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0000-000000B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B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至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仁 松法 官 王 義 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