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4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芬蘭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盧永盛律師施雅芳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芬蘭自民國92年10月間起任職於「甲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251之1號,從事運動器材及相關零件生產、銷售等業務,下稱甲尚公司)擔任船務職務,工作內容為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報關等業務,係為甲尚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嗣甲尚公司因擬精簡人事,遂於98年6月6日開會決定將王芬蘭列入資遣員工名單,嗣並由該公司業務組長邱詔暖於同年月8日告知王芬蘭須於1個月內離職,詎王芬蘭得知此事後,心生不滿,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王芬蘭明知以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所製作及存
載「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均係甲尚公司所有電磁紀錄,於其離職前應妥善保存並辦理交接,竟基於無故刪除甲尚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於98年6月8日至同年月11日下午4時以前之上班時間內,將前開電腦內所存載上開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致生損害於甲尚公司。
㈡王芬蘭明知甲尚公司所生產製造NS300X肌肉訓練機74臺,係
Nautilus公司向甲尚公司訂購,並指定由Hyundai船公司運送,預計裝船後運送至荷蘭鹿特丹交予Nautilus公司之貨物(下稱「甲批貨物」);另甲尚公司委託立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欣公司)生產製造有氧跑步機臺零件(包括左扶手、右扶手、移動把手,合計1164箱),係Precor 公司向甲尚公司訂購,並指定由MOL船公司運送,預計裝船後運送至美國西雅圖交予Precor公司之貨物(下稱「乙批貨物」),竟意圖損害甲尚公司之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以故意將運載下列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1.王芬蘭明知其委託東易托運行於98年6月4日向Hyundai船公司所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並放置在甲尚公司之空櫃,係預計裝載「甲批貨物」運往荷蘭鹿特丹,王芬蘭卻於同年月9日,指示東易托運行退還該空櫃,且於同年月8日另委託東易托運行先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不知情之甲尚公司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
2.王芬蘭明知立欣公司依其所提供領櫃資料,原委託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易公司)於98年6月3日向MOL 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並放置在立欣公司之空櫃,係預計裝載「乙批貨物」運往美國西雅圖,王芬蘭卻於同年月8日向不知情之立欣公司人員丁惠燕謊稱先前領櫃資料有誤,須將原領取空櫃退還,丁惠燕隨即依指示於同年月9日退還前開空櫃,且王芬蘭於同年月8日另委託松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進公司)先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即9日)將該空櫃送至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乙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特丹。嗣後,甲尚公司發現錯誤,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當時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 號貨櫃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
二、案經甲尚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芬蘭(下簡稱被告)與其辯護人,於本院100年12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已表示無意見(參本院卷㈠第61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與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被告與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參本院卷㈡第52至54頁),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做為證據之情事,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否認有何無故刪除電磁紀錄、背信等犯行,㈠於原審辯稱:
1.關於電磁紀錄部分:⑴伊習慣與報關行核對,把正確文件交給業務員後,就會刪除
電腦紀錄,因為報關行所提供是草稿,伊與報關行核對發票、包裝單、提單、報單等資料後,就把整套文件交給業務員,所以伊認為電腦紀錄已經不需要,就刪除掉。
⑵甲尚公司和客戶往來,從訂單到收款都是用E-MAIL聯絡,資
料會做備份。「Booking資料」是船公司給伊的SO(訂艙、領櫃資料,下同),伊收到後印出來放在檔案夾,伊做好報關資料傳給報關行並印出來,放在檔案夾,報關行會把報單和報關文件、國外文件傳給伊,伊把這些文件交給業務員核對,再跟報關行確認,船公司傳給伊的提單,伊也要給業務員核對,核對後報關行把資料正本寄給公司,伊將資料交給會計請款,其餘資料是伊個人辦理業務的資料,業務都不會來看,亦非屬甲尚公司必要使用資料,對甲尚公司無損害之虞。
⑶伊有刪除「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
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 74.TMP」、「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3個檔案資料,其餘檔案資料伊沒有刪除。且伊於98年6月9、10日有離開位置,回來時候有業務在使用伊的電腦,業務可以用自己密碼進去看伊的電腦。
2.關於貨櫃部分:⑴伊會依照業務員所交付出貨表向船公司要SO,於98年6月6日
發現資料夾有2張SO夾在一起,直覺怕重複傳真給立欣公司和東易托運行,馬上打電話詢問立欣公司已否裝貨,立欣公司表示尚未裝櫃,遂告知立欣公司可能有錯,請等一下,因當時已經5點多快要下班了,想星期一再處理,立欣公司人員丁惠燕於星期一早上打電話給伊,表示要裝貨櫃了,請快一點,所以伊向她詢問貨櫃號碼,並就馬上詢問東易托運行所領取貨櫃號碼,結果兩家所說貨櫃號碼不一樣,伊心想出錯了,又怕別人知道,想要改正錯誤,所以特地找更便宜的松進公司再拉1個空櫃給立欣公司,原本想要把立欣公司的貨櫃拉回來給甲尚公司用,再把甲尚公司已經領的貨櫃退掉,但丁惠燕說這樣會有另外的拖車費、板費、延滯費,伊就想再重領1個貨櫃給甲尚公司,整個過程伊有疏失,沒有再和船公司確認,但不是故意的,伊不知道有錯,是接到法院傳票,知道甲尚公司告伊,才知道這樣的事情。
⑵從他字卷第10、11頁所載航次相同、船名不同,可見同1 張
SO可以領2次貨櫃,且MOL只是船務部門,並非船公司,每個船公司都有屬於自己的貨櫃,有不同的英文代號,所以不可能用櫃號來區分船公司,況TTNU0000000號貨櫃是船公司向專門出租貨櫃公司租用的,所以不可能用櫃號判斷船公司,足認邱詔暖於證述內容與卷內證據不符。
⑶伊請全順代付費用給松進公司,到月底請款之前,伊再自己
付錢給全順。伊沒有向莊仁志借相機,伊於6月11日下午1點半離開公司,是在莊仁志休假之前。
3.妨害電腦使用罪是針對駭客行為作處罰,應指他人電腦,本件電腦是被告使用的電腦,並非他人電腦,且起訴書所載資料是表格化,有備份,未造成損害。至於貨櫃部分,被告只是助理,要處理5、6位業務員所交代工作,忙中有錯,不能以時間點來定被告有故意,MOL只是船務承攬部門,並非船公司,不是跟固定的船公司,資料都是用E-MAIL或傳真,不是面交,所以也有出錯的可能性,所以不構成背信罪等語。㈡於本院則另辯稱:
1.關於電磁紀錄部分:伊除了「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有刪之外,其他檔案並沒有刪。當時伊要離職時,資料都有給邱詔暖,如果沒有給她,她是不可能給伊遣散費讓伊走的。像「Booking資料」,伊要了之後,也會把它作成提單資料,交給業務,才能讓客人提貨、領貨。「報關資料」伊給報關行,報關行也會作成正本的Invoice跟Packing,正本要交給業務,給客人領貨。「快遞」伊也是做好,一定要給業務,業務才能把貨物寄出,客人收到之後,讓業務通知客人請款。「已備零件」就是一般小零件,伊做好貼紙,要貼在上面。「進出報關排程明細」是伊自己工作的時候,自己做的紀錄,因為客戶很多,伊自己必須要做紀錄。這上面並沒有完整的船名航次,有中文的機種型號,伊在2008年
3 月6日上班時,自行下載個人報稅的資料,當時伊就把它貼在這份表格,拿回家看,如果這份表格是照邱詔暖所說,業務必須進來看這份表格,但這是伊個人的資料,如何敢讓他們進來看。
2.關於貨櫃部分:⑴這次出錯的客人,有出美國、歐洲、澳洲的貨,所用的船公
司都不同,船公司也會不定期的更換,歐洲的貨有分機臺和零件,地方也不同,此一客人伊曾經出錯,出到歐洲,貨櫃到的時候發現,伊當時覺得很內疚,所以主動拿出一個月的薪水做賠償,伊跟老闆的妹妹說,請她一定要收下,否則不好意思待下去,同樣這位客人有一位業務蔡俊偉,他把貨物出錯到澳洲,貨櫃發現時,他已經離開甲尚公司,這位客人某部分的機臺分出來,給一位從中國回來的業務陳永川讓他負責,但是地方跟陳麗娟的地方不同,他也曾經把貨物出錯到美國,貨櫃到之後,客人打電話來,伊才知道。這些貨櫃出錯已經讓客人收到,但公司當時都沒有說要告伊,但這次的貨櫃在港口及時發現,也搶救回來,但公司執意要告伊,伊跟邱詔暖原本關係就不好,6月8日那天伊跟她起口角,二人互罵,當時伊有說氣話,說要檢舉公司,但這是氣話,不能跟這件事情混為一談。當時伊很明白跟邱詔暖說,伊並非因被遣散不高興,伊原本就計畫要離職,不可能一輩子都做一萬多的工作。伊住家在臺中市外埔區那邊,是伊先生名下的房屋,在94年跟便利商店公司簽約,當時就決定租約到期,要經營便利商店。這幾年來,伊很清楚店內的營運狀況,每月至少有30萬元的淨利,因此伊並不會在意甲尚公司的助理工作,這件事情全公司都知道。伊被資遣,可以領到遣散費,對伊而言是有利的,並不會因此對公司有不滿。
⑵這兩個櫃伊都沒有親眼看到。一個櫃子是在鹿港的立欣公司
,甲尚公司的櫃是在甲尚公司的停車場。伊是透過電話得到訊息,做判斷處理的。一直以來,伊之工作很簡單,就是跟船公司要SO號碼,然後給拖車領櫃,再把櫃號做在報關資料上,船公司就會出具文件給公司。這件比較特別的是,因為立欣公司原本的櫃子是由伊通知東易托運行領空櫃給他們,後來因為立欣公司自己付拖車的運費,所以他們自己聯絡拖車,一開始也是由東易托運行拖給立欣公司,後來伊發現東易沒有領立欣公司的櫃子,伊就問立欣公司為何沒有請東易托運行去領櫃子,立欣說因為東易托運行比較貴,所以伊打給東易托運行,東易托運行他們也同意降運費,伊就請立欣公司與東易托運行自己聯絡,所以伊一直認為東易托運行有幫立欣公司領櫃子。當時伊發現兩張SO有重疊,在同一個資料夾,因之前有發生過類似的錯誤,擔心傳錯,但不想讓別人發現有出錯,所以伊有先問立欣公司的丁小姐,問他們有無領櫃子,裝了沒有,請他們先不要裝,後來立欣公司的丁小姐催促伊決定櫃子,伊就問他櫃號是幾號,伊又用臺語問東易托運行船公司的名字,他說甲尚公司的櫃號,而拖車講的貨櫃號碼一定是最正確的,東易托運行講的貨櫃號碼並不是在立欣公司場內,表示立欣公司的櫃子是歐洲的,在甲尚公司的櫃子是美國的,表示這二個櫃子是顛倒、是錯的,伊原本是想把原本甲尚公司美國的櫃子留在甲尚公司,讓客戶下次出貨的時候裝,把立欣公司原本的櫃子拖到甲尚公司,歐洲的讓甲尚公司裝,所以伊請運費較便宜的松進公司拖一個櫃子給立欣公司。後來立欣公司跟伊說如果櫃子拖過來還要加上運費、板費等費用,所以伊就想不如把一個空櫃退掉,再傳第二張SO給松進公司,伊傳了之後,也想要自付運費,因為一直以來甲尚公司的櫃子都是東易托運行領的,伊怕若請別人領空櫃到甲尚公司,東易托運行會不高興,所以伊又把第二張的請松進公司取消,再傳給東易托運行請他們領。但告證三上面東易托運行領的船名航次並非伊叫他們領的櫃子,雖然SO的船名航次是跟告證五一樣的,但是中間有一個單字,他們領的是「National」,跟原本的「Republic」是不一樣的,所以根本不是伊叫他們去領的。且告證七的貨櫃,原本就是要請他們領到甲尚公司,但是司機卻送錯送到立欣公司。當初甲尚公司一發現錯誤,為何不第一時間跟伊說,大家把所有的單據文件拿出來對,打電話也可以,通通都沒有,直到一年之後,才把所有責任都推給伊,他們是要殺雞儆猴,但伊並沒有真的去檢舉他們等語。
二、經查:㈠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刪除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內所存載檔案資料部分:
1.證人即甲尚公司業務組長邱詔暖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分別結證稱:
⑴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結證稱:(被告在公司的業務?)她
是做船務的,她負責將公司生產的貨物(運動器材)出口到國外去,她從92年10月進來公司就是做船務。(被告所負責的船務部分之流程?)客戶下訂單後由公司生產,生產後由船務人員安排出貨,公司有出貨排程表,也就是何時該出何種貨及數量等,被告應該依照排程表按指定時間及客戶指定船公司訂艙,船公司會有1張訂艙確認單,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回傳公司,由船務人員收取確認單後再傳給拖車公司,拖車公司會去貨櫃場領空櫃到公司或廠商那裡去裝櫃準備出貨,裝完櫃後會聯絡拖車公司將貨櫃交回指定貨櫃場,之後船務人員必須準備報關資料,報關出口。(哪1批貨出口到何處是依據何種資料認定?)排程表是以客戶來分類,所以主要是以排程表為依據,且每個客戶都有指定船公司。(本案被告是何時決定將她裁員?)是98年6月6日決定將被告裁員。(何時告知被告要裁員的事?)是98年6月8日那天下午告訴她的。(要裁員的事情公司內部是否有先傳出?)伊不清楚,因為伊也是98年6月6日開會才得知公司要將被告裁員。
(要將被告裁員的時間是否開會決定的?)因為是依照勞基法,所以在98年6月8日通知被告起算1個月要請被告離職。
(當時的情形?)伊在跟她談資遣時,被告有說要謀職假,公司有考慮到被告當時可能會心情不好,所以有給被告更多時間去找其他工作,之後被告算一算時間,說再來工作3、4天,就想去找新工作,伊說交接完就沒問題,最後再大約1個星期將工作交接完,被告就沒有再來公司了,當時公司也同意被告的要求,將當月的薪水,算到預定離職日,在被告最後1天來公司時也就是98 年6月11日提早交給她等語(參偵卷第8至9頁)。
⑵於100年8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在工作隸屬上,你和
被告是什麼關係?)伊是被告的上級,因為被告擔任船務工作是隸屬於業務之下。(船務工作在你們公司主要負責什麼業務?)貨物的進出口出貨,業務接到訂單之後,會下單到工廠生產,工廠生產完成後就會通知船務進行出貨的工作,船務會依據業務的指示安排出貨,船務會去訂艙,再依訂艙通知安排託運公司的拖車,拖車會到貨櫃場拿空櫃,再把空櫃送到工廠裝貨,裝貨之後船務就要作報關資料,再把報關資料傳到報關行,託運公司會把裝完貨的貨櫃送到貨櫃場等候裝船。出貨排程表是業務下訂單到工廠的時候,就已經排定生產出貨的排程。(出貨排程表是何人製作?)是業務做的。(船務訂艙之後會拿到訂艙通知,船務將之要交給誰?)船務傳真給拖車公司後歸檔。(拖車公司到貨櫃場領貨櫃是否需要出具任何文件?)出具訂艙通知傳真即可。(SO是何物?)是訂艙通知。(貨物裝櫃後是否要先拍照?)包裝人員將貨物裝入貨櫃後要拍照,目的是確認貨物都有入櫃,並要拍到貨櫃的櫃號。(船務在他所掌管的電腦檔案中,下列電腦資料用途為何?一、Booking資料。二、報關資料。三、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四、進出報關排程明細.TMP。五、快遞。六、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七、已備零件)
一、「Booking資料」是船公司給公司的訂艙單留底。這份資料除了船務之外沒有其他人保管。二、「報關資料」是在電腦上用EXCEL打的,打完之後會送給報關行,公司要求要留存,其目的為要核對報關資料和海關給公司的申報單是否有錯誤,報關資料也是只有船務保管。三、「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這份資料就是將訂艙單及所有出貨紀錄排在一起,這是彙總的紀錄,沒有分年份而是依序一直記載上去。其留存目的為確認出貨有無訂艙、領交櫃時間、櫃號、封條號、出貨客戶和產品的簡單明細。這份資料也是只有船務負責保管。四、「進出報關排程明細.TMP」這只是暫存檔。五、「快遞」是公司要快遞樣品到國外,要填寫申報單,寄東西到國外要填寫發票,那張發票就可以當作報關單,留存目的是要追蹤寄什麼東西到國外。這份資料也是只有船務在保管。六、「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這只是海關的報單,就是進出口申報完後海關會給公司報單,報單要留存因為會計要對帳,這份資料除了船務保管之外,會計也會有。七、「已備零件」伊沒有印象,應該是被告自己工作處理用的,出貨時要在零件上貼標籤,這個沒有留存的必要。(你們是何時發現上開這些檔案被刪除?)是因為要去查資料,第一時間發現進不去,後來用業務的使用者名稱進去看,進去之後才發現資料不見了。(是何時發現資料不見了?)伊於6月8日告知被告離職的事情,被告於6月11日下午離職,伊是當天下午5、6點去看電腦,發現資料不見。(你是何時告知被告她被裁員?)6月8日告知被告,公司是6月6日決定要裁員,6月6日時伊就知道被告要被裁員。(6月6日要裁員你有去開會嗎?)伊沒有去開會,伊是被告知。(6月8日你告訴被告要被裁員,她如何回應?)伊去找她,還沒講話,被告就說「你不用說,我都知道了」。(你於6月8日當天有無告知被告被裁員的事?)有,伊還是有告知。(她如何回應?)她說她早就知道了,其實之前她也有想過要離職,只是一直沒有離職。(你有無問她為何會知道?)被告沒有說。(上開被刪除的檔案你們公司如何處理?)因為EXCEL表公司自己重建資料。Booking資料無法重建,其他的表伊公司自己重建新資料,只是歷史資料因為被刪除,所以無法重新製作。(貴公司有幾位業務?)包含伊在內有5位。(是否每個業務都可以交派工作給被告?)是的。(公司電腦有無內部網路?)有。(相關資料是否會上傳到伺服器?)資管人員說有提供1個伺服器,要自己備份。(上開被刪除的電腦資料,被告是主動製作還是依照何人的指示製作?)是公司規定要做的。(上開資料製作完畢有無主管加以核對?)沒有。(如果不用核對,如何知道有無製作正確?)早期有核對,之後被告很有經驗,就沒有再核對了。(被告製作完畢上開資料後有無必要交給主管審閱?)以前有要求,後來就直接傳給報關行。(如果被告沒有製作這些表格,公司有無辦法查知?)被告如果不製作這些資料就無法出貨。(上開遭刪除資料,若被告一開始就沒有製作,公司有無辦法查知?)「Bookin g資料」沒有製作的話沒有辦法查知。「報關資料」不可能不作,要製作報關資料才可能傳資料給報關行申報,「進出報關排程明細」也是一定要作,因為出完貨後負責的業務會進去看,確認有無出貨,「快遞」資料沒有備份,所以公司不會發現。「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被告如果沒有存檔,公司不會發現。(你說進出報關排程明細會有人查閱,請問如何查閱?)該檔案有設分享,業務的權限比較高,可以進去看。(業務人員如果查核被告所製作的紀錄,能否作刪除或修改的工作?)應該是可以。(上開遭刪除資料哪些是被告要手工作鍵入?哪些是把既有的電子檔存檔?)「Booking資料」是存檔,不用自行製作,「報關資料」是要鍵入的,「進出報關排程明細」也是要鍵入,「快遞」資料也是要鍵入,「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是單純存檔,「已備零件」這個伊不清楚。(需要手工鍵入的部分,被告是在何時鍵入?)貨櫃須海關放行才能出去,相關報關文件是空櫃到公司的時候被告就要開始製作,這是「報關資料」的部分,「進出口排程明細」必須在貨櫃離開公司之前要將櫃號、封條號鍵入,「快遞」資料是在樣品或零件送出去之前就要鍵入。(你剛剛說業務有比較高的權限可以進入被告電腦檔案瀏覽,為何業務需要進去瀏覽?)因為伊會進去看進出口排程明細,要將出貨訊息通知國外客戶,告知櫃號及到達時間。(你剛剛提到業務可以進行刪減資料檔案,詳細情形為何?)伊個人沒有刪除或修改過檔案,但是伊想業務有比較高的權限應該可以刪除或修改。(業務可以更改整個檔嗎?)伊不知道。(業務是用電腦連線還是到被告的電腦去看資料?)業務用自己的電腦連線進入被告的檔案,但是被告的電腦要開機,因為主機是設在被告的電腦。(你們有無將被告製作的表格複製到你們個人的電腦使用,有無這種情形?)沒有,因為像「快遞」文件被告製作完畢會直接E-MAIL給業務。(偵查中甲尚公司有提供1臺電腦扣案,這臺電腦由何人使用?)王芬蘭在使用。(上開電腦除了王芬蘭可以使用,有無其他人可以使用?)公司每個人都有1臺電腦,所以不會有其他人去用王芬蘭的電腦。(上開已經遭刪除的資料,如何認定是遭誰刪除的?)電腦都有設使用者名稱和帳號,要進去才能去異動,因為伊沒有船務的帳號。(如你剛剛所述,上開遭刪除的資料,船務和業務都有權進去瀏覽,要如何排除不是業務所為而確實是被告所為?)業務要進去瀏覽必須是被告的電腦有打開,因為主機是在被告的電腦裡,伊不曉得業務的權限可否刪除,但伊本身沒有刪除過。(業務除了進去瀏覽,有無刪除或修改的必要?)業務進去瀏覽的目的只是要跟國外公司報告出貨的資料,沒有必要去變更。(上開資料遭刪除後,對甲尚公司有任何影響嗎?)被刪除的那段期間有很大的影響,公司不確定哪些資料已經處理完畢,要跟船公司詢問是否已經訂艙,然後報關的表格要重新建立,已經出貨的部分要跟業務核對出貨資料,確認有無出貨,再和報關行對帳等語(參原審卷第42至48頁)。
⑶於本院101年3月27日審理時結證稱:(公司員工離職時辦理
的手續?)員工需把手上的工作全部交接完成,公司的文具用品、證件都要留下,離職前交接完就會讓員工離職。(有無單據可表示交接完成?)是由自己的部門來做交接。如果是這個案子的話,伊負責接替王芬蘭的業務。(電腦部分如何交接?)每人有自己的電腦。(電腦妳是如何跟她交接?)伊問她有無哪些東西要完成,她說伊只要從新的出貨再開始接即可。伊問她新的貨物部分是否有訂艙,她說有,並且打開電腦說她的資料都存在資料夾,伊確定她的東西都有留下。(她留下的電腦是否由妳繼續使用?)沒有,伊有自己的電腦。(她的電腦如何處理?)保存在她自己的位置。每部電腦都需要使用者的帳號及密碼才可以使用。(妳跟她交接之後,有無使用過她的那臺電腦?)沒有,交接完成之後,伊沒有去開她的電腦。(別人有無去開?)沒有。(為何沒有去開?)沒有這個需求。(後來如何發現資料不見?)後來發現貨出掉之後,報關行傳報關單讓公司核對是否出的是這些貨物,伊需要貨物資料,因為被告跟伊說她出完貨才會離開,後來在查出貨的資料的時候,才發現資料都不見了。(是否包含你們要查的出貨資料?)對,伊要查的資料不見,才發現這件事情。出貨以後,她會在Excel上打出貨的紀錄。是後來才發現表也不見了。(除此之外,還有何其他資料不見?)SO資料也不見了。(這些所謂不見的資料,有無存在其他地方可以馬上查閱?)一般而言,收到資料之後,會有資料夾存放紙本的資料,但後來去查,才發現資料夾裡面都是空的。所有的東西都需要印出來歸檔,因為紙本的資料夾裡面沒有,再去查電腦,發現電腦裡面也沒有。(這二個地方找不到,能否從其他地方再找到你們要查的資料?)SO只能再去問船公司有無留底,請對方再傳給公司。(其他資料?)公司除核對SO資料,也要求在現場必須要拍照,確認貨物裝到指定的貨櫃,必須拍到櫃門上的號碼及貨物,當時要去找照片時,問包裝組長,該組長說相機在被告那邊,但打開被告抽屜,發現相機內也沒有照片。(妳為何會想要去看這些照片?)如果不看照片,不知道貨物是否確實裝在貨櫃中。(所以這是重要的資料?)是。(你們公司有無規定像這樣的資料夾,需要打開電腦列印並且移交?)公司並沒有用紙本寫下,全部都直接歸檔。公司有儲藏室,歷史資料全部綑綁後送到儲藏室歸檔。(歸檔是否需上級核章?)不需要。(被告離職時有無歸檔過?)她的東西都在資料夾中,她離職時,伊去問她時,東西都在。但她離職之後,要回去查,發現紙張都不見了。(妳說離職時,妳去問她時,東西都在,是在何時?)伊是在11日早上跟她做交接的動作。(11日早上幾點?)不記得是幾點,但應該是上班沒有多久伊就去問她交接的事情。(妳後來何時發現這些東西不見?)隔天,就是星期五。因為那天收到報關行傳進來的報單,要核對。(幾點?)也是那天上午的事情。(船務是否會把銷貨明細表印給妳?)會。(銷貨明細表的內容,是否會包含進出口明細資料、報關資料?)會。(被告離開以前的進口報單的貨物,甲尚公司是否都已經收到貨物?基隆散貨進口報單上的貨物?)不是很確定是哪一票貨物,公司大部分的散貨都是基隆進口的。(你們公司是否可以列印出進口報單的內容?)不是列印出來,是報關行會寄報單的正本給伊。(可以從報單上看出有無進口?)只要有收到報單,就表示已經有進口了。(妳是否記得王芬蘭離職當天,是把刷卡的卡片交給妳?)她是交給會計。(她要離開時,妳有無看到?)她離開時,伊應該是在辦公室。(大約幾點?)伊只記得是下午。(她離開時,有無看到她手上有無拿何物品?)伊沒有注意。(妳剛才提到報單資料,妳們會有資料夾存檔,印出來的紙本若要攜帶,數量是否會很多?)很多。(若要拿在手上,是否會很不好拿?)若攜帶的是紙本,會很不好拿。(e-mail給報關行報關資料,報關行是否會有?)會。(甲尚公司若沒有這張「基隆散貨進口報單」,會有何損害?)電子檔不在不會有損害,只要正本有存在即可。(快遞是否會e-mail給業務?)會。(「基隆散貨進口報單」的正本是否還在公司?)基本上進口散貨都會從基隆進來,只要有從基隆進來,報關行都會給報單,而由會計留存等語(參本院卷㈡第25至29頁)。
2.證人即甲尚公司總務兼出納陳淑琴於本院101年3月27日審理時證稱:(任職期間?)82年至今。(妳的辦公室位置與王芬蘭小姐的位置是否有連接?)是同一間,但不是在隔壁。(有無印象王芬蘭小姐在離職當天何時離開辦公室?)大約下午四點左右。(為何會有印象?)她離職前有把刷卡紀錄交給伊,伊那時有看當時是幾點。(妳當時是否有紀錄她交給妳東西的時間?)有記載。記載在伊日曆本上面,放在桌上,伊平常都會在日曆本上紀錄要記的事情。(日曆本現在是否還有保存?)不在了。(妳有無把王芬蘭小姐離開辦公室的正確時間跟妳的上司報告?)伊後來有寫在王芬蘭小姐的出勤表上面,公司每月都會印出出勤明細。(王芬蘭的出勤明細,「16時」是否妳所寫?代表何意?)是伊寫的,公司員工都有刷卡,她要走之前,把東西交給伊。「16時」是表示她離開公司的時間是大約在下午4點。(她要離開時,她是把刷卡的卡片直接交給妳?)是。她拿過來伊這邊交給我的。(她離開時,妳有無看到她手中有無拿何種物品?)沒有注意等語(參本院卷㈡第23、24頁)。
3.關於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期間所使用電腦主機部分:⑴經檢察官將電腦主機送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該電
腦主機硬碟劃分為二,C槽有刪除相片檔,D槽僅剩3個資料夾,其餘均遭刪除,遭刪除部分檔案如下:1.「Booking資料」,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11日。2.「報關資料」,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11日。3.「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9日。4.「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9日。5.「快遞」,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8日。6.「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8日。7.「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6日。8.「已備零件」,最後存取日期為98年6月6日等情,此有臺中市警察局電腦鑑驗報告在卷可稽(參他卷第42至49頁)。
⑵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查結果,該部電
腦遭刪除檔案,經以刪除案作為排序條件,再以有日期為98年6月8日至12日為次要條件,篩選共計249筆檔案,其餘僅有日期無時分紀錄(參本院卷㈠第87至93頁所附函文及附件),惟因遭刪除檔案過多,刑事警察大隊僅就部分重要檔案還原複製存放於光碟(參他字卷證物袋光碟及本院卷㈠第27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1年3月13日中市警刑科字第1010008720號函)。經本院勘驗上開還原光碟結果,光碟內共有二資料夾,其名稱分別為「Export」及「RTF」。「RTF」資料夾經開啟之後,有「c碟_相片」、「d碟_booking」等檔案,總共有18個檔案。經開啟,「c碟_相片」裡頭為各該被刪除檔案之名稱、時間,研判係鑑定單位根據遭刪除之檔案分析整理之紀錄。另經開啟「Export」資料夾之後,則共有7982個檔案,此亦有本院101年3月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參本院卷㈠第134頁及第143至211頁)。
4.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請具體說明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電腦檔案,哪些是你刪除,哪些不是你刪除?)伊有刪除「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3個檔案,其他沒有刪除等語,並供稱:(你何時從甲尚公司離職?)伊做到98年6月11日中午,當天一早伊去上班,甲尚公司就叫伊馬上走,到下午1、2點伊就離開公司了。(你何時知道甲尚公司要叫你走?)6月8日下午下班前,他們跟伊說1個月內離職,但是伊於6月11日上班時,他們就叫伊當天馬上離職等語(參原審卷第18頁背面及第19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等3個檔案為其刪除,等語(參本院卷㈡55頁)。
5.綜核上開證人邱詔暖先後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期間所負責工作之內容、流程,及其於98年6月8日告知被告須於1個月內離職,嗣於98年6月11日下午被告離職後,發現電腦內資料不見等情,其先後陳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離職過程,與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發現甲尚公司電腦內資料不見之時間,亦與前揭開電腦鑑驗報告所載上開檔案資料之最後存取時間,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述內容,洵堪採信。另證人陳淑琴於本院證述之被告98年6月11日當日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許,核與邱詔暖證述之時間點相符,核亦與卷附之月出勤明細表相符(參本院卷㈡第36頁),是關於陳淑琴所證述之被告98年6月11日正確離開甲尚公司辦公室時間應為當日下午4時許,而非被告所辯之下午1時許,亦堪予採信。
6.據上足認,被告自92年10月間起任職甲尚公司,擔任船務,負責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報關等業務,而前開電腦主機則係甲尚公司交予被告以為業務上使用,該電腦主機內所存載上開檔案資料,乃由被告負責保管,其中「Booking資料」係船公司交予甲尚公司之訂艙資料,「報關資料」係甲尚公司交予報關行之報關資料,需留存用以核對海關申報單所載內容是否有誤,「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是訂艙、出貨之彙總紀錄,需留存用以確認有無訂艙、領交櫃時間、櫃號、封條號、出貨客戶及產品簡單明細,「快遞」係甲尚公司快遞樣品予國外客戶之報關資料,需留存用以追蹤寄至國外樣品情形,「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係海關交予甲尚公司之申報單,需留存交予甲尚公司會計對帳,至於「進出報關排程明細.TMP」則係暫存檔,「已備零件」係出貨時黏貼於零件上標籤之相關資料,無留存之必要。嗣被告於98年6月8日被告知須於1個月內離職,即於當日開始直至6月11日下午4時許離開辦公室止陸續刪除前開電腦主機內存載檔案資料無訛。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以:被告經於6月8日預告離職,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甲尚公司尚須給付資遣費,被告則於98年7月8日須離職,故仍有1個月之工作期間,並無刪除電腦檔案以徒增工作不便之可能。然查,被告於98年6月10日即先請特休假,6月11日上班1日後,6月12、13日再度請特休假,其後則請持續請謀職假(6月23日兼請特休假及謀職假),直至當月30日止均未再前往甲尚公司上班等情,有卷附被告月出勤明細表在卷可憑(參本院卷㈡第36頁),且與邱詔暖證述之被告經告知其為列入資遣員工後之休假情形相符,亦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第38條規定之勞工特別休假、第16條第2項「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之規定,均相吻合,故被告自6月11日離開甲尚公司辦公室後,顯無須再前往甲尚公司上班,辯護人上開所辯之被告仍須上班至7月8日無由刪除電腦檔案自增困擾乙節,核與被告實際上班情形不合,自難予採用。
7.查電腦乃係處理信息的工具,兼具運算、儲存等功能,經內載特製化之作業系統及軟體,即能執行特定服務功能,而因網際網路之發達,目前亦衍生通訊等相關功能。一般公司行號配置電腦與員工使用之目的,即在節省運算、通訊時間成本,並解決紙本儲存空間耗費及不便等。而本案依被告供述及證人邱詔暖上揭證詞可知,甲尚公司配置電腦供時任公司船務之被告使用,其目的即在與各往來公司間為電子郵件等之訊息傳送,並將公司之訂艙、出貨及報關表格等存載於電腦內以利事後查詢及對帳之用。而前開電腦主機既係甲尚公司交付予被告以為公司業務上使用,該電腦主機及其內所存載上開檔案資料自均屬甲尚公司所有,其中「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更係甲尚公司出口貨物及內部對帳所需資料;且由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詞可知,甲尚公司發現前開檔案資料遭刪除後,須再行確認已否訂艙、出貨及重新建立報關表格並與報關行對帳等情,一旦刪除勢必對甲尚公司之營運產生重大影響,甲尚公司理當不會自行刪除而徒增困擾;再者,甲尚公司之業務員雖得以連線方式進入前開被告所使用電腦主機瀏覽上開檔案資料,然僅為確認貨物出口相關資料,以便告知國外客戶,亦無刪除上開檔案資料之必要。再觀之上揭重要電腦檔案之遭刪除時間,均係密集地發生在被告經告知列入資遣名單後(98年6月8日)迄至最後上班日間(98年6月11日),該期間電腦既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則如有他人任意接觸使用,並就電腦中之絕大多數檔案加以刪除,被告亦無不能發現之可能,此由被告離職前即曾自電腦中複製部分相片檔回家乙節(參本院卷㈠第124頁背面被告陳述,及證物袋內光碟片),亦可見其一般,然被告迄至最後離開甲尚公司辦公室前一刻,均未曾向公司任何人員反應其電腦曾遭人入侵並刪去檔案等情,據上足堪推認上揭重要雷腦檔案應係被告離職前加以刪除無誤。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以,該部電腦內部檔案持續有遭數次刪除之情形存在,且上揭各電腦檔案雖經刪除,然因可採行請船公司補寄、或利用甲尚公司所屬業務、會計留存之備份資料或紙本資料等,是刪除檔案並不致造成甲尚公司之損害等語;然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函送之鑑定報告所附表格僅係將部分刪除檔案表列參考,並非全部檔案均列入其內,亦經報告詳予敘明在案(參他卷第43頁);而雖有部分電腦檔案先前即遭刪除、重建,然各該電腦檔案雖使用同一名稱,其內容則不盡相同,且因該等電腦檔案遭刪除時,被告仍任職甲尚公司,因其熟悉各業務及船務等工作內容,尚非不得由其重製,或經其聯繫而取得紙本或存檔資料,惟被告於離職前將全部電腦檔案加以刪除,因甲尚公司於被告離職之短期內,因公司人力精簡縮編,並未再聘有船務人員,且被告亦未與甲尚公司之員工進行電腦交接業務,均已如前述,則被告刪除其經甲尚公司配置使用之電腦內達7千餘檔案,幾近於全部,甲尚公司勢須耗費資源及人力以資重建,或委請電腦資訊之專業人員還原電腦檔案始得全部回復該電腦之原先運作功能,及公司業務營運之順暢等,足見該等檔案資料遭被告刪除後,對甲尚公司之業務營運確已產生重大影響致受有損害無訛。是辯護人上開為被告所辯各詞,尚難為本院所採。
㈡關於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㈡以故意將運載甲、乙2批貨物之船
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部分:
1.甲、乙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嗣甲尚公司發現時,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
⑴證人邱詔暖分別於偵查及原審結證稱:
①於99年11月17日偵訊時結證稱:(本案被告所弄錯的2筆貨
為何?)1筆是要出到美國Precor,貨物的內容是跑步機的零件,1筆是要出到歐洲荷蘭Nautilus,貨物內容是肌肉訓練機的機臺成品。(這2筆貨是否有不同的排程表?)有,是2家客戶的排表。(美國Precor的貨是不是全部都是要出到美國?)是全部都是到美國,沒有其他的地方。(歐洲荷蘭Nautilus的貨是不是也是全部都是到歐洲?)不一定,也有到美國,但是到出貨到美國的很少,大部分都是出到歐洲。(告訴人公司的船務人員有幾名?)只有被告1人。(所以在臺灣公司的出口船務都是被告1個人處理?)對。(本案出口到美國Precor的貨在被告弄錯之前,她是何時處理前1次也是美國Precor的貨品?)(庭呈98年美國Precor排程表1份,附卷)按照這個排程前1次出貨的時間是98年5月26日及98年6月2日都有出貨。(妳們何時開始跟美國Precor有交易?)在伊90年進公司之前,公司就有跟美國Precor交易了。(所以被告92年進公司後就己經有接觸美國Precor的貨?)是。(美國Precor的貨從妳進公司後是否全部出貨到美國?)對等語(參偵卷第9至10頁)。
②於100年8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甲尚公司船務是否只
負責出口?還是有負責進口?)公司主要是出口貨物到國外,船務大部分是在做出口船務。(你們作外銷,公司貨物運送報關等相關費用由何人負擔?)由公司負擔。(你們出口、報關和運送公司運送是否就是你們公司貨物成本的一部分?)是的。(SO訂艙通知由何人負責?)國外公司會指定船公司,通常是找固定的船公司,三井公司出船到西雅圖是固定1星期1班船,訂到船艙之後會有訂艙通知。業務接到訂單就會告知預計何時出貨,並將之排入業務的出貨排程裡面,公司會跟工廠訂貨,工廠開始生產,快要好的時候,工廠會通知公司的船務,由船務去訂艙。(訂艙單是由何人開立?)訂艙成功以後,由船公司開立傳真到公司給船務。船務後續的動作就是把訂艙單轉給託運公司,請託運公司拿訂艙單去跟貨櫃公司領空櫃。(在上開這段程序裡面,你們公司除船務外有無其他人可以代勞?)有船務在就是船務負責,如果船務請假,就由業務接手。(在本案所發生的期間,即98年6月初,甲尚公司要出NS300X肌肉訓練機到荷蘭鹿特丹,同一時間,甲尚公司的下游廠商立欣公司要送跑步機零件到西雅圖,除此以外,有無要出貨到其他地方?)沒有。(提示98年他字第3053號甲尚公司的告訴狀,該份告訴狀第3頁提到6月11日被告最後上班日證人邱詔暖有詢問被告訂艙情形,並請被告打開電腦「Booking資料」,當時電腦中「Booking資料」EXCEL訂艙資料還存在,是否有這件事?)有,因為被告有打開給伊看,伊要確認被告的工作程度,才可以接手。(你當時看到最後1筆訂艙資料為何?)伊不記得了,伊只是問被告哪些已經訂艙,哪些還沒有訂,如果還沒有訂,要請其他業務趕快訂。(本件要出口到荷蘭和西雅圖的貨物是哪個業務負責?)立欣公司的案件是伊負責的,6月11 日貨櫃已經出了,在被告還未離職前,就已經知道了,因為6月11日被告跟伊講立欣的貨物已經出貨了,她還會負責把荷蘭公司的貨也出貨完成,伊只要就沒有出貨的部分接續完成即可。(你自己有無經手訂艙、領櫃?1張訂艙單可否領2次貨櫃?)有,伊有經手過,領櫃數目要依訂艙單上所寫的數目,如果寫2個貨櫃就可以領2個貨櫃。(訂艙單上會寫哪些資料?)訂艙單上面會寫貨櫃數量、船名和航次,還有結關日、開航日跟抵達日,還會有領櫃代號,必須拿這個號碼去領貨櫃出來。(1份訂艙單有無可能不同時間領2次貨櫃?)不行。去領櫃的時候,櫃場那邊會將領櫃資料載入電腦。(SO的訂艙單如果懷疑有發生錯誤要如何處理?)船務訂艙的時候,就是按照船公司的定期航班去訂艙,除了代號外,其他的東西都能確定,不會有錯誤。(如被告辯稱其手上有拿到2張訂艙單,懷疑有錯誤,依貴公司的標準流程,要如何處理?)船務要打電話給船公司確認訂艙資料有無錯誤,如果錯誤的話,就要取消原來的訂艙資料重訂。(本件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你是否知道中間過程?)負責出荷蘭那批貨物的業務在6月12日要核對出貨資料,他要調報關明細總表來核對出貨的櫃號、內容物、出貨日期是否正確,他要調這份資料時發現找不到資料,他後來想去找被告列印出來的放在資料夾的SO,就發現資料夾裡面沒有列印出來的資料。(你們的訂艙單除了在電腦裡面存檔外,另外要列印出來放在資料夾?)列印出來比較好查對。(本件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對於甲尚公司有無造成任何損失?)出荷蘭的貨櫃在發現的時候,已經運到香港去了,公司緊急跟船公司講,請船公司退回臺灣,相關費用由甲尚公司支付。出西雅圖的貨櫃已經到高雄準備裝船,也是通知船公司不要出貨,要退關,相關費用也是甲尚公司支付。全部退回來後要重新出貨,出貨遲延了兩個星期等語(參原審卷第46至48頁背面)。
⑵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於98年6月4日載運Hyundai(現代海鋒
)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至甲尚公司,嗣於同年月9日上開空櫃經人退還Hyundai(現代海鋒)船公司等情,有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貨櫃交替驗收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7至8頁)。
⑶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先於98年6月8日載運MOL船公司貨櫃號
碼TTNU0000000號空櫃至甲尚公司,復於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等情,有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31W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貨櫃交替驗收單(EIR)、貨櫃交替驗收單(EIR)暨過磅卸櫃准單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9至10頁)。
⑷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於98年6月3日載運MOL船公司貨櫃號碼
MOFU0000000號空櫃至立欣公司,嗣於同年月9日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載運上開空櫃退還MOL船公司等情,有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31W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貨櫃交替驗收單(EIR)、貨櫃交替驗收單(EIR)暨過磅卸櫃准單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11至12頁)。⑸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先於98年6月8日載運Hyundai(現代海
鋒)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復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等情,有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貨櫃交替驗收單、普林斯頓貨櫃交替驗收單(EIR)暨過磅卸櫃准單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13至14頁)。
⑹甲尚公司發現上開貨櫃運送發生錯誤時,貨櫃號碼HDMU0000
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等情,有報備書影本2份、申請書影本1份、貨櫃交替驗收單影本1份及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貨櫃集散站貨櫃(物)運送單、貨櫃交替驗收單(EIR)等影本各1份及全順報關行收費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15至18、77至78頁)。
⑺經核上開證人邱詔暖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已
詳述甲尚公司發現甲、乙2批貨物運送發生錯誤及辦理退回前開貨櫃過程,其先後陳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驗收單、運送單、准單、報備書、申請書等影本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⑻由上堪認,Hyundai(現代海鋒)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
00號空櫃於98年6月4日經人領取並放置在甲尚公司後,復於同年月9日經人退還該空櫃;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於98年6月3日經人領取並放置在立欣公司後,復於同年月9日經人退還該空櫃。另於98年6月8日經人分別向Hyundai(現代海鋒)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及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並先後於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嗣後,甲尚公司發現上開貨櫃運送發生錯誤,當時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貨櫃已在海運途中,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貨櫃則已結關後在高雄待運,甲尚公司隨即辦理退回前開貨櫃相關事宜並支出相關費用。
2.被告於98年6月8日要求證人即立欣公司人員丁惠燕退還原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且於同日委託松進公司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即9日)送至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乙批貨物」裝櫃,再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特丹:
⑴證人丁惠燕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分別結證稱:
①於100年1月12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職業?)伊是在立欣公
司的內銷業務,伊公司是做運動器材的。(與告訴人公司是否有業務往來?)有,告訴人是伊公司的買主,2家公司交易的時間有10年以上了。(交易情形?)如果不是出口的貨品,伊公司的司機會載運貨品或是他們的司機來載貨,如果是出口的貨品他們公司會將SO(領櫃資料)交給伊,這部份是由伊負責的。(請詳細說明出口貨品的作業流程?由何人交付給告訴人?由何人與妳接洽?)一般是由告訴人公司排出貨的日期,並告訴伊公司,告訴人公司裝櫃的清單及日期是1個李雅紋小姐,在1個星期前王芬蘭給伊SO(領櫃資料),該資料內有船公司的名稱及船名、出發日、到達日等…,伊就將SO(領櫃資料)傳給拖車行去領貨櫃,這部份大都是伊負責的,有時也是告訴人公司領貨櫃到伊公司的情況也是有,如果今天貨物的數量是整貨櫃的量,那就是伊自己領貨櫃,如果今天的貨物數量不足,就是告訴人公司去領櫃後,伊再將貨品跟告訴人公司其他的貨品放同1貨櫃。(如何判定妳領的貨櫃是正確的貨櫃?)基本上就是依SO(領櫃資料)去領的。(如果是告訴人公司去領的貨櫃是否會查核是否正確的貨櫃?)不會,告訴人公司領的,伊就直接裝貨櫃,因為不會有SO(領櫃資料)給伊核對。(如果是由客戶領的貨櫃,妳是否有資料可以核對?)如果可以看到SO(領櫃資料)就可以對,但是一般來說告訴人公司自己領的貨櫃,不會給伊SO(領櫃資料)。(提示告證5,該批貨主記載為立欣公司所領取的貨櫃單,是否是妳們公司領的?)對。(當時情形?)這1次也是告訴人公司跟伊公司訂貨,而且這1批貨都是伊公司的貨,沒有告訴人公司其他的貨,當時領貨櫃的前幾天,告訴人公司給伊SO(領櫃資料),這批貨是在6月9日要結關,所以伊於6月3日將SO(領櫃資料)傳給松易公司,6月3或4日拖車行就將貨櫃送到伊公司,伊就有裝一部份的貨,但是6月8日當天告訴人公司的王芬蘭打電話跟伊說,貨櫃有錯,請伊將1個貨櫃退回去,6月9日這1批貨要結關時,要另外排貨櫃來伊公司載貨,當時的理由是他們公司給的SO(領櫃資料)有錯必須更改,當時伊就有問如果退貨櫃,吊櫃費、板車費是不是他們公司要出,因為伊公司己經將貨櫃領出來了,王芬蘭請伊跟拖車行聯絡一下是否可以不用請板車費,伊就問拖車行,拖車行就沒有收費,吊櫃費是王芬蘭請他們公司的報關行幫忙開立支票給伊的拖車行,發票由伊的拖車行開給告訴人公司,之後伊就將貨櫃在6月9日還船公司,而告訴人公司在6月9日另外領2個貨櫃來伊公司,不是伊公司去領的。(王芬蘭平常在告訴人公司與妳有何業務往來?)就是她給伊SO(領櫃資料),伊給她出貨明細、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對於告訴人公司出口的貨要交給那1個客戶是否清楚?)要告訴人公司有說伊才知道,不是很清楚,因為那不是伊的客戶。(是否知道告訴人公司的客戶是固定用哪1家船公司的貨櫃?)不清楚,這是告訴人公司的客戶設定的,伊只知道告訴人公司大部分都是用MOL 船公司的貨櫃。(告訴人公司跟妳們訂的貨是用哪1家船公司?)如果是告訴人公司請伊領貨櫃一定是出給Prec or,用的船公司目前為止都是MOL沒有例外,剛才伊會說不清楚,是因為告訴人公司的國外客戶太多了,但是如果問伊公司領貨櫃一定是出貨給Precor。(妳說都是用MOL船公司的貨櫃,意思是告訴人公司一定是用MOL的貨櫃,還是有其他的船公司?)伊不知道,都是告訴人公司去訂公司的貨櫃等語(參偵卷第33至36頁)。
②於100年8月17日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在何處任職?)伊
在立欣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立欣公司和甲尚公司有無業務合作關係?)甲尚公司下單給伊公司作運動器材零配件。(你們幫甲尚公司生產完畢的貨品,如何出貨?)以甲尚公司給伊的排程,跟甲尚公司船務確認,請甲尚公司的船務給伊SO,伊就按照甲尚公司給的SO由通知拖車公司去領空櫃,送到伊公司,由伊公司裝完貨,由伊公司的人員拍照、上封條,再由拖車公司拉到貨櫃場。(就你個人經驗,甲尚公司給你的SO是屬於哪家船公司?)大部分都是MOL。(甲尚公司給你的SO,其格式上會不會標明船公司是MOL?)會,SO上有船公司名稱及送貨地點是西雅圖及貨主PRECOR公司。(你收到SO之後是由你們公司請拖車公司還是甲尚公司請拖車公司?)甲尚公司會發SO給伊,由伊公司找拖車公司。拖車公司費用由伊公司負擔。(在98年6月3日你是否有依王芬蘭提供的SO而委託松易公司去領取櫃號MOFU0000000的空櫃?)有。(你今日有無帶上開領空櫃的SO?)有,庭呈甲尚公司傳給伊公司的SO影本附卷。(6月3日空櫃要裝什麼東西?)裝伊公司所生產的跑步機扶手,本來是要送到西雅圖Precor公司。(你剛剛庭呈的SO是何人交給你的?)王芬蘭E-MAIL給伊。(上開你拿出來的SO預計的出港時間為何?)依照上面的記載是6月9日結關,但按照實務有2天寬限,最晚要在6月11日送到貨櫃場。(在6月8日王芬蘭有無聯絡你?)當天下午王芬蘭打電話給伊,請伊把這個貨櫃作換櫃的動作,伊說已經上完櫃,只是還沒有貼封條。當時王芬蘭告訴伊的詳細內容伊忘記了,大概是她給伊的SO資料船名錯了,她請伊退櫃,伊說退櫃會產生很多費用,例如調櫃費、拖車費,她說會請報關行代付這些費用,另外也會請其他拖車行拖新櫃給伊。(6月3日的貨櫃所產生的費用,如何處理?)調櫃費是全順報關行寄支票給松易公司。(第2次送來的貨櫃,被告有無給你SO?)沒有,因為伊不用領櫃所以不需要SO。(本來有關於貨櫃拖車的費用都是由你們公司吸收,為何第2次不是由你們公司請拖車公司?)因為伊公司已經拖過1 次櫃,以前也曾經發生過同樣退櫃的事情。之前是因為甲尚公司的貨還沒有好,無法準時出貨,但是貨櫃已經拉出來了。(第2次貨櫃裝貨後是何人通知拖車公司來拖走?)伊聯絡王芬蘭,王芬蘭聯絡拖車公司來拖走。(為何6月3日的貨櫃費用由報關行出?)伊不知道。正常來說應該是甲尚公司會出。(被告就你們出口的貨物裝櫃後有無跟你核對櫃號的必要?)櫃號很重要,伊會拍照,伊會MAIL櫃號給被告。封櫃後將貨櫃拉到貨櫃場之前,伊會把貨櫃號碼、封條號碼、裝櫃內容的明細MAIL給被告。(98年6月8日被告與你聯絡,有無與你核對你公司貨櫃的櫃號?)櫃號不需要核對。當天被告打電話給伊,跟伊說SO資料錯了,印象中在6月8日之前伊已經給被告系爭貨物的櫃號。時間太久細節伊忘記了。(被告給你的新的貨櫃是哪家託運行拖過去的?)伊只有看到貨櫃,不知道是哪家託運行拖來的。(司機將裝貨的櫃子拖走的時候,有無出具或簽署任何文件留底?)不會簽。(後來你們裝船的貨櫃出錯之後,你瞭解是何因出錯?)伊都是聽說的。(事後有無聯絡甲尚公司詢問出錯原因?)貨出完就沒有伊公司的事情了,出錯的事情是甲尚公司的事。(立欣公司裝完貨之後用何方式向甲尚公司證明你們裝在正確的貨櫃裡?)伊會依照甲尚公司提供的明細疊櫃、封櫃後會拍照,照片上會有封條號碼、貨櫃的號碼和貨櫃關門前後情形。(在6月8日新送來的貨櫃沒有SO,也不是你們去拖的,你們把貨物裝在這個貨櫃裡,你們不會擔心甲尚公司後來不承認貨櫃不是他們的嗎?)伊有跟被告電話聯絡,確認該貨櫃是他們公司送來的,伊有紀錄櫃號。(你和被告確認櫃號是在何時?)貨櫃是被告叫人送來的,所以伊會紀錄貨櫃號碼,事後裝完櫃會MAIL相關資料給被告。(你拿到SO請貨櫃公司去拖空櫃,裝櫃後再把貨櫃拖到貨櫃場,至於報關工作由何人負責?)由被告負責,所以伊會把裝貨櫃的資料、封條號碼、貨櫃號碼、內容物給被告,讓她去報關。(你在6月8日接到被告電話時,按照你剛才所述,你們已經把貨物裝櫃,只是還沒有貼封條,當時有無照片?)當時只是快好了,還沒有全部好,沒有全部好之前不會拍,所以這件沒有照片。(你印象中這個貨櫃到你們公司的時候,該貨櫃外是標示何公司的名稱?)MOL。(6月8日被告請人拖到你們公司的貨櫃,該貨櫃外的標示是何公司?)沒有印象。(提示你剛才庭呈的SO,其上所載船公司名稱MOL,船名是現代,為何會如此?)伊從來沒有懷疑過為何船公司和運送的船名是不同的公司。(第2次給你裝櫃的時候沒有交給你SO,是否如此?)是的。(如你剛剛所述,一般而言是裝櫃完畢之後會告訴被告裝櫃明細、櫃號,是否如此?)是的。(在此之前有無先行和被告確認櫃號的必要?)一般不需要,如果被告有需要的話會自己來問伊,用傳真或MAIL。(你有無遇到過在封櫃之前被告來問貨櫃號碼?)從來沒有,本件被告是打電話告訴伊貨櫃錯了,也沒有先問伊貨櫃號碼。(你剛才為何回答在6月8日之前已告知被告6月3日所領貨櫃號碼?)伊的意思是被告6月8日通知要換櫃,伊跟她講6月3日已經領櫃等語(參原審卷第49頁背面至第53頁)。
⑵證人陳麗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在你們公司任職期
間,是否曾經發生過,她有出錯貨櫃,事後她也有賠錢給公司這樣的事情?)沒有。(妳是指沒有賠公司,或是沒有出錯過?)在伊處理這個客戶時,沒有出錯過。其他就伊所知也沒有,因為出錯貨櫃是很大的事情,伊會記得。(陳永川是否曾經有把貨櫃出錯過的情形?)沒有。(蔡俊偉是否曾經有把貨櫃出錯過的情形?)伊對他沒有印象。(被告是否曾經在任職期間,有跟你談過,她要出Nautilus的貨是有壓力的?因為她覺得比較複雜?)沒有。(被告離開公司之後,是否有客戶反應,快遞貨物有沒有收到的情形?)沒有。(被告離職之後,你們業務有無在核對「Invoice」及「Packing」相關資料時,發現有錯誤的情形?)沒有。(被告在本案發生後,是否曾經說過,不想動妳的櫃子,但是真的很氣?)有,後來試著和解的那天,走出辦公室之後,芬蘭有說當初她要離職,她很後悔把櫃子調錯。但伊那時跟她說,還好最後有發現。(她是否是當妳的面說的?)是。(她有無說是如何調錯的?)她沒有說,因為其實伊不知道是調錯。她說她很後悔這樣做。(妳剛才提到被告跟妳說很後悔,是在你們和解時說的?)伊等在辦公室開會,伊陪她走出辦公室大樓,就在辦公室外面說的。(這是何時的事情?)她離職後,法院說要和解,她來公司要談和解的時候。(是否是地方法院開庭的時候?)不是很肯定。(是她98年離職後多久的事情?)不記得,只記得是她來和解的那天發生的事情。(她有無跟你說她是如何弄錯貨櫃的?)她說離職那天她很後悔怎麼把櫃子調錯,她說她其實不想動櫃子等語(參本院卷㈡第16至19頁)。
⑵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6月6日當天伊在資料夾發現有2張
SO夾在一起,直覺認為會不會是傳錯資料或領錯貨櫃,所以馬上打電話問立欣公司,問貨櫃裝了沒有,立欣公司說還沒有,伊跟立欣公司說請他們等一下,可能有錯,當時已經5點多快要下班了,想說星期一再處理,星期一一早,立欣公司丁惠燕打電話給伊,她說要裝貨櫃了,請伊快一點,所以伊就問她貨櫃號碼,並馬上問東易托運行領的櫃號,結果他們2家跟伊說的貨櫃號碼不一樣,伊心想真的錯了,怕別人知道,想要改正錯誤,特地找更便宜的松進公司,再拉1個空櫃給立欣公司,整個過程伊有疏失,沒有再和船公司確認,但不是故意的等語(參原審卷第18頁背面及第19頁)。
⑶觀諸上開證人丁惠燕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已
詳述被告於98年6月8日僅告知先前領櫃資料有誤,要求其退還原領空櫃,並未向其確認領櫃資料,且於同年月9日將另1空櫃送至立欣公司,要求立欣公司裝櫃之過程,其先後證述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要求其退還原領空櫃之情形,亦與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退換櫃情形,亦與上開驗收單、運送單、准單等影本所載內容,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丁惠燕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⑷綜上,足認被告於98年6月8日僅告知證人丁惠燕先前領櫃資
料有誤,要求退還原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並未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亦未向證人丁惠燕確認領櫃資料,且於同年月8日委託松進公司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即9日)送至立欣公司,指示立欣公司將「乙批貨物」裝櫃,再於同年月9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裝船欲運往荷蘭鹿特丹。
3.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證人即東易托運行負責人陳滿退還原領Hyundai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另於同年月8日要求證人陳滿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證人即不知情之甲尚公司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
⑴證人陳滿於100年1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職業?)伊是東
易托運行的負責人。(提示告證3、4,貨櫃是否妳公司去領的?)是,告證3是領櫃的資料,告證4是過磅進倉的資料,領的貨是載去告訴人公司,SO(領櫃資料)是要出到西雅圖的,領空貨櫃的時間是6月8日,貨櫃進倉過磅的時間是6月11日。(該貨櫃是何人請妳去領的?)是告訴人公司王芬蘭叫伊去領的。(王芬蘭當時是如何說的?)當時是王芬蘭打電話給伊,並傳真SO(領櫃資料)給伊,請伊去領貨櫃的。
(平常與告訴人公司是否有業務上的往來?)就是拖貨櫃而己,都是告訴人公司王芬蘭與伊接洽,她給伊什麼資料,伊就領什麼貨櫃。(提示告證1,貨櫃是否你公司去領的?)是,船公司是現代海鋒,目的地是鹿特丹,伊是在6月4日將貨櫃領出來送到告訴人公司。(提示告證2,為何退貨櫃?)王芬蘭應該是在6月9日跟伊說公司貨不出了,要伊在6 月9日將貨櫃退給船公司,伊的業務都是要問王芬蘭才知道要領哪個貨櫃。(既然王芬蘭說告訴人公司不出貨,後來為何又叫你去領貨櫃?)伊不知道,但是伊當時覺得很奇怪,因為王芬蘭叫伊將請款的費用要跟報關行請款,不是跟告訴人公司請款。(所以妳說的告證1到告證4的領貨櫃,退貨櫃,托運貨櫃,進倉都是王芬蘭指示妳去做的?)是等語(見上開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36至37頁);並於100年8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從事何職?)伊是東易拖運行的負責人。(提示98年度他字3053號偵查卷第7頁貨櫃交替驗收單,這個貨櫃是否由東易拖運行拖運?)是,其上所載車號00000是東易拖運行所屬的車子。(為何上面寫豐茂?)因為伊的車子是靠行的。(這個貨櫃你們是拖到哪家公司?)就是甲尚公司,這個貨櫃是甲尚公司要經由現代海鋒的船送到鹿特丹。(這個貨櫃之後是否還櫃?情形如何?)領櫃後王芬蘭告訴伊這個櫃不出了,要退掉。(被告是何時跟你說的?)伊不記得了。(你於偵查中說,6月9日被告跟你說貨不出了,是否屬實?)伊現在忘記日期,但是王芬蘭確實有告訴伊貨不出了。(被告有無另外請你拖新的貨櫃?)沒有。時間太久伊現在忘記了。(提示上開偵查卷第9頁貨櫃交替驗收單,這個貨櫃是否你們公司所載送?)是的,其上所載豐昇車號00000也是東易所屬車輛,這個貨櫃後來有出到西雅圖,其上也有過磅資料。(這個貨櫃是MOL 的櫃,是何人指示你去領櫃?)是被告傳真SO給伊,裡面有船公司、船名、貨櫃尺寸、航次、港口等等資料。(被告剛才說不出貨要退櫃,為何又叫你拉新櫃出貨?)退櫃是原來要去鹿特丹,出貨是送去西雅圖,伊都是聽被告的指示。(你們通常領空櫃是否當天交給客戶?)甲尚公司的櫃伊是領完就給他,因為甲尚公司有地方可以放空櫃,等甲尚公司裝完貨伊再請司機把貨櫃拉到碼頭。(本件原來退掉的貨櫃依資料所示是6月4日就領了,是否6月4日就放在甲尚公司?)應該是。因為伊一領到貨櫃就放到甲尚公司,他們公司有空間可以放4、5個貨櫃。(你和甲尚公司業務往來多久?)82年到現在。(這段期間有無發生過你將空櫃放在甲尚公司,之後甲尚公司通知你不要出貨,要退空櫃?)沒有什麼印象,很久以前好像有過1次,因為他們出貨量很大,這班船趕不上可以放著,等下班船等語(參原審卷第53頁背面至第55頁背面)。
⑵證人莊仁志於100年1月12日偵查中結證稱:(職業?)告訴
人公司的生產、包裝組的組長,從生產、包裝一直到裝將貨出貨櫃,伊在公司任職9年7個月了。(告訴人公司是否有出貨國外客戶?)有。(你在將貨裝櫃之前如何確認,裝的貨櫃是正確的?)公司的船務,以前是王芬蘭,會將資料給伊,該資料會寫這1批貨要裝哪個貨櫃,也有貨櫃號碼可以對照,伊就將貨裝櫃。(告訴人公司在出口貨物是否有避免將來封櫃後查證困難,而有查核貨櫃是否裝貨正確的方法?)有,就是拍照,都是伊拍的,用的是公司的相機,該相機是伊保管的。(如果是由你們委託的協力廠商之貨櫃,該部份的拍照是否也是你?)不是。(是否有負責預計在98年6月
11 日要裝船的貨櫃,該貨是要出到鹿特丹的NAUTILUS公司的貨物由你負責裝貨?)有,裝貨的時間伊記得是6月初某日裝貨的,當天伊裝好貨櫃後就休假了,幾號將貨櫃載去船公司伊不清楚,當時公司只有1個貨櫃,王芬蘭告訴伊貨就裝那1個貨櫃就好了,伊裝好貨後沒有拍照,因為還沒有拍之前,王芬蘭有跟伊借相機說公司內有要拍照,她要用,伊有說用完要將相機還伊,伊事後還要拍,伊下午就休假了(當時伊休9天假),王芬蘭她說她會幫伊拍貨櫃,結果伊休假回來,王芬蘭就離職了,伊也沒有問當時是否有拍照。(你是否有問王芬蘭當時借相機要做何用途?)有,但是她沒有說清楚。(王芬蘭是否有曾經跟你借過相機?)只有這1次而己。(相機後來在何處?)相機是在王芬蘭離職在她抽屜找到的等語(參99年度偵字第15950號偵查卷第37至38頁);並於100年8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有無曾經任職在甲尚公司?)有,擔任副組長,負責裝貨、出貨事宜。(你們甲尚公司場區內所生產的貨品,裝貨完畢出貨前有無要做什麼特別措施?)裝櫃完要拍照,要照到櫃號,拍照目的是要讓廠務知道出什麼貨。(你在之前偵查中提到98年
6 月初曾經有在裝貨時,本來你要拍照,但是被告卻向你表示要借拍照的相機,情形如何?)有這回事,伊裝貨,但還沒有裝完,是裝重量訓練機的貨品,被告說辦公室要拍照,向伊借相機。(被告向你借相機,為何之後你沒有拍照?)因為被告向伊借相機後隔天伊休息,所以封櫃的時候伊沒有拍照。(你為何從甲尚公司離職?)想做別的工作,伊是自願性離職的。(沒有拍照的事情後來有無被公司懲處?)沒有。伊有向副總反應這件事,伊有說這是伊的職責疏忽。(當時和你相同職務的人有無其他人?有幾人?)負責確認出貨當時只有伊1人。(你們公司只有1臺相機而已嗎?)在伊負責出貨拍照只有1臺,其他伊不清楚。(你剛才說第2天你休假,你有無職務代理人?)有,伊的代理人是伊的助理陳重志。(就你當天休假之前未完成的工作有無交接給陳重志繼續處理?)沒有,因為當天伊單位的人全部都休息。(依你所述,公司負責裝櫃、照相是由你負責,如果你們全部都休息,由何人負責?)休假完之後伊會繼續完成,但本件伊沒有拍照,因為被告向伊借相機的時候有說要幫伊拍照。被告借相機的時候,伊已經疊完了,被告說要幫伊照,隔天伊就休假了,再隔天上班的時候業務組長找伊要相機並告知櫃子出問題,伊告知相機在被告那裡。相機放在被告的抽屜裡面,但相機裡面沒有那個櫃子的照片。再來伊上班的時候,櫃子已經被拉走。(你是哪1天開始休假?休多久?)伊忘記了。(你在偵訊時說你連休9天是否如此?)沒有意見,應該是這樣。(你們確定是98年6月11日裝櫃嗎?)日期伊忘記了。(你回來上班的時候有無再見過被告?)伊忘記了。(你說你有把肌肉訓練機裝在貨櫃裡面,是何人指示你這樣做的?)當時公司裡面只有1個空貨櫃,伊有詢問過被告是否要把貨裝在這個貨櫃,被告說是,伊才裝櫃等語(參原審卷第56至第57頁背面)。
⑶觀諸上開證人陳滿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
述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其退還原領空櫃,並未向其確認領櫃資料,並於同年月8日要求其領取另1空櫃送至甲尚公司過程,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且關於被告要求其退還原領空櫃之情形,與上開被告供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退換櫃情形,亦與上開驗收單、運送單、准單等影本所載內容,互核一致,且上開證人莊仁志先後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於98年6月初要求其裝櫃情形,其先後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證人陳滿證述其依被告要求退還原領空櫃,並領取另1空櫃送至甲尚公司之情形,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陳滿與莊仁志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⑷據上,被告於98年6月9日要求證人陳滿退還原領Hyundai船
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時,並未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亦未向證人陳滿確認領櫃資料,另於同年月8日要求證人陳滿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並指示證人即不知情之甲尚公司員工莊仁志將「甲批貨物」裝櫃後,再於同年月11日將上開貨櫃拖運至貨櫃場入關準備運往美國西雅圖。此外,並佐以證人陳麗娟於本院明確證稱,(被告在本案發生後,是否曾經說過,不想動妳的櫃子,但是真的很氣?)有,後來試著和解的那天,走出辦公室之後,芬蘭有說當初她要離職,她很後悔把櫃子調錯。但伊那時跟她說,還好最後有發現。(她是否是當妳的面說的?)是。(她有無說是如何調錯的?)她沒有說,因為其實伊不知道是調錯。她說她很後悔這樣做。(妳剛才提到被告跟妳說很後悔,是在你們和解時說的?)伊等在辦公室開會,伊陪她走出辦公室大樓,就在辦公室外面說的。(這是何時的事情?)她離職後,法院說要和解,她來公司要談和解的時候。(是否是地方法院開庭的時候?)不是很肯定。(是她98年離職後多久的事情?)不記得,只記得是她來和解的那天發生的事情。(她有無跟你說她是如何弄錯貨櫃的?)她說離職那天她很後悔怎麼把櫃子調錯,她說她其實不想動櫃子等語(參本院卷㈡第16至19頁),顯見被告確有調動貨櫃以使發生貨物運送發生錯誤之故意無訛。
⑸被告雖辯以其與甲尚公司其他同仁亦曾有調錯貨櫃,其在當
時亦曾向甲尚公司負責人之妹妹陳麗娟表示願意賠償等情,然經訊以證人陳麗娟結證稱:(被告在你們公司任職期間,是否曾經發生過,她有出錯貨櫃,事後她也有賠錢給公司這樣的事情?)沒有。(妳是指沒有賠公司,或是沒有出錯過?)在伊處理這個客戶時,沒有出錯過。其他就伊所知也沒有,因為出錯貨櫃是很大的事情,伊會記得。(陳永川是否曾經有把貨櫃出錯過的情形?)沒有。(蔡俊偉是否曾經有把貨櫃出錯過的情形?)伊對他沒有印象。(被告是否曾經在任職期間,有跟你談過,她要出Nautilus的貨是有壓力的?因為她覺得比較複雜?)沒有等語(參本院卷㈡第16至19頁),顯與被告上開所辯不相符合,自無從遽信為真實;又被告雖請求訊問證人王志忠及謝秉叡以證明其未故意對調貨櫃等情,然訊之證人王志忠僅能證明其一般運送貨櫃之正常流程,而因其擔任貨櫃司機期間每日客戶甚多,已無法記憶本案之正確交付貨櫃運送單等書證之情形(參本院卷㈡第13、14頁);另證人謝秉叡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人員,於被告服務於甲尚公司期間,雖係該公司負責與被告接洽相關貨物出口流程、船務之人員,對於相關船務安排等均可證述詳細流程,然對於被告是否曾因船務安排錯誤而擬賠償甲尚公司等情,亦表示不太記得等語(參本院卷㈡第9至13頁);是被告所請求調查之上開二證人,依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顯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4.綜上所述,被告自92年10月間起任職甲尚公司,擔任船務,負責依甲尚公司之出貨排程表,安排訂艙、托運及出口報關等業務,對於訂艙、托運等相關流程知之甚稔,縱如被告所辯誤認交予證人丁惠燕與陳滿之領櫃資料發生錯誤,理當先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再向證人丁惠燕與陳滿確認領櫃資料,然被告從未向船公司詢問訂艙資料,亦未向證人丁惠燕與陳滿確認領櫃資料,卻於98年6月8日分別委託東易托運行向MOL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TTNU0000000號空櫃放置在甲尚公司,及委託松進公司向Hyundai船公司領取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並於翌日將該空櫃送至立欣公司,且先後於98年6月8日要求證人丁惠燕要退還原領MOL船公司貨櫃號碼MOFU0000000號空櫃,及98年6月9日要求證人陳滿退還原領並放置在甲尚公司之Hyundai船公司貨櫃號碼HDMU0000000號空櫃,足見被告於98年6月8日得知須於1個月內離職後,因心生不滿,以故意將運載上開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夫所有房屋出租與便利商店之租約及有關其在甲尚公司任職期間之薪資領取存摺資料等,並辯以其於甲尚公司任職期間薪資無多,且離職前本亦有其他生涯規劃,故並無因遭資遣而生心不滿之情等語;惟查,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所得固非甚鉅,然每月亦達2萬餘元(參本院卷㈠第97 至99頁所附存摺及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影本),再其夫所有房屋租約雖至98年3月31日到期,惟隨即再於98年4月間續訂租約,租期至101年3月31日止,此有被告提出之各該租約影本在卷可憑(參本院卷㈠第248至253頁),是上開租約租期,核與被告係於98年6月8日經告知將遭資遣之時間,其日期仍未盡完全相符,被告是否確已另為生涯規劃,要難據此判定;且一般人因一時憤憒致心生不滿,乃係心理情緒之一時躁動、不安及不滿,致突然爆發、失控,要難與平日生活習慣、作息相提併論,此觀之被告上開刪除電腦資料及故為調動貨櫃等作為均係在98年6月8日至同年月11日間之短期內所為等情,亦足以查悉;是本院尚難僅以被告所辯薪資所得無多,且另有其他生涯規劃,即推認被告確無犯罪故意或動機,附此敘明。
㈣綜據上述各節,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二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另被告任職甲尚公司擔任船務,負責訂艙、托運等業務,卻利用職務之便,以故意將運載前揭2批貨物之船公司對調,使其運送發生錯誤之方式,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核其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㈡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莊仁志、丁惠燕、貨櫃托運司機等人以實施背信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98年6月8日至同年月11日上班時間內,陸續刪除前開甲尚公司交予其業務上使用之電腦內所存載「Booking資料」、「報關資料」、「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快遞」、「基隆散貨進口報單.pdf」等檔案資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其所為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其所為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㈣原審因認被告上揭二次犯行,均事證明確,依刑法第359條
、第34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對告訴人公司所造成損害等一切情狀,而就其所犯上揭二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2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被告上訴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其業務上所使用之電腦主機所製作
,而儲存於硬碟包括「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已備零件」等電子檔案,屬於甲尚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於離職前應妥善保存並移交予甲尚公司,其竟自98年6月6日至11日期間,接續將電腦內之上開電磁紀錄悉數刪除,致甲尚公司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㈡按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之犯罪構成
要件,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足當之。查前開「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已備零件」等檔案資料,由上開證人邱詔暖證詞可知,其中「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d6b3fd.TMP」、「進出報關排程明細xls~RF1fbf74.TMP」係暫存檔,「已備零件」則係出貨時黏貼於零件上貼標籤之相關資料,無留存之必要,足見此等檔案資料遭刪除後,不會對甲尚公司之營運產生影響,不致於令甲尚公司受有損害,即與前揭構成要件不符,則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容有誤會。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且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上開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犯行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妨害電腦使用罪部分得上訴;背信罪部分不得上訴。
得上訴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