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更(一)字第 1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㈠字第15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永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2、1157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771號、97年度偵字第1165號、第7256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86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就其中常業詐欺部分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常業詐欺取財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林永郎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 實

一、林永郎於民國82年間,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學館」,以易天筆居士自居,並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以招攬客戶。其熟知一般民眾對於所謂以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消災解厄、喝符水求財、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超自然現象,均抱持敬畏之態度,並利用一般人於面臨不順利及失意徬徨無依之情況下,往往相信靈異鬼神之弱點,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自92年1月間起,於客戶向其尋求命理服務之際,伺機向客戶佯稱可付費以茅山術開壇作法、或養小鬼消災解厄、或喝符水求財、或使用黑狗血、黑貓血祭祀等方式,可以解決其等所面臨之感情、家庭、事業、學業、運勢、身體健康等問題,致使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陳永珍等人誤信其等所面臨之困境,經由上揭茅山術等方法即可獲得圓滿解決,因而陷於錯誤委託林永郎開壇作法,林永郎即向客戶以作法1次收取新臺幣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代價之方式牟利,客戶均利用現場付款之方式支付上開款項(詳細金額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又林永郎另以同法犯附表一編號至所示詐欺犯行,已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林永郎又另因詐欺案,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2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罪刑確定案件,併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9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4年2月確定,現執行中),惟事後均未見成效,該等客戶始知受騙。嗣經客戶吳家蟬報警,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6年12月3日下午5時3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號「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執行搜索,扣得附表四所示林永郎所有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本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容許性,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然此乃係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案件僅能依靠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需就該等審判外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人之供述,作為證據之資格。倘法院已經依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則法院既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過該證人之前之證詞,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亦已受到保障得以完全行使之情況下,該等審判外證據除有其他法定事由(例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等,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該審判外供述已得透過審判程式之詰問檢驗,而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亦即其審判外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然已經構成具備可信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實務上之作用常為引用該等陳述與審判中陳述相符,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作為檢視審判中所為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當無不許之理,甚者,其不符部分倘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調查中之供述,作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或不構成犯罪與否之證據,亦僅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其審判外供述作成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認為之前供述較為可信,即可取得證據之資格,而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參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經查:本件證人陳永珍、廖盈傑、張炳枝、張卓玉、源滄、張仁謀、林紋煉、黃福建、黃裕稜、王欽德、張坤棠、林昱安、羅亦斯、吳正雄、黃致和、姚蕙心、黃建財、蕭德民、劉恆洲、郭栢梁、覺振富、吳全永、洪聖傑、廖震東、歐茂昌、蕭嘉瑩、曾美嬌(改名余穎欣)、盧思方等人俱經原審或本院前審於審判期日傳喚到庭,與當事人行交互詰問程序,經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詳附表三),依上述說明,其等於警詢之供述,對於當事人當然已取得作為證據之資格。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郎固坦承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學館」,為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客戶算命、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而向客戶收取費用,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在上址服務時間長達16年之久,平均每星期約有10人登門求助,風評頗佳,除其中部分客戶如吳家蟬等認為伊未能達到其理想外,其餘向伊求助者有數千人之多,對伊除心懷感激外,從無任何怨言,更無1人要求退費或向警察機關或法院提出告訴;伊先後2次拜師學藝長達6年,鑽研人生八字、命理、擇日五行哲理及茅山法術,其後自行開館,替人排難解惑,確屬有所本,而非毫無根據之詐財;且伊向客戶所收取之金額1次僅2千元而已,本案出面提出告訴之人均未提出任何繳款收據,是其等所述金額多不實在,本案應屬單純之民事糾紛云云。

二、經查:㈠被告林永郎在臺中市○區○○路○○○號開設「茅山易天筆命

學館」,並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於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以招攬客戶。於客戶向其尋求命理服務之際,伺機向客戶鼓吹付費以茅山術開壇作法、喝符水求財、使用黑狗血、黑貓血祭祀等方式,可以使其等所面臨之感情、家庭、事業、學業、運勢、身體健康等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因而委託其開壇作法,每1客戶作法1次,則收取新臺幣不等之代價,客戶則利用現場付款之方式支付上開款項,業據被告林永郎於警詢及偵審中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片24張、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分類廣告、林永郎、易天筆命學館名片,及茅山易天筆專用箋等附於警詢卷可稽。

㈡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被害人陳永珍等人,分別因面臨事業

、感情、運勢、婚姻、健康等困境而求助於被告林永郎,被告林永郎即向該等被害人佯稱需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或養小鬼消災解厄、或喝符水求財、或使用黑貓血、黑狗血等動物鮮血祭祀方式以解決該等被害人所面臨的問題,該等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決定1次或多次付費進行「作法」,但均無被告所稱得以解決所面臨問題之效果,而認為被騙等情(被害人、犯罪時間、遭詐騙金額、遭詐騙之情形,均詳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載),業據證人陳永珍、廖盈傑、張炳枝、張卓玉、源滄、張仁謀、林紋煉、黃福建、黃裕稜、王欽德、張坤棠、林昱安、羅亦斯、吳正雄、黃致和、姚蕙心、黃建財、蕭德民、劉恆洲、郭栢梁、覺振富、吳全永、洪聖傑、廖震東、歐茂昌、蕭嘉瑩、曾美嬌(改名余穎欣)、盧思方等人於警詢指述綦詳,並於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中到庭具結證述無訛(惟部分證人所述關於受詐欺之金額等細節處,前後略有不一,此應係肇因本案時日已久,囿於證人記憶能力所致,並不影響本案主旨,詳后述),佐以其等與被告素無仇隙,當無任意設詞誣陷被告之必要。復有證人陳永珍所有之萬泰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臺中縣大肚鄉農會存款存摺影本各1份,暨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證物足資參佐。

㈢按宗教自由或民俗信仰雖係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但外部宗

教行為之自由,仍應有所限制,更不容以假藉信仰之外觀,作為實施犯罪之手段。科學理論乃至於司法審查,固難以介入宗教教義之可信與否,惟若自該宗教行為外觀,判斷其目的、方法、結果,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且係趁他人處於煩惱焦慮或不幸的狀態下,以能解決所遭遇的問題,壓制他人之理性思考空間,使其作成損害於己之決定,因而取得與社會一般合理範圍顯不相當之財產,則此行為已與刑法規範之詐欺行為無異,即難謂不具違法性。又被告林永郎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報紙分類廣告刊登「速效靈驗於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000-00000000」廣告小啟,招攬客戶,固屬商業行為之一,然「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合於民法前述規定之提供服務行為,為合法商業行為,如以其他藉詞使人誤信或者陷於錯誤,即為詐欺。被告於被害人諮詢時,聲稱以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喝符水、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方式可解決被害人的問題,但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被害人進行作法後,並無被告在諮詢時所強調之效果,堪認被告有藉詞使人誤信之情形。再者,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被害人當時均係於婚姻、感情、家庭、事業、學業、健康等發生問題而陷入困境或瓶頸,內心常徬徨無助,並急欲挽回其等女友或男友、夫妻的感情,或急欲突破事業現狀,或在學業上求得好成績,或恢復健康、改變運勢等,其等對於事情之判斷能力自會較平常為低,因而對於被告所稱之茅山術-和合、調回、求才、一切疑難得以開壇作法解決之說產生迷惑而信以為真,始會付費進行作法,然夫妻間之感情或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並非單方付出即可培養,事業的改善,或學業的精進,或身體的健康等,均非借用宗教之力量即可達成挽回、成功之效果,被告竟宣稱可讓被害人等之女友或男友回來被害人身邊、事業成功、課業進步、身體健康等,其所為顯欠缺社會正當性、相當性,故被告顯係利用人性弱點,以邪術迷惑當時徬徨無依思緒不清之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詐欺取財之犯行甚為明確。

㈣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

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林永郎成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等行為,賺取金錢,以供生活之需,已據被告林永郎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如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示之被害人人數眾多,及自92年1月間起至95年5月2日,期間不短,被告就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為,應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無訛。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說明,被告前揭犯行,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所得金額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顯具以此所得供應生活所需之主觀意思,復有反覆實施犯行之客觀表徵,自係以此為業,益徵被告確有以此為常業之犯意甚明。

㈤被告林永郎曾辯稱:本案所有被害人均無人提出被告收取彼

等所列金錢之具體證據,如伊提出之收據,或開給伊之支票,或匯款至伊帳戶之憑證等,且給付時亦沒有其他人在場云云。然在現今社會多元之交易型態下,並非所有營利事業皆會使用統一發票,稅捐稽徵機關乃依據各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規模及行業類別,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與否,至於未辦理營業登記之事業,當無從開立統一發票。又無營利事業登記或免用統一發票之行業,依通常交易習慣,除非消費者特別要求,商家並未給予收據為社會交易之常態。查本件被告所開設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並未辦理營業登記,業據被告所自承無訛,「茅山易天筆命學館」自無使用統一發票之情形;再者,「茅山易天筆命學館」營業之內容係關於以茅山術解決客戶事業、感情等相關問題,有「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名片及報紙廣告在卷可稽,依其性質,上門尋求被告幫助之客戶,或有難言之隱,或為個人私事求助,在給付被告費用後,衡情當無請求開立收據之必要,或會有他人在場之情形。被告雖又辯稱其向被害人陳永珍等收取之金錢沒那麼多,惟被告向被害人陳永珍等收取作法之費用,業據證人陳永珍等於警詢、原審或本院前審審理中證述綦詳(關於被害人陳永珍、王欽德、黃致和、黃建財、張坤棠證述金額前後略不符部分,本院依有利被告原則,以其中金額較少者認定之,詳后述),各該被害人與被告並無怨隙,衡情當無甘冒刑法偽證重罪,而設詞誣陷被告之理;故各該被害人所陳述給付被告之金額雖有多寡,亦未能提出收據,或僅提出銀行存摺提領明細,其等證詞即非不足採信,是被告前開所辯無收據即無法證明詐欺所得乙節,委不足採。

㈥又關於被害人陳永珍受詐騙之金額,被害人陳永珍於警詢中

指述係868,000元,然經本院前審傳喚被害人陳永珍到庭詰問,被害人陳永珍則指依其銀行存摺記載,受騙金額應為707,000元,既無其餘充分明確事證以憑,依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害人陳永珍受騙金額為707,000元。又關於被害人王欽德受詐騙之金額,被害人王欽德於警詢指述共交付被告200,000元(見警卷三第六0頁背面),於第一審審理時先後證稱「錢最後七、八萬元」、「共給付將近十萬元左右,錢的問題我都忘記了」、「第一次是六千元,再來是兩、三萬元,到底是多少遍我忘記了」、「我給被告的錢至少有十萬元」(見原審卷一第118、119頁),前後所述並不一致,既無其餘充分明確事證以憑,依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害人王欽德受騙金額為7,0000元。又關於被害人黃致和受詐騙之金額,被害人黃致和於警詢中指述交付18,000元(見警卷三第93頁背面),於第一審證述至少交付21,000元(見第一審卷二第86頁背面),既無其餘充分明確事證以憑,依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害人黃致和受騙金額為18,000元。又關於被害人黃建財受詐騙之金額,被害人黃建財於警詢中指述係6,000元,於第一審證述為8,000元,既無其餘充分明確事證以憑,依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害人黃建財受騙金額為6,000元。又關於被害人張坤棠受詐騙之金額,被害人張坤棠於警詢中指述係260,000元,於第一審證述為25、26萬元,既無其餘充分明確事證以憑,依有利被告原則,本院認定被害人張坤棠受騙金額為250,000元。

綜上所述,被告林永郎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林永郎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經查:

㈠新修正刑法雖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

告於95年06月30日以前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行之時間均在刑法修正施行前,並恃以為業,原得依當時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1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規定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多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其宣告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是以經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

,復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為10倍,折算新臺幣為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

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67條原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

同加減之」、第68條原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之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換言之,就有關罰金刑加減,由原來規定之僅加減其最高度刑,修正為其最高度刑及最低度刑同加減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㈣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

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處斷。

四、核被告林永郎就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人認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連續犯,容有未洽,然其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五、原審以被告林永郎就附表一編號⒈至所為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原審判決理由認定扣案觀音佛像玉珮為被告所有,供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是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判決主文宣告沒收之,惟原審判決事實欄就扣案觀音佛像玉珮與被告詐欺犯行有何關聯性及被告如何持以犯罪,卻未為任何說明,難認無事實與主文、理由不符之矛盾;又本案被害人王欽德、黃致和、黃建財、張坤棠受被告詐騙之金額分別為7,0000元、18,000元、6,000元、250,000元(理由詳前),原審判決分別誤認為100,000元、21,000元、8,000元、260,000元,事實認定亦非無誤;本案檢察官上訴意旨固認原審量刑過輕,然本院審酌被告犯案動機、所致損害等情,認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已無過輕情事,檢察官上訴請求再予加重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瑕疵,既經被告上訴,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常業詐欺部分及已失所附麗之定應執行刑部分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於犯罪時正值青壯年時期,雖有身體之缺陷,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致財物,利用本案被害人陷入人生困境亟思求助之機會,騙取其等之信任,進而借茅山術、宗教信仰騙取金錢,並參酌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爰依此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

六、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屬搜索扣得之本案證物,惟非屬違禁物,核非依法必應予宣告沒收,爰不於本判決諭知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現金121萬9千元雖係被告林永郎犯罪所得之物,然屬被害人所有;其餘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為附表五所示之被害人所有,既非被告所有,或非供犯罪所用,亦非屬違禁物,自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永郎於92年間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因面臨困境、問題而求助被告林永郎,遭被告詐騙而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因認被告林永郎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訊據被告林永郎堅決否認上開犯行,並以伊在上址服務多年,替人排難解惑,並無詐財之行為等語為辯,經查:

㈠被告林永郎設立「茅山易天筆命學館」,在報紙上刊登廣告

招攬客戶付費進行茅山術開壇作法、養小鬼消災解厄、喝符水求財、使用動物鮮血祭祀等,以賺取金錢營利,已詳如前述。證人談接傳警詢時證述其並無被騙,覺得伊給1,000元是見面禮等語(臺中市警察局第1分局刑案偵查卷第3宗第50至52頁);而證人莊敏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是我太太去的,不是我去的。」,復經本院前審傳訊證人莊敏益之配偶即證人莊廖美麗具結證述:「94年2月8日有至臺中市○區○○路○○○號找被告算命。當天有交付被告金錢,是隨意給的,我去2次,第1次給3萬元,約12天後,第2次給5萬元。第1次是問我兒子要考大學聯考的事,第2次是問我老公外遇的事,被告只是看看我兒子的生辰八字,就給我2張符咒帶在身上,沒有給我玉珮,也沒有說要幫我開壇作法。

我去找被告算命時,招牌上說他會茅山術,但他沒有跟我表明他有養小鬼,也沒有說斷桃花,而是說能夠讓我先生的心回來。後來我向被告祈求的事情都有實現,我兒子現在正在讀博士、我先生也回心轉意,我不能肯定我兒子修讀博士,或我先生回心轉意,是被告給我符咒的關係,但是也不能否定被告的功能,因為這是看不到的東西。我認為被告沒有騙我,這是願打願挨。」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2宗第135-136頁);又證人莊晉藏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具結證述:「94年5月16日有至臺中市○區○○路○○○號找被告算命,第1次給1千5百元、第2次給1萬1千元,被告給伊1個開運印章,後來事業還是平平的,感覺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被告沒有欺騙伊。」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1宗第125頁)。

㈡證人莊廖美麗、莊晉藏等人既均認為未遭被告詐騙,甚或認

為所求得之事情有所實現,而被告林永郎復未對其等以作法為由,一再催促其等付出顯不相當之價錢,則被告對證人莊廖美麗、莊晉藏所提供之諮詢服務,確實撫慰了當時正陷於焦慮不安、徬徨無助之心靈,其2 人既覺得被告當時所提供之前開服務與其等所支付之金錢對價相當,復未因受詐騙欠缺自由意思而委請被告作法;而證人談接傳於警詢時稱伊係基督徒,不相信被告得以作法求得感情圓滿,伊先給的1千元,是當作見面禮等語,是證人談接傳既非因受詐欺而給付1千元,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對談接傳施以詐術,故被告林永郎對附表編號2、3、4之談接傳、莊廖美麗、莊晉藏所為尚難以詐欺罪相繩。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黃字宸從未於警詢、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是否有遭詐欺之情節不明,又其前配偶黃汝詅於警詢及本院前審審理中均證述係被害人黃字宸自行前往找被告算命,伊並沒有去,故不知情等語,而證人黃字宸經法院傳喚,並未到庭,有本院前審送達證書回證1紙在卷,既無其餘事證,是尚難以前述易天筆專用箋上載有黃字宸之姓名等資料即遽認被告涉有此部分詐欺犯行。

㈢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附

表二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成罪與前揭常業詐欺事實經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同一常業詐欺犯意為之,而有實質上1罪關係,本審判不可分原則,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340 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適用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被害人遭詐騙情形 │所犯法條│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 │、遭詐騙金額(新│ │ │ ││ │臺幣) │ │ │ │├──┼────────┼──────────────┼────┼─────────┤│⒈ │陳永珍、92年1月8│陳永珍於92年1月間於報紙上見 │修正前刑│林永郎犯常業詐欺取││ │日起至94年6月20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法第340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日止、70萬7千元 │業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條。 │年陸月,減為有期徒││ │(起訴書誤載為86│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示 │ │刑玖月。 ││ │萬8千元) │陳永珍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 ││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陳永珍參閱,林│ │ ││ │ │永郎並向陳永珍詐稱:「我開壇│ │ ││ │ │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事業順利│ │ ││ │ │,員工陳景鴻乖乖留任公司,並│ │ ││ │ │斬斷他與會計姵妏的婚外情,但│ │ ││ │ │要8千元作法事費用。」等情, │ │ ││ │ │陳永珍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致│ │ ││ │ │陳永珍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8 │ │ ││ │ │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事改│ │ ││ │ │運費用;隔週,林永郎以需開壇│ │ ││ │ │作法為由,向陳永珍索取2萬元 │ │ ││ │ │,陳永珍不疑有他,於92年1月 │ │ ││ │ │15日交付2萬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 │其後,每隔1星期時間,林永郎 │ │ ││ │ │便以需要宰殺黑雞、黑狗、黑貓│ │ ││ │ │以取得黑雞血、黑狗血、黑貓血│ │ ││ │ │,聯同符咒及金紙來作法事為由│ │ ││ │ │,自92年1月23日起至92年7月31│ │ ││ │ │日止,每週向陳永珍取1萬元, │ │ ││ │ │陳永珍不疑有他,均如數給付;│ │ ││ │ │又自92年8月29日起至94年6月20│ │ ││ │ │日止,林永郎又以需再開乙個新│ │ ││ │ │壇作法事為由,向陳永珍索取2 │ │ ││ │ │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陳永│ │ ││ │ │珍均不疑有他,如數給予。然陳│ │ ││ │ │永珍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 │ ││ │ │受騙。 │ │ │├──┼────────┼──────────────┤ │ ││⒉ │廖盈傑、92年8月 │廖盈傑於92年8月24日於報紙上 │ │ ││ │24日起至同年月31│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1萬2千元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廖盈傑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廖盈│ │ ││ │ │傑參閱,林永郎並向廖盈傑詐稱│ │ ││ │ │:「我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的事業順利,但要6千元作法事 │ │ ││ │ │費用。」等語,廖盈傑誤信林永│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其之問題,致廖盈傑陷於錯誤│ │ ││ │ │, 而分別於當日及同年月31日 │ │ ││ │ │各給付6千元予林永郎,總共給 │ │ ││ │ │付1萬2千元,然廖盈傑祈求之事│ │ ││ │ │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⒊ │張炳枝、92年11月│張炳枝於92年11月17日於報紙上│ │ ││ │17日、0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張炳枝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以1千元代價批示流年表給 │ │ ││ │ │張炳枝參閱,林永郎再向張炳枝│ │ ││ │ │詐稱可以幫張炳枝作法術調人回│ │ ││ │ │來,但要價8千元,然張炳枝並 │ │ ││ │ │未陷於錯誤,亦未給付金錢予林│ │ ││ │ │永郎,而未遂。 │ │ │├──┼────────┼──────────────┤ │ ││⒋ │張卓玉、93年1月 │張卓玉於93年1月26日,因感情 │ │ ││ │26日、3萬元 │問題,經朋友介紹至臺中市中區│ │ ││ │ │成功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 │ │ ││ │ │郎指示張卓玉於其所提供之便箋│ │ ││ │ │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 │ ││ │ │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張卓玉參│ │ ││ │ │閱,林永郎並向張卓玉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 │ ││ │ │感情順利,但要3萬元作法事費 │ │ ││ │ │用。」等情,張卓玉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其之問題,致張卓玉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 │作為做法事處理感情問題之費用│ │ ││ │ │。然張卓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⒌ │賴源滄、93年2月2│賴源滄於93年2月2日於報紙上見│ │ ││ │日起至同年月16日│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止、7萬6千元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賴源滄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賴源滄│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賴源滄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感情及工作會有結果。」等語,│ │ ││ │ │賴源滄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 │ ││ │ │而陷於錯誤,而自93年2月2日起│ │ ││ │ │至同年月16日止,陸續給付6千 │ │ ││ │ │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額予林永郎 │ │ ││ │ │,總共給付7萬6千元,然賴源滄│ │ ││ │ │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 │├──┼────────┼──────────────┤ │ ││⒍ │張仁謀、93年2月 │張仁謀於93年2月16日於報紙上 │ │ ││ │16日起至同年3月2│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2萬6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張仁謀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張仁謀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張仁謀詐稱:「我能│ │ ││ │ │施法以稻草人挽回你太太江秀月│ │ ││ │ │感情,若你不處理,你太太江秀│ │ ││ │ │月心不定。」等語,並稱可以幫│ │ ││ │ │張仁謀作法術祈求感情順利,但│ │ ││ │ │要價2萬元,使張仁謀誤信林永 │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2萬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 │作為做法事之費用,林永郎並交│ │ ││ │ │3張符紙予張仁謀,指示張仁謀 │ │ ││ │ │將符紙拿至廟裡燒掉;隔2週, │ │ ││ │ │張仁謀覺得問題勢未見改善,再│ │ ││ │ │度前往上開命學館找林永郎,林│ │ ││ │ │永郎對張仁謀稱會幫張仁謀作法│ │ ││ │ │,但需要6千元,張仁謀不疑有 │ │ ││ │ │他,遂交付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 │,然張仁謀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⒎ │林紋煉、93年3月8│林紋煉於93年3月8日於報紙上見│ │ ││ │日、8千元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林紋煉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林紋煉│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林紋煉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的事業及感情順利,但要8千元 │ │ ││ │ │作法事費用。」等情,林紋煉誤│ │ ││ │ │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 │ ││ │ │誤,於是日交付8千元現金予林 │ │ ││ │ │永郎作為做法事改過之費用。然│ │ ││ │ │林紋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 ││⒏ │黃福建、93年3月 │黃福建於93年3月23日陪同朋友 │ │ ││ │23日、6千元 │至臺中市○區○○路○○○號,其 │ │ ││ │ │因感情問題求助林永郎,林永郎│ │ ││ │ │指示黃福建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 ││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 ││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福建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黃福建詐稱:「我│ │ ││ │ │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事│ │ ││ │ │業及感情順利,但要2萬6千元 │ │ ││ │ │作法事費用。」等情,黃福建誤│ │ ││ │ │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 │ ││ │ │誤,然因黃福建身上僅有6千元 │ │ ││ │ │,故於是日交付6千元現金予林 │ │ ││ │ │永郎。然黃福建祈求之事項均未│ │ ││ │ │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⒐ │黃裕稜、93年3月 │黃裕稜於93年3月31日於報紙上 │ │ ││ │31日起至同年4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20日止、4萬6千元│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黃裕稜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裕│ │ ││ │ │稜參閱,林永郎並向黃裕稜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工作及感情會有結果,但要│ │ ││ │ │3萬元作法事費用。」等情,黃 │ │ ││ │ │裕稜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問題,因而│ │ ││ │ │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 │ │ ││ │ │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事改過之費│ │ ││ │ │用;其後,林永郎向黃裕稜稱需│ │ ││ │ │加強效果,黃裕稜不疑有他,分│ │ ││ │ │別於93年4月7日、4月20日,再 │ │ ││ │ │支付1萬元、6千元予林永郎。然│ │ ││ │ │黃裕稜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 ││⒑ │王欽德、93年7月 │王欽德於93年7月15日於報紙上 │ │ ││ │15日起至同年9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間止、7萬元(起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訴書誤載為20萬元│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王欽德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王欽德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王欽德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婚姻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王欽德誤信林永郎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運之費用;其後,王欽德陸│ │ ││ │ │陸續續給付林永郎金錢,自93年│ │ ││ │ │7月18日起至同年9月間止,王欽│ │ ││ │ │德總共付林永郎7萬元。然王欽 │ │ ││ │ │德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⒒ │張坤棠、93年9月 │張坤棠於93年9月12日於報紙上 │ │ ││ │12日起至94年1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15日止、25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張坤棠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張坤棠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張坤棠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婚姻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張坤棠誤信林永郎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過之費用;其後,林永郎便│ │ ││ │ │每週打電話向張坤棠索取金錢,│ │ ││ │ │王欽德陸陸續續給付林永郎6千 │ │ ││ │ │元至3萬元不等之金錢,至94年1│ │ ││ │ │月15日止,同年9月間止,王欽 │ │ ││ │ │德總共給付林永郎25萬元,然王│ │ ││ │ │欽德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 │ ││ │ │受騙。 │ │ │├──┼────────┼──────────────┤ │ ││⒓ │林昱安、93年10月│林昱安於93年10月27日於報紙上│ │ ││ │27日、6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林昱安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林昱安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林昱安詐稱得以作法│ │ ││ │ │讓林昱安的感情圓滿,致林昱安│ │ ││ │ │陷於錯誤,而給付6千元予林永 │ │ ││ │ │郎,而林昱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 │ ││ │ │現。 │ │ │├──┼────────┼──────────────┤ │ ││⒔ │羅亦斯、93年10月│羅亦斯於93年10月30日於報紙上│ │ ││ │3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2日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羅亦斯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羅亦斯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羅亦斯詐稱其遭人下│ │ ││ │ │符,問羅亦斯是否要解開該符咒│ │ ││ │ │,但要價6千元,羅亦斯誤信林 │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幫其解開符│ │ ││ │ │咒,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 │ ││ │ │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隔幾天, │ │ ││ │ │林永郎打電話予羅亦斯,向羅亦│ │ ││ │ │斯佯稱符咒尚未解開,要羅亦斯│ │ ││ │ │再支付6千元繼續作法解咒,羅 │ │ ││ │ │亦斯因擔心符咒未解完,將遭遇│ │ ││ │ │不幸,因而陷於錯誤,復再支付│ │ ││ │ │6千元予林永郎,然羅亦斯祈求 │ │ ││ │ │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⒕ │吳正雄、93年12月│吳正雄於93年12月13日於報紙上│ │ ││ │13日、6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吳正雄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吳正雄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吳正雄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感情會│ │ ││ │ │有結果,但要6千元作法費用。 │ │ ││ │ │」等語,吳正雄誤信林永郎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過之費用,然吳正雄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⒖ │黃致和、93年3月2│黃致和於94年3月2日於報紙上見│ │ ││ │日起至同年6月間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 │ ││ │止、1萬8千元 │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黃致和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致和│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黃致和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 │ ││ │ │感情會有結果,但要金錢作法費│ │ ││ │ │用。」等語,黃致和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其之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事│ │ ││ │ │改過之費用;其後,約2、3 個 │ │ ││ │ │月後,林永郎表示要再幫黃致和│ │ ││ │ │作法,黃致和遂再給林永郎3千 │ │ ││ │ │元作法之費用,總計交付1萬8千│ │ ││ │ │元,然黃致和祈求之事項均未實│ │ ││ │ │現,始知受騙。 │ │ │├──┼────────┼──────────────┤ │ ││⒗ │姚蕙心、94年3月 │姚蕙心於94年3月22日於報紙上 │ │ ││ │22日起至同年月25│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姚蕙心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姚蕙心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姚蕙心詐稱:「我能│ │ ││ │ │施法稻草人挽回你前夫廖煥章感│ │ ││ │ │情,若你不處理,你前夫廖煥章│ │ ││ │ │會心不定。」等語,但需6千元 │ │ ││ │ │做為作法事之費用,姚蕙心誤信│ │ ││ │ │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 │ ││ │ │法事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交付6千元現金予 │ │ ││ │ │林永郎;隔3天後,林永郎打電 │ │ ││ │ │話給姚蕙心稱要再支付6千元做 │ │ ││ │ │法事,姚蕙心因急於挽回前夫廖│ │ ││ │ │煥章感情而陷於錯誤,遂又支付│ │ ││ │ │6千元予林永郎,然姚蕙心祈求 │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⒘ │黃建財、94年4月 │黃建財於93年12月13日於報紙上│ │ ││ │15日、6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黃建財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黃建財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黃建財詐稱:「你工│ │ ││ │ │作上的不順遂,只要我幫你做法│ │ ││ │ │祭一祭就好了,保證有效,但要│ │ ││ │ │6千元作法事費用。」黃建財誤 │ │ ││ │ │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其之工作事業問題,因│ │ ││ │ │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6千元 │ │ ││ │ │現金予林永郎,然黃建財祈求之│ │ ││ │ │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⒙ │蕭德民、94年5月 │蕭德民於94年5月28日於報紙上 │ │ ││ │28日、3萬6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健康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蕭德民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蕭德│ │ ││ │ │民參閱,林永郎並向蕭德民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事業順利,挽留員工吳秋慧│ │ ││ │ │,讓你身體能夠恢復健康,但要│ │ ││ │ │3萬6千元作法事費用。」等語,│ │ ││ │ │蕭德民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事業、健│ │ ││ │ │康等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3萬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然蕭德民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⒚ │劉恆洲、94年6月6│劉恆洲於94年6月6日於報紙上見│ │ ││ │日、1萬2千元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 │ ││ │ │情、運勢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劉恆洲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劉恆洲│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劉恆洲詐稱:│ │ ││ │ │「我能施法挽回你女朋友洪佳蕙│ │ ││ │ │感情,但要價1萬2千元。」等語│ │ ││ │ │,劉恆洲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 │ ││ │ │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 │ │ ││ │ │萬2千元現金予林永郎,然劉恆 │ │ ││ │ │洲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⒛ │郭栢梁、94年7月1│郭栢梁於94年7月1日於報紙上見│ │ ││ │日、6千元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 │ ││ │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 │ ││ │ │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示 │ │ ││ │ │郭栢梁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 ││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郭栢梁參閱,林│ │ ││ │ │永郎並向郭栢梁詐稱伊係學茅山│ │ ││ │ │術的,有養小鬼,可以幫郭栢梁│ │ ││ │ │做法術,祈求郭栢梁與女友感情│ │ ││ │ │順利,郭栢梁誤信林永郎有能力│ │ ││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然郭栢 │ │ ││ │ │梁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 ││ │覺振富、94年7月 │覺振富於94年7月14日於報紙上 │ │ ││ │14日起至同年月25│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6萬1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覺振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覺振富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覺振富詐稱伊學習茅│ │ ││ │ │山道術,有法力神通,能以稻草│ │ ││ │ │人施法挽回覺振富女友之感情,│ │ ││ │ │但要價1萬2千元,覺振富誤信林│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 │ ││ │ │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交付1萬2千元現金予林│ │ ││ │ │永郎,林永郎並交付3張符咒給 │ │ ││ │ │覺振富,要覺振富將符咒拿至廟│ │ ││ │ │中火化;其後,林永郎又打電話│ │ ││ │ │給覺振富,佯以購買施法道具需│ │ ││ │ │款為由,自94年8月12日起至同 │ │ ││ │ │年9月25日止,陸續向覺振富收 │ │ ││ │ │取4萬9千元之金錢。然覺振富祈│ │ ││ │ │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吳全永、94年10月│吳全永於94年10月14日於報紙上│ │ ││ │14日起至同年月15│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止、6萬元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吳全永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吳全│ │ ││ │ │永參閱,林永郎並向吳全永詐稱│ │ ││ │ │伊向神明請示,倘吳全永未改運│ │ ││ │ │,永遠不會有好的對象、好的事│ │ ││ │ │業,復向吳全永表示改運需作法│ │ ││ │ │才會順遂,但要4萬8千元等語,│ │ ││ │ │吳永全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事業│ │ ││ │ │等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 │ ││ │ │交付4萬8千元現金予林永郎;隔│ │ ││ │ │天,吳永全又前往上開命學館找│ │ ││ │ │林永郎,林永郎復向吳永全佯稱│ │ ││ │ │還要加持,但另需支付1萬2千元│ │ ││ │ │,吳永全不疑有他,即支付1 萬│ │ ││ │ │2千元予林永郎。然吳永全祈求 │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洪聖傑、94年10月│洪聖傑於94年10月20日於報紙上│ │ ││ │2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底止、10萬元 │各方面運勢不遂,而至臺中市中│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洪聖傑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洪聖傑│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洪聖傑詐稱其│ │ ││ │ │有卡陰及前世因果,可以以茅山│ │ ││ │ │術施法為洪聖傑消災,但要10萬│ │ ││ │ │元用以購買黑烏鴉血作為施法術│ │ ││ │ │之用等語,洪聖傑誤信林永郎有│ │ ││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決│ │ ││ │ │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而自94│ │ ││ │ │年10月21日起至同年11月底止,│ │ ││ │ │陸續給付2萬元至6萬元不等之金│ │ ││ │ │額予林永郎,總共給付10萬元,│ │ ││ │ │然洪聖傑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 │廖震東、94年10月│廖震東於94年10月30日於報紙上│ │ ││ │30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6日止、3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廖震東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廖震東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廖震東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感情│ │ ││ │ │順利,但要1萬元作法事費用。 │ │ ││ │ │」等語,廖震東誤信林永郎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決其│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1萬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改運費用;94年11月6日,廖 │ │ ││ │ │震東因感情未有明顯進展,仍然│ │ ││ │ │不順遂,再次前往命學館找林永│ │ ││ │ │郎,林永郎乃要求廖震東再支付│ │ ││ │ │作法術之費用,廖震東不疑有他│ │ ││ │ │,而如數給付。然廖震東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歐茂昌、94年11月│歐茂昌於94年11月14日於報紙上│ │ ││ │14日、1萬5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歐茂昌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歐茂│ │ ││ │ │昌參閱,林永郎並向歐茂昌詐稱│ │ ││ │ │:「我會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 │ ││ │ │你的工作會有結果,但要1萬5千│ │ ││ │ │元作法事費用。」等語,歐茂昌│ │ ││ │ │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 │ ││ │ │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交付1萬5千元現金│ │ ││ │ │予林永郎作為做法事改運費用。│ │ ││ │ │然歐茂昌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 │蕭嘉瑩、95年1月 │蕭嘉瑩於95年1月13日於報紙上 │ │ ││ │13日起至同年3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間止、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蕭嘉瑩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蕭嘉瑩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蕭嘉瑩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感情│ │ ││ │ │會有結果,但要1萬2千元作法事│ │ ││ │ │費用。」等語,蕭嘉瑩誤信林永│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自│ │ ││ │ │95年1月13日起至同年3月間止,│ │ ││ │ │陸續給付3千元至4千元不等之金│ │ ││ │ │額予林永郎,總共給付1萬2千元│ │ ││ │ │,然蕭嘉瑩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 ││ │曾美嬌(改名余穎│曾美嬌於95年2月27日於報紙上 │ │ ││ │欣)、95年2月27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 ││ │日、1萬2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曾美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曾美嬌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曾美嬌詐稱:伊學習│ │ ││ │ │茅山道術,有法力神通,能施法│ │ ││ │ │挽回曾美嬌男友的感情,但要1 │ │ ││ │ │萬2千元等語,曾美嬌誤信林永 │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 │ ││ │ │是日給付1萬2千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作為做法事費用。然曾美嬌祈求│ │ ││ │ │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 ││ │盧思方、95年5月2│盧思方於95年5月2日無意間經過│ │ ││ │日、1萬8千元 │臺中市○區○○路○○○號,其因 │ │ ││ │ │事業、感情、運勢等問題而求助│ │ ││ │ │林永郎,林永郎指示盧思方於其│ │ ││ │ │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 │ ││ │ │住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 │ ││ │ │表給盧思方參閱,林永郎並向盧│ │ ││ │ │思方詐稱:盧思方跟其太太犯沖│ │ ││ │ │、小孩也不是很好,要改,才會│ │ ││ │ │變好,又稱:伊學茅山術,有神│ │ ││ │ │通,可以幫盧思方做法術改變運│ │ ││ │ │勢盧思方,幫盧思方全家消災解│ │ ││ │ │厄,但要價1萬8千元,盧思方誤│ │ ││ │ │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 │ ││ │ │開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 │ ││ │ │誤,於是日給付1萬8千元現金予│ │ ││ │ │林永郎作為做法事費用。然盧思│ │ ││ │ │方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黃啟章、94年10月│黃啟章於94年10月17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17日起至96年年底│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2萬4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黃啟章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黃啟章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黃啟章詐稱:改運需│ │ ││ │ │作法才會順遂,但需支付6千元 │ │ ││ │ │之代價等語,黃啟章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而自│ │ ││ │ │94年10月17日起至96 年年底止 │ │ ││ │ │,接續給付6千元至1萬元不等之│ │ ││ │ │金額予林永郎,總共給付2萬4千│ │ ││ │ │元,然黃啟章祈求之事項均未實│ │ ││ │ │現,始知受騙。 │ │ │├──┼────────┼──────────────┼────┼─────────┤│ │賴宏南、94年11月│賴宏南於94年11月25日無意經過│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5日起至96年年中│臺中市○區○○路○○○號,其因 │339條第1│ ││ │止、3萬元 │感情問題而求助林永郎,林永郎│項 │ ││ │ │指示賴宏南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 ││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 ││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賴宏南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賴宏南詐稱伊可以│ │ ││ │ │作法讓賴宏南的感情圓滿,致賴│ │ ││ │ │宏南陷於錯誤,而自94年11月25│ │ ││ │ │日起至96年年中止,接續給付6 │ │ ││ │ │千元至1萬8千元不等之金額予林│ │ ││ │ │永郎,總共給付3萬元,然賴宏 │ │ ││ │ │南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蔡榮富、95年9月 │蔡榮富於95年9月2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8日起至同年10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4日止、2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蔡榮富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蔡榮富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蔡榮富詐稱:蔡榮富│ │ ││ │ │之女友桃花甚多,同時與多名男│ │ ││ │ │子交往,伊能施法以稻草人挽回│ │ ││ │ │蔡榮富女友感情,但要價1萬2千│ │ ││ │ │元,蔡榮富誤信林永郎有能力(│ │ ││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 │ ││ │ │,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給付1 │ │ ││ │ │萬2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費用;約隔7日之95年10月4日│ │ ││ │ │,林永郎基於與前揭同一之詐欺│ │ ││ │ │取財犯意,指示蔡榮富前往上揭│ │ ││ │ │命學館,向蔡榮富佯稱:法事沒│ │ ││ │ │有完成,效果沒有出來,要蔡榮│ │ ││ │ │富再支付8千元給伊,伊自會作 │ │ ││ │ │法幫蔡榮富處理,蔡榮富不疑有│ │ ││ │ │他,即於95年10月4日再支付8千│ │ ││ │ │元予林永郎。然蔡榮富祈求之事│ │ ││ │ │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楊玉守、95年10月│楊玉守於95年10月17日無意經過│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17日起至同年11月│臺中市○區○○路○○○號,其因 │339條第1│ ││ │間止、8萬元 │運勢問題而求助林永郎,林永郎│項 │ ││ │ │指示楊玉守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 │ ││ │ │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 │ ││ │ │後,便批示流年表給楊玉守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楊玉守詐稱其家人│ │ ││ │ │遭人下符,要解符,如不解符,│ │ ││ │ │家裡的人會運勢不順等語,楊玉│ │ ││ │ │守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 │ ││ │ │過上開法事解決其問題,因而陷│ │ ││ │ │於錯誤,自95年10月17日起至同│ │ ││ │ │年11 月間止,接續給付2萬元至│ │ ││ │ │3萬元不等之金額予林永郎,總 │ │ ││ │ │共給付8萬元,然楊玉守祈求之 │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賴詹寶蓮、95年11│賴詹寶蓮於95年11月13日於報紙│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月13日、2萬元 │上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339條第1│ ││ │ │因配偶之健康、運勢等問題,而│項 │ ││ │ │至臺中市○區○○路○○○號求助 │ │ ││ │ │林永郎,林永郎指示賴詹寶蓮於│ │ ││ │ │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 │ ││ │ │、住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 │ ││ │ │年表給賴詹寶蓮參閱,林永郎並│ │ ││ │ │向賴詹寶蓮詐稱:「你先生有卡│ │ ││ │ │陰所以身體及精神狀況不穩定,│ │ ││ │ │我以茅山術施法為你先生祭祀,│ │ ││ │ │但要2萬元用來購買黑雞、黑狗 │ │ ││ │ │、黑貓宰殺以取得黑雞血、黑狗│ │ ││ │ │血、黑貓血作為施法之用。」等│ │ ││ │ │語,使賴詹寶蓮誤信林永郎有能│ │ ││ │ │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先│ │ ││ │ │生身體及健康之問題,致賴詹寶│ │ ││ │ │蓮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2萬元 │ │ ││ │ │然賴詹寶蓮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李楹玲、95年11月│李楹玲於95年11月16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16日、8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 │財運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李楹玲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李楹玲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李楹玲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財運│ │ ││ │ │會有結果,但要8千元作法事費 │ │ ││ │ │用。」等語,李楹玲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給付8千元現金予林永郎。然 │ │ ││ │ │李楹玲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莊玲雅、96年1月 │莊玲雅於96年1月29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9日、3萬6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 │事業、感情等問題,而至臺中市│項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 │ ││ │ │林永郎指示莊玲雅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莊玲│ │ ││ │ │雅參閱,林永郎並向莊玲雅詐稱│ │ ││ │ │:「我能作法斬斷你前男友楊家│ │ ││ │ │馨桃花,讓你前男友楊家馨乖乖│ │ ││ │ │回來你身邊,並讓工作順利中樂│ │ ││ │ │透。」等語,復向莊玲雅訛稱可│ │ ││ │ │以幫她作法祈求感情順利,但要│ │ ││ │ │價3萬6千元,使莊玲雅誤信林永│ │ ││ │ │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 │ ││ │ │解其之感情等問題,致莊玲雅陷│ │ ││ │ │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6千元現│ │ ││ │ │金予林永郎,林永郎僅交付莊玲│ │ ││ │ │雅玉珮1個,然莊玲雅祈求之事 │ │ ││ │ │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李畇嫻、96年2月 │李畇嫻於96年2月26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6日、8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 │財運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李畇嫻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李畇嫻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李畇嫻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你的財運│ │ ││ │ │會有結果,但要8千元作法事費 │ │ ││ │ │用。」等語,李畇嫻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決其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給付8千元予林永郎。然李畇 │ │ ││ │ │嫻祈求之事項並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黃翠婉、96年4月 │黃翠婉於96年4月1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19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12日止、360萬6千│感情問題,而於隔日至臺中市中│項 │ ││ │9○○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黃翠婉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翠婉│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黃翠婉詐稱:│ │ ││ │ │「你家祖先擾亂,若不處理,非│ │ ││ │ │但感情無法挽回,且家中小孩還│ │ ││ │ │會有意外之災,會導致家破人亡│ │ ││ │ │。」等語,復向黃翠婉訛稱可以│ │ ││ │ │幫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祈求感情│ │ ││ │ │順遂、讓老公返家團圓,但要價│ │ ││ │ │3萬6千元,黃翠婉擔心若不處理│ │ ││ │ │,非但與先生之感情無法挽回,│ │ ││ │ │且會家中小孩還有意外之災,因│ │ ││ │ │而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 │ ││ │ │過上開法事解其之感情等問題,│ │ ││ │ │致黃翠婉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 │ ││ │ │3萬6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事之費用;其後林永郎又以需要│ │ ││ │ │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 │ ││ │ │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 │ ││ │ │法術之用,自96年4月30日起至 │ │ ││ │ │96年11月1日止陸續向黃翠婉索 │ │ ││ │ │取5千元至60萬元不等之金額, │ │ ││ │ │致黃翠婉因而陷於錯誤,均如數│ │ ││ │ │給予;林永郎復要求黃翠婉需購│ │ ││ │ │買行動電話(1支1萬元,黃翠婉│ │ ││ │ │購買1支)、玉珮(每只1萬元,│ │ ││ │ │黃翠婉購買5只共計5萬元)、葫│ │ ││ │ │蘆(1只6千元,黃翠婉購買1只 │ │ ││ │ │)。總計黃翠婉共給付360萬6千│ │ ││ │ │9百元予林永郎,然黃翠婉祈求 │ │ ││ │ │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黃彥勳、96年5月4│黃彥勳於96年5月4日無意經過臺│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日起至96年7月18 │中市○區○○路○○○號,其因遭 │339條第1│ ││ │日止、135萬8百元│林邦洲誤會與他老婆隋小惠有染│項 │ ││ │ │,林邦洲多次對黃彥勳言詞恐嚇│ │ ││ │ │,黃彥勳心生畏懼而求助林永郎│ │ ││ │ │,林永郎指示黃彥勳於其所提供│ │ ││ │ │之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 │ ││ │ │聯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黃│ │ ││ │ │彥勳參閱,林永郎並向黃彥勳詐│ │ ││ │ │稱:「你家祖先擾亂,若不處理│ │ ││ │ │,非但林邦洲會持續對你恐嚇,│ │ ││ │ │且家中會有意外之災,會導致家│ │ ││ │ │破人亡。」等語,林永郎復向黃│ │ ││ │ │彥勳訛稱其有養小鬼,可以幫他│ │ ││ │ │以茅山術作法祈求林邦洲不再對│ │ ││ │ │黃彥勳恐嚇威脅、讓黃彥勳家庭│ │ ││ │ │和順,但要價12萬2千元,黃彥 │ │ ││ │ │勳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 │ ││ │ │過上開法事解其之前述問題,致│ │ ││ │ │黃彥勳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2│ │ ││ │ │萬2千元現金予林永郎作為做法 │ │ ││ │ │事之費用;其後林永郎又以需要│ │ ││ │ │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 │ ││ │ │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 │ ││ │ │法術之用,於96年5月4日16時起│ │ ││ │ │至96年7月18日止,陸續向黃彥 │ │ ││ │ │勳索取1萬元至32萬元不等之金 │ │ ││ │ │額,致黃彥勳因而陷於錯誤,均│ │ ││ │ │如數給予。林永郎復要求黃彥勳│ │ ││ │ │需購買行動電話(1支2萬元,黃│ │ ││ │ │彥勳購買2支共計4萬元)、玉珮│ │ ││ │ │(每只1萬元,黃彥勳購買1只)│ │ ││ │ │、印章(1只3萬元,黃彥勳購買│ │ ││ │ │3只共計9萬元)。總計黃彥勳共│ │ ││ │ │給付360萬6千9百元予林永郎, │ │ ││ │ │然黃翠婉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黃慧茹、96年6月2│黃慧茹於96年6月2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日起至同年月23日│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感│339條第1│ ││ │止、5萬元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項 │ ││ │ │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示 │ │ ││ │ │黃慧茹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 ││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黃慧茹參閱,林│ │ ││ │ │永郎並向黃慧茹詐稱:「你有嬰│ │ ││ │ │靈纏身,若不處理,非但感情無│ │ ││ │ │法挽回,自己亦會有意外之災。│ │ ││ │ │」等語,復向黃慧茹訛稱可以幫│ │ ││ │ │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嬰靈及祈求│ │ ││ │ │感情、財運順利,但要價1萬元 │ │ ││ │ │,使黃慧茹誤信其有能力(法力│ │ ││ │ │)透過上開法事解黃慧茹之感情│ │ ││ │ │問題,致黃慧茹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1 萬元現金予林永郎;其│ │ ││ │ │後林永郎又以需要宰殺黑雞、黑│ │ ││ │ │狗、黑貓以取得黑雞血、黑狗血│ │ ││ │ │、黑貓血等以為做法之用,於96│ │ ││ │ │年6月9日起至96年6月23日陸續 │ │ ││ │ │向黃慧茹索取5千元至2萬元不等│ │ ││ │ │之金額,致黃慧茹因而陷於錯誤│ │ ││ │ │,均如數給予。總計黃慧茹共給│ │ ││ │ │付5萬元予林永郎,然黃慧茹祈 │ │ ││ │ │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高宜芳、96年7月 │高宜芳於96年7月26日,因先生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6日起至同年10月│之事業、運勢等問題,經朋友介│339條第1│ ││ │11日止、2萬8千元│紹,而至臺中市○區○○路217 │項 │ ││ │ │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示高宜│ │ ││ │ │芳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生辰│ │ ││ │ │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便批│ │ ││ │ │示流年表給高宜芳參閱,林永郎│ │ ││ │ │並向高宜芳詐稱要用茅山術養小│ │ ││ │ │鬼幫高宜芳開運,但要價1萬3千│ │ ││ │ │元,高宜芳誤信林永郎有能力(│ │ ││ │ │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之感情│ │ ││ │ │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日交│ │ ││ │ │付1萬3千元現金予林永郎,林永│ │ ││ │ │郎僅交付高宜芳玉珮2個,然高 │ │ ││ │ │宜芳覺得運氣並未有改善之現象│ │ ││ │ │,復於96年10月11日下午17 時 │ │ ││ │ │20分許,再度前往上開命學館找│ │ ││ │ │林永郎,林永郎接續與前揭同一│ │ ││ │ │之詐欺犯意,向高宜芳誆稱要求│ │ ││ │ │財必須燒符咒驅使財神爺駕臨,│ │ ││ │ │僅要20天必能求財順遂,高宜芳│ │ ││ │ │不疑有他,依林永郎所開價格以│ │ ││ │ │1萬5千元之代價,購買3張符咒 │ │ ││ │ │,依林永郎指示拿至住家附近之│ │ ││ │ │土地公廟焚化,然高宜芳祈求之│ │ ││ │ │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李義雄、96年7月 │李義雄於96年7月28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8日起至同年8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10日止、6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李義雄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李義雄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李義雄詐稱:「我能│ │ ││ │ │施法以稻草人挽回你太太劉惠真│ │ ││ │ │感情,若你不處理,你太太劉惠│ │ ││ │ │真心不定。」等語,復向李義雄│ │ ││ │ │訛稱可以幫他作法術祈求感情順│ │ ││ │ │利,但要價6千元,李義雄誤信 │ │ ││ │ │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 │ ││ │ │法事解其之感情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陸續於96年7月28日19 時│ │ ││ │ │許、98年8月10日20時許,分2次│ │ ││ │ │每次給付3千元,共給付6千元予│ │ ││ │ │林永郎作為做法事費用,然李義│ │ ││ │ │雄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劉秉錞、96年8月1│劉秉錞於96年8月1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日、3萬元 │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事│339條第1│ ││ │ │業、運勢等問題,而至臺中市中│項 │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林 │ │ ││ │ │永郎指示劉秉錞於其所提供之便│ │ ││ │ │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 │ ││ │ │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劉秉錞│ │ ││ │ │參閱,林永郎並向劉秉錞詐稱:│ │ ││ │ │「我在供桌下養有小鬼身,可以│ │ ││ │ │茅山術施法為你祈求事業、運勢│ │ ││ │ │順利,但要3萬元用來購買黑雞 │ │ ││ │ │、黑狗、黑貓宰殺以取得黑雞血│ │ ││ │ │、黑狗血、黑貓血作為施法術之│ │ ││ │ │用。」等語,劉秉錞誤信林永郎│ │ ││ │ │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 │ ││ │ │其事業、運勢等問題,因而陷於│ │ ││ │ │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 │ │ ││ │ │林永郎,林永郎僅交付劉秉錞玉│ │ ││ │ │珮1個。然劉秉錞祈求之事項均 │ │ ││ │ │未實現,始知受騙。 │ │ │├──┼────────┼──────────────┼────┼─────────┤│ │林敏芳、96年8月9│林敏芳於96年8月9日於報紙上見│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日起至同年月15日│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運│339條第1│ ││ │止、2萬6千元 │勢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項 │ ││ │ │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示 │ │ ││ │ │林敏芳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寫│ │ ││ │ │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林敏芳參閱,林│ │ ││ │ │永郎並向林敏芳詐稱:「你就是│ │ ││ │ │運勢不好要祭改,但要1萬8千元│ │ ││ │ │。」等語,林敏芳誤信林永郎有│ │ ││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 ││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1萬8千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然林敏芳覺得運勢未見改善,復│ │ ││ │ │於96年8月15日13時許,再度前 │ │ ││ │ │往上開命學館找林永郎,林永郎│ │ ││ │ │接續與前揭同一之詐欺犯意,向│ │ ││ │ │林敏芳誆稱:「你有嬰靈纏身,│ │ ││ │ │所以運勢便不會順,要祭嬰靈,│ │ ││ │ │我幫你祭送嬰靈,別人我要數1 │ │ ││ │ │萬元,我僅收妳8千元。」等語 │ │ ││ │ │,林敏芳不疑有他,當場支付8 │ │ ││ │ │千元現金予林永郎。然林敏芳祈│ │ ││ │ │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騙。│ │ │├──┼────────┼──────────────┼────┼─────────┤│ │陳榆棋、96年9月 │陳榆棋於96年9月12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12日、3萬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陳榆棋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陳榆棋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陳榆棋詐稱:「你有│ │ ││ │ │嬰靈纏身,若不處理,非但感情│ │ ││ │ │無法挽回,且家中小孩還會有意│ │ ││ │ │外之災。」等語,復向陳榆棋訛│ │ ││ │ │稱可以幫她以茅山術作法處理嬰│ │ ││ │ │靈及祈求感情、財運順利,但要│ │ ││ │ │價3萬元,陳榆棋誤信林永郎有 │ │ ││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 ││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3萬元現金予林永郎。然 │ │ ││ │ │陳榆棋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 │ ││ │ │知受騙。 │ │ │├──┼────────┼──────────────┼────┼─────────┤│ │吳家蟬、96年10月│吳家蟬於96年10月5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5日起至同年11月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25日止、33萬5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元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吳家蟬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吳家蟬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吳家蟬詐稱:「要調│ │ ││ │ │回女朋友,使她乖乖回到身邊,│ │ ││ │ │就要做法斷桃花、調魂、和合術│ │ ││ │ │、雲南槓頭、鎖心釘腳‧‧‧」│ │ ││ │ │,林永郎復對吳家禪佯稱:伊有│ │ ││ │ │「養小鬼」為他所用,伊法力無│ │ ││ │ │邊,僅要給伊3萬6千元做法事費│ │ ││ │ │用,吳家禪的事就交給伊,吳家│ │ ││ │ │蟬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 │ ││ │ │過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 │ ││ │ │陷於錯誤,於是日交付3萬6千元│ │ ││ │ │現金予林永郎。林永郎復以吳家│ │ ││ │ │禪需要乙只觀音玉珮放置枕頭下│ │ ││ │ │及小葫蘆作為調吳家禪女友魂之│ │ ││ │ │用,而分別以每只觀音玉珮、小│ │ ││ │ │葫蘆5千元之代價,販售觀音玉 │ │ ││ │ │珮、小葫蘆予吳家禪;其後,每│ │ ││ │ │隔2-3天,林永郎便以需要宰殺 │ │ ││ │ │黑雞、黑狗、黑貓以取得黑雞血│ │ ││ │ │、黑狗血、黑貓血等以為做法之│ │ ││ │ │用,陸續向吳家禪索取5千元至3│ │ ││ │ │萬6千元不等之金額,而吳家禪 │ │ ││ │ │不疑有他,均如數給付。然吳家│ │ ││ │ │禪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齊慕涵、96年10月│齊慕涵於96年10月26日,因事業│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6日、3萬9千元 │問題,經朋友介紹,而至臺中市│339條第1│ ││ ○ ○○區○○路○○○號求助林永郎, │項 │ ││ │ │林永郎指示齊慕涵於其所提供之│ │ ││ │ │便箋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 │ ││ │ │絡電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齊慕│ │ ││ │ │涵參閱,林永郎乃向齊慕涵訛稱│ │ ││ │ │:「你有嬰靈纏身,若不處理,│ │ ││ │ │非但本身事業不順,且家中小孩│ │ ││ │ │還會有意外之災」等語,並稱會│ │ ││ │ │以茅山術幫齊慕涵作法處理嬰靈│ │ ││ │ │及祈求事業、財連順利,然需款│ │ ││ │ │39000元,齊慕涵誤信林永郎有 │ │ ││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 ││ │ │上開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3萬9千元現金予林永郎。│ │ ││ │ │然林永郎齊慕涵祈求之事項均未│ │ ││ │ │實現,始知受騙。 │ │ │├──┼────────┼──────────────┼────┼─────────┤│ │陳明義、96年10月│陳明義於96年10月27日於報紙上│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27日起至同年11月│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8日止、2萬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陳明義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陳明義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陳明義詐稱:「我會│ │ ││ │ │開壇作法為你處理,讓與賴薇光│ │ ││ │ │有結果,但要3萬6千元作法費用│ │ ││ │ │。」,陳明義回稱沒有那麼多錢│ │ ││ │ │,林永郎乃向陳明義訛稱可以幫│ │ ││ │ │陳明義作法維持與賴薇光的關係│ │ ││ │ │,但要價2萬元,陳明義誤信林 │ │ ││ │ │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 │ ││ │ │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 │ ││ │ │,於是日先交付8千元現金予林 │ │ ││ │ │永郎,復於96年11月8日18時許 │ │ ││ │ │,再支付餘款1萬2千元予林永郎│ │ ││ │ │。然陳明義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 │ ││ │ │,始知受騙。 │ │ │├──┼────────┼──────────────┼────┼─────────┤│ │賴佩君、96年11月│賴佩君於96年11月9日於報紙上 │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9日起至同年月18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339條第1│ ││ │日止、12萬3千元 │感情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項 │ ││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 │ │示賴佩君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 │ │,便批示流年表給賴佩君參閱,│ │ ││ │ │林永郎並向賴佩君詐稱:「要讓│ │ ││ │ │你愛慕對象盧進成主動來找你,│ │ ││ │ │進而成為男女朋友,就要施法作│ │ ││ │ │男女合和術」,並稱其有養小鬼│ │ ││ │ │,法力無邊,需5萬元做為作法 │ │ ││ │ │事之費用,賴佩君誤信林永郎有│ │ ││ │ │能力(法力)透過上開法事解其│ │ ││ │ │感情問題,因而陷於錯誤,於是│ │ ││ │ │日交付5萬元現金予林永郎;嗣 │ │ ││ │ │林永郎以賴佩君需要乙只觀音玉│ │ ││ │ │珮放置枕頭下及小葫蘆作為收取│ │ ││ │ │心儀對象盧進成魂魄之用,而分│ │ ││ │ │別向賴佩君分別收取3千元、2 │ │ ││ │ │萬元之金額;自此每隔1天便以 │ │ ││ │ │需要宰殺黑雞、黑狗、黑貓以取│ │ ││ │ │得黑雞血、黑狗血、黑貓血等以│ │ ││ │ │為做法之用,陸續向賴佩君索取│ │ ││ │ │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致賴│ │ ││ │ │佩君因而陷於錯誤,均如數給予│ │ ││ │ │。總計自96年11月9日起至同年 │ │ ││ │ │月18日止,賴佩君接續給付3千 │ │ ││ │ │元至5萬元不等之金額予林永郎 │ │ ││ │ │,總共給付12萬3千元。而賴佩 │ │ ││ │ │君祈求之事項均未實現,始知受│ │ ││ │ │騙。 │ │ │├──┼────────┼──────────────┼────┼─────────┤│ │陳美瑩、97年11月│陳美瑩於97年11月間,因感情問│刑法第 │已判刑確定。 ││ │間、1萬2千元 │題,經朋友介紹,至臺中市中區│339條第1│ ││ │ │成功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 │項 │ ││ │ │郎指示陳美瑩於其所提供之便箋│ │ ││ │ │上書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 │ ││ │ │話後,便批示流年表給陳美瑩參│ │ ││ │ │閱,林永郎並向陳美瑩詐稱其有│ │ ││ │ │嬰靈的問題,伊可以幫忙作法處│ │ ││ │ │理好,其與男友之感情會變好,│ │ ││ │ │但要價3萬元,然陳美瑩一時沒 │ │ ││ │ │有足夠之現金,而要求減價,林│ │ ││ │ │永郎同意減至1萬2千元,陳美瑩│ │ ││ │ │誤信林永郎有能力(法力)透過│ │ ││ │ │上開法事解其感情問題,因而陷│ │ ││ │ │於錯誤,於是日交付1萬2千元現│ │ ││ │ │金予林永郎。然陳美瑩祈求之事│ │ ││ │ │項並未實現,始知受騙。 │ │ │├──┴────────┴──────────────┴────┴─────────┤附表二┌──┬────────┬──────────────┐│編號│顧客、時間、交付│經過情形 ││ │金額(新臺幣) │ │├──┼────────┼──────────────┤│⒈ │黃子宸(即黃汝詅│黃子宸於93年1月31日至臺中市 ││ │之夫)、93年1○ ○○區○○路○○○號,因感情、事 ││ │31日、2千元 │業問題求助林永郎,林永郎並幫││ │(起訴書誤載為黃│其改名,並收取2千元。 ││ │汝詅) │ │├──┼────────┼──────────────┤│⒉ │談接傳、93年3月 │談接傳於93年3月31日於報紙上 ││ │31日、1千元 │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因感││ │ │情問題,而至臺中市○區○○路││ │ │217號求助林永郎,並給付見面 ││ │ │禮1千元予林永郎,隨後林永郎 ││ │ │指示談接傳於便箋書寫生辰八字││ │ │、住址及聯絡電話,並批示流年││ │ │表給談接傳參閱,林永郎又向談││ │ │接傳告稱,得作法術祈求感情圓││ │ │滿,但要價1萬元,因談接傳係 ││ │ │基督徒,不信此道,便未再理會││ │ │林永郎。 │├──┼────────┼──────────────┤│⒊ │莊廖美麗(即莊敏│莊廖美麗於94年2月8日,透過友││ │益之妻)、94年2 │人介紹,至臺中市○區○○路 ││ │月8日起至同年月 │217號找林永郎算命,第1次問其││ │20日止、8萬元 │兒子的課業問題,林永郎交付2 ││ │(起訴書誤載為莊│張符咒給莊廖美麗帶在身上,莊││ │敏益) │廖美麗並給付3萬元給林永郎, ││ │ │約12天後,因感情問題,再求助││ │ │於林永郎,並給付5萬元予林永 ││ │ │郎,所祈求的事情後來都有實現││ │ │。 │├──┼────────┼──────────────┤│⒋ │莊晉藏、94年5月 │莊晉藏於94年5月16日於報紙上 ││ │16日起至同年月17│見到林永郎所刊登之廣告,其因││ │日、1萬2千5百元 │事業問題,而至臺中市中區成功││ │ │路217號求助林永郎,林永郎指 ││ │ │示莊晉藏於其所提供之便箋上書││ │ │寫生辰八字、住址及聯絡電話後││ │ │,便批示流年表給莊晉藏參閱,││ │ │林永郎並給予莊晉藏1個開運印 ││ │ │章,得讓莊晉藏的事業順利,莊││ │ │晉藏則分別於當日及隔日各給付││ │ │1千5百元、1萬1千元予林永郎,││ │ │總共給付1萬2千5百元,而莊晉 ││ │ │藏認為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 │ │,並沒有遭到詐騙的感覺。 │└──┴────────┴──────────────┘附表三┌───┬───────┬───┬────────┬────────┐│被害人│ 警 詢 │偵 查 │ 一 審 │ 二 審 │├───┼───────┼───┼────────┼────────┤│1. │97.02.22警詢 │ │98.06.02審理 │99.02.09審理 ││陳永珍│警卷Ⅲ p1-12 │ │ (具結) │ (具結) ││ ├───────┤ │原審卷㈠p43-45 │前審卷㈠p220-223││ │「(該自稱「易│ ├────────┼────────┤│ │天筆」男子為你│ │「(事後被告所承│「因為我是徬徨無││ │作法事改運,有│ │諾之結果有無實現│助才會去找被告,││ │無達到你所要求│ │?)沒有實現過。│既然信了,我就認││ │效果?)完全沒│ │」(p44) │為應該是會要有效││ │有效果」、「有│ │ │」、「(為何你不││ │關本案你自認是│ ├────────┤要求退費?)因為││ │否被林永郎詐騙│ │98.06.23審理 │我當初沒有感覺到││ │錢財?(是的)│ │ (具結) │我被騙。」、「(││ │。」(p2、p3 │ │原審卷㈠p205-206│你現在事後有無感││ │反面) │ ├────────┤覺到被告當初的說││ │ │ │ │詞都是在騙你?)││ │ │ │ │到最後,他的說詞││ │ │ │ │很嚴厲,口氣都很││ │ │ │ │不好、很大聲的對││ │ │ │ │我說『你那個我不││ │ │ │ │管你了,幫你做這││ │ │ │ │麼久,已經敗壞我││ │ │ │ │的名聲了』,我最││ │ │ │ │後才沒有相信他。││ │ │ │ │」(p222反面、22││ │ │ │ │3) │├───┼───────┼───┼────────┼────────┤│2. │97.02.16警詢 │ │98.06.09審理 │ ││廖盈傑│警卷Ⅲ p13-17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83-86 │ ││ │「92年8月31日 │ ├────────┤ ││ │...,我害怕若 │ │「(你認為有無遭│ ││ │未依他的指示交│ │被告詐騙?)我是│ ││ │付金錢,他會施│ │聽到被告說要對我│ ││ │法加害我..,所│ │下咒,我就趕快把│ ││ │以才依渠指示交│ │錢給他。我想應該│ ││ │付新台幣6000元│ │是被詐騙。」( │ ││ │」、「有關本案│ │p84反面) │ ││ │你自認是否被林│ │ │ ││ │永郎詐騙錢財?│ │ │ ││ │(是的)。」(│ │ │ ││ │13反面、p14、1│ │ │ ││ │5 ) │ │ │ │├───┼───────┼───┼────────┼────────┤│3. │97.02.18 警詢 │ │ │99.01.19審理 ││張炳枝│警卷Ⅲ p18-20 │ │ │ (具結) ││ ├───────┤ │ │前審卷㈠p162-164││ │「我一看就知道│ │ ├────────┤│ │他是騙人的,便│ │ │「(你都不曾付錢││ │敷衍他我回家考│ │ │?)有,我有付一││ │慮,就離去不理│ │ │千元,那是第一次││ │會他。」(p18 │ │ │去他那邊時要請他││ │反面) │ │ │幫我看所支付的費││ │ │ │ │用。」、「我確實││ │ │ │ │有給他一千元」、││ │ │ │ │「(你當時認為被││ │ │ │ │告騙人,所以你就││ │ │ │ │沒有理他?)是,││ │ │ │ │不過我現在因為車││ │ │ │ │禍關係,過去的事││ │ │ │ │情都想不太起來。││ │ │ │ │」(p162反-p163 ││ │ │ │ │反面) │├───┼───────┼───┼────────┼────────┤│4. │97.02.16警詢 │ │98.07.07審理 │ ││張卓玉│警卷Ⅲ p21-25 │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83-84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心 │ │「(你向被告所祈│ ││ │生畏懼深怕遭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加害,所以│ │實現?)沒有。」│ ││ │才遲遲不敢訴警│ │、「(如果你知道│ ││ │偵辦。」、「有│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關本案你自認是│ │會實現,你是否會│ ││ │否被林永郎詐騙│ │將三萬元交付給被│ ││ │錢財?(是的)│ │告?)不會。」(│ ││ │。」(p22反面 │ │p84) │ ││ │) │ │ │ │├───┼───────┼───┼────────┼────────┤│5.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賴源滄│警卷Ⅲp30-34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87-89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為何會相信│ ││ │心生畏懼深怕林│ │被告所述為真?被│ ││ │永郎驅使『小鬼│ │告有無宣稱什麼效│ ││ │』加害我,才遲│ │果?)也沒有。這│ ││ │遲不敢訴警偵辦│ │個就是相信的人就│ ││ │,」、「有關本│ │相信」、「(如果│ ││ │案你自認是否被│ │知道被告所給的符│ ││ │林永郎詐騙錢財│ │咒,還有作法沒有│ ││ │?(是的)。」│ │功效,你是否還會│ ││ │(p31反面、p32│ │給付7萬6千元?)│ ││ │) │ │當然不會。」( │ ││ │ │ │p87反面、88) │ │├───┼───────┼───┼────────┼────────┤│6.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張仁謀│警卷Ⅲp35-39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89-91 │ ││ │「我雖知道遭人│ ├────────┤ ││ │詐騙,但因金額│ │「(被告有無保證│ ││ │不是過大,便自│ │用了符咒之後,你│ ││ │認倒楣,未訴警│ │所求的事情就會實│ ││ │偵辦。」、「有│ │現?)他是這樣跟│ ││ │關本案你自認是│ │我講。」、「(如│ ││ │否被林永郎詐騙│ │果你知道被告所保│ ││ │錢財?(是的)│ │證的事情不會實現│ ││ │。」(p36反面 │ │,你還會把兩萬六│ ││ │) │ │千元的金錢交給被│ ││ │ │ │告嗎?)不會」(│ ││ │ │ │p90) │ │├───┼───────┼───┼────────┼────────┤│7.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林紋煉│警卷Ⅲp40-44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91-92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被告有無向你│ ││ │心生畏懼深怕遭│ │保證功效?)感情│ ││ │林永郎加害,所│ │的部分有,被告說│ ││ │以才遲遲不敢訴│ │把符咒拿去住的地│ ││ │警偵辦」、「有│ │方的廟去燒掉,大│ ││ │關本案你自認是│ │約10幾天就會有效│ ││ │否被林永郎詐騙│ │果,事業的部分就│ ││ │錢財?(是的)│ │沒說了。」、「(│ ││ │。」(p41反面 │ │如果你知道被告作│ ││ │) │ │法沒有用,你是否│ ││ │ │ │還會交付被告8千 │ ││ │ │ │元?)不會。」(│ ││ │ │ │p91反面) │ │├───┼───────┼───┼────────┼────────┤│8.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黃福建│警卷Ⅲp45-49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92-94 │ ││ │「我雖知道遭人│ ├────────┤ ││ │詐騙,但因金額│ │「(被告有無說何│ ││ │不是過大,便自│ │種話語,讓你願意│ ││ │認倒楣,未訴警│ │相信被告?)被告│ ││ │偵辦。」、「有│ │就是說他會作法,│ ││ │關本案你自認是│ │說什麼符咒之類的│ ││ │否被林永郎詐騙│ │。」、「(如果你│ ││ │錢財?(是的)│ │知道被告作法或用│ ││ │。」(p46反面 │ │符咒並沒有用處的│ ││ │) │ │話,你會交付被告│ ││ │ │ │金錢嗎?)不會。│ ││ │ │ │」(p93) │ │├───┼───────┼───┼────────┼────────┤│9.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黃裕稜│警卷Ⅲp55-59 │ │ (具結) │ ││(原名├───────┤ │原審卷㈠p94-95 │ ││黃寶慧│「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被告有無向你│ ││ │心生畏懼深怕林│ │表明交付金錢的用│ ││ │永郎驅使『小鬼│ │途?除了作法外,│ ││ │』加害我,才遲│ │有無其他用途?)│ ││ │遲不敢訴警偵辦│ │沒有說,就是說可│ ││ │」、「有關本案│ │以幫我做好這樣。│ ││ │你自認是否被林│ │」、「(如果你知│ ││ │永郎詐騙錢財?│ │道被告保證的事情│ ││ │(是的)。」(│ │不會實現,你是否│ ││ │p56反面) │ │還會把4萬6千元的│ ││ │ │ │錢交給被告?)不│ ││ │ │ │會。」(p94反面 │ ││ │ │ │) │ │├───┼───────┼───┼────────┼────────┤│10.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王欽德│警卷Ⅲp60-64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118-119│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被告說他會作法│ ││ │心生畏懼深怕林│ │,他給我稻草人放│ ││ │永郎驅使『小鬼│ │在房間裡,意思是│ ││ │』加害我,才遲│ │可以讓我女朋友回│ ││ │遲不敢訴警偵辦│ │心轉意。」、「(│ ││ │」、「有關本案│ │你去找被告算命時│ ││ │你自認是否被林│ │,被告有無說他有│ ││ │永郎詐騙錢財?│ │何等能力?)沒有│ ││ │(是的)。」(│ │。只是一時心理需│ ││ │p61反面) │ │要而已。」、「(│ ││ │ │ │你向被告所祈求得│ ││ │ │ │事情後來是否有實│ ││ │ │ │現?)巧合。」(│ ││ │ │ │p118) │ │├───┼───────┼───┼────────┼────────┤│11.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99.02.09審理 ││張坤棠│警卷Ⅲp65-69 │ │ (具結) │ (具結) ││ ├───────┤ │原審卷㈠p119-121│前審卷㈠p223-225││ │「雖明知遭渠詐│ ├────────┼────────┤│ │騙金錢,..., │ │「(你以後為何還│「(你去找被告前││ │心生畏懼深怕遭│ │陸續給被告錢?)│,有無尋求其他方││ │林永郎加害,所│ │他每次作法完就打│式來挽回你與妻子││ │以才遲遲不敢訴│ │電話給我說要其他│的感情?)沒有,││ │警偵辦」、「有│ │的費用,作法完後│因為我就是滿相信││ │關本案你自認是│ │每次的心情都不一│他的。」、「(你││ │否被林永郎詐騙│ │樣。」、「(他打│如何會去找到被告││ │錢財?(是的)│ │電話給你的時候要│?)報紙。」 ││ │。」(p67) │ │你再拿錢給他?)│(p224) ││ │ │ │自己希望這件事趕│ ││ │ │ │快圓滿。」(p120│ ││ │ │ │) │ │├───┼───────┼───┼────────┼────────┤│12. │97.02.18警詢 │ │98.07.07審理 │ ││林昱安│警卷Ⅲp70-75 │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85-85.1│ ││ │「我認為是一個│ ├────────┤ ││ │願打一個願挨,│ │「(你向被告所祈│ ││ │不准也是我倒楣│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的意思」、「有│ │實現?)沒有。」│ ││ │關本案你自認是│ │、「(如果你知道│ ││ │否被林永郎詐騙│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錢財?(有點被│ │會實現,你是否會│ ││ │騙的感覺)。」│ │將六元交付給被告│ ││ │(p73) │ │?)不會。」( │ ││ │ │ │p85) │ │├───┼───────┼───┼────────┼────────┤│13.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羅亦斯│警卷Ⅲp76-82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121-122│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為何會願意交│ ││ │心生畏懼深怕遭│ │付上開金錢?)第│ ││ │林永郎加害我,│ │二次是他說我被別│ ││ │才遲遲不敢訴警│ │人下咒,心生畏懼│ ││ │偵辦」、「有關│ │,才給他六千元。│ ││ │本案你自認是否│ │第一次他保證我女│ ││ │被林永郎詐騙錢│ │朋友會回來。」、│ ││ │財?(是的)。│ │「(如果你知道被│ ││ │」(p79-80) │ │告所保證的事不會│ ││ │ │ │實現,你是否會將│ ││ │ │ │一萬二千元交付給│ ││ │ │ │被告?)不會」(│ ││ │ │ │p121反面、122) │ │├───┼───────┼───┼────────┼────────┤│14. │97.02.18警詢 │ │98.06.09審理 │ ││吳正雄│警卷Ⅲp83-87 │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122-124│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為何會願意交│ ││ │心生畏懼深怕林│ │付上開金錢?)因│ ││ │永郎驅使『小鬼│ │為他幫我看東西,│ ││ │』加害我,才遲│ │所以我給他錢。」│ ││ │遲不敢訴警偵辦│ │、「(你向被告所│ ││ │」、「有關本案│ │祈求的事情後來有│ ││ │你自認是否被林│ │實現?)沒有,只│ ││ │永郎詐騙錢財?│ │是問一問而已,後│ ││ │(是的)。」(│ │來我就沒有去。他│ ││ │p84反面) │ │叫我去作法,但是│ ││ │ │ │我沒有去。」、「│ ││ │ │ │給被告六千元就算│ ││ │ │ │了。」(p123-124│ ││ │ │ │) │ │├───┼───────┼───┼────────┼────────┤│15. │97.02.18警詢 │ │98.07.07審理 │ ││黃致和│警卷Ⅲp92-96 │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86-88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第二次完之後,│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我有去找被告,是│ ││ │永郎驅使『小鬼│ │要討回公道,跟他│ ││ │』加害我,才遲│ │講的不愉快。」、│ ││ │遲不敢訴警偵辦│ │「(你向被告所祈│ ││ │」、「有關本案│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你自認是否被林│ │實現?)沒有。」│ ││ │永郎詐騙錢財?│ │、「(如果你知道│ ││ │(是的)。」(│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p93反面) │ │會實現,你是否會│ ││ │ │ │將錢交付給被告?│ ││ │ │ │)不可能。」、「│ ││ │ │ │如果被告沒有達成│ ││ │ │ │任務,應該要還算│ ││ │ │ │命的人錢」(p86 │ ││ │ │ │反面-88 ) │ │├───┼───────┼───┼────────┼────────┤│16. │97.02.18警詢 │ │ │99.01.19審理 ││姚蕙心│警卷Ⅲp97-101 │ │ │ (具結) ││ │ │ │ │前審卷㈠p165-167││ │ │ │ ├────────┤│ ├───────┤ │ │「(妳當時之所以││ │「我雖明知遭渠│ │ │會去找被告,是否││ │詐騙金錢,但因│ │ │因為相信被告的法││ │金錢損失不大且│ │ │術?)我是半信半││ │當下不知道他這│ │ │疑。」、「(被告││ │樣的行為可以訴│ │ │是如何威脅要你要││ │警偵辦。」、「│ │ │再去第二次?)內││ │有關本案你自認│ │ │容我不是記得很清││ │是否被林永郎詐│ │ │楚,反正那就只是││ │騙錢財?(是的│ │ │一個感覺。」( ││ │)。」(p99反 │ │ │p167反面) ││ │面) │ │ │ │├───┼───────┼───┼────────┼────────┤│17. │97.02.16警詢 │ │98.07.07審理 │ ││黃建財│警卷Ⅲp102-106│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88-89 │ ││ │「我雖懷疑遭渠│ ├────────┤ ││ │詐騙金錢,但我│ │「(你向被告所祈│ ││ │覺得當公德,就│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沒有特別想要報│ │實現?)沒有。我│ ││ │警偵辦。」、「│ │覺得還好。」、「│ ││ │有關本案你自認│ │(如果你知道被告│ ││ │是否被林永郎詐│ │所保證的事不會實│ ││ │騙錢財?(是的│ │現,你是否會將八│ ││ │)。」(p103反│ │元交付給被告?)│ ││ │面) │ │不會。」(p88反 │ ││ │ │ │面) │ │├───┼───────┼───┼────────┼────────┤│18. │97.02.16警詢 │ │98.06.23審理 │ ││蕭德民│警卷Ⅲp113-118│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02-204│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如果你知道被│ ││ │心生畏懼深怕遭│ │告所保證的事不會│ ││ │林永郎加害我,│ │實現,你是否會將│ ││ │才遲遲不敢訴警│ │三萬六千元交付給│ ││ │偵辦」、「有關│ │被告?)那個時候│ ││ │本案你自認是否│ │事情都沒有辦法處│ ││ │被林永郎詐騙錢│ │理,心情沒有辦法│ ││ │財?(是的)。│ │很穩定。現在當然│ ││ │」(p115) │ │是不敢,但是當時│ ││ │ │ │的情況我沒有辦法│ ││ │ │ │冷靜判斷。」、「│ ││ │ │ │當時被告說他要這│ ││ │ │ │樣幫我作,我才會│ ││ │ │ │脫離,他的口氣讓│ ││ │ │ │我很害怕,因為我│ ││ │ │ │的厄運一直發生,│ ││ │ │ │我就是一直在出事│ ││ │ │ │當中,他也跟我說│ ││ │ │ │不做法事,厄運不│ ││ │ │ │會終止,他沒有恐│ ││ │ │ │嚇、威脅我。」(│ ││ │ │ │p203反面、204) │ ││ │ │ │ │ │├───┼───────┼───┼────────┼────────┤│19. │97.02.19警詢 │ │98.07.07審理 │ ││劉恆洲│警卷Ⅲp119-123│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89-90 │ ││ │「當時我雖知遭│ ├────────┤ ││ │人詐騙,但因金│ │「(你向被告所祈│ ││ │額不是很大,我│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自認倒楣,所以│ │實現?)沒有。」│ ││ │未訴警偵辦。」│ │、「(如果你知道│ ││ │、「有關本案 │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你自認是否被林│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永郎詐騙錢財?│ │將一萬二元交付給│ ││ │(是的)。」(│ │被告?)不會。」│ ││ │p120反面) │ │(p89反面、90) │ │├───┼───────┼───┼────────┼────────┤│20. │97.02.19警詢 │ │98.07.07審理 │ ││郭栢梁│警卷Ⅲp124-128│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91-92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向被告所祈│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加害我,才│ │實現?)沒有。」│ ││ │遲遲不敢訴警偵│ │、「(如果你知道│ ││ │辦」、「有關本│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案你自認是否被│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林永郎詐騙錢財│ │將六元交付給被告│ ││ │?(是的)。」│ │?)不會。」、「│ ││ │(p125反面) │ │當時我認為被告沒│ ││ │ │ │有騙我,事後我覺│ ││ │ │ │得被告是騙我的」│ ││ │ │ │(p91反面、92) │ │├───┼───────┼───┼────────┼────────┤│21. │97.02.19警詢 │ │98.07.07審理 │ ││覺振富│警卷Ⅲp129-133│ │ (具結) │ ││ ├───────┤ │原審卷㈡p92-94 │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向被告所祈│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加害我,才│ │實現?)沒有。」│ ││ │遲遲不敢訴警偵│ │、「(如果你知道│ ││ │辦」、「有關本│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案你自認是否被│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林永郎詐騙錢財│ │將六萬一千元交付│ ││ │?(是的)。」│ │給被告?)當時是│ ││ │(p130反面) │ │先收錢,才作法。│ ││ │ │ │如果現在知道,不│ ││ │ │ │會給他錢。」、「│ ││ │ │ │我覺得被告是在騙│ ││ │ │ │人的。請依法處理│ ││ │ │ │。」(p93) │ │├───┼───────┼───┼────────┼────────┤│22.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吳全永│警卷Ⅲp134-139│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04-205│ ││ │「因為有點害怕│ ├────────┤ ││ │、不甘願而沒有│ │「(你向被告所祈│ ││ │報案」、「有關│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本案你自認是否│ │實現?)沒有。」│ ││ │被林永郎詐騙錢│ │、「(如果你知道│ ││ │財?(有點被騙│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的感覺)。」(│ │會實現,你是否會│ ││ │p137) │ │將六萬元交付給被│ ││ │ │ │告?)我不會交給│ ││ │ │ │他,我寧願交給慈│ ││ │ │ │善機構」(p204反│ ││ │ │ │面、205) │ │├───┼───────┼───┼────────┼────────┤│23.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洪聖傑│警卷Ⅲp140-144│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07-208│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向被告所祈│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驅使『小鬼│ │實現?)沒有。」│ ││ │』加害我,才遲│ │、「(如果你知道│ ││ │遲不敢訴警偵辦│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有關本案│ │會實現,你是否會│ ││ │你自認是否被林│ │將十萬元交付給被│ ││ │永郎詐騙錢財?│ │告?)不會。」(│ ││ │(是的)。」(│ │p207反面) │ ││ │p141反面) │ │ │ │├───┼───────┼───┼────────┼────────┤│24.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廖震東│警卷Ⅲp152-156│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08-209│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向被告所祈│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加害,才遲│ │實現?)沒有。」│ ││ │遲不敢訴警偵辦│ │、「(如果你知道│ ││ │」、「有關本案│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你自認是否被林│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永郎詐騙錢財?│ │將三萬元交付給被│ ││ │(是的)。」(│ │告?)不會。」(│ ││ │p154反面) │ │p208反面) │ │├───┼───────┼───┼────────┼────────┤│25.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歐茂昌│警卷Ⅲp157-161│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09-210│ ││ │「完全沒有效果│ ├────────┤ ││ │」、「有關本案│ │「(你向被告所祈│ ││ │你自認是否被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詐騙錢財?│ │實現?)沒有。」│ ││ │(是的)。」(│ │、「(如果你知道│ ││ │p157反面、p158│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反面) │ │會實現,你是否會│ ││ │ │ │將一萬五千元交付│ ││ │ │ │給被告?)不會。│ ││ │ │ │」(p210) │ │├───┼───────┼───┼────────┼────────┤│26.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蕭嘉瑩│警卷Ⅲp168-171│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27-228│ ││ │「完全沒有效果│ ├────────┤ ││ │」、「有關本案│ │「(你向被告所祈│ ││ │你自認是否被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詐騙錢財?│ │實現?)沒有。」│ ││ │(是的)。」(│ │、「(如果你知道│ ││ │p168反面、p169│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反面) │ │會實現,你是否會│ ││ │ │ │將一萬二千元交付│ ││ │ │ │給被告?)不會。│ ││ │ │ │」、「」因為我看│ ││ │ │ │不到效果,所以我│ ││ │ │ │才沒有再過去」 │ ││ │ │ │(p227、228) │ │├───┼───────┼───┼────────┼────────┤│27.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曾美嬌│警卷Ⅲp172-176│ │ (具結) │ ││(改名├───────┤ │原審卷㈠p228-229│ ││余穎欣│「我雖然感覺遭│ ├────────┤ ││) │人詐騙,但因金│ │「(你向被告所祈│ ││ │額不是過大,所│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以未訴警偵辦」│ │實現?)沒有。」│ ││ │、「有關本案你│ │、「(如果你知道│ ││ │自認是否被林永│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郎詐騙錢財?(│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是的)。」(p1│ │將一萬二千元交付│ ││ │73反面) │ │給被告?)不會。│ ││ │ │ │」(p228) │ │├───┼───────┼───┼────────┼────────┤│28. │97.02.19警詢 │ │98.06.23審理 │ ││盧思方│警卷Ⅲp182-186│ │ (具結) │ ││ ├───────┤ │原審卷㈠p229-230│ ││ │「雖明知遭渠詐│ ├────────┤ ││ │騙金錢,..., │ │「(你向被告所祈│ ││ │心生畏懼深怕林│ │求得事情後來是否│ ││ │永郎加害我,且│ │實現?)沒有。」│ ││ │認為花錢消災,│ │、「(如果你知道│ ││ │不認為要訴警偵│ │被告所保證的事不│ ││ │辦」、「有關本│ │會實現,你是否會│ ││ │案你自認是否被│ │將一萬八千元交付│ ││ │林永郎詐騙錢財│ │給被告?)不會。│ ││ │?(是的)。」│ │但是因為很徬徨所│ ││ │(p183反面) │ │以買一個心安。我│ ││ │ │ │後來覺得沒有效果│ ││ │ │ │,反而覺得更差。│ ││ │ │ │」(p230) │ │└───┴───────┴───┴────────┴────────┘附表四┌──┬───────┬──────┐│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⒈ │自動電話 │壹具 │├──┼───────┼──────┤│⒉ │行動電話 │壹具 │├──┼───────┼──────┤│⒊ │名片 │壹盒 │├──┼───────┼──────┤│⒋ │流年籤 │壹宗 │├──┼───────┼──────┤│⒌ │觀音佛像玉珮 │壹盒 │├──┼───────┼──────┤│⒍ │硃砂筆 │叁枝 │├──┼───────┼──────┤│⒎ │籤桶 │壹個 │├──┼───────┼──────┤│⒏ │易經卦盤 │壹個 │├──┼───────┼──────┤│⒐ │羅庚盤 │壹個 │├──┼───────┼──────┤│⒑ │符咒 │壹宗 │├──┼───────┼──────┤│⒒ │小型石空棺 │貳個 │├──┼───────┼──────┤│⒓ │天蓬元帥神像 │貳張 │├──┼───────┼──────┤│⒔ │養小鬼空罐 │壹個 │├──┼───────┼──────┤│⒕ │稻草人 │壹個 │├──┼───────┼──────┤│⒖ │作法符咒 │壹宗 │├──┼───────┼──────┤│⒗ │帳冊 │陸本 │├──┼───────┼──────┤│⒘ │易天筆專用箋 │正本叁拾陸紙││ │ │、影本拾肆紙│└──┴───────┴──────┘附表五┌──┬───────┬──────────────┐│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⒈ │現金 │121萬9千元 │├──┼───────┼──────────────┤│⒉ │吳家蟬提示證物│壹袋(觀音玉珮、小葫蘆) │├──┼───────┼──────────────┤│⒊ │賴珮君提示證物│壹袋(觀音佛像玉珮、小葫蘆、││ │ │易天筆名片) │├──┼───────┼──────────────┤│⒋ │齊慕涵提示證物│壹袋(觀音玉珮、林永郎名片)│├──┼───────┼──────────────┤│⒌ │陳榆棋提示證物│壹袋(易天筆命學館名片) │├──┼───────┼──────────────┤│⒍ │高宜芳提示證物│壹袋(易天筆居士名片、玉珮)│├──┼───────┼──────────────┤│⒎ │林敏芳提示證物│壹袋(玉珮) │├──┼───────┼──────────────┤│⒏ │劉秉錞提示證物│壹袋(名片) │├──┼───────┼──────────────┤│⒐ │黃翠婉提示證物│壹袋(行動電話手機、玉珮、葫││ │ │蘆) │├──┼───────┼──────────────┤│⒑ │黃彥勳提示證物│壹袋(行動電話、玉珮、印章)│└──┴───────┴──────────────┘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