ │ │ ㎡,造價為4757.15 ││ │ │ │ ×3300=00000000。 ││ │ │ │⒊因重領建照且進度已││ │ │ │ 申報至六樓板,擬處││ │ │ │ 罰款:00000000×35/││ │ │ │ 1000×85%=$467045 ││ │ │ │ 元。 1218/1700 │├──┼──────────────────┼───┼──────────┤│ 8 │臺中縣政府函78年12月27日78府建公字第│ 8 │ ││ │220741號 │ │ │├──┼──────────────────┼───┼──────────┤│ 9 │臺中縣政府便箋 │ 9至17│ │├──┼──────────────────┼───┼──────────┤│ 10 │臺中縣豐原市公所78年11月16日78豐市建│ 18│發文予臺中縣政府轉呈││ │字第28979號函 │ │王洪桂女申請變更設計││ │ │ │六、七樓突出物設立申││ │ │ │請書。 │├──┼──────────────────┼───┼──────────┤│ 11 │發函消防隊 │ 19│ │├──┼──────────────────┼───┼──────────┤│ 12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隊安全設備會審表 │20至21│ │├──┼──────────────────┼───┼──────────┤│ 13 │建造執照申請書(七層+八層突出物) │ 23│ │├──┼──────────────────┼───┼──────────┤│ 14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4月1日78工建字第│ 24│准予變更起造人,復││ │44358號函 │ │年3月日聯名申請書││ │ │ │。 │├──┼──────────────────┼───┼──────────┤│ 15 │名冊 │25至36│ │├──┼──────────────────┼───┼──────────┤│ 16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審核請領建築物使用執│ 37│依年5月日建築物││ │照函稿79年5月22日79工建字第082397號 │ │使用執照申請書辦理。││ │(七層一棟八戶) │ │ │├──┼──────────────────┼───┼──────────┤│ 17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審核建造執照變更設計│ 38│依年5月日建造執││ │函稿79年5月22日79工建字第082397號( │ │照變更設計申請書辦理││ │七樓一棟八戶) │ │。 ││ │ │ │准予變更⑴基地、地號││ │ │ │變更⑶建築樓地板面積││ │ │ │變更⑷隔間、立面結構││ │ │ │變更⑹建築物高度變更││ │ │ │⑺工程造價變更。 │├──┼──────────────────┼───┼──────────┤│ 18 │使用執照審查表 │ 39│ │├──┼──────────────────┼───┼──────────┤│ 19 │使用執照申請書年2月 │ 40│開工日期:年3月││ │七層+八層突出物 │ │ 日 ││ │ │ │完工日期:年3月││ │ │ │ 日 │├──┼──────────────────┼───┼──────────┤│ 20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41至53│ │├──┼──────────────────┼───┼──────────┤│ 21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工建建字第104號建 │ 54│地上七層、地下一層一││ │造執照 │ │棟147戶規定竣工日期 ││ │ │ │: ││ │ │ │年4月日 │├──┼──────────────────┼───┼──────────┤│ 22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55至67│ │├──┼──────────────────┼───┼──────────┤│ 23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年3月19日79工建字 │ 68│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 │第46833號函 │ │應予備查。 ││ │ │ │復年3月日申請書││ │ │ │(大雄營造公司)。 │├──┼──────────────────┼───┼──────────┤│ 24 │臺中縣政府縣庫繳款書 │ 69│ │├──┼──────────────────┼───┼──────────┤│ 25 │臺中縣政府便箋 │70至71│ │├──┼──────────────────┼───┼──────────┤│ 26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9年3月1日79工建字第│ 72│同意變起造人,復年││ │16310號函 │ │2月日聯名申請書。│├──┼──────────────────┼───┼──────────┤│ 27 │門牌號碼證明書 │73至80│ │├──┼──────────────────┼───┼──────────┤│ 28 │豐原電信局用戶電話配管驗圖檢查證明單│ 81│ │├──┼──────────────────┼───┼──────────┤│ 29 │切結書 │ 82│ │├──┼──────────────────┼───┼──────────┤│ 30 │臺中縣警察局消防隊安全設備會審表 │83至84│ │├──┼──────────────────┼───┼──────────┤│ 31 │照片(大樓) │85至97│ │├──┼──────────────────┼───┼──────────┤│ 32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設計建築師簽證負│ 98│ ││ │責項目表 │ │ │├──┼──────────────────┼───┼──────────┤│ 33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 │ 99│ │├──┼──────────────────┼───┼──────────┤│ 34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書年2月 │ 100│建築物高度27.8M │├──┼──────────────────┼───┼──────────┤│ 3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01│ ││ │ │至 113│ │├──┼──────────────────┼───┼──────────┤│ 36 │安全證明書(年5月1日)江平青審查│ 114│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 │ │ │七樓避難室、攤位市場││ │ │ │等,經查其原有基礎確││ │ │ │係八樓RC造基礎,對其││ │ │ │利用原基礎變更設計尚││ │ │ │屬安全。 │├──┼──────────────────┼───┼──────────┤│ 37 │委託書 │ 115│ │├──┼──────────────────┼───┼──────────┤│ 38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16│ ││ │ │至 128│ │├──┼──────────────────┼───┼──────────┤│ 39 │戶口名簿 │ 129│ ││ │ │至 130│ │├──┼──────────────────┼───┼──────────┤│ 40 │同意書 │ 131│ │├──┼──────────────────┼───┼──────────┤│ 4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32│ ││ │ │至 144│ │├──┼──────────────────┼───┼──────────┤│ 4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45│ │├──┼──────────────────┼───┼──────────┤│ 43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46│ ││ │ │至 158│ │├──┼──────────────────┼───┼──────────┤│ 4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59│ │├──┼──────────────────┼───┼──────────┤│ 4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60│ ││ │ │至 172│ │├──┼──────────────────┼───┼──────────┤│ 4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73│ │├──┼──────────────────┼───┼──────────┤│ 4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74│ ││ │ │至 186│ │├──┼──────────────────┼───┼──────────┤│ 4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187│ │├──┼──────────────────┼───┼──────────┤│ 49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188│ ││ │ │至 200│ │├──┼──────────────────┼───┼──────────┤│ 50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01│ │├──┼──────────────────┼───┼──────────┤│ 51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02│ ││ │ │至 214│ │├──┼──────────────────┼───┼──────────┤│ 5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15│ │├──┼──────────────────┼───┼──────────┤│ 53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16│ ││ │ │至 228│ │├──┼──────────────────┼───┼──────────┤│ 54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29│ │├──┼──────────────────┼───┼──────────┤│ 55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30│ ││ │ │至 242│ │├──┼──────────────────┼───┼──────────┤│ 56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243│ │├──┼──────────────────┼───┼──────────┤│ 5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244│ ││ │ │至 256│ │├──┼──────────────────┼───┼──────────┤│ 58 │地籍圖謄本 │ 257│ ││ │ │至 259│ │├──┼──────────────────┼───┼──────────┤│ 59 │土地登記簿謄本 │ 260│ ││ │ │至 566│ │├──┼──────────────────┼───┼──────────┤│ 60 │位置圖、配置圖(圖號1/58) │ 56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61 │總面計算表(圖號4/58) │ 568│六樓:2015.97平方公尺││ │ │ │七樓:2015.97平方公尺│├──┼──────────────────┼───┼──────────┤│ 62 │一樓平面圖(圖號7/58) │ 569│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63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58) │ 570│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4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58) │ 57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5 │二樓市場平面圖(圖號10/58) │ 572│繪圖(江鳳珍)、日期││ │「市場」二字,係將原「電影院」塗掉後│ │(.5) ││ │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 66 │三樓證券交易所平面圖(圖號12/58) │ 573│繪圖(江鳳珍)、日期││ │「證券交易所」五字,係將原「電影院」│ │(.5) ││ │塗掉後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 67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58) │ 57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 68 │五、六、七樓辦公大樓平面圖(圖號16/5│ 575│繪圖(江鳳珍)、日期││ │8) │ │(.5) │├──┼──────────────────┼───┼──────────┤│ 69 │五、六、七樓平面圖(圖號15/58) │ 57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 70 │市場立面圖(圖號19/58) │ 577│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原有圖號遭│ │ ││ │刪除。 │ │ │├──┼──────────────────┼───┼──────────┤│ 71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 578│ ││ │ │至 590│ │├──┼──────────────────┼───┼──────────┤│ 72 │委託書 │ 591│ │├──┼──────────────────┼───┼──────────┤│ 73 │建造執照申請人名冊 │ 592│ ││ │ │至 604│ │├──┼──────────────────┼───┼──────────┤│ 74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75建管建字第│ 605│第六層:605.23㎡ ││ │996號 │ │突出物:344.3㎡ ││ │ │ │規定竣工日期:年5││ │ │ │月日 ││ │ │ │年3月日領照 │├──┼──────────────────┼───┼──────────┤│ 75 │勘驗項目、勘驗結果、日期 │ 606│部分資料詳如附表四所││ │ │2頁 │示。 │├──┼──────────────────┼───┼──────────┤│ 76 │建照、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07│ ││ │ │至 622│ │├──┼──────────────────┼───┼──────────┤│ 77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5月27日76建管字 │ 623│變更承造人為「新工營││ │第68369號函 │ │造公司」,復變更承造││ │ │ │人申請書。 │├──┼──────────────────┼───┼──────────┤│ 7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5年7月28日75建管字 │ 624│申請查驗中間攤位地下││ │第109960號函 │ │室基礎,復年7月││ │ │ │日申請書(文銓營造公││ │ │ │司) │├──┼──────────────────┼───┼──────────┤│ 79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6年1月19日76建管字 │ 625│申請查驗一樓頂板,復││ │第3445號函 │ │年1月日申請書(││ │ │ │文銓營造公司) │├──┼──────────────────┼───┼──────────┤│ 80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5月17日77建管字 │ 626│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82474號函 │ │年5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一次展期,同意延至年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81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27日77建管字│ 627│申請展延竣工日期,復││ │第189300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 │竣工第二次展期,同意延至年5月日│ │新工營造公司)。 │├──┼──────────────────┼───┼──────────┤│ 82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77年10月14日77建管字│ 628│申請查驗三樓板,復││ │第177154號函 │ │年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3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2月24日78工建字 │ 629│申請查驗四樓板,復││ │第32587號函 │ │年2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4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3月20日78工建字 │ 630│申請查驗五樓版,復││ │第33359號函 │ │年3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5 │臺中縣政府工務局78年4月14日78工建字 │ 631│申請查驗六樓版,復││ │第50282號函 │ │年4月日申請書(新││ │ │ │工營造公司) │├──┼──────────────────┼───┼──────────┤│ 86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75建管使字第│ 632│店舖部分25戶 ││ │996號 │ │此部份竣工日期為、││ │ │ │3、者。 ││ │ │ │此部份使用執照於、││ │ │ │6、核發。 │├──┼──────────────────┼───┼──────────┤│ 87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33│ ││ │ │至 639│ │├──┼──────────────────┼───┼──────────┤│ 88 │臺中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75建管使字 │ 640│店舖部分27戶 ││ │第996號 │ │此部份竣工日期為、││ │ │ │6、1者。 ││ │ │ │此部份使用執照於、││ │ │ │2、核發。 │├──┼──────────────────┼───┼──────────┤│ 89 │使用執照申請人名冊 │ 641│ ││ │ │至 649│ │├──┼──────────────────┼───┼──────────┤│ 90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名冊 │ 650│ ││ │ │至 663│ │├──┼──────────────────┼───┼──────────┤│ 91 │豐原市公所證明書 │ 664│ │├──┼──────────────────┼───┼──────────┤│ 92 │地籍圖謄本 │ 665│ │├──┼──────────────────┼───┼──────────┤│ 93 │土地登記謄本 │ 666│ ││ │ │至 699│ │├──┼──────────────────┼───┼──────────┤│ 94 │安全證明書,吳寶倉審查 │ 700│右列建築地點建造RC造││ │ │ │七樓攤位、辦公室、證││ │ │ │券交易所、補習班、市││ │ │ │場,經查其基礎確係八││ │ │ │樓RC造基礎,對其利用││ │ │ │原基礎工程尚屬安全。│├──┼──────────────────┼───┼──────────┤│ 95 │國安鑽探企業有限公司鑽探試驗報告書 │ 701│ ││ │ │至 710│ │├──┼──────────────────┼───┼──────────┤│ 96 │建築線指示(定)申請書圖 │ 711│申請人:鍾進林 ││ │ │ │收件日期:年月││ │ │ │ 日 │├──┼──────────────────┼───┼──────────┤│ 97 │索引表、法規檢討(圖號2/58) │ 712│ │├──┼──────────────────┼───┼──────────┤│ 98 │法規檢討(圖號3/58) │ 713│仍註明有托兒所605.23││ │ │ │(原設計之六樓面積)│├──┼──────────────────┼───┼──────────┤│ 99 │總面積計算表(圖號4/58) │ 714│六樓:2015.97平方公尺││ │ │ │七樓:2015.97平方公尺│├──┼──────────────────┼───┼──────────┤│100 │地下室平面圖(圖號5/58) │ 71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1 │地下室停車場平面圖(圖號6/58) │ 71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02 │攤位一樓平面圖(圖號8/58) │ 71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03 │一樓平面圖(圖號7/58) │ 718│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4 │二樓平面圖(圖號9/58) │ 719│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5 │二樓市場平面圖(圖號10/58) │ 720│繪圖(江鳳珍)、日期││ │「市場」二字,係將原「電影院」塗掉後│ │(.5) ││ │填寫,並蓋校對章。原有圖號遭刪除 │ │ │├──┼──────────────────┼───┼──────────┤│106 │三樓平面圖(圖號11/58) │ 72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7 │三樓證券交易所平面圖(圖號12/58) │ 722│繪圖(江鳳珍)、日期││ │「證券交易所」五字,係將原「電影院」│ │(.5) ││ │塗掉後填寫。原有圖號遭刪除 │ │ │├──┼──────────────────┼───┼──────────┤│108 │店舖屋頂平面圖及市場四樓平面圖(圖號│ 723│繪圖(江鳳珍)、日期││ │13/58)。原有圖號遭刪除 │ │(.3) │├──┼──────────────────┼───┼──────────┤│109 │四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14/48) │ 72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0 │屋頂平面圖、五六七樓平面圖(圖號15/5│ 725│繪圖(江鳳珍)、日期││ │8。「屋頂」、「伍陸柒樓」筆跡不同。 │ │(.3)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平面圖(圖號15/71 ││ │ │ │)予以更改。 │├──┼──────────────────┼───┼──────────┤│111 │五、六、七樓辦公大樓平面圖(圖號16/5│ 726│繪圖(江鳳珍)、日期││ │8) │ │(.5)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補習班平面圖(圖號││ │ │ │16/71)予以更改。 │├──┼──────────────────┼───┼──────────┤│112 │地下室通風設備平面圖(圖號19/71) │ 727│繪圖(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3 │排水系統平面圖(圖號18/58) │ 728│繪圖(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14 │市場立面圖(圖號19/58) │ 729│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電信配管說明⒌遭增│ │(.4) ││ │繪之右側立面圖層數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原有圖號遭刪除 │ │場立面圖(圖號21/71 ││ │ │ │)予以更改。 │├──┼──────────────────┼───┼──────────┤│115 │剖面圖(圖號20/58)(市場大樓) │ 730│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7/71)予 ││ │ │ │以更改。 │├──┼──────────────────┼───┼──────────┤│116 │剖面圖(圖號21/58) │ 731│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8/71)予 ││ │ │ │以更改。 │├──┼──────────────────┼───┼──────────┤│117 │剖面圖(圖號22/58) │ 732│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29/71)予 ││ │ │ │以更改。 │├──┼──────────────────┼───┼──────────┤│118 │剖面圖(圖號23/58) │ 733│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0/71)予 ││ │ │ │以更改。 │├──┼──────────────────┼───┼──────────┤│119 │剖面圖(圖號24/58) │ 734│繪圖(江鳳珍)、日期││ │六層(但修改,且樓層高修改為3.6米) │ │(.4)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1/71)予 ││ │ │ │以更改。 │├──┼──────────────────┼───┼──────────┤│120 │剖面圖(圖號25/58) │ 735│繪圖(江 )、日期││ │樓高3.6米 │ │(.9)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2/71)予 ││ │ │ │以更改。 │├──┼──────────────────┼───┼──────────┤│121 │剖面圖(圖號26/58) │ 736│繪圖(江 )、日期││ │2FL至RFL │ │(.9)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剖││ │ │ │面圖(圖號33/71)予 ││ │ │ │以更改。 │├──┼──────────────────┼───┼──────────┤│122 │攤位剖面圖(圖號27/58) │ 73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5) │├──┼──────────────────┼───┼──────────┤│123 │市場大樓縱剖面圖(圖號28/58) │ 738│繪圖(江鳳珍)、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剖面圖(圖號37││ │ │ │/71)予以更改。 │├──┼──────────────────┼───┼──────────┤│124 │地下車道剖面圖(圖號28/58) │ 739│繪圖(江 )、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8)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地││ │ │ │下車道剖面圖(圖號36││ │ │ │/71)予以更改。 │├──┼──────────────────┼───┼──────────┤│125 │市場大樓橫剖面圖(圖號29/58) │ 740│繪圖(江 )、日期││ │(七層+八層突出物) │ │(.8)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剖面圖(圖號38││ │ │ │/71)予以更改。 │├──┼──────────────────┼───┼──────────┤│126 │地下室基礎結構平面圖(圖號30/58) │ 74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地││ │ │ │下室基礎結構平面圖(││ │ │ │圖號42/71)予以更改 ││ │ │ │。 │├──┼──────────────────┼───┼──────────┤│127 │一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1/58) │ 742│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一││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3││ │ │ │/71)予以更改。 │├──┼──────────────────┼───┼──────────┤│128 │二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2/58) │ 743│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二││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4││ │ │ │/71)予以更改。 │├──┼──────────────────┼───┼──────────┤│129 │三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3/58) │ 74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三││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5││ │ │ │/71)予以更改。 │├──┼──────────────────┼───┼──────────┤│130 │四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4/58) │ 74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三││ │ │ │樓結構平面圖(圖號46││ │ │ │/71)予以更改。 │├──┼──────────────────┼───┼──────────┤│131 │六樓結構平面圖、 │ 746│繪圖(江鳳珍)、日期││ │五、六、七樓結構平面圖(圖號35/58) │ │(.4)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五││ │ │ │樓結構平面圖、六樓結││ │ │ │構平面圖(圖號47/71 ││ │ │ │)予以更改。 │├──┼──────────────────┼───┼──────────┤│132 │市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36/58) │ 747│繪圖(江鳳珍)、日期││ │(僅至六樓) │ │(.6)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柱配筋圖(圖號││ │ │ │48/71)予以更改。 │├──┼──────────────────┼───┼──────────┤│13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7/58) │ 748│繪圖(江鳳珍)、日期││ │(F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49/71)予以更改。 │├──┼──────────────────┼───┼──────────┤│13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8/58) │ 749│繪圖(江鳳珍)、日期││ │(FG、F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0/71)予以更改。 │├──┼──────────────────┼───┼──────────┤│13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39/58) │ 750│繪圖(江鳳珍)、日期││ │(1B、F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1/71)予以更改。 │├──┼──────────────────┼───┼──────────┤│13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0/58) │ 751│繪圖(江鳳珍)、日期││ │(1B、1G、2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2/71)予以更改。 │├──┼──────────────────┼───┼──────────┤│137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1/58) │ 752│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3/71)予以更改。 │├──┼──────────────────┼───┼──────────┤│138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2/58) │ 753│繪圖(江鳳珍)、日期││ │(2B、2G、3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4/71)予以更改。 │├──┼──────────────────┼───┼──────────┤│139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3/58) │ 754│繪圖(江鳳珍)、日期││ │(3B、3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5/71)予以更改。 │├──┼──────────────────┼───┼──────────┤│140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4/58) │ 755│繪圖(江鳳珍)、日期││ │(4B、4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6/71)予以更改。 │├──┼──────────────────┼───┼──────────┤│141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5/58) │ 756│繪圖(江鳳珍)、日期││ │(4G、5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7/71)予以更改。 │├──┼──────────────────┼───┼──────────┤│142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6/58) │ 757│繪圖(江鳳珍)、日期││ │(5G、5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8/71)予以更改。 │├──┼──────────────────┼───┼──────────┤│143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7/58) │ 758│繪圖(江鳳珍)、日期││ │(6G、6B)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59/71)予以更改。 │├──┼──────────────────┼───┼──────────┤│144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8/58) │ 759│繪圖(江鳳珍)、日期││ │(6G、RB、RG) │ │(.7)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0/71)予以更改。 │├──┼──────────────────┼───┼──────────┤│145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49/58) │ 760│繪圖(江鳳珍)、日期││ │(RB、2CB、3CB、4CB、5CB、6CB、2CG、│ │(.7) ││ │3CG、4CG、5CG) │ │ ││ │原有圖號遭刪除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1/71)予以更改。 │├──┼──────────────────┼───┼──────────┤│146 │市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50/58) │ 761│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2/71)予以更改。 │├──┼──────────────────┼───┼──────────┤│147 │樑配筋圖(圖號51/58) │ 762│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市││ │ │ │場大樓樑配筋圖(圖號││ │ │ │63/71)予以更改。 │├──┼──────────────────┼───┼──────────┤│148 │版配筋圖(圖號52/58) │ 763│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4/71) ││ │ │ │予以更改。 │├──┼──────────────────┼───┼──────────┤│149 │版配筋圖(圖號53/58) │ 764│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5/71) ││ │ │ │予以更改。 │├──┼──────────────────┼───┼──────────┤│150 │版配筋圖(圖號54/58) │ 765│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圖號66/71) ││ │ │ │予以更改。 │├──┼──────────────────┼───┼──────────┤│151 │版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號66/58) │ 766│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7)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版││ │ │ │配筋圖及安全措施(圖││ │ │ │號67/71)予以更改。 │├──┼──────────────────┼───┼──────────┤│152 │門窗詳圖(圖號56/58) │ 767│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門││ │ │ │窗詳圖(圖號69/71) ││ │ │ │予以更改。 │├──┼──────────────────┼───┼──────────┤│153 │門窗詳圖(圖號57/58) │ 768│繪圖(江鳳珍)、日期││ │原有圖號遭刪除 │ │(.4) ││ │ │ │應係就江鳳珍所繪製門││ │ │ │窗詳圖(圖號70/71) ││ │ │ │予以更改。 │├──┼──────────────────┼───┼──────────┤│154 │化糞池 │ 769│ │├──┼──────────────────┼───┼──────────┤│155 │化糞池工程平面及詳圖(圖號58/58) │ 770│ │├──┼──────────────────┼───┼──────────┤│156 │消防設備表及說明 │ 771│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57 │緊急廣播昇位圖 │ 772│設計(張益昌)、日期││ │ │ │(.8、) │├──┼──────────────────┼───┼──────────┤│158 │地下室消防撒水設備平面圖 │ 773│無設計人、日期 ││ │ │ │ │├──┼──────────────────┼───┼──────────┤│159 │消防平面圖㈠ │ 774│設計(張益昌)、日期││ │地下樓平面圖 │ │(.8、) │├──┼──────────────────┼───┼──────────┤│160 │消防平面圖㈡ │ 775│設計(張益昌)、日期││ │一樓平面圖 │ │(.8、) │├──┼──────────────────┼───┼──────────┤│161 │二樓平面圖 │ 776│無設計人、日期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㈢更改 │├──┼──────────────────┼───┼──────────┤│162 │三樓平面圖 │ 777│無設計人、日期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㈣更改 │├──┼──────────────────┼───┼──────────┤│163 │消防平面圖㈤ │ 778│設計(張益昌)、日期││ │四樓平面圖 │ │(.8、) │├──┼──────────────────┼───┼──────────┤│164 │消防平面圖㈥ │ 779│設計(張益昌)、日期││ │五樓平面圖 │ │(.8、) │├──┼──────────────────┼───┼──────────┤│165 │消防平面圖㈦ │ 780│設計(張益昌)、日期││ │六、七樓屋頂平面圖 │ │(.8、) ││ │ │ │就張益昌設計之消防平││ │ │ │面圖㈦增「柒」字。 │├──┼──────────────────┼───┼──────────┤│166 │屋頂平面圖 │ 781│無設計人、日期 │├──┼──────────────────┼───┼──────────┤│167 │結構計算書 │ 782│首頁 ││ │ │至 923│BUILDING...7.1 ││ │ │ │STORIES....7.1 ││ │ │ │RUNNING DATE:1985 6 ││ │ │ │ 3 ││ │ │ │第8頁 ││ │ │ │1.STRUCTURE.. ││ │ │ │ A.STORIES = 8 ││ │ │ │ B.BASEMENT = 1 ││ │ │ │⊙在鍾進林進處查扣者││ │ │ │ 即與卷附者相同,且││ │ │ │ 其上仍有立可白之痕││ │ │ │ 跡。 │└──┴──────────────────┴───┴──────────┘附表四:建築物勘驗紀錄表:此附表資料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29

所示臺中縣政府75年建管建字第996號建造執照(另79年104號建照、使照卷亦有該資料)、(另部分函文在卷內缺漏,頁數並無短少,但少函文):

┌──┬─────────────┬───────┬─────┬─────┐│編號│勘 驗 項 目│勘 驗 結 果│ 勘驗日期 │備 註│├──┼─────────────┼───────┼─────┼─────┤│ 1 │開工申報 │69877 (臺中縣│、4、│僅有紀錄而││ │ │政府建設局核准│ │已。 ││ │ │文號,下同) │ │ │├──┼─────────────┼───────┼─────┼─────┤│ 2 │地下室配筋 │70055 │、5、2│ │├──┼─────────────┼───────┼─────┼─────┤│ 3 │地下室頂版 │109777 │、7、│ │├──┼─────────────┼───────┼─────┼─────┤│ 4 │中間攤位地下室基礎 │109960(函文載│、7、│附表三編號││ │ │明「勘驗配筋」│ │78所示。 ││ │ │。 │ │ │├──┼─────────────┼───────┼─────┼─────┤│ 5 │一樓頂版(編號1、2、3、3-1│126209 │、7、│附表一編號││ │5、6) │「勘驗配筋」 │ │37所示。 │├──┼─────────────┼───────┼─────┼─────┤│ 6 │41-47地下室頂版 │141295 │、8、│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6所示。 │├──┼─────────────┼───────┼─────┼─────┤│ 7 │二樓頂版(編號1、2、3、3-1│141598 │、8、│附表一編號││ │5、6) │「勘驗配筋」 │ │38所示。 │├──┼─────────────┼───────┼─────┼─────┤│ 8 │一樓頂版(編號48、49、50、│141767 │、9、3│附表一編號││ │51、52、53、53-1) │「勘驗配筋」 │ │39所示。 │├──┼─────────────┼───────┼─────┼─────┤│ 9 │一樓頂版(編號13-1、15、16│141875 │、9、5│附表一編號││ │、17、18、19、20) │「勘驗配筋」 │ │40所示。 │├──┼─────────────┼───────┼─────┼─────┤│  │一般基礎編號(41-47) │157843 │、9、│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5所示。 │├──┼─────────────┼───────┼─────┼─────┤│  │三樓屋頂頂版編號(1、2、3 │157554 │、9、│附表一編號││ │、3-1、5、6) │「勘驗配筋」 │ │41所示。 │├──┼─────────────┼───────┼─────┼─────┤│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7~1│191016 │、、│附表一編號││ │3、21~23、23-1、25、26、2│「勘驗配筋」 │ │44所示,及││ │7共十四戶) │ │ │附表二編號││ │ │ │ │12所示。 │├──┼─────────────┼───────┼─────┼─────┤│  │二樓樓版(41、42、43、43-1│191017 │、、│附表二編號││ │、45~47) │「勘驗配筋」 │ │19所示。 │├──┼─────────────┼───────┼─────┼─────┤│  │三樓樓版(13-1、15~19) │191019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2所示。 │├──┼─────────────┼───────┼─────┼─────┤│  │三樓樓版(49~53-1) │191018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3所示。 │├──┼─────────────┼───────┼─────┼─────┤│  │二樓樓版(7~13) │205695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5所示。 │├──┼─────────────┼───────┼─────┼─────┤│  │三樓樓版(41~47) │205697 │、、│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3所示。 │├──┼─────────────┼───────┼─────┼─────┤│  │地下室基礎(28~31及33-3、│205665 │、、│附表二編號││ │35) │「勘驗配筋」 │ │10所示。 │├──┼─────────────┼───────┼─────┼─────┤│  │三樓頂版(48) │205663 │、、│ │├──┼─────────────┼───────┼─────┼─────┤│  │三樓屋頂頂版(49~53-1) │205694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7所示。 │├──┼─────────────┼───────┼─────┼─────┤│  │三樓屋頂頂版(13-1、15~19│205696 │、、│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6所示。 │├──┼─────────────┼───────┼─────┼─────┤│  │地下室頂版(中間大樓) │205501 │、、│ │├──┼─────────────┼───────┼─────┼─────┤│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28、│2985 │、1、7│附表二編號││ │29、30、31、33-3、35) │「勘驗配筋」 │ │13所示。 │├──┼─────────────┼───────┼─────┼─────┤│  │一樓頂版(中間大樓) │3445 │、1、│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79所示。 │├──┼─────────────┼───────┼─────┼─────┤│  │三樓頂版(A7-A13、A20) │15676 │、2、│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8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25所示。 │├──┼─────────────┼───────┼─────┼─────┤│  │三樓屋頂頂版(41-47) │15676 │、2、│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8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25所示。 │├──┼─────────────┼───────┼─────┼─────┤│  │一樓頂版(28、29、30、31、│15696 │、2、│附表二編號││ │33-3、35) │「勘驗配筋」 │ │17所示。 │├──┼─────────────┼───────┼─────┼─────┤│  │三樓樓版(7~13、33-3~35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 │二樓樓版(21~27)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 │三樓屋頂頂版(48、20) │72058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49所示,及││ │ │ │ │附表二編號││ │ │ │ │18所示。 │├──┼─────────────┼───────┼─────┼─────┤│  │地下室基礎(36~40) │71971 │、5、9│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11所示。 │├──┼─────────────┼───────┼─────┼─────┤│  │地下室頂版及一般基礎(36~│72575 │、5、│附表二編號││ │40) │「勘驗配筋」 │ │14所示。 │├──┼─────────────┼───────┼─────┼─────┤│  │三樓屋頂頂版(7-13) │72576 │、5、│附表一編號││ │ │「勘驗配筋」 │ │50所示。 │├──┼─────────────┼───────┼─────┼─────┤│  │二樓樓版(36~40) │88147 │、6、│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0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屋頂頂版 │82473 │、5、│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6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三樓樓版(21~27、28~31、│112422 │、7、│附表二編號││ │33-3~35) │「勘驗配筋」 │ │21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三樓樓版(36~40) │112423 │、7、│ │├──┼─────────────┼───────┼─────┼─────┤│  │三樓樓版(36~40) │143100 │、9、1│附表二編號││ │ │「勘驗配筋」 │ │22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屋頂(36~40、21~31、33-3│175735 │、、6│附表二編號││ │~35) │「勘驗配筋」 │ │24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三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177154 │、、│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2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四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32587 │、2、│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3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五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33359 │、3、│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4所示。新││ │ │ │ │工營造。 │├──┼─────────────┼───────┼─────┼─────┤│  │六樓版(中間大樓部分) │50282 │、4、│附表三編號││ │ │「勘驗配筋」 │ │85所示。新││ │ │ │ │工營造。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