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15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嘉鴻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嘉鴻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下同)一百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至一百年九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九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