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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上訴字第 1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五號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九七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古文霖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明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鑫家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宋永祥律師謝英吉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犯強盜結合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日所宣示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陳鑫家後之「選任辯護人謝英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建三律師、宋永祥律師、謝英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芬 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