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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9 年金上訴字第 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m○

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原名傅瓊鈴.乙N○共 同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黃文崇律師陳瑾瑜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九、二七四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㈠原判決撤銷。

㈡乙m○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㈢乙宇○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㈣乙地○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

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㈤乙甲○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㈥乙f○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㈦W○○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㈧乙壬○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㈨乙戌○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㈩乙l○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甲r○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甲t○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N○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乙戌○其他被訴於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職而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m○(原名鄭葉承,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更名)、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原名傅瓊鈴,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改名)與乙N○前均無不法犯罪之前科紀錄,素行尚佳;乙地○前於九十二年間,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金上易字第一三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W○○前於九十五年間,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與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二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適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實施,其前揭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均經法院裁定減刑為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在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W○○為後述犯行,皆係在上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於本案尚不構成累犯);乙戌○前於九十年間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五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已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l○前於九十七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併緩刑三年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緣甲子○(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富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號六樓之一),甲子○自任負責人,由乙J○(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後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擔任該公司執行長,王堅信(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上訴後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則為智富公司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嗣自九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八月間止,甲子○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之代價,僱用甲○○(其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擔任智富公司之負責人,J○○(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上訴後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則為監察人。其後,甲子○、乙J○為與趙雲琥(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後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計畫,乃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核准成立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聯發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號四樓),先後由趙雲琥、馮一塵(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部分,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四年)、J○○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經核准成立金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沙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七號三十一樓,原名為智寶歐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設立,同年九月三十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亦由甲○○擔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中部地區業務之推展。後因以智富公司為首之集團財務陷於困境,再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設立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山禾投顧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四樓)。

三、(以下為本案之審理範圍)甲子○與甲○○前或已有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遭查獲,或本身即曾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之業務,其二人於臺中市設立金沙公司後,復由甲子○延攬乙m○任金沙公司之總經理,統籌決策金沙公司之經營管理事宜,再經乙m○陸續邀集乙甲○、乙f○、W○○為公司之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復召集乙宇○、乙地○、乙壬○、乙l○、甲r○、甲t○(原名傅瓊鈴)、乙N○、林瑾莉、許文娟(林瑾莉、許文娟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五號,認為其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規定,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均緩刑四年,緩刑期內均附保護管束確定)等人,或為金沙公司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而均共同參與公司之經營,或擔任金沙公司之會計、顧問,為公司之財務事項管理及業務講習、員工訓練。甲子○、甲○○、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林瑾莉、許文娟等人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亦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竟共同基於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反覆、延續性犯意聯絡,利用金沙公司為營業場所,經由甲子○以「顧問」名義進行業務講習,再要求以現金購買金沙公司推出之專案與基金投資,並推展至不特定人吸收資金,再分別以甲子○、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金沙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銷售範圍包括:

(一)販售「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甲子○於九十二年底取得趙雲琥之兄趙雲龍所有臺北縣○○鎮○○段二四-一、二四-一二、二三等地號之土地後,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甲子○、趙雲琥、王堅信、馮一塵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將以在上開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十萬元與十五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三、六、九個月取得百分之六至十三不等之利息,並提供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寶聯發公司)作為吸收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因投資報酬率達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最少三個月即可償還本息,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情事。嗣後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周轉不靈,「銀髮族養生別館」僅完成整地事宜,其餘均未動工興建,更因推出此項專案時曾向郭熙崑融資借款,為償還此筆借款,甲子○、趙雲琥等人即決議將業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登記為寶聯發公司所有之上開水仙段土地,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轉讓予郭熙崑,致使多數投資人因此蒙受損失。

(二)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九十三年三月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 ASSET MANAGEMENT),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及香港帝黃環球資產之「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同年四月間,甲○○受甲子○指示連續三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開立智富公司所有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Bank)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SMART PORTFINANCE LIMITED及大新銀行(DahSing Bank)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臺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J○○則翻譯、製作「SMART PORT ASSET MANAGE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因「倍利保值連動債券」以三個月為一期,保證每週獲利百分之三,相當於週年利率百分之一百五十左右,有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情事。

(三)販售「合作專案投資」(或「專案投資」):金沙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至同年七月間,以優惠專款接續投資各項標的為名,對投資人佯招投資,推出「合作投資專案」,向i○○、t○○、乙辰○、乙h○等人聲稱:該專案以四個月為期,由投資人出資,使用智寶公司之個人帳戶(即甲○○帳戶)專款投資各項標的,對客戶保證以投資金額百分之十為獲利目標,如未達獲利目標,則不足部分將由智寶公司負責,並願依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月固定定存利率作為未達績效之違約賠償,並願同時開立四個月期之支票予投資者收執,宣稱同為全無風險之投資等語,使告訴人i○○、t○○、乙辰○、乙h○分別投資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九六、一0一、一一五、一一九所示之金錢,再匯款至金沙公司指定之帳戶,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何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甲○○)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以此方式向上開投資人收受款項而吸收資金,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依此各獲得每件投資額百分之十以上之佣金。嗣自九十三年七月間起,陸續有投資人要求回贖基金,金沙公司即開始有遲延付款之情形,而「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現場仍未動工興建,公司投資客戶即開始向各有關單位檢舉,計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投資項目及投資金額,投資總金額共計為四千一百六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

四、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人既已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於金沙公司受檢舉,已然無法繼續營業運作後,另行萌生共同違反銀行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乙m○、乙宇○、乙甲○、乙f○與W○○等人集資發起籌組,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另在臺中市○○區○○○路○段○○○號二十二樓之三成立「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創投公司),由乙m○擔任仲信創投公司之總經理,實際負責運作公司之規劃、工作分配及招攬投資客戶等業務;而乙宇○則掛名擔任公司董事長兼行政及財務管理,綜理公司人事、會計、財務及出納等業務;乙甲○擔任管理部副總經理,W○○擔任客服部副總經理(於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乙f○則擔任監察人並兼訓練部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乙地○係擔任仲信創投公司之顧問,為公司員工講授招攬客戶投資等課程;乙壬○、乙l○、甲r○、傅瓊鈴及乙N○等人則各擔任公司協理,負責帶領業務人員招攬客戶資金參與投資或實際為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乙m○並於九十五年一月間邀集胞弟乙戌○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亦負責拓展公司業務,暨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於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前)、乙壬○、乙戌○(於九十五年一月間任職後)、乙l○、甲r○、甲t○及乙N○等人即共同基於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反覆、延續性犯意聯絡,明知仲信創投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創業投資業,並無以收受存款業務為登記之營業項目,竟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間止,先在網路一0四人力銀行及一一一一人力網站上,以仲信創投公司之名義,刊登徵求行政助理之徵才廣告,並於不知情之應徵者甲g、丑○○、張哲榮、A○○、甲宇○、乙o○、w○○、j○○、x○○、乙u○等人前往應徵時,由乙m○等人中之某人先予面試,並告以工作性質為行政助理,每月約二萬多元不等之薪資,錄取後立即對該等新進員工施以為期四至五天之員工訓練,並宣導公司轉投資之產業前景看好、吸收客戶投資資金專案之利息及獎金均優渥等優點後,再慫恿該等錄取人員加入投資公司上開產業之專案;嗣乙m○等人並要求錄取人員擔任業務人員,對外再吸收如附表三所示之甲H○、乙n○、甲玄○、乙X○、乙○○、林紫菱、甲F○、甲N○、乙亥○、丙壬○、a○○等不特定之投資大眾,告知投資該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專案一、專案二、專案三、專案五、專案六、專案七之任一專案,即可於三個月、四個月、六個月、十二個月或十八個月後獲得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不等之高利息報酬,而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之情事。上開錄取人員及加入之投資者因評估後認投資獲利頗豐,而陸續以現金、刷卡或上述貸款之方式購買前述之投資專案,且部分購買專案之人於領得所購買專案之酬佣後,以為利息報酬可觀即再持續投資添購專案,然至該公司解散為止,即未再領得報酬,總計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投資之金額達六千七百五十萬元。迄至九十五年四月間,仲信創投公司因轉投資失利,週轉不靈,已無法繼續運作經營,部分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者亦察覺有異,發現投資購買之專案均未按照合約約定到期每次可領得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不等之利息報酬,為減少損失,僅能接受仲信創投公司以低價高估之「萬代福紀念特區」納骨塔塔位折抵專案投資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八時許,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乙m○、乙宇○、乙甲○、乙f○、乙壬○、乙戌○、乙l○、甲r○、傅瓊鈴、乙N○、乙地○等人住居處,始進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甲F○、甲H○、甲N○、w○○、j○○、x○○、乙亥○、丙壬○、a○○與乙u○等人訴請,暨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而犯一罪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應從一重處斷,即學說上所謂牽連犯,為裁判上一罪,基於公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檢察官就牽連犯關係之一部起訴者,受理法院對於未經起訴之他部分自屬有權審判,縱經檢察官將此具有不可分性之整個犯罪,割裂為二,僅一部起訴而他部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其處分亦應認為無效(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六四一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不起訴處分,若具有無效之原因者,既不認其存在,自無確定力之可言,是同一案件之一部經處分不起訴者,復全部起訴之情形,經法院審理結果,認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為有罪,且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者,其起訴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六七條之規定,既及於全部,其不起訴處分即失其效力。另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固為該法第二百六十條所明定;惟該法條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案件在內;則裁判上一罪案件之一部分,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不起訴處分者,即與其他部分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稱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仍得再行起訴,並不受上開法條之限制(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六0五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m○、乙宇○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乙m○、乙宇○辯稱:檢察官起訴有關被告乙m○、乙宇○任職於金沙公司涉嫌詐欺之犯罪事實,前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起訴意旨誤將已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重行起訴,此部分之起訴程序實有違誤等語。查被告乙m○、乙宇○任職於金沙公司期間所涉詐欺犯嫌,前雖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六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惟被告乙m○、乙宇○所涉該部分之詐欺犯行,因與本案其二人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犯行,經檢察官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予以全部起訴,依公訴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就被告乙m○、乙宇○所涉詐欺部分之犯嫌,仍在審判之範疇內,本院自屬有權審判,檢察官先前就被告乙m○、乙宇○所涉詐欺罪嫌部分予以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應認為無效,檢察官另對被告乙m○、乙宇○再行提起本案公訴,要無程序上違法之處,前揭被告乙m○、乙宇○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尚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性質要屬傳聞證據,但依該項立法理由之說明,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證人甲子○、甲○○、乙J○、王堅信、J○○,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證人甲n○、乙u○等人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內容,查無前述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依上開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且上開證人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m○等十二人、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②第五二頁至第六四頁),其意即等同於認為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存在,另再經本院將上開證人筆錄提示予被告供其閱覽並告以要旨,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被害人甲n○、乙u○等人前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屬被告乙m○等十二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其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經檢察官、被告乙m○等十二人、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②第五二頁至第六四頁),又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之被告甲子○、甲○○;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皓毅等人,均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中向法官為陳述,其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之被告甲子○、甲○○等人甚且於本院前案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出庭對法院為陳述,並經具結,其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確定之保障,是該等於前案所為之證詞,亦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及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本案下述所使用之智富公司、寶聯發公司及金沙公司基本資料、仲信創投公司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與開戶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組織架構與投資產業之簡介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營業所開立之所一發票影本、仲信創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及如附表一、三卷證所在欄所示之委任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任件、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認購單、本票影本、支票影本、彰化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支出證明單、寶聯發公司誠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確認單、風險預告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轉申購協議書、發票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本、償還協議書等書證,係屬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為之紀錄文書,無偽造之動機,且查無其他顯然不可信之情況,依上揭條文規定,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供述及辯解:

(一)被告乙m○坦承先後擔任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之總經理,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確實負責公司決策、專案籌畫、投資標的之擇定,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均係透過業務員招攬客戶購買上述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與投資專案以吸收資金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金沙公司部分,其僅受僱,且本身也有投資,亦係被害人;仲信創投公司部分,其雖實際負責決策,但仲信創投公司之營業項目並沒有販售基金與股票,僅純粹受客戶之委託投資,再將投資之利潤回饋予客戶,並沒有保證獲利,且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契約書均經專業律師認證,其不知何以還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二)被告乙宇○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於金沙公司係任公司會計,在仲信創投公司則為公司掛名之董事長,並兼任公司會計,負責公司行政管理、會計、財務與出納業務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且其在公司任職時,並未負責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云云。

(三)被告乙地○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公司顧問,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在公司任職時,僅備公司實際負責人乙m○之諮詢,且負責業務講習與員工訓練,並未擔任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工作云云。

(四)被告乙甲○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是因乙m○之邀集始加入公司,仲信創投公司內有三位副總經理,每位副總經理各自管理自己之部門團隊,不能越權,且在仲信創投公司都是由乙m○負責選擇轉投資標的,其也不能接觸公司財務事項,僅負責行銷云云。

(五)被告乙f○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在公司單純作業務行銷,沒有辦法作任何之經營決策與轉投資對象的建議,其自己也有投資仲信創投公司購買公司金融商品,亦是被害人云云。

(六)被告W○○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副總經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並不清楚金沙公司之營運狀況,只單純為業務招攬之行銷人員;又其也是應乙m○之邀約,始加入仲信創投公司,且自己還向銀行借貸來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導致最後損失慘重,其亦是被害人,後來在仲信創投公司結束營業的前一年,其因身體健康不佳,所以就離開仲信創投公司,之後就仲信創投公司之營運狀況就全然不清楚云云。

(七)被告乙壬○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單純作業務行銷,並未涉獵公司決策與經營領域云云。

(八)被告乙戌○坦承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任職仲信創投公司,亦擔任協理,負責協調處理公司與客戶間之糾紛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在公司任職時,並未負責業務招攬與公司產品之推銷,不知何以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九)被告乙l○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單純作業務行銷,且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云云。

(十)被告甲r○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是因先後認識乙f○與乙m○,才會進入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任職,皆負責業務行銷工作,其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算是被害人云云。

(十一)被告甲t○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亦是被害人,且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契約書均經專業律師認證,不知何以會觸犯銀行法云云。

(十二)被告乙N○坦承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協理,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其自己也有投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血本無歸,亦是被害人,且其在公司任職時所招募的客戶僅只有其之親屬,並無外人云云。

二、惟查:

(一)案外人甲子○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公司,並任負責人,由乙J○擔任公司執行長,王堅信則為智富公司總顧問,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嗣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同年八月間止,甲子○以每月薪資三十至四十萬元之代價,僱用甲○○擔任負責人,J○○任監察人,亦負責員工訓練、業務講習、商品介紹等業務;其後,為與趙雲琥合作「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投資計畫,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經核准成立寶聯發公司,先後由趙雲琥、馮一塵、J○○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經核准成立智富公司之子公司「金沙公司」,由甲○○擔任公司董事長,負責中部地區業務之推展等情,業據甲子○、甲○○、乙J○、王堅信、J○○等人陳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卷第一五九頁至第一六三頁、同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及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案件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0九九號卷第六至十一頁、第八四至九四頁、第一二五至一二八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0二七號卷①第二二頁至第二六頁、第三四頁至第三八頁、第四四頁至第四七頁、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四0二七號卷②第三0頁至第0三八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二四三號卷②第一七七頁至第一八三頁、第一九五頁至第二0四頁、原審卷②第二九八頁至第三00頁),並有智富公司、寶聯發公司及金沙公司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考(見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三八號卷①第三六至三七頁、第一00至一0一頁、第二三一至二三六頁、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三三八號卷②第六四頁)。

(二)上述公司成立後,甲子○利用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為營業場所,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後,從事下列業務,並分別以甲子○、智富公司或寶聯發公司等名義簽發支票予投資人,以為將來回贖投資款項之用:①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於九二至九三年間,指示業務員對外銷售屬無投資標的物之投資「合作專案投資」,以每六個月為一期,以投資金額百分之十至十八之高獲利方式吸引投資者,而以智富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何有明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為投資人匯款之帳戶;②甲子○於九十二年底取得趙雲琥之兄趙雲龍所有臺北縣○○鎮○○段二四─一、二四─一二、二三等地號之土地後,於九十三年一月間成立寶聯發公司,由甲子○、趙雲琥、王堅信、馮一塵等人商議以寶聯發公司名義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表示將以在上開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金額分為每單位十萬、十五萬元兩種,可以選擇每三、六、九個月取得百分之六至十三不等之獲利方式,並提供寶聯發公司之誠泰商業銀行林森北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作為投資人匯入股金之帳戶;③九十三年三月開始至同年十二月底間,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之核准,即開始對外販售「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英文名稱SMART PORT ASSET MANAGEMENT),同年四月間甲○○受甲子○指示連續三次至香港,先自行辦理香港花旗銀行個人帳戶,再與陳志賢、何有明一同在渣打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開立智富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SMARTPORT FINANCE LIMITED),及在香港大新銀行(DahSingBank)開立智富公司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SMART PORT FINANCE LIMITED)等帳戶,以為臺灣投資客戶購買該基金之匯款帳戶。J○○則翻譯、製作「SMART PORT ASSET MANAGRMENT」公開說明書、宣傳資料及購買協定書等資料,交由智富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之業務員對外推廣覓人投資,經由業務員之推介及建議簽署「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後,將投資款項匯入前述帳戶等情,除據前述(一)之證人證述明確外,亦據原審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閱該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及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案卷,並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及該案卷宗影本附卷可稽,另甲子○、馮一塵、乙J○、甲○○、王堅信、J○○、趙雲琥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載之徒刑等情,亦有上開案號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③第六九頁至第一三一頁)。

(三)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係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係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故所謂行為負責人,乃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如為法人之職員,則需其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始足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九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三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而行為人如非前述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負責人,惟如有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決定財務收入支出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亦即直接或間接參與該法人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即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本案被告乙m○先後應另案被告甲子○之召約及自行集資籌組設立,分別皆擔任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之總經理,任職公司期間,亦確實負責公司經營事項、決策、專案籌畫與投資標的之擇定;被告乙宇○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於金沙公司係任公司會計,在仲信創投公司則任董事長,並兼行政與財務管理,負責公司會計、財務與出納業務;被告乙地○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均擔任公司顧問,負責備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乙m○之諮詢,並為業務講習及員工訓練;被告乙甲○、乙f○、W○○均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皆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均先後任職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俱擔任協理;被告乙戌○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任職仲信創投公司,亦擔任協理;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成員,除被告乙m○、乙宇○、乙地○之執掌如前所述外,其餘被告乙甲○等人均曾按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規定方式負責業務推廣與公司產品之推銷販售;被告乙戌○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則負責協調處理公司與客戶間之糾紛等情,均為被告乙m○等十二人所不爭執,核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被告甲子○、甲○○分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案件及本案原審審理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八號影卷②第二九七頁反面至第三00頁反面、第三一六頁反面至第三一九頁反面,原審卷④第三八頁至第四一頁),且有仲信創投公司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與開戶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組織架構與投資產業之簡介資料、仲信創投公司營業所開立之所一發票影本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彰防字第0九六六二0一一九七0號卷第一頁至第四0頁反面、第八八頁至第一七二頁、第一七八頁至第三四二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五號卷第八頁至第九頁)。是在金沙公司部分,被告乙m○擔任總經理,被告乙甲○、乙f○、W○○均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均擔任協理;又在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被告乙m○擔任總經理、被告乙宇○擔任董事長、被告乙甲○、乙f○、W○○均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均擔任協理;被告乙戌○自九十五年一月間起任職仲信創投公司,亦擔任協理。是除被告乙宇○為仲信創投公司之董事長,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外,其餘上開被告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是亦均為銀行法之行為負責人。另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甲n○、乙u○等人,係分別透過被告乙甲○等人及其他金沙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業務人員購買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投資商品等情,亦為被告乙m○等人所不爭執,並分據被害人甲n○、乙u○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陳述在案(筆錄出處如附表一、附表三之卷證所在欄所示),且有各如附表一、三卷證所在欄所示之委任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委任件、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認購單、本票影本、支票影本、彰化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智富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支出證明單、寶聯發公司誠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確認單、風險預告書、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轉申購協議書、發票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本、償還協議書等文件在卷可稽(出處詳如附表一、附表三之卷證所在欄所示)。是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人確實均曾任職於金沙公司,並分別負責前述之公司營運事項等業務,而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被告甲子○(實際之出資人)、甲○○(登記負責人)共同參與經營金沙公司;迨金沙公司結束營業後,被告乙m○、乙宇○、乙甲○、乙f○與W○○等人且另行籌組成立仲信創投公司,並與被告乙壬○等人以類似之模式為公司之營運,除對內依上揭公司職稱任職各自分工,由被告乙m○主導決策與公司走向,被告乙宇○在公司內部擔任名義負責人,負責會計帳務事項處理,被告乙地○則以其從事相關業務之經驗,備公司疑難問題之諮詢,並負責業務講習與員工訓練,而共同為公司之經營外,對外另由被告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等業務拓展人員介紹公司營運、投資與獲利情形,藉以遊說招攬不特定民眾購買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以投注資金委託投資為名,實即吸收公司客戶收受投資款項,並定期給予高額之回饋利潤等情,既有上述客觀稽證可資憑佐,已堪信實。另被告乙戌○嗣後應被告乙m○之邀集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既亦負責公司業務拓展,暨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此已據其於調查站受訊問時供述綦詳(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彰防字第0九六六二0一一九七0號卷①第四0二頁至第四0七頁),被告乙戌○當對仲信創投公司之上揭經營模式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就仲信創投公司係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以吸收資金,並約定按期固定給付高額之利潤報酬等情,亦知之甚稔,且依附表三所顯示,仲信創投公司遲至被告乙戌○進入公司任職之九十五年一月間,仍有賡續招攬不特定人買受公司金融產品,而為吸收資金之業務拓展行為,被告乙戌○身為公司主管層級,既同時亦負責第一線招攬客戶之業務,並協調公司與投資人間契約糾紛之處理,自仍應就被告乙m○等人因經營仲信創投公司而違法之犯行共同負擔其罪責,亦甚為明確。

(四)按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七十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本件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客戶,無論係購買金沙公司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智寶歐亞保值基金」或「倍利保值連動債券」、「合作專案投資」,亦或是買受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如附表二所示各類專案之金融商品,均需事先繳納一定之投資款項,嗣約定之期限屆至,即可附加利息領回一定成數之本金,換算其週年利率均高達百分之十以上,以近年金融機關之定存利率僅在年息百分之一至二徘徊,至多皆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被告乙m○等十二人於販售各該公司之金融商品時,顯已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其十二人有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等規定,足可認定。被告乙m○等十二人雖辯稱本案前開金融商品,俱無保證獲利之約定,公司若獲利不如預期,仍得不按照締約時預估之比例給付利息云云;然本案無論觀諸金沙公司所推出「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等金融商品之合約書,其上即載明「甲方(本院按:即投資客戶)參加本專案,雙方同意期約為…,乙方以每期百分之…固定收益計算股息,直到合約期滿,本息同時發還甲方」;抑或是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各該專案,其委任合約書上亦均記載「由甲方出資…第一階段投資金額為總金額之…投資期間甲方獲利預估為百分之…,若獲利超過百分之…,超過部分約定為乙方之報酬」;且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於出售各該金融產品與投資人締約時,即皆會以公司之名義開立約定期限屆至為到期日或發票日之本票或支票,其面額係包含屆期應償還之本金成數與利息總計,並交予投資客戶以供擔保之用,以票據之無因性,公司當不得以營運獲利不如預期為由抗辯,阻止投資人將票據提示兌現。況被告乙m○等十二人既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營運初期,即以前述條件為誘因,吸引投資人購買公司之金融產品,於締約當時,當僅能客觀預估日後轉投資之利潤,並無從確定必然獲利;而一般正常之商業投資行為,除須有詳細之規劃及準備,並有確實有效之執行力外,至少需經過一段相當之經營期間始能漸入佳境而有獲利之機會;反之,甚至遇到不可避免或難以預期之因素(如國際油價變化等情),非但難以在一段相當期間內漸入佳境,且有可能因虧損而血本無歸;然被告乙m○等十二人卻仍於契約上擬定屆期必定給付一定本息之條款,並簽發票據交付以為擔保,且以仲信創投公司觀之,被告乙m○等十二人收受投資人挹注之款項後為轉投資,始終未曾獲利,至多僅取回部分轉投資款項以降低公司損失,但仲信創投公司於專案一與專案二中卻仍全數依約令投資客戶取回投資款項,並附加議定之高額利息,毋論公司轉投資後之盈虧與否,此已符合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要件。再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客戶於投資後,既可獲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潤,而投資人買受公司之金融商品,其目的亦在於領取上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饋利潤,且被告乙m○等人吸收資金之投資人,如附表一、三所示已多達二至三百人次,亦已屬於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之情形,是被告乙m○等人之行為,核已與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違反銀行專業經營罪之構成要件相當。

(五)被告乙m○等十二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依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規定觀之,是所約定、給付之利息是否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客觀上較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是以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應併予審酌民間關於借款之利率,而非如原審僅審酌金融機關存款利率以為是否顯不相當之標準,而我國民間借款之利息通常為月息二、三分,即月息百分之二、三,換算年息為百分之二十四、三十六,此並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顯不相當之重利」要件,而本案之利率並未達上開民間借利息之標準,甚且仲信創投公司進出之六個專案,其獲利介約百分之十至二十間,並無高出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百分之二十之最高週年利率,亦未逾越上開民間一般借貸,自不該當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要件云云。然而,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要件,固有參考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規定而制定,但二罪之規範目的不同,刑法重利罪在處罰剝削他人財產之行為,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規範之目的在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見銀行法第一條),是「顯不相當」之內涵即不可等同視之;又刑法重利罪,在處罰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該罪有「重利」之要件,而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並無類似「重利」之要件,是以在「顯不相當」之判斷基礎上,二罪即非屬相同;另刑法重利罪之規範對象為一般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侵害之法益為個人法益,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規範之對象,為未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公司行為負責人或有犯意聯絡之公司職員(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侵害之法益為國家,是其給付或約定之利息是否相當,而與侵害對象即經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金融機關所給付之利息相較,尚不得與我國民間借貸之利率情形作為比較之標準。是如前揭(四)所述,我國近年金融機關較優惠之定存利率僅為年息百分之一、二,未逾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則被告乙m○等十二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利率,自屬顯不相當,其等上開辯解,自難採信。

(六)被告乙m○等十二人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有關金沙公司所推銷之商品,均係由甲子○、甲○○等人設計、規劃,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加入金沙公司時,該商品已販售近半年或三月之久,是被告乙m○等十一人在時間上根本無法參與決定商品之內容,且販售之商品所得由客戶直接匯款至寶聯發公司或智富公司,被告乙m○等十一人既非決策之人亦未參與收受款項,且一切決策均由總管理處決定後交由各分公司配合執合,自不能以共同正犯論云云。並請求傳喚證人乙J○,其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其自九十二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六月或是七月間,在智富公司擔任執行長,期間約一年多,其在金沙公司沒有擔任職務,但其與乙m○認識,智富公司老闆甲子○想要在臺中發展業務,所以由其找乙m○,其曾至臺中與乙m○碰面,談設立公司的事情;智富公司是總公司,金沙公司是分公司,商品是由總公司規劃,由分公司做業務行銷,負責銷售,分公司對於總公司推出之商品應該沒有參與規劃、設計,總公司要派員做商品要解說、商品說明,然後交給分公司做,分公司是純粹賣商品,客戶買的商品所繳納的錢會匯到智富公司指定之戶頭等語(見本院卷③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然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負責人,固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施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另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職員,如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可論以共同正犯,此經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九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三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行為人如非前述收受存款業務之法人負責人,惟如有知情而共同參與決策、決定財務收入支出或「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人,亦即直接或間接參與該法人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吸收資金之行為,即與法人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本案被告乙m○等十一人在金沙公司(不含被告乙戌○),其中,被告乙m○擔任總經理,被告乙甲○、乙f○、W○○均擔任副總經理,被告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均擔任協理,為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執行職務圍內公司負責人,亦均為銀行法之公司行為負責人。又縱認金沙公司所推銷之商品非屬被告乙m○等十一人所決策,但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係分別透過被告乙m○等十一始購買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投資商品,且被告乙m○等十一人主觀上認知金沙公司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不相當之利息等情,均有如前揭(三)、(四)、(五)所述,則可認被告乙m○等十一人已知情並執行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與甲子○、甲○○等智富公司之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均應依該法條論處。

(七)被告乙m○等十二人雖辯稱:其均有投資公司,應該也是本案之被害人,且公司所推出金融商品之契約書均經過專業律師認證,其不知何以這樣還會違犯法律云云。然按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被告乙m○等人為本案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四九七號判決意旨可參。又刑法第十六條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專由法院判斷,法院就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尚有歧異,自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有判斷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之能力,且所有因應社會活動所設之禁止規定均將成為具文,故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核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不相當之利息,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至行為人本身有無出資,或實際得利多少,均與其等有無從事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無關(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九一五號判決參照)。而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乙m○等十二人對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係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並與投資客戶約定按期固定給付高額之回饋利潤等情,應甚為熟稔,而其十二人對於本案出資客戶並毋庸負擔任何公司投資之虧損,即可按期限獲取豐厚利潤,顯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復有認識之可能,則其十二人向公司客戶收受投資款項之行為,於客觀上既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其十二人應已可認識此種行為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秩序,縱所負責招攬投注資金之客戶多數為自己之親友,仍難認有何誤信係合法之正當理由,是被告乙m○等人辯稱自己不具違法性認識,亦無足可取。

(八)綜上所述,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人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m○等十二人上揭犯行,均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比較新舊法部分: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於任職金沙公司而為前述犯行之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佈,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按:

(一)有關金沙公司部分

1、按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即不含被告乙戌○)於任職金沙公司而為前述犯行之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規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經刪除,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乙m○等十一人就任職金沙公司時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法規對於被告乙m○等十一人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乙m○等十一人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處。

2、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原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而於修正後,條文內容變更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份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另於但書增訂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案被告乙宇○、乙地○二人非屬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時,均係直接參與收受存款業務之經營而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乙宇○、乙地○二人非屬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在共同正犯之論罪部分。

(二)有仲信創投公司部分:

1、被告乙地○非屬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於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所為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而與被告乙m○、乙宇○、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乙戌○等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論以共同正犯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有如前述。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因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乙地○,是就其此部分犯行於比較利或不利之情形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2、刑法第六十二條原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被告乙m○、乙宇○行為後,該條修正前「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應減」修正為「得減」,修正前之規定應較有利於被告乙m○、乙宇○二人,是就其二人此部分犯行於比較利或不利之情形後,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三)有關定應執行部分: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之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較為有利。

(四)綜合比較部分:

1、被告乙m○部分,綜合比較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後之結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m○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2、被告乙宇○、乙地○二人非屬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被告乙地○非屬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就任職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時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論以共同正犯部分,雖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列「但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對被告乙宇○、乙地○二人較為有利,然因僅為「得」減,且與修正犯牽連犯、定應執行上限二十年規定相較,並非有利於該被告二人,且被告乙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規定,亦較為有利,故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本案就被告乙宇○、乙地○任職於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所為犯行部分,自仍應一體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3、被告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部分,綜合比較刑法第五十五條、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後之結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甲○等八人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4、至於被告乙戌○部分,其行為後僅涉及刑法第五十五條有修正,即無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之必要,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五)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併予敘明部分:

1、按刑法第二十八條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有關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但對本案,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二十八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三人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五六六九號判決要旨可參,另依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意旨,應亦可得出相同之結論。

2、刑法第四十七條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刑法修正後為刑法第四十七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乙地○、乙戌○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均成立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定)。

3、再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予以比較適用,係指被告之行為完成或終止後,不論變更修正前之刑罰法律,或修正後至法院裁判時之法律,均構成犯罪而應科以刑罰者而言;倘繼續犯之部分行為,已在新法公布施行並生效之後,即非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應逕行依裁判時之新法處罰(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施行將罰金刑部分由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修正為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另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乙m○等十二人分別任職於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期間,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被告乙m○等十二人分別參與金沙公司之行為持續時點、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開始及行為持續時點均在新法修正施行之後,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適用之比較。

4、按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據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係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又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是以於我國境內推介顧問或銷售國外基金,應受證券交易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範。另按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為此,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原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爰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為:「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參諸修正理由:「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是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之日起,自不再予以適用。本案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於金沙公司任職,從事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既延續至金沙公司結束營業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應直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論罪科刑,而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二、有關金沙公司部分之論罪:

(一)核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惟無犯罪所得(詳見後述),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罰,暨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第二款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募集、銷售境外基金之規定罪。

(二)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被告甲子○、甲○○間,就前述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行,俱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乙m○(總經理)、乙甲○(副總經理)、乙f○(副總經理)、W○○(副總經理)、乙壬○、乙l○、甲r○、甲t○、乙N○(均為協理)等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一號被告甲子○(公司出資人與實際負責人)、甲○○(董事長),及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五號案件之被告許文娟(副總經理)、林瑾莉(業務經理)亦為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間,就前述違反銀行法犯行,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等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乙宇○、乙地○等二人,雖均非金沙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乙m○、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另案被告甲子○、甲○○、本院上開另案被告許文娟、林瑾莉,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與被告乙m○、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本院另案被告許文娟、林瑾莉、臺灣高等法院另案被告甲子○、甲○○成立共同正犯。

(三)另按銀行法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於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二五八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上揭共同經營金沙公司,而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依前述之說明,均應論以一罪。至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四)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所犯招攬不特定人士購買以香港上市公司華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或香港中盈控股公司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式基金之海外基金即「倍利保值連動債券」部分,與自創「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合作投資專案」,並對外銷售,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罪名予以處斷(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固增加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規定,惟此係屬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亦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

(五)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於任職金沙公司期間所犯上揭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一罪予以論處。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所為前揭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於起訴意旨中敘及,惟與前開已起訴並經論罪之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罪行,有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起訴效力所及,公訴人復於原審準備程序時補正被告乙m○等十一人另觸犯此部分法條(見原審卷②第二二頁反面),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再告知上開罪名,被告乙m○等十一人及選任辯護人亦就此部分為辯解、辯護,無礙被告乙m○等十一人防禦權之行使,是此部分自屬本院之審判範圍。

(六)有關於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犯罪所得之內涵,依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二三號刑事判決意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為刑責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再依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意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固仍應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是以,依上述說明,本案被告乙m○等十一人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故應僅適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處斷,而不構成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要件。且因被告乙m○等十一人並無犯罪所得,是亦無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宣告沒收,及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另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乙m○等人任職金沙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達一億九千四百六十萬二千九百十二元與美金二千元。惟依上述說明,本案此部分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且因被告乙m○等十一人僅負責經營金沙公司之業務,對臺灣高等法院另案被告甲子○、甲○○與其他被告乙J○、馮一塵、王堅信、J○○、趙雲琥等人所另設立之致富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鴻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寶聯發股份有限公司、山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等公司之營運與收受投資業務,均不熟悉,亦未曾涉入,自亦不能將上開公司所收取之投資所得,列入被告乙m○等十一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是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未洽,應併指明。

三、仲信創投公司部分:

(一)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十二人於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亦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依前揭說明,應屬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範疇。是核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十二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惟無犯罪所得(詳如前述),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罰。

(二)因此部分行為亦具有「業務」之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屬於學理上所稱「集合犯」,業見前述,是亦為實質上一罪。

(三)被告乙m○、乙宇○、乙甲○、乙f○、乙壬○、乙l○、甲r○、甲t○、乙N○、W○○間,於被告W○○在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前,就此部分違反銀行法犯行,亦俱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十人既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自應皆論以共同正犯。又於被告W○○在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後,被告乙m○、乙宇○、乙甲○、乙f○、乙壬○、乙l○、甲r○、甲t○、乙N○、乙戌○(被告乙戌○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始到職,就其任職後始構成共同正犯,且其不與被告W○○成立共同正犯)間,就此部分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乙地○雖非仲信創投公司之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乙宇○(董事長)、乙m○(總經理)、乙甲○(管理部副總經理)、乙f○(訓練部副總經理,並為公司監察人)、W○○(客服部副總經理,指其於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前部分)、乙壬○、乙戌○(指其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到職後部分)、乙l○、甲r○、甲t○、乙N○(以上六人均任協理),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亦與被告乙宇○、乙m○、乙甲○、乙f○、W○○(指其於九十四年六月間離職前部分)、乙壬○、乙戌○(指其於九十五年一月間到職後部分)、乙l○、甲r○、甲t○、乙N○等人成立共同正犯。

(四)再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乙m○等十二人任職仲信創投公司,非法吸收資金之犯罪所得達一億四千八百十一萬零七百五十九元;惟卻始終未能舉出此數額係如何計算得出,有如何之具體事證足以憑佐,似僅將仲信創投公司於彰化銀行西屯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有匯入之款項加總而成,疏未逐一辨析是否匯入公司帳戶之款項即屬違反銀行法收受資金之犯罪所得,有無其他可能之緣由,已嫌率斷。且依上述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意旨之說明,本案此部分被告乙m○等十二人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未洽。至於被告乙m○等十二人收取之投資金額,本院基於刑事訴訟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應以被告乙m○等人所綜合整理之公司投資客戶資料為依歸,逕自認定被告乙m○等十二人此部分所收受投資之數額合計如附表三所示。

四、另被告乙地○、乙戌○各有前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述之受有期徒刑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此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乙地○、乙戌○均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被告乙地○)、一罪(被告乙戌○),均構成累犯,皆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五、被告乙m○、乙宇○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乙m○、乙宇○辯護稱:本案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請斟酌被告乙m○、乙宇○是否符合刑法自首之要件,得予減輕其刑等語。按自首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與自首之條件不符;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最高法院五十年臺上字第六五號判例、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0一號判例要旨參照)。又被告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於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之一端即謂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唯一論據(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二九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二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乙m○、乙宇○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送「自首自白書」等情,此業經原審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四九六號案件卷宗核閱屬實,且觀諸被告乙m○、乙宇○所提出之「自首自白書」之內容,其內已陳述仲信創投公司之經營模式、公司獲利不如預期及與公司客戶嗣後協調投資款償還之事宜,並於書件末端記載「…深恐部份(分)行為可能已觸及法令…,交予庭上裁決」(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四九六號卷第一頁至第五頁),其二人已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被告乙m○、乙宇○嗣後雖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辯稱自己並無蓄意詐欺,亦不認為有涉犯任何之罪名(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四四九六號卷第十一頁至第十二頁),且於法院審理期間迄今仍矢口否認有犯罪之故意,然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係被告二人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即謂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被告乙m○、乙宇○所為即與自首之要件相符,並就其二人所為仲信創投公司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被告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人先後任職於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暨被告乙戌○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渠等之職務內容僅屬會計、財務事項處理、顧問備諮詢或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之性質,並藉此領受薪資或賺取分紅利潤,並未負責公司之決策或轉投資對象之擇定,在集團中非屬居於策劃或決策地位,此已經被告乙宇○等十一人供陳甚明,並經被告乙m○於原審訊問時陳述屬實,是被告乙宇○等十一人(除被告乙m○外)雖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詳如前述,惟稽之其十一人在本案中之扮演之角色與所處地位,並衡酌被告乙宇○、乙甲○、W○○、乙壬○、乙l○、甲r○、甲t○、乙N○尚兼具金沙公司投資者之角色;被告乙宇○、乙甲○、乙f○、W○○、乙戌○、乙l○、甲r○、甲t○、乙N○亦兼具仲信創投公司投資人之身分,本身同受有不定程度之財產上損失,其十一人之犯案情節皆非至深重,然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依本案被告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人實際犯罪之情狀而言,顯有可憫恕之處,認如量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顯屬情輕法重,有傷一般國民對於法律之情感,故參酌前情,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就被告乙宇○等十一人(除被告乙m○外)於本案之犯行均酌量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為法院就酌減標準見解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應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另被告乙地○所為二次違反銀行法犯行,及被告乙戌○所為一次違反銀行法犯行,其刑同有加重減輕事由,應先加後減之。並就被告乙宇○任職仲信創投公司部分再遞減輕其刑(自首、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七、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先後任職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所為前揭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彼此相隔涇渭,時間並非密接,且被告乙m○等十一人係於金沙公司營運受阻,無法順利經營業務後,始由被告乙m○邀集部分於金沙公司任職之員工,另行籌組仲信創投公司,是此二公司之組成份子、營運模式與販售商品類型雖屬類似,但亦存有些許差異。準此,被告乙m○等十一人任職不同公司所為上揭二次違反銀行法犯行,顯非自始即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而係萌生另一相異之犯意,始另行糾集成立仲信創投公司,雖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仍難認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而為,並不能成立單一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集合犯之一罪,而應予以分論併罰。

八、原審以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十二人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⑴原審認為如有犯罪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其自投資人處所取得之款項,均應認係屬犯罪所得,至於投資人因此投資所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均不在扣抵之列;甚至投資人將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再轉入投資,亦應列為犯罪所得之一部分,因該再轉入之投資款項,既已經犯罪行為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其再因犯罪行為人以同樣或他種名目投資誘因而再度投資,亦應重新加計入犯罪所得中,原審並基此,認定有關被告乙m○等十一人因經營金沙公司之犯罪所得,合為四千一百六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其詳情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及認定有關被告乙m○等十二人因經營仲信創投公司之犯罪所得,合為六千七百五十萬元(其詳情如原審判決附表三所示)云云。然本案被告乙m○等十二人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核與上開說明不符,尚有誤會。況且,如依原審之認定,被告乙m○等十二人有犯罪所得,則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審亦應將原認定之犯罪所得,於主文欄諭知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除此之外,並應就屬於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原審判決卻於理由中敘明「查本案並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且被告乙m○等人所吸收之資金,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高利息報酬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本件尚無從認定被告乙m○等人等有何因犯罪所得之財物,足以諭知沒收、追徵、抵償,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見原審判決第四七頁第四行至第九行),未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的強制規定,為發還或沒收之諭知,其前後理由亦見矛盾。⑵原審以被告乙m○、乙宇○嗣後接受檢察官偵訊時,辯稱自己並無蓄意詐欺,亦不認為有涉犯任何之罪名,且於原審審理期間迄今仍矢口否認有犯罪之故意,即亦無願受裁判之意思表示,而認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云云(見原審判決第四一頁),依前揭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二九號、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二五四號判決意旨,自首後於審判中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者,係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不能僅據此之一端即謂被告無接受裁判意思之唯一論據,誤將被告乙m○、乙宇○於法院審理期間之辯解,認為無願受裁判之意思表示,而認其二人不構成自首,尚有誤會。⑶被告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人在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均任職協理,被告乙戌○在仲信創投公司任職協理,其位階在副總經理之下,在經理之上,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為職務上負責人,亦屬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之行為負責人,是上開被告六人即無以修正前、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擬制為行為負責人之必要,原審以上開法條分別與被告乙m○、乙宇○(僅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乙甲○、乙f○、W○○論以共同正犯,其法律適用即有誤會。又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固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但經與其他修正之法律規定,綜合其罪刑而為比較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原審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認為被告乙地○、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七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予以減輕其刑,亦有誤會。⑷原審就檢察官起訴之「合作投資專案」(或「專案投資」)部分,並未於判決理由併予審酌,尚有不當。

綜上,被告乙m○等十二人上訴意旨否認有犯罪之故意,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九、量刑事由之審酌:

(一)爰審酌被告乙m○為本件之首謀,負責公司之決策與轉投資對象之擇定,參與之程度甚深,而被告乙甲○、乙f○、W○○均先後擔任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乙宇○且掛名仲信創投公司之董事長,不僅皆為公司之行為負責人,且均實際參與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之運作,其涉案程度僅次於被告乙m○;至於被告乙地○先後咸為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顧問,為被告乙m○提供決策意見之分析,並為業務講習及員工訓練;被告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前後皆任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之協理,負責帶領業務人員招攬客戶資金參與投資或實際為公司業務之推展以對外吸收資金;被告乙戌○自九十五年一月間加入仲信創投公司擔任協理,亦負責公司業務拓展及公司與客戶投資糾紛之協調事宜,雖均實際參與公司之營運,但涉案情節較被告乙m○、乙宇○、乙甲○、乙f○與W○○等公司之行為負責人明顯為低,並斟酌被告乙m○等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經營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吸收投資的過程中,嚴重違反銀行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漠視法律之存在,且被告乙m○等人另行籌組成立仲信創投公司,收受不特定人投入之資金後,復未思穩健經營公司,致仲信創投公司自成立至為警查獲為止,未因其營利事業而獲致任何利潤,使不特定人投資的大量金錢,瞬間化為幻影而無從追償,除致生損害於附表三所示之投資被害人乙u○等人,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又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人雖否認有主觀犯意,但就客觀事實仍坦認不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十三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乙N○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所犯之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公訴人雖於原審審理時對被告乙m○、乙宇○、乙地○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十年,併科罰金二千萬元;對被告乙壬○、乙戌○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九年;對被告乙甲○、乙f○、W○○、乙l○、甲r○、甲t○與乙N○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八年。惟被告乙m○等十二人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但無論係任職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依上述說明,均無犯罪所得,僅能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處斷,是本案量刑基礎與檢察官之起訴法條已有歧異,且本院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與前開情狀,既認被告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人均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之規定,因認對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戌○、乙l○、甲r○、甲t○、乙N○等人分別處予如

主文所示之刑罰,已足收懲儆之效,故檢察官前開具體求刑內容均稍嫌過重。

(三)另按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該條例第二條明文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本案被告W○○、乙壬○、乙l○、甲r○、甲t○、乙N○任職金沙公司期間;被告乙宇○、W○○、乙壬○、乙l○、甲r○、甲t○、乙N○任職仲信創投公司期間所為上揭違反銀行法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列之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亦無同條例第五條規定例外不得減刑之情事,故依上開規定,本案上開被告應分別就各該部分均減其宣告有期徒刑之二分之一。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依前述理由叁、五所述,被告乙m○、乙宇○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符合自首之情形,被告乙m○就此部分之科刑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然其於本條例施行前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自首而接受裁判,即與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相符,仍得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至於被告乙宇○部分,因其此部分之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以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即無再適用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予以減刑之情形。另再依該減刑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之規定,就被告乙m○、乙宇○不應減刑與應減刑各一次違反銀行法犯行,及被告W○○、乙壬○、乙l○、甲r○、甲t○與乙N○等人於本案均應減刑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與乙N○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之犯罪情節均不若主謀即被告乙m○深重,且自己或親友分別同有投資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亦遭受損害,渠等經此偵審程序之訟累,不僅自身觸犯刑章,亦導致自己或親朋好友受害,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與乙N○等人經此教訓,當能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咸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乙宇○、乙甲○、乙f○均緩刑五年;被告乙壬○、甲r○、甲t○與乙N○皆緩刑四年,以啟自新,並惕來茲(緩刑規定應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能處理之問題,僅限於行為可罰性的法律規範變更適用關係,緩刑規定此種刑之宣告規範發生變更時,其適用關係必須是以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院為確實導正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與乙N○等人上述錯誤偏差行為,使被告乙宇○等人皆能建立正確之法律觀念,並為提供渠等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併宣告渠等均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並發揮緩刑制度之立意。至依現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固得附加負擔;惟本案雖基於上述之理由,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與乙N○等人均為緩刑之諭知;然被告乙宇○等人為本案全數犯行之行為時畢竟皆在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正公布生效前,依當時刑法之緩刑規定,並無得為附條件(負擔)緩刑之明文,是本案若對被告乙宇○等人為附加負擔之緩刑,對渠等即產生實質上不利益之效果,考諸刑法罪刑法定及從輕原則之意旨,即有所扞格,是本件尚不宜對被告乙宇○等人之緩刑宣告附加負擔。

(五)另按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至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非字第一四八號判例要旨參照)。本案被告W○○、乙l○於本件判決前,已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經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前科紀錄,其犯罪事實雖均於本案案發之後,但揆諸前揭說明,依法仍不得於本案宣告緩刑。至被告乙地○、乙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迄本案宣判前已逾五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其二人於本案並無不符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得予諭知緩刑要件之情形,但因被告乙地○、乙戌○俱有前開不法之犯罪前科紀錄,其二人所為屢屢呈現法敵對意識,輕易為違犯法規範之作為,且於本件尚且構成累犯,應予加重其刑,本院經衡酌後,認對其二人所宣告之刑,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無從併為緩刑之諭知。另就被告乙m○部分,其前雖無不法犯行遭定罪判刑之前科紀錄,但因對其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二年,自已不合刑法得予宣告緩刑之基礎條件,自亦不得宣告緩刑。

(六)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

1、原審斟酌被告乙m○等十二人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吸金,並認被告乙宇○等十一人(除被告乙m○外)均有刑法第五十九條之減刑適用,然本案之犯罪情節究何部分有法重情輕之情形?又原審認定本件被告乙宇○等十一人之犯罪情狀,有「非顯無可憫恕」之處,似又與該法規定需達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有所差異,其適用法律是否妥適,已非無疑。且被告乙m○等十二人,就仲信創投公司之犯罪事實部分,係於其等因從事金沙公司之相關業務,而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後,渠等並對於另案被告甲子○等人提起告訴,然被告乙m○等十二人事後已明知該非法吸金行為係法律所不許,未知悔改,甚至另起爐灶,另外成立仲信創投公司,從事相同於金沙公司之不法吸取大眾資金行為,且犯罪所得更勝於原先之金沙公司,是被告乙m○等十二人嗣後成立仲信創投公司不法吸取大眾資金之犯行,相較於金沙公司部分之違反銀行法犯行,顯然惡性更為重大,原審竟未就此而論以較重之刑,亦難謂無不當之處。

2、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數有期徒刑時,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最重之宣告刑為下限,以各宣告刑之總和為上限,最長不得逾三十年。是依上開規定定執行刑,不應給予犯罪行為人享有過度刑罰優惠之結果,僅能依據「限制加重原則」,在被告數罪之宣告刑上,依據「累進遞減原則」,定其應得之執行刑。否則,量刑將造成「犯得愈多,減免愈多」之不合理狀況。查原審就被告乙m○等十一人各二次(被告乙戌○部分,僅判處違反銀行法一次)之犯行,原審對被告乙m○等十一人僅宣告之應執行刑,均屬於極低度量刑(不及合計宣告刑之三分之二),雖不違法,但似未正確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被告乙m○等十一人給予過度之刑罰折扣,無法反應被告乙m○等十一人違法吸取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之嚴重性,致未能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實難認妥適。

3、就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即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又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自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此經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及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七九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⑴本案被告乙m○等十二人不法吸取資金之犯行,然被告乙

m○等十二人於本案歷次警詢時、偵查及審理中,均一再矢口否認,則以被告乙m○等十二人於本案程序中仍一再飾詞狡辯之情狀觀之,益證其心存僥倖及漠視法紀之心態,實難認被告犯後有何悔悟之良好態度,就其十二人之犯行,量刑顯然過輕。

⑵被告乙m○等十二人為謀其一己之私利,而從事違法吸取

大眾資金之犯行,致如原審判決書附表一之被害人沈靜玉等一百二十三人因而受損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千一百六十八萬七千七百五十三元,原審判決書附表三之被害人乙u○等二百六十一人,因而受損共計六千七百五十萬元,所造成之損害顯然非輕。然被告乙m○等十二人事後均未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何補償之舉措,亦未繳回犯罪所得,難認事後態度良好而無再犯之虞。是以,原審非但未審酌前述犯罪之情節、惡性,又未考量被告乙m○等十二人因此犯罪已獲取相當之不法利益及未繳回不法所得等情,縱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宣告緩刑時,一併命被告為一定事項,惟就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乙N○所宣告之條件,僅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亦顯然與渠等不法吸收資金之金額及獲利不成比例,難以使被告乙宇○等人對其所犯付出相當之處罰,確保其知所警愓,如何能實現國家司法公平正義?

4、綜上所述,原審就被告乙m○等十二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僅從輕量處,並對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乙N○等人為緩刑之宣告,均屬顯然過輕,亦與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犯罪情節、惡性、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及犯後態度顯不相當,亦不足以收警惕之效,實難謂允當云云。

(七)本院就檢察官上訴理由認為:

1、原審認為被告乙宇○等十一人(除被告乙m○外)於任職金沙公司之職務內容僅屬會計、財務事項處理、顧問備諮詢或業務人員負責招攬客戶之性質,並藉此領受薪資或賺取分紅利潤,並未負責公司之決策或轉投資對象之擇定,在集團中非屬居於策劃或決策地位,並衡酌被告乙宇○、乙甲○、W○○、乙壬○、乙l○、甲r○、甲t○、乙N○尚兼具金沙公司投資者之角色;被告乙宇○、乙甲○、乙f○、W○○、乙戌○、乙l○、甲r○、甲t○、乙N○亦兼具仲信創投公司投資人之身分,本身同受有不定程度之財產上損失,其十一人之犯案情節皆非至深重,且再審酌被告乙宇○等十一人就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即如附表三所示)亦有達成賠償協議,或者因投資人投資期限屆至而取回投資金額,亦無對投資人任意置之不理之情形,是其在客觀情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檢察官上訴理由並未就原審判決之審酌情形,具體詳予說明何以與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不符而不得酌量減輕,且依前述之說明,本院亦認原審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對被告酌量減輕,尚與法律規範意旨相符,是以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

2、再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十五年臺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及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罪證明確,並詳予敘明審酌如理由叁、

九、(一)所述之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各種情狀,原審顯係本於被告乙m○等十二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輕之情事,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況且,本院審酌被告乙m○等十二人,於金沙公司任職期間,並非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決策者,且係領取薪資、獎金,其惡性與決策者甲子○、甲○○相較,又較為次之,參酌共犯甲子○、甲○○於臺灣高等法院另案科處之刑度,本案金沙公司部分之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應與之有所區隔,又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因投資人投資期限屆至而取回投資金額,或者與被告乙m○等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乙m○等十二人亦有彌補過錯之心。原審雖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而將被告乙地○、乙壬○、乙戌○、鄭嘉楅、甲r○、甲t○、乙N○七人,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予以減輕,此部分法律適用尚有不妥,有如前述,就此部分之宣告刑雖有未洽,但其從輕量刑之審酌事由,本院認其並無不適當之處,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審判決量刑顯屬過輕云云,尚有誤會。

3、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均衡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又我國刑法就有期徒刑之執行,不採累罰制度,不將所有宣告之有期徒刑直接相加累計處罰,即因該制度會造成刑罰過於嚴苛之結果,且該制度往往會不受法律效果刑度上限之限制,此在近代刑法之立法體例,除判例法體例外,因在罪刑均衡原則之影響下,並不多見,故多數成文法國家,就有期徒刑之執行多採限制加重原則,我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即採此原則,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之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法前為二十年)。是以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不宜不分案件類型、個案情節,均將所有宣告之有期徒刑直接相加累計處罰後再略予減輕,致違我國刑法採限制加重原則之立法精神,尤其在刑法廢除連續犯及牽連犯,而擴大一罪一罰之適用時,對於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刑而定其應執行刑,更應體認上開立法目的,與其他相同案件或同罪質之犯罪相較,以免造成刑罰過苛之情形,而違反罪刑均衡原則。本案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之行為參酌理由叁、九、(一)所述之被告乙m○等十一人之各種情狀,及其等於金沙公司任職期間非為決策者,其惡性較決策者甲子○、甲○○為低,又於仲信創投公司部分亦有誠心補過之意,是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不能如計算數學問題般,直接相加,或以執行刑之最高上限(二十年或三十年)為界限依比例折扣,而不衡量個案之所有犯罪及犯後情狀。從而,原審就上開被告十一人各罪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雖有部分未適用自首規定、部分因誤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宣告刑不當,但其定應執行之標準,則核與上開說明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核與上述說明相悖,難以採認。

4、刑法第七十四條得以宣告緩刑之要件,係以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⑵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然本案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乙N○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且附表一、三所示之投資人,亦有人因收取利息或分紅而取回全部投資金額,若部分取得投資金額者,被告等人亦多與其達成賠償協議,原審認被告乙宇○、乙甲○、乙f○、乙壬○、甲r○、甲t○、乙N○等人之情形,尚與上開得以宣告緩刑之要件相同,且未踰越裁量權行使之正當性範疇,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為無理由。

十、沒收部分:

(一)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於發還予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後,如尚有剩餘,復屬於犯人者,始得沒收之。而依上述最高法院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二六八五號判決之說明,本案被告乙m○等十二人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故應僅適用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處斷,而不構成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要件。且因被告乙m○等十二人並無犯罪所得,是亦無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宣告沒收,及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

(二)至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專案塔位契約書等物品,除部分之所有權非歸屬於被告乙m○等十二人外(專案之委任合約書,於擬定後已由投資人收取存查,非屬公司所有),且多為廣告文宣、公司簡介、合約書、說明書等相關資料,皆已據為本件之書證、物證,既均非屬違禁物,本院斟酌後乃裁量不予諭知沒收,應併敘明之。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及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另以:

(一)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及乙N○等十一人基於犯意聯絡,於任職金沙公司共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時,甚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對外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購買金沙公司所推出之商品,並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不實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並佯稱公司獲利豐厚,足以發放紅利云云;之後上開被告乙m○等十一人再與被告乙戌○,另行籌組仲信創投公司後,復向不特定之投資者誆稱:以投資薇閣珠寶精品公司、岑SPA美顏館、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電腦軟體及線上遊戲等云云,宣導公司轉投資之產業前景看好、吸收客戶投資資金專案之利息及獎金均優渥等優點,致使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投資人均信以為真,而陸續加入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並投資資金,以牟求獲取紅利及回饋利潤等。因認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就經營金沙公司、仲信創投公司部分尚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乙戌○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亦與上開被告十一人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有關金沙公司部分於後述理由、伍論述)云云。

(二)智富公司對外佯稱由智富公司規劃輔導之香港「老虎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老虎股技公司)股票每張八千股,每股港幣零點六六至零點九五元,以港幣兌換新臺幣四點五之固定匯率計算,並指定香港winglung bank limited為受款銀行,受款人及帳號為cheungs securitiesbrokers limited、020─607─00000000號為受款人及帳號。且印有公開說明書及高獲利等資料,欺騙投資者購買,但臺灣投資者須在四個月閉鎖期內,不能進行交易,多數投資者均不知有詐購買後經四個月之閉鎖期,致因該股票市值大幅滑落,遭香港政府予以下市,而造成投資者之鉅額損失。因認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其之部分於後述理由、伍論述)就金沙公司部分,亦有上開販售上開「老虎科投公司」股票,而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要旨參照)。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能構成該罪(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起訴與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認被告乙m○等人均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及銷售老虎科投公司部分,除前述認定有罪之證據外,並未補充提出其他證據資料。訊據被告乙m○等十二人亦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均辯稱:其等僅單純販售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且收受資金後,亦確實有轉投資其他前景看好之公司以求獲利,不能以嗣後獲利不如預期,無法給予投資人預定之報酬,即反向推論當初吸收投資與收受款項,係緣於詐騙,故其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可言;另金沙公司從未販售老虎科投公司股票,這項業務是在臺北的智富公司所銷售,智富公司雖有規劃要來臺中銷售,但後來並沒有在臺中銷售等語。

四、經查:

(一)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二九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起訴意旨一方面認被告乙m○等人係共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乙m○等人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就此部分之立論已與前開最高法院之論述意旨相互歧異。

(二)再金沙公司之投資人投入資金買受公司之金融商品,究竟係基於被告乙m○等人施用如何之詐術行騙,致有如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均未見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詳加論述,並舉證以實其說。且於本件中,無論係金沙公司抑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客戶,渠等投資之主因,應僅在牟求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或利息報酬,該等投資客戶均非為推廣、銷售公司金融商品,亦未圖思以勞務換取薪資而加入公司。另觀諸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所所販售金融商品之專案合約書或委任合約書,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皆係藉由投資保證獲利之發放方式為主,公司之投資客戶均無庸進而輾轉推廣或銷售公司之商品,益徵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主要挹注資金之目的,係在獲取公司所發放之高額利息。而投資客戶經由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業務人員之說明或詳加閱覽公司提供之書面宣傳資料,並審慎評估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全盤考量公司獲利之可能性後,始為是否購買產品投資之決定,已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

(三)另依被告乙m○於原審審理時所供陳:投資人於購買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時,公司並非已全然擇定確實之轉投資標的,因在公司決策選定投資對象前,本亦無從告知投資者,使客戶得併為是否買受仲信創投公司金融商品之參考依據等語(見原審卷④第一八0頁至第一八一頁反面),基此,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客戶,於斟酌決定是否購買公司所推出之金融商品時,乃首先著眼於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所承諾之保證獲利能否確實達成及利潤成數是否優渥,至於公司如何擇定轉投資標的,其投資對象之良莠與否,是否確有被告乙m○或其他公司業務人員所宣稱之獲利能力,應非投資客戶首應參酌之要點,蓋即便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轉投資失利,或獲利不如預期,但公司仍需依合約書議定之成數給付相當利潤,不能將轉投資失利之結果轉嫁予客戶承受,俱如前述。是被告乙m○等人縱使於銷售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金融商品時,有些許誇大渠等轉投資標的擇定之能力(即眼光精準與否),或稍加渲染轉投資對象之獲利豐厚,要均不至於即直接影響投資者投入資金買受之意願至明。是公訴人徒以上開論述,即擅加推論被告乙m○等人為公司業務拓展時,有使投資之客戶陷於錯誤之情形,而挹注資金買受公司金融商品等語,亦屬速斷。

(四)況就金沙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公司聲稱該專案係以寶聯發公司所有上開水仙段土地設計建造之「銀髮族養生別館」為投資標的,而上開水仙段土地原所有權人趙雲龍曾於九十二年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在上開水仙段土地建照房屋,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取得建築執照,其後因上開水仙段土地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移轉登記予寶聯發公司所有,寶聯發公司負責人即本院前案被告趙雲琥即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申請該建築執照之變更登記,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獲准變更登記等情,此有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照執照及建築執照設計變更通知書等件在卷可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九號影卷③第一八四頁至第一八八頁)。而證人即萬富營造公司負責人陳皓毅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審理時結證稱:萬富營造公司曾與寶聯發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上開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當時係由趙雲琥出面代表寶聯發公司簽約,萬富營造公司業已完成承攬之業務,並收得款項等情(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重訴第八九號影卷②第一0五頁至第一0六頁)。另依萬富營造公司與寶聯發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所簽訂之開工申報工程合約(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影卷第四四頁至第四六頁),亦載由萬富營造公司為寶聯發公司施作九二淡建字第五一七號興建住宅開工申報作業,開工日期自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完工期限為二十一日曆天(十五工作天)。綜此,顯見寶聯發公司確曾於九十三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寶聯發公司所有上開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確已施作完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被告甲子○所共同經營之寶聯發公司既確實購得上開水仙段土地,取得該地土地所有權,據以推出「紅樹林銀髮專案」之「紅樹林銀髮族養生別館」並已取得證照,其後且已於九十三年間與萬富營造公司簽訂契約,由萬富營造公司承攬上開水仙段土地之工程規劃、申報開工、整地等事宜,該整地工程業經施作完畢,要難認被告乙m○等人就金沙公司所推出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專案」涉有詐欺之犯嫌。

(五)再就仲信創投公司部分,被告乙m○等人供稱其等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收受之投資款,有分別轉投資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一千萬元、岑SPA美顏館四百萬元、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六百萬元,並購買全球歡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一百萬元,暨與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成立策略聯盟之合作關係,由仲信創投公司每月支付向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承租場地之林志強二萬元,取得該農場入場使用休憩之優惠權,此除據證人即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負責人賴曉玲、岑SPA美顏館負責人李喬璦(原名李雪綾)、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負責人賴純梅與各該契約之見證律師廖克明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甚詳外(見原審卷④第四十二頁反面至第四十九頁、第五十頁至第五五頁、第五八頁至第六三頁、第一0八頁至第一0九頁反面),並經被告乙m○等人提出合夥經營契約書、經營合作契約書、合夥契約書、專案塔位契約、收據、支出證明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及股票交易單等件附卷足稽(見原審卷①第二0一頁至第二0九頁,原審卷③第十四頁至第二三頁、第四0頁),其中薇閣二手珠寶精品名店與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均業經設立登記,並非虛設之公司商號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府產業商字第0九八八六四七0四0號函附之公司登記案卷與臺中市政府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府經商字第0九八0一八三二八八號函附之商號歷次設立變更之申請文件等資料存卷可佐(見原審卷③第三0九頁至第三四一頁、第三四八頁至三六五頁)。本案衡酌被告乙m○等人經營仲信創投公司,既確實有轉投資薇閣珠寶精品店、岑SPA美顏館與泓富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購買全球歡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暨定期支付費用予向大肚山達賴休閒農場承租場地之林志強而有合作聯盟之關係,縱其間或有思慮輕率未臻詳細,抑或轉投資標的之擇定未經審慎評估,約定分紅條件甚不利於仲信創投公司之情形,但如前所述,此等狀況既非投資人決定投入資金與否所考量評估之重點,自難憑此逕認被告乙m○等人有以此為幌子,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乙u○等投資者挹注資金購買公司產品之犯行。至仲信創投公司嗣後因轉投資獲利不如預期,並因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致無法按照契約議定之條件給付投資人高額之利潤,只得以低價高估之「萬代福紀念特區」納骨塔塔位折抵投資客戶之專案投資款,此等善後之行為妥適與否,投資人有無基於相權取輕以求停損之心態,被迫接受該等納骨塔塔位等情,均屬公司結束營業前,與投資客戶間協調之處置作為,要難據此反向推論,即逕為被告乙m○等人於遊說投資客戶購買公司商品締結委任投資契約時,有施用詐術之不利認定。換言之,即便仲信創投公司確有未按原先契約書所約定之成數數額支付高額利息,嗣後因無法返還投資款本息,或欲以納骨塔塔位抵償,但此仍屬事後仲信創投公司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契約義務之範疇,公司投資客戶自得提出相關民事爭訟為聲明主張,但均無法憑此倒果為因,迅即斷定投資人於締約時即有受詐騙而陷於錯誤之情形存在。是被告乙m○等人收受投資者繳納之資金,於主觀上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渠等辯稱並未有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乙u○等人投資等語,應屬可採。

(六)就有關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部分,被告乙m○等人均否認有銷售該公司股票之行為,而依附表一所示之投資商品欄及卷證所在欄內,均無有關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之商品及相關書證,是此部分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乙m○等人有檢察官起訴之此部分犯行。

五、綜上所述,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投資人投入資金購買金融商品,係緣於公司之保證獲利與高額之利潤成數,而被告乙m○等十二人(其中被告乙戌○僅有在仲信創投公司任職)復在客戶投資買受之前,已明確將各該公司之獲利制度詳細向各投資人解說,故投資人在決定是否購買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金融商品時,亦非係因對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之商品或渠等轉投資對象之獲利能力有所誤認,致陷於錯誤,始投資金沙公司或仲信創投公司,是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乙m○等十二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或所為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互合致。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m○等十二人有何公訴人指訴之上揭詐欺取財,及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其之部分於後述理由、伍論述)銷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犯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乙m○等十二人犯罪,揆諸前揭法律明定及判例意旨,本院本應就就被告乙m○等十二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及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銷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部分宣告無罪,然因公訴人認為被告乙m○等十二人被訴詐欺取財及銷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部分,與前開起訴經判處有罪之違反銀行法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犯行間,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乙m○等十二人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及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銷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部分,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就起訴被告乙m○等十一人(不含被告乙戌○,其之部分於後述理由、伍論述)銷售老虎科投公司股票部分而無罪部分,未於判決書內敘明理由,尚有不當。

伍、被告乙戌○有關被訴參與金沙公司而經本院認定無罪部分:

一、起訴及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另以:被告乙戌○與共同被告乙m○、乙宇○、乙地○、乙甲○、乙f○、W○○、乙壬○、乙l○、甲r○、甲t○及乙N○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於任職金沙公司共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及銷售老虎科技公司股票之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並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對外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購買金沙公司所推出之商品,並利用登報徵才、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業務員,業務員本身除具有投資人身分外,同時為求績效獎金,乃依據公司所印製之不實宣傳資料,向不特定人士推銷入股,並佯稱公司獲利豐厚,足以發放紅利云云。因認被告乙戌○亦有任職金沙公司,且與被告乙m○等十一人共同涉有違反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後段之罪、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本案此部分起訴與公訴人補充論告意旨認被告乙戌○任職金沙公司,而與其餘被告乙m○等十一人共同涉有前揭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詐欺犯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為:被告乙戌○於金沙公司擔任協理職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f○、甲r○、甲t○、乙壬○、乙宇○(證述:不確定被告乙戌○係經理或協理)、乙l○(證述:被告乙戌○有來金沙公司協助處理事情)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之偵訊中結證屬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八四號卷②第三一頁以下),是原審以未有何被害人指認被告乙戌○有參與金沙公司等情,即認為被告乙戌○並無參與金沙公司而共犯違反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犯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云云。另訊據被告乙戌○堅決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嫌,辯稱:其從未曾在金沙公司任職過,對金沙公司之運作情形並不清楚等語。

三、經查:

(一)檢察官認被告乙戌○曾任職於金沙公司,而有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犯嫌云云,卻始終無法具體指明被告乙戌○究竟於金沙公司擔任如何之職務?負責之業務範圍如何?亦未能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甲n○等投資客戶曾受被告乙戌○之招攬而購買金沙公司推出之金融產品,甚或有其他金沙公司之成員指證被告乙戌○確曾任職於金沙公司等積極事證以實其說。而依如附表一所示之甲n○等金沙公司投資客戶分別於警詢與偵查中之證詞,均未明確指稱被告乙戌○曾在金沙公司有與被告乙m○等十一人共同從事吸收資金或招攬投資人買受金沙公司金融商品之行為;另觀諸卷附與金沙公司相關之書證資料,亦從未見有任何稽證顯示被告乙戌○曾於金沙公司擔任任何之職務,均足認被告乙戌○並無任職於金沙公司,而與被告乙m○等十一人有共同違犯如上揭犯罪事實欄四所示之犯行。本案此部分既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乙戌○亦係金沙公司之成員,暨其對金沙公司之制度建立、招攬投資客戶、決定財務收入支出、決策之決定等事項如何與被告乙m○等十一人有共同之參與,從而,自難僅以被告乙戌○嗣後有應被告乙m○之邀集,參與仲信創投公司之運作,即率以反向推認被告乙戌○前亦必曾加入金沙公司,並與其餘被告乙m○等十一人之金沙公司成員,就於金沙公司任職期間所犯上開違反銀行法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乙戌○前揭所供稱未曾參與金沙公司營運,對金沙公司之運作不清楚等辯詞,亦應屬可予採信。

(二)另外證人即共同被告乙f○、甲r○、甲t○、乙壬○雖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被告乙戌○在金沙公司擔任協理職務云云,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宇○具結證述:不確定被告乙戌○係經理或協理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四八四號卷②第三一頁至第三二頁、第三五頁反面、第三六頁反面),然其五人就被告乙戌○之實際工作內容及參與之情形並未詳加敘明。甚且,證人即共同被告乙甲○、W○○於同日偵查時具結證稱:乙戌○不在金沙公司等語(見同上卷第三四頁),證人即共同被告乙N○於日同偵查時,就其他共同被告在金沙公司之任職有所證述,亦未證述被告乙戌○在金沙公司有擔任協理或經理等情(見同上卷第三三頁),是以尚難僅以證人乙f○、甲r○、甲t○、乙壬○、乙宇○於偵訊中之不明確且與其他證人乙甲○、W○○、乙N○相異之證言,即遽認被告乙戌○有在金沙公司任職而參與本案犯罪。至於證人即共同被告乙l○於同日偵查中之證述:被告乙戌○只是來協助處理事情云云(見同上卷第三七頁背面),但其就有關被告乙戌○協助處理何事,處理之具體內容,均未證述,其之證言欠缺具體明確性,且本院認定被告乙m○等十一人任職金沙公司涉及犯罪,係以上開被告在金沙公司擔任重要職務,且有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其等知情而有共同從事吸收資金或招攬投資人買受金沙公司金融商品之行為,並非只要是有幫忙處理金沙公司之一般事務均可概括認定犯罪,是以證人乙l○之上開證言,亦不足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四、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推論被告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本案此部分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乙戌○有何公訴人上揭所指在金沙公司任職,而與被告乙m○等十一人共同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與詐欺取財等犯行,而使本院產生無庸置疑之明確心證,則本案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應對被告乙戌○為有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乙戌○有檢察官所指之罪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乙戌○犯罪。原審因而就金沙公司違反銀行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為被告乙戌○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但就金沙公司之詐欺取財部分,應與上開二罪名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一併處理而亦應一同為無罪諭知,但原審卻將此與被告乙戌○就參與仲信創投公司犯罪部分,認為是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將金沙公司與仲信創投公司應為數罪併罰處理,卻誤為裁判上一罪,其前後理由矛盾,法律適用亦有誤會。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仍認被告乙戌○就金沙公司部分有前述之犯罪行為,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為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前述瑕疵存在,自應由本院撤銷之,仍就此部分為被告乙戌○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法 官 楊 真 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淑 芬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 投資商品 │起訴書所載│收受之投資│ 卷 證 所 在 ││ │ │ │之受損金額│金額(新臺│ ││ │ │ │(新臺幣)│幣) │ │├──┼───┼───────┼─────┼─────┼────────────┤│ 1 │甲n○│紅樹林銀髮族開│896,000 元│896,000 元│甲n○94年8月23日之偵訊 ││ │ │發專案 │ │ │筆錄(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9頁至第42頁、││ │ │ │ │ │第45頁)。 ││ │ │ │ │ │甲n○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79頁至 ││ │ │ │ │ │第8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2 │甲寅○│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甲寅○94年8月23日之偵訊 ││ │ │金 │ │ │筆錄(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42頁至第43頁、││ │ │ │ │ │第45頁)。 ││ │ │ │ │ │甲寅○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50頁至第││ │ │ │ │ │25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3 │甲丁○│紅樹林銀髮族開│212,973 元│212,973 元│甲丁○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亞保值基金 │ │ │單、本票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94年度偵││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252頁││ │ │ │ │ │至第25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4 │甲S○│智寶歐亞保值基│23,848 元 │23,848 元 │甲S○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256││ │ │ │ │ │頁至第25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5 │p○○│智寶歐亞保值基│22,567 元 │22,567 元 │p○○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94 年 ││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258至第25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6 │乙r○│紅樹林銀髮族開│300,259 元│300,259 元│乙r○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發專案、智寶歐│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智寶歐││ │ │亞保值基金 │ │ │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紅樹林銀髮││ │ │ │ │ │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單││ │ │ │ │ │、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60頁至第││ │ │ │ │ │26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2頁)。 │├──┼───┼───────┼─────┼─────┼────────────┤│ 7 │j○○│紅樹林銀髮族開│368,434 元│368,434 元│j○○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亞保值基金 │ │ │單、本票影本、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①第244頁至第24││ │ │ │ │ │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8 │甲C○│紅樹林銀髮族開│672,000 元│672,000 元│甲C○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241頁至││ │ │ │ │ │第24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9 │甲卯○│智寶歐亞保值基│131,169 元│131,169 元│甲卯○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彰化銀││ │ │ │ │ │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定申購/贖回申請書(94年││ │ │ │ │ │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 ││ │ │ │ │ │110、第127頁至第130頁)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10 │乙F○│紅樹林銀髮族開│3,330,797 │3,330,797 │乙F○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亞保值基金 │ │ │影本、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權││ │ │ │ │ │單位申購/贖回申請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① ││ │ │ │ │ │第233頁至第240頁)。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5月 ││ │ │ │ │ │26日函文檢附之智富公司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字││ │ │ │ │ │第14027號影卷①第227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11 │k○○│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k○○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31頁至第││ │ │ │ │ │23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12 │甲K○│智寶歐亞保值基│47,502 元 │47,502 元 │甲K○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①第228頁至第230 ││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13 │甲G○│紅樹林銀髮族開│280,000 元│280,000 元│甲G○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起訴│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書誤載│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為連寯│ │ │ │號影卷①第226頁至第227頁││ │長)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3頁)。 │├──┼───┼───────┼─────┼─────┼────────────┤│ 14 │G○○│紅樹林銀髮族開│163,000 元│163,000 元│G○○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223頁至││ │ │ │ │ │第22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5 │T○○│紅樹林銀髮族開│392,000 元│392,000 元│T○○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221頁至││ │ │ │ │ │第22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6 │乙L○│紅樹林銀髮族開│1,008,000 │1,008,000 │乙L○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217頁至第││ │ │ │ │ │219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7 │g○○│紅樹林銀髮族開│53,000 元 │53,000 元 │g○○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135頁至││ │ │ │ │ │第136頁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8 │乙s○│紅樹林銀髮族開│324,000 元│324,000 元│乙s○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145至第││ │ │ │ │ │14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19 │甲c○│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甲c○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偵字第10││ │ │ │ │ │243號影卷①第147頁至第 ││ │ │ │ │ │148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0 │甲z○│紅樹林銀髮族開│784,000 元│784,000 元│甲z○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49頁至第151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1 │丙辛○│紅樹林銀髮族開│336,000 元│336,000 元│丙辛○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 │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52頁至第││ │ │ │ │ │154頁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2 │乙v○│紅樹林銀髮族開│392,000 元│392,000 元│乙v○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0頁至第172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3 │乙P○│紅樹林銀髮族開│784,000 元│784,000 元│乙P○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3頁至第175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4 │丙子○│紅樹林銀髮族開│393,000 元│392,000 元│丙子○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起訴│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書誤載│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為鐘文│ │ │ │號影卷①第176頁至第178頁││ │勻)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4頁)。 │├──┼───┼───────┼─────┼─────┼────────────┤│ 25 │子○○│紅樹林銀髮族開│336,000 元│336,000 元│子○○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179頁至第181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26 │b○○│智寶歐亞保值基│23,038 元 │23,038 元 │b○○94年9月6日之偵訊筆││ │ │金 │ │ │錄(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影││ │ │ │ │ │卷第90頁至第91頁)。 ││ │ │ │ │ │b○○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84頁至第││ │ │ │ │ │18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27 │甲u○│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甲u○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①第182頁至第││ │ │ │ │ │183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28 │傅黃秋│智寶歐亞保值基│15,231 元 │15,231 元 │甲v○○之委任書、智寶歐││ │金 │金 │ │ │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276頁至││ │ │ │ │ │第27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29 │乙q○│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乙q○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 年度偵 ││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188頁││ │ │ │ │ │至第19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0 │天○○│紅樹林銀髮族開│373,781 元│373,781 元│天○○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起訴│發專案、智寶歐│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書誤載│亞保值基金 │ │ │影本、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為翁承│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申請書││ │翰)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 │ │ │ │ │定、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 │ │ │ │ │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①第191 頁至第202頁)。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5月 ││ │ │ │ │ │26日函文檢附之智富公司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字││ │ │ │ │ │第14027號影卷①第228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1 │P○○│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P○○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 年度偵 ││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206頁││ │ │ │ │ │至第208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2 │甲X○│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甲X○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①第203頁至││ │ │ │ │ │第20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3 │甲i○│智寶歐亞保值基│25,388 元 │25,388 元 │甲i○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 年度偵 ││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212頁││ │ │ │ │ │至第21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4 │M○○│智寶歐亞保值基│23,848 元 │23,848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5頁)。 │├──┼───┼───────┼─────┼─────┼────────────┤│ 35 │U○○│智寶歐亞保值基│26,305 元 │26,305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6頁)。 │├──┼───┼───────┼─────┼─────┼────────────┤│ 36 │寅○○│紅樹林銀髮族開│919,555 元│919,555 元│寅○○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發專案、智寶歐│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亞保值基金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專案合約書、本票影本(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① ││ │ │ │ │ │第155頁至第169頁反面)。││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5 月││ │ │ │ │ │26日函文檢附之智富公司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字││ │ │ │ │ │第14027號影卷①第228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7頁) │├──┼───┼───────┼─────┼─────┼────────────┤│ 37 │甲午○│紅樹林銀髮族開│896,000 元│896,000 元│甲午○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書、支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278 頁至第280 ││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7頁)。 │├──┼───┼───────┼─────┼─────┼────────────┤│ 38 │乙寅○│紅樹林銀髮族開│1,553,000 │1,553,000 │乙寅○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291頁第至第297││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39 │乙Q○│紅樹林銀髮族開│336,000元 │336,000元 │乙Q○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起訴│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書誤載│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為劉堉│ │ │ │號影卷①第298頁至第300頁││ │婷)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 │ │ │ │ │限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 │ │ │ │ │地區)(94 年度偵字第102││ │ │ │ │ │43號影卷①第68頁)。 │├──┼───┼───────┼─────┼─────┼────────────┤│ 40 │乙S○│紅樹林銀髮族開│2,334,000 │2,334,000 │乙S○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01頁至第307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41 │甲戊○│紅樹林銀髮族開│168,000 元│168,000 元│甲戊○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08頁至第310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 │ │ │ │ ││ │ │ │ │ │ │├──┼───┼───────┼─────┼─────┼────────────┤│ 42 │乙丙○│紅樹林銀髮族開│165,000 元│165,000 元│乙丙○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1頁至第313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43 │玄○○│紅樹林銀髮族開│165,000 元│165,000 元│玄○○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4頁至第316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44 │乙子○│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乙子○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317頁至第319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45 │乙I○│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乙I○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 年度偵 ││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①第324頁││ │ │ │ │ │至第32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8頁)。 │├──┼───┼───────┼─────┼─────┼────────────┤│ 46 │甲s○│智寶歐亞保值基│237,510 元│237,510 元│甲s○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贖││ │ │ │ │ │回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清││ │ │ │ │ │水分行匯出代收件收據、申││ │ │ │ │ │購確認單(94年度偵字第 ││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10頁至第 ││ │ │ │ │ │1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47 │未○○│智寶歐亞保值基│50,775 元 │50,775 元 │未○○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起訴│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書誤載│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為曲巧│ │ │ │基金購買協定、交通銀行彰││ │容) │ │ │ │化分行賣匯水單(94年度偵││ │ │ │ │ │字第10 243號影卷②第4頁 ││ │ │ │ │ │至第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48 │甲O○│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甲O○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8頁至第9頁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49 │甲Y○│紅樹林銀髮族開│3,360,000 │336,000 元│甲Y○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元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6頁至第17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50 │乙A○│智寶歐亞保值基│22,567 元 │22,567 元 │乙A○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起訴│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書誤載│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為廖信│ │ │ │基金購買協定、第一商業銀││ │彥) │ │ │ │行結匯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21頁至第 ││ │ │ │ │ │24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51 │乙k○│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乙k○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25頁至第27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52 │林鐘鳳│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嬌 │發專案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53 │甲壬○│紅樹林銀髮族開│168,000 元│168,000 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發專案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69頁)。 │├──┼───┼───────┼─────┼─────┼────────────┤│ 54 │d○○│紅樹林銀髮族開│557,000 元│557,000 元│d○○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27頁至第130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55 │乙Z○│紅樹林銀髮族開│53,000 元 │53,000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發專案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56 │乙i○│紅樹林銀髮族開│560,000 元│560,000 元│乙i○之委任書、轉申購協││ │ │發專案 │ │ │議書、支出證明單(94年度││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28 ││ │ │ │ │ │頁、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57 │甲丙○│紅樹林銀髮族開│448,000 元│448,000 元│甲丙○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29頁至第30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58 │乙未○│智寶歐亞保值基│35,261 元 │35,261 元 │乙未○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 年度偵 ││ │ │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34頁 ││ │ │ │ │ │至第3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59 │甲J○│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甲J○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回申請書(94 年度偵字第 ││ │ │ │ │ │10 243號影卷②第38頁至第││ │ │ │ │ │4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0 │丙乙○│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丙乙○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起訴│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書誤載│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為魏佩│ │ │ │基金購買協定、智寶歐亞保││ │芬)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 │ │ │ │ │回申請書(94 年度偵字第 ││ │ │ │ │ │10 243號影卷②第43頁至第││ │ │ │ │ │4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1 │R○ │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元 │11,283元 │R○之委任書、智寶歐亞保││ │ │金 │ │ │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贖││ │ │ │ │ │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金購買協定、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48頁至第52頁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2 │乙午○│智寶歐亞保值基│67,700 元 │67,700 元 │乙午○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臺中商業銀行││ │ │ │ │ │賣匯水單、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金購買協定、風險預告書(││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 ││ │ │ │ │ │②第53頁至第5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3 │m○○│智寶歐亞保值基│27,078 元 │27,078 元 │m○○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贖回││ │ │ │ │ │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58頁至第60頁 ││ │ │ │ │ │)。 ││ │ │ │ │ │誠泰銀行林森北路分行94 ││ │ │ │ │ │年5月24日函文檢附之寶聯 ││ │ │ │ │ │發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 │ │ │ │ │字第14027號影卷①第216頁││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5 月││ │ │ │ │ │26日函文檢附之智富公司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字││ │ │ │ │ │第14027號影卷①第230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4 │甲黃○│智寶歐亞保值基│105,782 元│105,782 元│甲黃○94年9月6日之偵訊筆││ │ │金 │ │ │錄(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影││ │ │ │ │ │卷第89頁)。 ││ │ │ │ │ │甲黃○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第一商業銀││ │ │ │ │ │行結匯書、智寶歐亞保值基││ │ │ │ │ │金/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 │ │ │ │ │請書(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61頁至第76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5 │地○○│智寶歐亞保值基│21,195 元 │21,195 元 │地○○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起訴│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書誤載│ │ │ │贖回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 │為余東│ │ │ │匯出匯款申請書、智寶歐亞││ │發) │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確││ │ │ │ │ │認單(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77頁至第81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0頁)。 │├──┼───┼───────┼─────┼─────┼────────────┤│ 66 │甲p○│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甲p○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智寶歐亞保值││ │ │ │ │ │基金購買協定(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82頁至 ││ │ │ │ │ │第84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67 │甲辰○│紅樹林銀髮族開│232,786 元│232,786 元│甲辰○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亞保值基金 │ │ │影本、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申購確認單、智寶歐亞保││ │ │ │ │ │值基金購買協定(94年度偵││ │ │ │ │ │字第10243 號影卷②第85頁││ │ │ │ │ │至第92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68 │O○○│紅樹林銀髮族開│213,133 元│213,133 元│O○○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亞保值基金 │ │ │影本、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93頁至第95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69 │癸○○│智寶歐亞保值基│15,231 元 │15,231 元 │癸○○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受益權單位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96頁至第 ││ │ │ │ │ │97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70 │乙巳○│紅樹林銀髮族開│1,443,950 │1,443,950 │乙巳○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智寶歐│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亞保值基金 │ │ │影本、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 │ │ │ │ │益權單位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申購/贖回申請書(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② ││ │ │ │ │ │第98頁至第10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71 │乙宙○│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4 元│112,834 元│乙宙○之委任書、智寶歐亞││ │ │金 │ │ │保值基金/購買協定申購/││ │ │ │ │ │贖回申請書、風險預告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 │ │ │ │ │單(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 ││ │ │ │ │ │影卷②第107頁至第112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72 │甲I○│紅樹林銀髮族開│1,176,000 │1,176,000 │甲I○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元 │元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書、支出││ │ │ │ │ │證明單、發票人為甲子○之││ │ │ │ │ │擔保支票影本(94年度偵字││ │ │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113頁至││ │ │ │ │ │第11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73 │乙黃○│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0 │2,240,000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發專案 │元 │元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1頁)。 ││ 74 │巳○○│智寶歐亞保值基│10,320 元 │10,320 元 │巳○○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17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75 │甲庚○│智寶歐亞保值基│10,836 元 │10,836 元 │甲庚○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18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76 │甲辛○│智寶歐亞保值基│32,250 元 │32,250 元 │甲辛○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19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77 │甲V○│智寶歐亞保值基│47,472 元 │47,472 元 │甲V○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0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78 │乙戊○│智寶歐亞保值基│165,120 元│165,120 元│乙戊○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1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79 │乙申○│智寶歐亞保值基│ 22,704│ 22,704│乙申○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元 │元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2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80 │乙g○│智寶歐亞保值基│101,136 元│101,136 元│乙g○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3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81 │丙甲○│智寶歐亞保值基│23,736 元 │23,736 元 │丙甲○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4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2頁)。 │├──┼───┼───────┼─────┼─────┼────────────┤│ 82 │丙癸○│智寶歐亞保值基│217,752 元│217,752 元│丙癸○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5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3頁)。 │├──┼───┼───────┼─────┼─────┼────────────┤│ 83 │乙D○│智寶歐亞保值基│158,364 元│158,364 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3頁)。 │├──┼───┼───────┼─────┼─────┼────────────┤│ 84 │X○○│智寶歐亞保值基│22,567 元 │22,567 元 │X○○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26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4頁)。 │├──┼───┼───────┼─────┼─────┼────────────┤│ 85 │甲e○│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4 元│112,834 元│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4頁)。 │├──┼───┼───────┼─────┼─────┼────────────┤│ 86 │己○○│智寶歐亞保值基│300,138 元│300,138 元│己○○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31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87 │申○○│智寶歐亞保值基│26,516 元 │26,516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88 │B○○│智寶歐亞保值基│60,366 元 │60,366 元 │B○○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32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89 │I○○│智寶歐亞保值基│49,365 元 │49,365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0 │Q○○│智寶歐亞保值基│67,700 元 │67,700 元 │Q○○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33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1 │S○○│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S○○94年9月6日之偵訊筆││ │ │金 │ │ │錄(94年度偵字第8099 號 ││ │ │ │ │ │影卷第89頁至第9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2 │Y○○│智寶歐亞保值基│15,231 元 │15,231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3 │e○○│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4 │f○○│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5頁)。 │├──┼───┼───────┼─────┼─────┼────────────┤│ 95 │c○○│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c○○94年3月17日之偵訊 ││ │(原名│發專案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發查││ │林淑從│ │ │ │字第10 53號影卷第6頁)。││ │) │ │ │ │c○○94年4月17日之警詢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12頁至第││ │ │ │ │ │13頁)。 ││ │ │ │ │ │c○○94年9月28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c○○95年1月11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154頁) ││ │ │ │ │ │。 ││ │ │ │ │ │c○○95年12月6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②第35頁至第││ │ │ │ │ │40頁)。 ││ │ │ │ │ │c○○96年1月22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②第50頁)。││ │ │ │ │ │c○○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4││ │ │ │ │ │頁至第55頁反面)。 ││ │ │ │ │ │c○○97年2月21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16頁││ │ │ │ │ │至第23頁)。 ││ │ │ │ │ │c○○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專案合約書、本票影本、郵││ │ │ │ │ │政國內匯款執據(原審前案││ │ │ │ │ │94年度發查字第1053號影卷││ │ │ │ │ │第12之2頁至第14頁,原審 ││ │ │ │ │ │前案96年度訴字第1658號影││ │ │ │ │ │卷③第71 頁至第76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 96 │i○○│紅樹林銀髮族開│214,414 元│214,414 元│i○○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起訴│發專案、智寶歐│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書誤載│亞保值基金、合│ │ │第9338號影卷①第90頁至第││ │為林淑│作投資專案 │ │ │92頁、第129頁至第130頁)││ │蕙) │ │ │ │i○○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8號影卷第30頁)。 ││ │ │ │ │ │i○○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i○○97年2月21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7頁 ││ │ │ │ │ │至第15頁)。 ││ │ │ │ │ │i○○之合作協議書、本票││ │ │ │ │ │影本(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129頁至 ││ │ │ │ │ │第130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 97 │o○○│紅樹林銀髮族開│218,000 元│200,000 元│o○○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起訴│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認購││ │書誤載│ │ │ │單、本票影本(94年度偵字││ │為林煜│ │ │ │第10243號影卷②第134頁至││ │佩) │ │ │ │第136反面)。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年5月 ││ │ │ │ │ │26日函文檢附之智富公司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交易明細資料(95年度偵字││ │ │ │ │ │第14027號影卷①第228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 98 │q○○│智寶歐亞保值基│49,235 元 │49,235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 99 │r○○│紅樹林銀髮族開│224,000 元│224,000 元│r○○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37頁至第139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0 │s○○│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1 │t○○│紅樹林銀髮族開│1,680,000 │1,680,000 │t○○94年4月17日之警詢 ││ │ │發專案、合作投│元 │元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資專案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10頁至第││ │ │ │ │ │11頁)。 ││ │ │ │ │ │t○○94年3月17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發查││ │ │ │ │ │字第1053號影卷第6頁至第7││ │ │ │ │ │頁)。 ││ │ │ │ │ │t○○94年9月28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t○○95年12月6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②第35頁至第││ │ │ │ │ │40頁)。 ││ │ │ │ │ │t○○96年3月22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②第55頁)。││ │ │ │ │ │t○○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3││ │ │ │ │ │頁反面至第55頁)。 ││ │ │ │ │ │t○○97年3月25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72頁││ │ │ │ │ │至第77頁)。 ││ │ │ │ │ │t○○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專案合約書、認購單、本票││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書、支出││ │ │ │ │ │證明單、發票人為甲子○之││ │ │ │ │ │擔保支票影本、合作金庫銀││ │ │ │ │ │行存款憑條、中興商業銀行││ │ │ │ │ │匯款回條聯(94年度偵字第││ │ │ │ │ │10243號影卷②第140頁至第││ │ │ │ │ │142頁反面,原審前案96年 ││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47││ │ │ │ │ │頁至第51頁,原審前案94年││ │ │ │ │ │度發查字第1053號影卷第10││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2 │甲甲○│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甲甲○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43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3 │甲乙○│智寶歐亞保值基│15,233 元 │15,233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4 │甲己○│智寶歐亞保值基│11,283 元 │11,283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5 │甲申○│紅樹林銀髮族開│56,000 元 │56,000 元 │甲申○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發專案 │ │ │專案合約書、認購單、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44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6 │甲戌○│紅樹林銀髮族開│616,000 元│616,000 元│甲戌○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45頁至第146頁││ │ │ │ │ │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7 │甲地○│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8 │甲亥○│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6頁)。 │├──┼───┼───────┼─────┼─────┼────────────┤│109 │甲Q○│紅樹林銀髮族開│560,000 元│560,000 元│甲Q○之委任書、紅樹林銀││ │ │發專案 │ │ │髮族開發專案合約書、本票││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書、發票││ │ │ │ │ │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152頁至第156頁)。││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0 │甲R○│紅樹林銀髮族開│775,378 元│616,000 元│甲R○94年8月23日之偵訊 ││ │ │發專案、智寶歐│ │ │筆錄(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亞保值基金 │ │ │號影卷①第40頁、第45頁)││ │ │ │ │ │)。 ││ │ │ │ │ │甲R○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專案合約書、認購單、本票││ │ │ │ │ │影本、轉申購協議書、發票││ │ │ │ │ │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本││ │ │ │ │ │(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 ││ │ │ │ │ │卷②第157頁至第159反面)││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1 │甲l○│智寶歐亞保值基│22,567 元 │22,567 元 │甲l○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60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2 │甲o○│智寶歐亞保值基│23,695 元 │23,695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3 │甲x○│智寶歐亞保值基│22,567 元 │22,567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4 │乙丑○│智寶歐亞保值基│33,850 元 │33,850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5 │乙辰○│紅樹林銀髮族開│203,261 元│168,000 元│乙辰○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發專案、智寶歐│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亞保值基金、合│ │ │第9338號影卷①第85頁至第││ │ │作投資專案 │ │ │87頁)。 ││ │ │ │ │ │乙辰○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辰○95年1月11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8號影卷第53頁)。 ││ │ │ │ │ │乙辰○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乙辰○96年9月11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 年 ││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 ││ │ │ │ │ │109頁至第114頁)。 ││ │ │ │ │ │乙辰○98年2月17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 年 ││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③第 ││ │ │ │ │ │118頁)。 ││ │ │ │ │ │乙辰○98年4月14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 年 ││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③第 ││ │ │ │ │ │177頁)。 ││ │ │ │ │ │乙辰○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 │ │ │專案本票影本、合作金庫銀││ │ │ │ │ │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 │ │ │ │ │執據(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②第161 頁,原審前││ │ │ │ │ │案96年度訴字第1658號卷②││ │ │ │ │ │第33頁至第46之1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6 │乙H○│智寶歐亞保值基│23,695 元 │23,695 元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金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7 │乙W○│紅樹林銀髮族開│4,614,400 │4,614,400 │乙W○之紅樹林銀髮族開發││ │ │發專案 │元 │元 │專案合約書、本票影本(94││ │ │ │ │ │年度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② ││ │ │ │ │ │第165頁至第167反面)。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8 │乙c○│智寶歐亞保值基│12,694 元 │12,694 元 │乙c○之委任書(94年度偵││ │ │金 │ │ │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68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7頁)。 │├──┼───┼───────┼─────┼─────┼────────────┤│119 │乙h○│智寶歐亞保值基│47,390 元 │47,390 元 │乙h○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金、合作投資專│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案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82頁至第││ │ │ │ │ │84頁)。 ││ │ │ │ │ │乙h○94年9月6日之偵訊筆││ │ │ │ │ │錄(94年度偵字第8099號影││ │ │ │ │ │卷第90頁)。 ││ │ │ │ │ │乙h○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h○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第165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 ││ │ │ │ │ │乙h○96年11月6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155 ││ │ │ │ │ │頁至第158頁)。 ││ │ │ │ │ │乙h○之轉申購協議書、發││ │ │ │ │ │票人為甲子○之擔保支票影││ │ │ │ │ │本、合作協議書(94 年度 ││ │ │ │ │ │偵字第10243號影卷②第171││ │ │ │ │ │頁至第172頁,原審前案96 ││ │ │ │ │ │年度訴字第1658 號影卷① ││ │ │ │ │ │第19 3頁至第193頁反面) ││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 │├──┼───┼───────┼─────┼─────┼────────────┤│120 │乙p○│智寶歐亞保值基│50,775 元 │50,775 元 │乙p○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金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93頁至第││ │ │ │ │ │95頁)。 ││ │ │ │ │ │乙p○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 │31頁)。 ││ │ │ │ │ │乙p○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乙p○96年9月11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104 ││ │ │ │ │ │頁至第109頁)。 ││ │ │ │ │ │乙p○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受益權單位申購/購回申請││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 │ │ │ │ │協定、本票影本、復華銀行││ │ │ │ │ │文心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 │ │ │ │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第9338││ │ │ │ │ │號影卷①第131頁至第134頁││ │ │ │ │ │)。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 │├──┼───┼───────┼─────┼─────┼────────────┤│121 │丙丁○│智寶歐亞保值基│49,235 元 │49,235 元 │丙丁○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金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76頁至第││ │ │ │ │ │78頁)。 ││ │ │ │ │ │丙丁○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1658號影卷①第55頁││ │ │ │ │ │)。 ││ │ │ │ │ │丙丁○97年3月25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66頁││ │ │ │ │ │至第71頁、第77頁)。 ││ │ │ │ │ │丙丁○之智寶歐亞保值基金││ │ │ │ │ │/購買協定申購/贖回申請││ │ │ │ │ │書、智寶歐亞保值基金受益││ │ │ │ │ │權單位申購/贖回申請書、││ │ │ │ │ │智寶歐亞保值基金購買協定││ │ │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 │ │ │ │原審前案94 年度偵字第933││ │ │ │ │ │8號影卷①第10 6頁至第109││ │ │ │ │ │頁,原審前案96年度訴字第││ │ │ │ │ │1658號影卷③第68頁至第69││ │ │ │ │ │頁)。 ││ │ │ │ │ │智富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 │ │ │ │ │公司投資人委任件(臺中地││ │ │ │ │ │區)(94年度偵字第10243 ││ │ │ │ │ │號影卷①第78頁)。 │├──┼───┼───────┼─────┼─────┼────────────┤│122 │甲w○│智寶歐亞保值基│3,600,000 │3,000,000 │甲w○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金 │元 │元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9338號影卷①第79頁至第││ │ │ │ │ │81頁)。 ││ │ │ │ │ │甲w○94年9月7日之警詢筆││ │ │ │ │ │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第││ │ │ │ │ │9338號影卷①第73頁至第74││ │ │ │ │ │頁)。 ││ │ │ │ │ │甲w○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 8號影卷第30頁至第││ │ │ │ │ │31頁)。 ││ │ │ │ │ │甲w○95年1月11日之偵訊 ││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 8號影卷第52頁)。││ │ │ │ │ │甲w○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 ││ │ │ │ │ │甲w○96年11月6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148 ││ │ │ │ │ │頁至第153頁)。 ││ │ │ │ │ │甲w○98年2月11日之臺北 ││ │ │ │ │ │地院審判筆錄(96年度重訴││ │ │ │ │ │字第89號影卷③第213頁至 ││ │ │ │ │ │第213頁反面)。 ││ │ │ │ │ │甲w○98年2月17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③第115 ││ │ │ │ │ │頁至第117頁反面)。 ││ │ │ │ │ │甲w○之轉申購協議書、支││ │ │ │ │ │出證明單、發票人為甲子○││ │ │ │ │ │之擔保支票影本、彰化銀行││ │ │ │ │ │匯款回條聯、甲○○與曾月││ │ │ │ │ │華之償還協議書、支票影本││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 │ │ │ │ │款回條、切結書、安泰商業││ │ │ │ │ │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合作││ │ │ │ │ │協議書(94年度偵字第1024││ │ │ │ │ │3號影卷②第162頁至第164 ││ │ │ │ │ │頁、第169頁至第170頁,本││ │ │ │ │ │院前案94年度偵字第9338號││ │ │ │ │ │影卷①第122頁,原審前案 ││ │ │ │ │ │94年度偵字第9338號影卷①││ │ │ │ │ │第124頁,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191 ││ │ │ │ │ │頁、第266頁)。 │├──┼───┼───────┼─────┼─────┼────────────┤│123 │甲D○│智寶歐亞保值基│120,000 元│120,000 元│甲D○94年3月23日之警詢 ││ │ │金 │ │ │筆錄(原審前案中分三刑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影卷第22 ││ │ │ │ │ │頁至第25頁)。 ││ │ │ │ │ │甲D○94年10月26日之偵訊││ │ │ │ │ │筆錄(原審前案94年度偵字││ │ │ │ │ │第1623 8號影卷第30頁)。││ │ │ │ │ │甲D○96年7月3日之原審準││ │ │ │ │ │備程序筆錄(原審前案96年││ │ │ │ │ │度訴字第1658號影卷①第55││ │ │ │ │ │頁至第56頁)。 ││ │ │ │ │ │甲D○97年5月14日之原審 ││ │ │ │ │ │訊問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133 ││ │ │ │ │ │頁、第134頁)。 ││ │ │ │ │ │甲D○97年5月27日之原審 ││ │ │ │ │ │審判筆錄(原審前案96年度││ │ │ │ │ │訴字第1658號影卷②第141 ││ │ │ │ │ │頁反面至第144頁)。 ││ │ │ │ │ │甲D○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 │ │ │ │有限公司保單借款明細表(││ │ │ │ │ │原審前案96年度訴字第1658││ │ │ │ │ │號影卷②第152頁)。 │├──┴───┴───────┴─────┴─────┴────────────┤│ (本院認定投資總金額合計共新臺幣41,687,753元)│└───────────────────────────────────────┘附表二:仲信創投公司所推出之專案一覽表┌──┬─────┬──────┬───────────────┬──────┬─────┐│編號│ 名 稱 │ 推出期間 │ 投 資 專 案 內 容 │估算週年利率│ 備 註 │├──┼─────┼──────┼───────────────┼──────┼─────┤│ 01 │ 專案一 │推估為93年11│以4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 24﹪│ ││ │ │月間 │金之8﹪,期滿全額償還本金及利 │ │ ││ │ │ │息。 │ │ │├──┼─────┼──────┼───────────────┼──────┼─────┤│ 02 │ 專案二 │推估為93年12│以8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 15﹪│ ││ │ │月間 │金之10﹪,期滿全額償還本金及利│ │ ││ │ │ │息。 │ │ │├──┼─────┼──────┼───────────────┼──────┼─────┤│ 03 │ 專案三 │推估為94年03│第一期以3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11.2﹪│ ││ │ │月間 │本金之20﹪,並保證獲利本金20﹪│ │ ││ │ │ │之8﹪。 │ │ ││ │ │ │第二期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其餘本金之80﹪,並保證獲利本金│ │ ││ │ │ │80﹪之12﹪ │ │ │├──┼─────┼──────┼───────────────┼──────┼─────┤│ 04 │ 專案五 │推估為94年03│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14.4﹪│ ││ │ │月間 │金之14.4﹪,但獲利部分係逐月發│ │ ││ │ │ │放(每月領取本金之14.4﹪÷12)│ │ ││ │ │ │,本金則俟期滿後全數償還 │ │ ││ │ │ │ │ │ │├──┼─────┼──────┼───────────────┼──────┼─────┤│ 05 │ 專案六 │推估為94年07│第一期以3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12.3﹪│ ││ │ │月間 │本金之10﹪,並保證獲利本金10﹪│ │ ││ │ │ │之6﹪。 │ │ ││ │ │ │第二期以6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 │本金之15﹪,並保證獲利本金15﹪│ │ ││ │ │ │之8﹪。 │ │ ││ │ │ │第三期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本金之15﹪,並保證獲利本金15﹪│ │ ││ │ │ │之10﹪。 │ │ ││ │ │ │第四期以18個月為期限,到期返還│ │ ││ │ │ │其餘本金之60﹪,並保證獲利本金│ │ ││ │ │ │60﹪之15﹪ │ │ │├──┼─────┼──────┼───────────────┼──────┼─────┤│ 06 │ 專案七 │推估為94年08│以12個月為期限,到期保證獲利本│ 12﹪│ ││ │ │月間 │金之12﹪,但獲利部分係逐月發放│ │ ││ │ │ │(每月領取本金之12﹪÷12),本│ │ ││ │ │ │金則俟期滿後全數償還 │ │ │└──┴─────┴──────┴───────────────┴──────┴─────┘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投 資 日 期 │投資商品│投資金額 │卷 證 所 在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1 │乙u○│93年11月22日│專案一 │200,000 元 │乙u○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 ││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30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31頁)。 │ │├──┼───┼──────┼────┼──────┼───────────┼──────┤│ 2 │乙V○│93年12月15日│專案一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39頁)。 │ │├──┼───┼──────┼────┼──────┼───────────┼──────┤│ 3 │甲E○│93年12月15日│專案一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0頁)。 │ │├──┼───┼──────┼────┼──────┼───────────┼──────┤│ 4 │甲宇○│93年12月17日│專案一 │10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 ││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42頁)。 │ │├──┼───┼──────┼────┼──────┼───────────┼──────┤│ 5 │乙C○│93年12月17日│專案二 │3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4頁)。 │ │├──┼───┼──────┼────┼──────┼───────────┼──────┤│ 6 │亥○○│93年12月29日│專案二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6頁)。 │ │├──┼───┼──────┼────┼──────┼───────────┼──────┤│ 7 │乙己○│94年1月10日 │專案二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7頁)。 │ │├──┼───┼──────┼────┼──────┼───────────┼──────┤│ 8 │乙S○│94年1月11日 │專案二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8頁)。 │ │├──┼───┼──────┼────┼──────┼───────────┼──────┤│ 9 │乙V○│94年1月14日 │專案二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49頁)。 │ │├──┼───┼──────┼────┼──────┼───────────┼──────┤│ 10 │乙V○│94年1月20日 │專案二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0頁)。 │ │├──┼───┼──────┼────┼──────┼───────────┼──────┤│ 11 │亥○○│94年1月27日 │專案二 │8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2頁)。 │ │├──┼───┼──────┼────┼──────┼───────────┼──────┤│ 12 │乙V○│94年2月16日 │專案二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4頁)。 │ │├──┼───┼──────┼────┼──────┼───────────┼──────┤│ 13 │乙d○│94年2月22日 │專案二 │2,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6頁)。 │ │├──┼───┼──────┼────┼──────┼───────────┼──────┤│ 14 │乙d○│94年2月16日 │專案二 │2,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7頁) │ │├──┼───┼──────┼────┼──────┼───────────┼──────┤│ 15 │甲a○│94年2月21日 │專案二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8頁)。 │ │├──┼───┼──────┼────┼──────┼───────────┼──────┤│ 16 │C○○│94年2月21日 │專案二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59頁)。 │ │├──┼───┼──────┼────┼──────┼───────────┼──────┤│ 17 │乙酉○│94年2月25日 │專案二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61頁)。 │ │├──┼───┼──────┼────┼──────┼───────────┼──────┤│ 18 │丙子○│94年3月1日 │專案二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62頁)。 │ │├──┼───┼──────┼────┼──────┼───────────┼──────┤│ 19 │凃仲震│94年3月15日 │專案二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64頁)。 │ │├──┼───┼──────┼────┼──────┼───────────┼──────┤│ 20 │甲W○│94年3月7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甲W○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 ││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 ││ │ │ │ │ │①第15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68頁)。 │ │├──┼───┼──────┼────┼──────┼───────────┼──────┤│ 21 │乙E○│94年3月7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69頁)。 │ │├──┼───┼──────┼────┼──────┼───────────┼──────┤│ 22 │甲W○│94年3月21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71頁)。 │ │├──┼───┼──────┼────┼──────┼───────────┼──────┤│ 23 │乙e○│94年4月1日 │專案三 │850,000 元 │乙e○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 ││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 ││ │ │ │ │ │①第15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73頁)。 │ │├──┼───┼──────┼────┼──────┼───────────┼──────┤│ 24 │甲b○│94年4月12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74頁)。 │償協議 │├──┼───┼──────┼────┼──────┼───────────┼──────┤│ 25 │乙辛○│94年4月13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175頁)。 │ │├──┼───┼──────┼────┼──────┼───────────┼──────┤│ 26 │甲宇○│94年4月18日 │專案三 │20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4頁及│ ││ │ │ │ │ │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77頁)。 │ │├──┼───┼──────┼────┼──────┼───────────┼──────┤│ 27 │李許秀│94年4月15日 │專案三 │200,000 元 │K○○○之仲信創業投資│未取回,但已││ │枝 │ │ │ │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 │償協議 ││ │ │ │ │ │卷①第15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78頁)。 │ │├──┼───┼──────┼────┼──────┼───────────┼──────┤│ 28 │F○○│94年4月15日 │專案三 │300,000 元 │F○○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未取回,但已││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償協議 ││ │ │ │ │ │①第152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79頁)。 │ │├──┼───┼──────┼────┼──────┼───────────┼──────┤│ 29 │乙e○│94年4月19日 │專案三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80頁)。 │償協議 │├──┼───┼──────┼────┼──────┼───────────┼──────┤│ 30 │j○○│94年4月25日 │專案三 │300,000 元 │j○○96年6月4日之偵訊│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與公司達成賠││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29 │償協議 ││ │ │ │ │ │頁)。 │ ││ │ │ │ │ │j○○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j○○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 ││ │ │ │ │ │①第155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81頁)。 │ │├──┼───┼──────┼────┼──────┼───────────┼──────┤│ 31 │乙己○│94年4月27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82頁)。 │償協議 │├──┼───┼──────┼────┼──────┼───────────┼──────┤│ 32 │乙Y○│94年4月27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83頁)。 │償協議 │├──┼───┼──────┼────┼──────┼───────────┼──────┤│ 33 │k○○│94年5月5日 │專案三 │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85頁)。 │償協議 │├──┼───┼──────┼────┼──────┼───────────┼──────┤│ 34 │E○○│94年5月6日 │專案三 │3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86頁)。 │償協議 │├──┼───┼──────┼────┼──────┼───────────┼──────┤│ 35 │F○○│94年5月10日 │專案三 │250,000 元 │F○○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未取回,但已││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本票影本(96年度偵字第│償協議 ││ │ │ │ │ │10959號卷①第150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87頁)。 │ │├──┼───┼──────┼────┼──────┼───────────┼──────┤│ 36 │乙j○│94年5月18日 │專案三 │450,000 元 │乙j○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未取回,但已││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96年度偵字第10959號卷 │償協議 ││ │ │ │ │ │①第15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88頁)。 │ │├──┼───┼──────┼────┼──────┼───────────┼──────┤│ 37 │x○○│94年5月20日 │專案三 │250,000 元 │x○○96年6月4日之偵訊│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095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償協議 ││ │ │ │ │ │12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89頁)。 │ │├──┼───┼──────┼────┼──────┼───────────┼──────┤│ 38 │甲d○│94年5月26日 │專案三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90頁)。 │償協議 │├──┼───┼──────┼────┼──────┼───────────┼──────┤│ 39 │丑○○│94年5月27日 │專案三 │550,000 元 │丑○○95年7月4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513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514頁)。 │ ││ │ │ │ │ │丑○○96年5月17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36頁至第 │ ││ │ │ │ │ │37頁)。 │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15頁、│ ││ │ │ │ │ │第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91頁)。 │ │├──┼───┼──────┼────┼──────┼───────────┼──────┤│ 40 │卯○○│94年5月31日 │專案三 │200,000 元 │卯○○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未取回,但已││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償協議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1頁至│ ││ │ │ │ │ │第43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92頁)。 │ │├──┼───┼──────┼────┼──────┼───────────┼──────┤│ 41 │丑○○│94年6月1日 │專案三 │500,000 元 │丑○○95年7月4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513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514頁)。 │ ││ │ │ │ │ │丑○○96年5月17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36頁至第 │ ││ │ │ │ │ │37頁)。 │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17頁、│ ││ │ │ │ │ │第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94頁)。 │ │├──┼───┼──────┼────┼──────┼───────────┼──────┤│ 42 │丑○○│94年6月1日 │專案三 │450,000 元 │丑○○95年7月4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513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514頁)。 │ ││ │ │ │ │ │丑○○96年5月17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36頁至第 │ ││ │ │ │ │ │37頁)。 │ ││ │ │ │ │ │丑○○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16頁、│ ││ │ │ │ │ │第52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95頁)。 │ │├──┼───┼──────┼────┼──────┼───────────┼──────┤│ 43 │A○○│94年6月3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 0號卷①第473頁 │ ││ │ │ │ │ │至第47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196頁)。 │ │├──┼───┼──────┼────┼──────┼───────────┼──────┤│ 44 │l○○│94年6月6日 │專案三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97頁)。 │償協議 │├──┼───┼──────┼────┼──────┼───────────┼──────┤│ 45 │甲巳○│93年6月7日 │專案三 │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98頁)。 │償協議 │├──┼───┼──────┼────┼──────┼───────────┼──────┤│ 46 │E○○│94年6月6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99頁)。 │償協議 │├──┼───┼──────┼────┼──────┼───────────┼──────┤│ 47 │庚○○│94年6月8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00頁)。 │償協議 │├──┼───┼──────┼────┼──────┼───────────┼──────┤│ 48 │甲g │94年6月9日 │專案三 │50,000 元 │甲g95年7月17日之調查 │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509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512頁)。 │ ││ │ │ │ │ │甲g96年5月17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36頁、第38頁 │ ││ │ │ │ │ │、第41頁)。 │ ││ │ │ │ │ │甲g96年10月8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218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20│ ││ │ │ │ │ │2頁)。 │ │├──┼───┼──────┼────┼──────┼───────────┼──────┤│ 49 │甲宇○│94年6月9日 │專案三 │5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5頁及│ ││ │ │ │ │ │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03頁)。 │ │├──┼───┼──────┼────┼──────┼───────────┼──────┤│ 50 │甲巳○│94年6月9日 │專案三 │2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04頁)。 │償協議 │├──┼───┼──────┼────┼──────┼───────────┼──────┤│ 51 │酉○○│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05頁)。 │償協議 │├──┼───┼──────┼────┼──────┼───────────┼──────┤│ 52 │乙R○│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600,000 元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未取回,但已││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與公司達成賠││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償協議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6頁及│ ││ │ │ │ │ │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06頁)。 │ │├──┼───┼──────┼────┼──────┼───────────┼──────┤│ 53 │甲宇○│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25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07頁)。 │ │├──┼───┼──────┼────┼──────┼───────────┼──────┤│ 54 │l○○│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08頁)。 │償協議 │├──┼───┼──────┼────┼──────┼───────────┼──────┤│ 55 │辰○○│94年6月9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09頁)。 │償協議 │├──┼───┼──────┼────┼──────┼───────────┼──────┤│ 56 │乙丁○│94年6月10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乙丁○96年3月23日之調 │未取回,但已││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與公司達成賠││ │ │ │ │ │11970號卷①第408頁至第│償協議 ││ │ │ │ │ │413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11頁)。 │ │├──┼───┼──────┼────┼──────┼───────────┼──────┤│ 57 │甲丑○│94年6月28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3頁)。 │償協議 │├──┼───┼──────┼────┼──────┼───────────┼──────┤│ 58 │甲未○│94年6月28日 │專案三 │4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4頁)。 │償協議 │├──┼───┼──────┼────┼──────┼───────────┼──────┤│ 59 │乙t○│94年6月30日 │專案三 │6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5頁)。 │償協議 │├──┼───┼──────┼────┼──────┼───────────┼──────┤│ 60 │甲j○│94年7月1日 │專案三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6頁)。 │償協議 │├──┼───┼──────┼────┼──────┼───────────┼──────┤│ 61 │甲d○│94年7月1日 │專案三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7頁)。 │償協議 │├──┼───┼──────┼────┼──────┼───────────┼──────┤│ 62 │乙u○│94年7月1日 │專案三 │230,000 元 │乙u○96年6月4日之偵訊│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與公司達成賠││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30 │償協議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18頁)。 │ │├──┼───┼──────┼────┼──────┼───────────┼──────┤│ 63 │乙己○│94年7月4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19頁)。 │償協議 │├──┼───┼──────┼────┼──────┼───────────┼──────┤│ 64 │w○○│94年7月4日 │專案三 │24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未取回,但已││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償協議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20頁)。 │ │├──┼───┼──────┼────┼──────┼───────────┼──────┤│ 65 │A○○│94年7月5日 │專案三 │5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71頁、│ ││ │ │ │ │ │第47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21頁)。 │ │├──┼───┼──────┼────┼──────┼───────────┼──────┤│ 66 │w○○│94年7月5日 │專案三 │10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未取回,但已││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償協議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22頁)。 │ │├──┼───┼──────┼────┼──────┼───────────┼──────┤│ 67 │乙S○│94年7月5日 │專案三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23頁)。 │償協議 │├──┼───┼──────┼────┼──────┼───────────┼──────┤│ 68 │甲g │94年7月6日 │專案三 │50,000 元 │甲g95年7月17日之調查 │未取回,但已││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與公司達成賠││ │ │ │ │ │970號卷①第509頁至第 │償協議 ││ │ │ │ │ │512頁)。 │ ││ │ │ │ │ │甲g96年5月17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36頁、第38頁 │ ││ │ │ │ │ │、第41頁)。 │ ││ │ │ │ │ │甲g96年10月8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218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24頁)。 │ │├──┼───┼──────┼────┼──────┼───────────┼──────┤│ 69 │E○○│94年7月6日 │專案三 │31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25頁)。 │償協議 │├──┼───┼──────┼────┼──────┼───────────┼──────┤│ 70 │乙V○│94年3月8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29頁)。 │ │├──┼───┼──────┼────┼──────┼───────────┼──────┤│ 71 │乙u○│94年3月11日 │專案五 │200,000 元 │乙u○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 ││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30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30頁)。 │ │├──┼───┼──────┼────┼──────┼───────────┼──────┤│ 72 │E○○│94年3月10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31頁)。 │ │├──┼───┼──────┼────┼──────┼───────────┼──────┤│ 73 │乙子○│94年3月15日 │專案五 │8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32頁)。 │ │├──┼───┼──────┼────┼──────┼───────────┼──────┤│ 74 │乙V○│94年3月21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36頁)。 │ │├──┼───┼──────┼────┼──────┼───────────┼──────┤│ 75 │甲y○│94年3月23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38頁)。 │ │├──┼───┼──────┼────┼──────┼───────────┼──────┤│ 76 │A○○│94年4月8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 ││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 ││ │ │ │ │ │423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40頁)。 │ │├──┼───┼──────┼────┼──────┼───────────┼──────┤│ 77 │乙C○│94年4月19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41頁)。 │償協議 │├──┼───┼──────┼────┼──────┼───────────┼──────┤│ 78 │乙O○│94年4月20日 │專案五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42頁)。 │ │├──┼───┼──────┼────┼──────┼───────────┼──────┤│ 79 │k○○│94年4月20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43頁)。 │償協議 │├──┼───┼──────┼────┼──────┼───────────┼──────┤│ 80 │N○○│94年4月29日 │專案五 │2,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44頁)。 │ │├──┼───┼──────┼────┼──────┼───────────┼──────┤│ 81 │乙G○│94年4月29日 │專案五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45頁)。 │償協議 │├──┼───┼──────┼────┼──────┼───────────┼──────┤│ 82 │N○○│94年5月13日 │專案五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46頁)。 │ │├──┼───┼──────┼────┼──────┼───────────┼──────┤│ 83 │乙S○│94年5月18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47頁)。 │ │├──┼───┼──────┼────┼──────┼───────────┼──────┤│ 84 │乙己○│94年5月24日 │專案五 │5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 ││ │ │ │ │ │249頁)。 │ │├──┼───┼──────┼────┼──────┼───────────┼──────┤│ 85 │乙子○│94年5月25日 │專案五 │6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0頁)。 │償協議 │├──┼───┼──────┼────┼──────┼───────────┼──────┤│ 86 │甲E○│95年3月31日 │專案五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2頁)。 │償協議 │├──┼───┼──────┼────┼──────┼───────────┼──────┤│ 87 │乙卯○│94年6月20日 │專案五 │4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3頁)。 │償協議 │├──┼───┼──────┼────┼──────┼───────────┼──────┤│ 88 │乙K○│94年7月7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乙K○96年11月12日之偵│未取回,但已││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0959號卷①第136頁至第│償協議 ││ │ │ │ │ │13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54頁)。 │ │├──┼───┼──────┼────┼──────┼───────────┼──────┤│ 89 │乙G○│94年7月11日 │專案五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本院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5頁)。 │償協議 │├──┼───┼──────┼────┼──────┼───────────┼──────┤│ 90 │乙K○│94年7月13日 │專案五 │50,000 元 │乙K○96年11月12日之偵│未取回,但已││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10959號卷①第136頁至第│償協議 ││ │ │ │ │ │13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57頁)。 │ │├──┼───┼──────┼────┼──────┼───────────┼──────┤│ 91 │乙Q○│94年7月21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8頁)。 │償協議 │├──┼───┼──────┼────┼──────┼───────────┼──────┤│ 92 │丙丙○│94年7月21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59頁)。 │償協議 │├──┼───┼──────┼────┼──────┼───────────┼──────┤│ 93 │乙卯○│94年6月20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60頁)。 │償協議 │├──┼───┼──────┼────┼──────┼───────────┼──────┤│ 94 │E○○│94年7月22日 │專案五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61頁)。 │償協議 │├──┼───┼──────┼────┼──────┼───────────┼──────┤│ 95 │V○○│94年7月29日 │專案五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63頁)。 │ │├──┼───┼──────┼────┼──────┼───────────┼──────┤│ 96 │甲E○│94年8月1日 │專案五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未取回,但已││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與公司達成賠││ │ │ │ │ │264頁)。 │償協議 │├──┼───┼──────┼────┼──────┼───────────┼──────┤│ 97 │乙亥○│94年7月12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乙亥○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124頁、第│本金與利潤 ││ │ │ │ │ │126頁至第12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68頁)。 │ │├──┼───┼──────┼────┼──────┼───────────┼──────┤│ 98 │丙壬○│94年7月13日 │專案六 │450,000 元 │丙壬○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124頁、第126 │本金與利潤 ││ │ │ │ │ │頁至第127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69頁)。 │ │├──┼───┼──────┼────┼──────┼───────────┼──────┤│ 99 │甲g │94年7月15日 │專案六 │300,000 元 │甲g95年7月17日之調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509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512頁)。 │ ││ │ │ │ │ │甲g96年5月17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36頁、第38頁 │ ││ │ │ │ │ │、第41頁)。 │ ││ │ │ │ │ │甲g96年10月8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218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70頁)。 │ │├──┼───┼──────┼────┼──────┼───────────┼──────┤│100 │F○○│94年7月22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1頁)。 │本金與利潤 │├──┼───┼──────┼────┼──────┼───────────┼──────┤│101 │辰○○│94年7月26日 │專案六 │ 70,000│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元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2頁)。 │本金與利潤 │├──┼───┼──────┼────┼──────┼───────────┼──────┤│102 │w○○│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73頁)。 │ │├──┼───┼──────┼────┼──────┼───────────┼──────┤│103 │h○○│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4頁)。 │本金與利潤 │├──┼───┼──────┼────┼──────┼───────────┼──────┤│104 │乙x○│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5頁)。 │本金與利潤 │├──┼───┼──────┼────┼──────┼───────────┼──────┤│105 │A○○│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23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79頁至│ ││ │ │ │ │ │第480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76頁)。 │ │├──┼───┼──────┼────┼──────┼───────────┼──────┤│106 │卯○○│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卯○○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部分││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本金與利潤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0頁及│ ││ │ │ │ │ │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77頁)。 │ │├──┼───┼──────┼────┼──────┼───────────┼──────┤│107 │甲j○│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4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8頁)。 │本金與利潤 │├──┼───┼──────┼────┼──────┼───────────┼──────┤│108 │甲f○│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79頁)。 │本金與利潤 │├──┼───┼──────┼────┼──────┼───────────┼──────┤│109 │甲L○│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0頁)。 │本金與利潤 │├──┼───┼──────┼────┼──────┼───────────┼──────┤│110 │丙○○│94年7月29日 │專案六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1頁)。 │本金與利潤 │├──┼───┼──────┼────┼──────┼───────────┼──────┤│111 │乙b○│94年7月28日 │專案六 │9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2頁)。 │本金與利潤 │├──┼───┼──────┼────┼──────┼───────────┼──────┤│112 │甲L○│94年8月1日 │專案六 │6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3頁)。 │本金與利潤 │├──┼───┼──────┼────┼──────┼───────────┼──────┤│113 │z○○│94年8月1日 │專案六 │13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5頁)。 │本金與利潤 │├──┼───┼──────┼────┼──────┼───────────┼──────┤│114 │E○○│94年8月9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6頁)。 │本金與利潤 │├──┼───┼──────┼────┼──────┼───────────┼──────┤│115 │甲宙○│94年8月12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7頁)。 │本金與利潤 │├──┼───┼──────┼────┼──────┼───────────┼──────┤│116 │甲N○│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700,000 元 │甲N○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78頁、第80頁 │本金與利潤 ││ │ │ │ │ │至第82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88頁)。 │ │├──┼───┼──────┼────┼──────┼───────────┼──────┤│117 │戌○○│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89頁)。 │本金與利潤 │├──┼───┼──────┼────┼──────┼───────────┼──────┤│118 │甲g │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300,000 元 │甲g95年7月17日之調查 │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509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512頁)。 │ ││ │ │ │ │ │甲g96年5月17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36頁、第38頁 │ ││ │ │ │ │ │、第41頁)。 │ ││ │ │ │ │ │甲g96年10月8日之偵訊 │ ││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 ││ │ │ │ │ │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218 │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290頁)。 │ │├──┼───┼──────┼────┼──────┼───────────┼──────┤│119 │y○○│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1頁)。 │本金與利潤 │├──┼───┼──────┼────┼──────┼───────────┼──────┤│120 │乙卯○│94年8月15日 │專案六 │5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2頁)。 │本金與利潤 │├──┼───┼──────┼────┼──────┼───────────┼──────┤│121 │宇○○│94年8月16日 │專案六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3頁)。 │本金與利潤 │├──┼───┼──────┼────┼──────┼───────────┼──────┤│122 │乙j○│94年8月18日 │專案六 │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4頁)。 │本金與利潤 │├──┼───┼──────┼────┼──────┼───────────┼──────┤│123 │甲P○│94年8月22日 │專案六 │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5頁)。 │本金與利潤 │├──┼───┼──────┼────┼──────┼───────────┼──────┤│124 │乙乙○│94年8月25日 │專案六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6頁)。 │本金與利潤 │├──┼───┼──────┼────┼──────┼───────────┼──────┤│125 │乙乙○│94年8月26日 │專案六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7頁)。 │本金與利潤 │├──┼───┼──────┼────┼──────┼───────────┼──────┤│126 │甲h○│94年8月26日 │專案六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8頁)。 │本金與利潤 │├──┼───┼──────┼────┼──────┼───────────┼──────┤│127 │乙C○│94年8月29日 │專案六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299頁)。 │本金與利潤 │├──┼───┼──────┼────┼──────┼───────────┼──────┤│128 │乙U○│94年8月29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0頁)。 │本金與利潤 │├──┼───┼──────┼────┼──────┼───────────┼──────┤│129 │午○○│94年8月30日 │專案六 │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1頁)。 │本金與利潤 │├──┼───┼──────┼────┼──────┼───────────┼──────┤│130 │w○○│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30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02頁)。 │ │├──┼───┼──────┼────┼──────┼───────────┼──────┤│131 │丙戊○│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3頁)。 │本金與利潤 │├──┼───┼──────┼────┼──────┼───────────┼──────┤│132 │y○○│94年8月31日 │專案六 │83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4頁)。 │本金與利潤 │├──┼───┼──────┼────┼──────┼───────────┼──────┤│133 │乙B○│94年9月7日 │專案六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5頁)。 │本金與利潤 │├──┼───┼──────┼────┼──────┼───────────┼──────┤│134 │乙己○│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11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6頁)。 │本金與利潤 │├──┼───┼──────┼────┼──────┼───────────┼──────┤│135 │D○○│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7頁)。 │本金與利潤 │├──┼───┼──────┼────┼──────┼───────────┼──────┤│136 │甲M○│94年9月12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8頁)。 │本金與利潤 │├──┼───┼──────┼────┼──────┼───────────┼──────┤│137 │張賴素│94年9月14日 │專案六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娥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09頁)。 │本金與利潤 │├──┼───┼──────┼────┼──────┼───────────┼──────┤│138 │甲A │94年9月23日 │專案六 │2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0頁)。 │本金與利潤 │├──┼───┼──────┼────┼──────┼───────────┼──────┤│139 │甲F○│94年9月23日 │專案六 │200,000 元 │甲F○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7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11頁)。 │ │├──┼───┼──────┼────┼──────┼───────────┼──────┤│140 │L○○│94年9月19日 │專案六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2頁)。 │本金與利潤 │├──┼───┼──────┼────┼──────┼───────────┼──────┤│141 │甲Z○│94年9月27日 │專案六 │3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3頁)。 │本金與利潤 │├──┼───┼──────┼────┼──────┼───────────┼──────┤│142 │乙玄○│94年9月28日 │專案六 │53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4頁)。 │本金與利潤 │├──┼───┼──────┼────┼──────┼───────────┼──────┤│143 │w○○│94年9月29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15頁)。 │ │├──┼───┼──────┼────┼──────┼───────────┼──────┤│144 │乙子○│94年9月30日 │專案六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6頁)。 │本金與利潤 │├──┼───┼──────┼────┼──────┼───────────┼──────┤│145 │甲j○│94年9月30日 │專案六 │1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7頁)。 │本金與利潤 │├──┼───┼──────┼────┼──────┼───────────┼──────┤│146 │黃○○│94年10月11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19頁)。 │本金與利潤 │├──┼───┼──────┼────┼──────┼───────────┼──────┤│147 │丁○○│94年10月13日│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0頁)。 │本金與利潤 │├──┼───┼──────┼────┼──────┼───────────┼──────┤│148 │E○○│94年10月14日│專案六 │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1頁)。 │本金與利潤 │├──┼───┼──────┼────┼──────┼───────────┼──────┤│149 │甲酉○│94年10月17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2頁)。 │本金與利潤 │├──┼───┼──────┼────┼──────┼───────────┼──────┤│150 │甲F○│94年10月18日│專案六 │160,000 元 │甲F○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7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23頁)。 │ │├──┼───┼──────┼────┼──────┼───────────┼──────┤│151 │乙o○│94年10月21日│專案六 │50,000 元 │乙o○94年8月5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50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53頁)。 │ ││ │ │ │ │ │乙o○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64頁反│ ││ │ │ │ │ │面、第46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24頁)。 │ │├──┼───┼──────┼────┼──────┼───────────┼──────┤│152 │H○○│94年10月24日│專案六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5頁)。 │本金與利潤 │├──┼───┼──────┼────┼──────┼───────────┼──────┤│153 │黃○○│94年10月25日│專案六 │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6頁)。 │本金與利潤 │├──┼───┼──────┼────┼──────┼───────────┼──────┤│154 │w○○│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55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27頁)。 │ │├──┼───┼──────┼────┼──────┼───────────┼──────┤│155 │甲j○│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12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28頁)。 │本金與利潤 │├──┼───┼──────┼────┼──────┼───────────┼──────┤│156 │A○○│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23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81頁至│ ││ │ │ │ │ │第48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29頁)。 │ │├──┼───┼──────┼────┼──────┼───────────┼──────┤│157 │甲h○│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0頁)。 │本金與利潤 │├──┼───┼──────┼────┼──────┼───────────┼──────┤│158 │甲天○│94年10月27日│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1頁)。 │本金與利潤 │├──┼───┼──────┼────┼──────┼───────────┼──────┤│159 │H○○│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2頁)。 │本金與利潤 │├──┼───┼──────┼────┼──────┼───────────┼──────┤│160 │乙a○│95年1月13日 │專案六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3頁)。 │本金與利潤 │├──┼───┼──────┼────┼──────┼───────────┼──────┤│161 │甲W○│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1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4頁)。 │本金與利潤 │├──┼───┼──────┼────┼──────┼───────────┼──────┤│162 │丙庚○│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2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5頁)。 │本金與利潤 │├──┼───┼──────┼────┼──────┼───────────┼──────┤│163 │甲j○│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6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6頁)。 │本金與利潤 │├──┼───┼──────┼────┼──────┼───────────┼──────┤│164 │A○○│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5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77頁至│ ││ │ │ │ │ │第47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37頁)。 │ │├──┼───┼──────┼────┼──────┼───────────┼──────┤│165 │乙b○│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8頁)。 │本金與利潤 │├──┼───┼──────┼────┼──────┼───────────┼──────┤│166 │甲h○│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39頁)。 │本金與利潤 │├──┼───┼──────┼────┼──────┼───────────┼──────┤│167 │甲宇○│94年10月28日│專案六 │12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8頁)│ ││ │ │ │ │ │。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40頁)。 │ │├──┼───┼──────┼────┼──────┼───────────┼──────┤│168 │丙子○│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41頁)。 │本金與利潤 │├──┼───┼──────┼────┼──────┼───────────┼──────┤│169 │丙己○│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42頁)。 │本金與利潤 │├──┼───┼──────┼────┼──────┼───────────┼──────┤│170 │午○○│94年10月31日│專案六 │13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43頁)。 │本金與利潤 │├──┼───┼──────┼────┼──────┼───────────┼──────┤│171 │甲N○│94年11月3日 │專案六 │250,000 元 │甲N○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78頁、第80頁 │本金與利潤 ││ │ │ │ │ │至第82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44頁)。 │ │├──┼───┼──────┼────┼──────┼───────────┼──────┤│172 │甲N○│94年11月3日 │專案六 │200,000 元 │甲N○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78頁、第80頁 │本金與利潤 ││ │ │ │ │ │至第82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45頁)。 │ │├──┼───┼──────┼────┼──────┼───────────┼──────┤│173 │丙己○│94年11月15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46頁)。 │本金與利潤 │├──┼───┼──────┼────┼──────┼───────────┼──────┤│174 │乙n○│94年11月17日│專案六 │1,100,000 元│乙n○94年8月1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99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500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47頁)。 │ │├──┼───┼──────┼────┼──────┼───────────┼──────┤│175 │卯○○│94年11月28日│專案六 │500,000 元 │卯○○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部分││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本金與利潤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 │ ││ │ │ │ │ │428頁反面、第429頁)。│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48頁)。 │ │├──┼───┼──────┼────┼──────┼───────────┼──────┤│176 │乙T○│94年12月1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49頁)。 │本金與利潤 │├──┼───┼──────┼────┼──────┼───────────┼──────┤│177 │u○○│94年12月1日 │專案六 │3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50頁)。 │本金與利潤 │├──┼───┼──────┼────┼──────┼───────────┼──────┤│178 │乙天○│94年12月5日 │專案六 │120,000 元 │乙天○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部分││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本金與利潤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83頁至│ ││ │ │ │ │ │第48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51頁)。 │ │├──┼───┼──────┼────┼──────┼───────────┼──────┤│179 │乙o○│95年12月5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乙o○94年8月5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50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453頁)。 │ ││ │ │ │ │ │乙o○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59頁至│ ││ │ │ │ │ │第461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52頁)。 │ │├──┼───┼──────┼────┼──────┼───────────┼──────┤│180 │乙a○│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53頁)。 │本金與利潤 │├──┼───┼──────┼────┼──────┼───────────┼──────┤│181 │v○○│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54頁)。 │本金與利潤 │├──┼───┼──────┼────┼──────┼───────────┼──────┤│182 │甲黃○│94年12月6日 │專案六 │4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55頁)。 │本金與利潤 │├──┼───┼──────┼────┼──────┼───────────┼──────┤│183 │甲H○│94年12月7日 │專案六 │250,000 元 │甲H○95年8月12日之調 │投資期限屆至││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已取回部分││ │ │ │ │ │11970號卷①第490頁至第│本金與利潤 ││ │ │ │ │ │492頁)。 │ ││ │ │ │ │ │甲H○96年5月23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至第 │ ││ │ │ │ │ │79頁)。 │ ││ │ │ │ │ │甲H○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甲H○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93頁至│ ││ │ │ │ │ │第49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57頁)。 │ │├──┼───┼──────┼────┼──────┼───────────┼──────┤│184 │乙X○│94年12月8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乙X○94年7月28日之調 │投資期限屆至││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已取回部分││ │ │ │ │ │11970號卷①第526頁至第│本金與利潤 ││ │ │ │ │ │528頁)。 │ ││ │ │ │ │ │乙X○96年5月11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6頁至第 │ ││ │ │ │ │ │27頁)。 │ ││ │ │ │ │ │乙X○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乙X○之本票影本(彰防│ ││ │ │ │ │ │字第09660000000號卷① │ ││ │ │ │ │ │第52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58頁)。 │ │├──┼───┼──────┼────┼──────┼───────────┼──────┤│185 │宙○○│94年12月14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59頁)。 │本金與利潤 │├──┼───┼──────┼────┼──────┼───────────┼──────┤│186 │乙a○│94年12月14日│專案六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60頁)。 │本金與利潤 │├──┼───┼──────┼────┼──────┼───────────┼──────┤│187 │甲H○│94年12月15日│專案六 │260,000 元 │甲H○95年8月12日之調 │投資期限屆至││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已取回部分││ │ │ │ │ │11970號卷①第490頁至第│本金與利潤 ││ │ │ │ │ │492頁)。 │ ││ │ │ │ │ │甲H○96年5月23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至第 │ ││ │ │ │ │ │79頁)。 │ ││ │ │ │ │ │甲H○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甲H○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 │ ││ │ │ │ │ │496頁至第49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1頁)。 │ │├──┼───┼──────┼────┼──────┼───────────┼──────┤│188 │乙M○│94年12月16日│專案六 │19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62頁)。 │本金與利潤 │├──┼───┼──────┼────┼──────┼───────────┼──────┤│189 │乙○○│94年12月20日│專案六 │400,000 元 │乙○○94年8月12日之調 │投資期限屆至││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已取回部分││ │ │ │ │ │11970號卷①第530頁至第│本金與利潤 ││ │ │ │ │ │532頁)。 │ ││ │ │ │ │ │乙○○96年5月11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6頁、第 │ ││ │ │ │ │ │28頁至第29頁)。 │ ││ │ │ │ │ │乙○○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33頁至│ ││ │ │ │ │ │第535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3頁)。 │ │├──┼───┼──────┼────┼──────┼───────────┼──────┤│190 │甲h○│94年12月27日│專案六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64頁)。 │本金與利潤 │├──┼───┼──────┼────┼──────┼───────────┼──────┤│191 │a○○│94年12月30日│專案六 │490,000 元 │a○○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124頁、第127 │本金與利潤 ││ │ │ │ │ │頁至第128頁)。 │ ││ │ │ │ │ │a○○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2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5頁)。 │ │├──┼───┼──────┼────┼──────┼───────────┼──────┤│192 │Z○○│94年12月30日│專案六 │440,000 元 │Z○○94年8月5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原名│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林紫菱│ │ │ │970號卷①第536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538頁)。 │ ││ │ │ │ │ │Z○○96年5月11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6頁至第 │ ││ │ │ │ │ │28頁)。 │ ││ │ │ │ │ │Z○○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Z○○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42頁至│ ││ │ │ │ │ │第54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6頁)。 │ │├──┼───┼──────┼────┼──────┼───────────┼──────┤│193 │Z○○│95年1月6日 │專案六 │410,000 元 │Z○○94年8月5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原名│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林紫菱│ │ │ │970號卷①第536頁至第 │本金與利潤 ││ │) │ │ │ │538頁)。 │ ││ │ │ │ │ │Z○○96年5月11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6頁至第 │ ││ │ │ │ │ │28頁)。 │ ││ │ │ │ │ │Z○○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Z○○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539頁至│ ││ │ │ │ │ │第54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7頁)。 │ │├──┼───┼──────┼────┼──────┼───────────┼──────┤│194 │乙己○│95年2月9日 │專案六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8頁)。 │ │├──┼───┼──────┼────┼──────┼───────────┼──────┤│195 │乙n○│95年2月20日 │專案六 │50,000 元 │乙n○94年8月1日之調查│ ││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 ││ │ │ │ │ │970號卷①第499頁至第 │ ││ │ │ │ │ │500頁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69頁)。 │ │├──┼───┼──────┼────┼──────┼───────────┼──────┤│196 │甲玄○│95年2月27日 │專案六 │50,000 元 │甲玄○94年7月28日之調 │ ││ │ │ │ │ │查筆錄(彰防字第096620│ ││ │ │ │ │ │11970號卷①第501頁至第│ ││ │ │ │ │ │503頁)。 │ ││ │ │ │ │ │甲玄○96年5月17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36頁至第 │ ││ │ │ │ │ │38頁)。 │ ││ │ │ │ │ │甲玄○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8頁至第│ ││ │ │ │ │ │219頁)。 │ ││ │ │ │ │ │甲玄○之本票影本(彰防│ ││ │ │ │ │ │字第0000000000 0號卷①│ ││ │ │ │ │ │第504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70頁)。 │ │├──┼───┼──────┼────┼──────┼───────────┼──────┤│197 │乙庚○│94年8月8日 │專案七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75頁)。 │利潤 │├──┼───┼──────┼────┼──────┼───────────┼──────┤│198 │乙S○│94年8月9日 │專案七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76頁)。 │利潤 │├──┼───┼──────┼────┼──────┼───────────┼──────┤│199 │乙子○│94年8月9日 │專案七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77頁)。 │利潤 │├──┼───┼──────┼────┼──────┼───────────┼──────┤│200 │乙y○│94年8月12日 │專案七 │6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78頁)。 │利潤 │├──┼───┼──────┼────┼──────┼───────────┼──────┤│201 │甲q○│94年8月16日 │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79頁)。 │利潤 │├──┼───┼──────┼────┼──────┼───────────┼──────┤│202 │A○○│94年8月19日 │專案七 │90,000 元 │A○○95年9月4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0頁至第 │利潤 ││ │ │ │ │ │423頁)。 │ ││ │ │ │ │ │A○○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75頁至│ ││ │ │ │ │ │第476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80頁)。 │ │├──┼───┼──────┼────┼──────┼───────────┼──────┤│203 │甲T○│94年8月22日 │專案七 │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1頁)。 │利潤 │├──┼───┼──────┼────┼──────┼───────────┼──────┤│204 │乙癸○│94年8月25日 │專案七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3頁)。 │利潤 │├──┼───┼──────┼────┼──────┼───────────┼──────┤│205 │甲U○│94年8月25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4頁)。 │利潤 │├──┼───┼──────┼────┼──────┼───────────┼──────┤│206 │乙己○│94年8月26日 │專案七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5頁)。 │利潤 │├──┼───┼──────┼────┼──────┼───────────┼──────┤│207 │乙子○│94年8月26日 │專案七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6頁)。 │利潤 │├──┼───┼──────┼────┼──────┼───────────┼──────┤│208 │甲q○│94年8月30日 │專案七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8頁)。 │利潤 │├──┼───┼──────┼────┼──────┼───────────┼──────┤│209 │乙子○│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89頁)。 │利潤 │├──┼───┼──────┼────┼──────┼───────────┼──────┤│210 │乙w○│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90頁) │利潤 │├──┼───┼──────┼────┼──────┼───────────┼──────┤│211 │甲宇○│94年8月24日 │專案七 │150,000 元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投資期限屆至││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已取回部分││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 │利潤 ││ │ │ │ │ │0000000000 0號卷①第 │ ││ │ │ │ │ │432頁及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91頁)。 │ ││ │ │ │ │ │ │ │├──┼───┼──────┼────┼──────┼───────────┼──────┤│212 │壬○○│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12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93頁)。 │利潤 │├──┼───┼──────┼────┼──────┼───────────┼──────┤│213 │辛○○│94年8月31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94頁)。 │利潤 │├──┼───┼──────┼────┼──────┼───────────┼──────┤│214 │甲宇○│94年9月2日 │專案七 │10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利潤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33頁及│ ││ │ │ │ │ │其反面)。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395頁)。 │ │├──┼───┼──────┼────┼──────┼───────────┼──────┤│215 │甲巳○│94年9月8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97頁)。 │利潤 │├──┼───┼──────┼────┼──────┼───────────┼──────┤│216 │乙S○│94年9月13日 │專案七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399頁)。 │利潤 │├──┼───┼──────┼────┼──────┼───────────┼──────┤│217 │張賴素│94年9月14日 │專案七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娥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00頁)。 │利潤 │├──┼───┼──────┼────┼──────┼───────────┼──────┤│218 │乙子○│94年9月14日 │專案七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01頁)。 │利潤 │├──┼───┼──────┼────┼──────┼───────────┼──────┤│219 │甲宇○│94年9月28日 │專案七 │150,000 元 │甲宇○94年9月1日之調查│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彰防字第00000000│,已取回部分││ │ │ │ │ │970號卷①第424頁至第 │利潤 ││ │ │ │ │ │426頁反面)。 │ ││ │ │ │ │ │甲宇○之仲信創業投資股│ ││ │ │ │ │ │份有限公司委任合約書、│ ││ │ │ │ │ │本票影本(彰防字第0966│ ││ │ │ │ │ │0000000號卷①第440頁至│ ││ │ │ │ │ │第441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03頁)。 │ ││ │ │ │ │ │ │ ││ │ │ │ │ │ │ │├──┼───┼──────┼────┼──────┼───────────┼──────┤│220 │x○○│94年9月29日 │專案七 │200,000 元 │x○○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29 │利潤 ││ │ │ │ │ │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04頁)。 │ │├──┼───┼──────┼────┼──────┼───────────┼──────┤│221 │辰○○│94年9月28日 │專案七 │7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05頁)。 │利潤 │├──┼───┼──────┼────┼──────┼───────────┼──────┤│222 │戊○○│94年10月11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07頁)。 │利潤 │├──┼───┼──────┼────┼──────┼───────────┼──────┤│223 │乙寅○│94年10月12日│專案七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08頁)。 │利潤 │├──┼───┼──────┼────┼──────┼───────────┼──────┤│224 │w○○│94年10月18日│專案七 │7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已取回部分││ │ │ │ │ │959號卷①第78頁、第82 │利潤 ││ │ │ │ │ │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09頁)。 │ │├──┼───┼──────┼────┼──────┼───────────┼──────┤│225 │乙S○│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0頁)。 │利潤 │├──┼───┼──────┼────┼──────┼───────────┼──────┤│226 │甲B○│94年10月19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1頁)。 │利潤 │├──┼───┼──────┼────┼──────┼───────────┼──────┤│227 │甲a○│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2頁)。 │利潤 │├──┼───┼──────┼────┼──────┼───────────┼──────┤│228 │乙z○│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3頁)。 │利潤 │├──┼───┼──────┼────┼──────┼───────────┼──────┤│229 │C○○│94年10月21日│專案七 │1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4頁)。 │利潤 │├──┼───┼──────┼────┼──────┼───────────┼──────┤│230 │D○○│94年10月24日│專案七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5頁)。 │利潤 │├──┼───┼──────┼────┼──────┼───────────┼──────┤│231 │乙子○│94年10月24日│專案七 │1,000,000 元│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6頁)。 │利潤 │├──┼───┼──────┼────┼──────┼───────────┼──────┤│232 │n○○│94年10月20日│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7頁)。 │利潤 │├──┼───┼──────┼────┼──────┼───────────┼──────┤│233 │甲A │94年10月25日│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18頁)。 │利潤 │├──┼───┼──────┼────┼──────┼───────────┼──────┤│234 │乙子○│94年10月28日│專案七 │52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1頁)。 │利潤 │├──┼───┼──────┼────┼──────┼───────────┼──────┤│235 │H○○│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2頁)。 │利潤 │├──┼───┼──────┼────┼──────┼───────────┼──────┤│236 │丙子○│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3頁)。 │利潤 │├──┼───┼──────┼────┼──────┼───────────┼──────┤│237 │F○○│94年10月31日│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4頁)。 │利潤 │├──┼───┼──────┼────┼──────┼───────────┼──────┤│238 │D○○│94年11月1日 │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5頁)。 │利潤 │├──┼───┼──────┼────┼──────┼───────────┼──────┤│239 │x○○│94年11月3日 │專案七 │50,000 元 │x○○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利潤 ││ │ │ │ │ │129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26頁)。 │ │├──┼───┼──────┼────┼──────┼───────────┼──────┤│240 │甲m○│94年11月8日 │專案七 │2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7頁)。 │利潤 │├──┼───┼──────┼────┼──────┼───────────┼──────┤│241 │E○○│94年11月11日│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8頁)。 │利潤 │├──┼───┼──────┼────┼──────┼───────────┼──────┤│242 │張賴素│94年11月14日│專案七 │1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娥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29頁)。 │利潤 │├──┼───┼──────┼────┼──────┼───────────┼──────┤│243 │j○○│94年11月22日│專案七 │50,000 元 │j○○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29 │利潤 ││ │ │ │ │ │頁)。 │ ││ │ │ │ │ │j○○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30頁)。 │ │├──┼───┼──────┼────┼──────┼───────────┼──────┤│244 │w○○│94年11月24日│專案七 │50,000 元 │w○○96年5月23日之偵 │投資期限屆至││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已取回部分││ │ │ │ │ │10959號卷①第78頁、第 │利潤 ││ │ │ │ │ │82頁至第84頁)。 │ ││ │ │ │ │ │w○○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31頁)。 │ │├──┼───┼──────┼────┼──────┼───────────┼──────┤│245 │乙卯○│94年12月5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2頁)。 │利潤 │├──┼───┼──────┼────┼──────┼───────────┼──────┤│246 │辰○○│94年12月5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3頁)。 │利潤 │├──┼───┼──────┼────┼──────┼───────────┼──────┤│247 │甲k○│94年12月7日 │專案七 │2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4頁)。 │利潤 │├──┼───┼──────┼────┼──────┼───────────┼──────┤│248 │j○○│94年12月7日 │專案七 │50,000 元 │j○○96年6月4日之偵訊│投資期限屆至││ │ │ │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1095│,已取回部分││ │ │ │ │ │9號卷①第124頁至第129 │利潤 ││ │ │ │ │ │頁)。 │ ││ │ │ │ │ │j○○96年10月8日之偵 │ ││ │ │ │ │ │訊筆錄(96年度偵字第 │ ││ │ │ │ │ │10959號卷①第216頁至第│ ││ │ │ │ │ │218頁)。 │ ││ │ │ │ │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35頁)。 │ │├──┼───┼──────┼────┼──────┼───────────┼──────┤│249 │D○○│94年12月9日 │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6頁)。 │利潤 │├──┼───┼──────┼────┼──────┼───────────┼──────┤│250 │E○○│94年12月13日│專案七 │1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7頁)。 │利潤 │├──┼───┼──────┼────┼──────┼───────────┼──────┤│251 │楊陳阿│94年12月13日│專案七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說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8頁)。 │利潤 │├──┼───┼──────┼────┼──────┼───────────┼──────┤│252 │乙卯○│94年12月15日│專案七 │9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39頁)。 │利潤 │├──┼───┼──────┼────┼──────┼───────────┼──────┤│253 │乙玄○│95年1月12日 │專案七 │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0頁)。 │利潤 │├──┼───┼──────┼────┼──────┼───────────┼──────┤│254 │甲未○│95年1月26日 │專案七 │4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2頁)。 │利潤 │├──┼───┼──────┼────┼──────┼───────────┼──────┤│255 │乙卯○│95年2月15日 │專案七 │9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3頁)。 │利潤 │├──┼───┼──────┼────┼──────┼───────────┼──────┤│256 │乙S○│95年3月10日 │專案七 │5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4頁)。 │利潤 │├──┼───┼──────┼────┼──────┼───────────┼──────┤│257 │張賴素│95年3月14日 │專案七 │8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娥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5頁)。 │利潤 │├──┼───┼──────┼────┼──────┼───────────┼──────┤│258 │乙玄○│95年3月22日 │專案七 │35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投資期限屆至││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已取回部分││ │ │ │ │ │446頁)。 │利潤 │├──┼───┼──────┼────┼──────┼───────────┼──────┤│259 │乙辛○│95年4月13日 │專案七 │4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47頁)。 │ │├──┼───┼──────┼────┼──────┼───────────┼──────┤│260 │乙己○│95年5月17日 │專案七 │56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48頁)。 │ │├──┼───┼──────┼────┼──────┼───────────┼──────┤│261 │乙S○│95年5月12日 │專案七 │300,000 元 │仲信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申購單(原審卷②第 │ ││ │ │ │ │ │449頁)。 │ │├──┴───┴──────┴────┴──────┴───────────┴──────┤│ (本院認定投資金額合計共新臺幣67,500,000元) ││ ││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