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程喜即張啟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公印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0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程喜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程喜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程喜減刑及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公印文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93.03月間至93.04.22 │91.03月初至91.03.20 │93年底某日至94.08.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3156號 │6992號 │5259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94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93年度上訴字第1257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7 ││實│ │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95.03.01 │93.10.28 │99.02.25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確├──────┼──────────┼──────────┼──────────┤│定│案 號│95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3452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257 ││ │ │ │ │號 ││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5.05.25 │96.06.28 │99.03.19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218條第1項 │刑法第201條第1項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不符合 ││ 減 刑 條 例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 │ ││或罰金金額或禠奪│ │ │ ││公權期間 │ │ │ │├────────┼──────────┼──────────┼──────────┤│備 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緝字││ │5508號(已易科罰金徒│第1129號(已接續執行│第768號(已發監執行 ││ │刑6月) │) │,執給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