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24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順凱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順凱出生年月日誤繕為「民國62年3月18日」,應更正為「民國62年3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上開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順凱出生年月日誤繕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林 清 鈞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