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嘉鴻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嘉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嘉鴻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