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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1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古文霖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明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結合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古文霖、王明富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古文霖、王明富二人前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強盜而擄人勒贖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四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四延長羈押期間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