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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4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421號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保豐被 告 羅春梅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0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72條規定:「第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三、上訴人即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被害人黃行正、黃元良之請求上訴意旨謂:被告2人共同對黃行正、黃元良2人所犯罪行惡性重大,原審僅科處有期徒刑4月,仍屬過輕云云。經查:

(一)按刑罰之量定,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審業已審酌「被告羅春梅係主要之犯罪行為人,被告林保豐係參與共犯,及被告2人不思以正當途徑解決債務糾葛,動輒以暴力手段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以及被告2人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矢口否認,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被告2人均有期徒刑4月,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泛稱被告2人共同對告訴人黃行正、黃元良所犯罪行惡性重大,原審僅科處有期徒刑4月,仍屬過輕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此部分上訴理由難謂具體。

(二)原審判決就認定被告2人犯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就量刑方面,亦已審酌被告2人上開情狀而為量刑,經核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上訴人提起上訴,固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原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上訴人徒憑己意漫指原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均難認係具體理由,其上訴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