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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減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柯南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柯南榮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所列已減刑之編號1、2,及不應減刑之編號4之犯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柯南榮因於民國91年底某日至94年2月3日間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已減刑之編號1、2,及不應減刑之編號4之犯罪所處之刑,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法 官 賴 恭 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南榮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已經臺灣高 │有期徒刑1年6月月,已經臺│有期徒刑10月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 ││ │字第89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聲減字第890號裁定減為有 │ ││ │刑3月15日 │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91年底某日至94.02.02 │92年初某日至94.02.03 │94.02.01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2936號 │2936號 │3397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2046號 │94年度上訴字2046號 │96年度上更(ㄧ)字第6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4.12.08 │94.12.08 │96.07.12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2046號 │94年度上訴字2046號 │97年度台上字第99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5.01.02 │95.01.02 │97.03.07 ││ │ │ │ │ │├─┴────────┼────────────┼────────────┼────────────┤│所犯法條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2條第4項 │第8條第4項 │第8條第3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減刑 │已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5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978 │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978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4973││ │號(已併入96執減更1653號)│號(已併入96執減更1653號)│號(部分先確定送執行,以 ││ │ │ │一部分羈押日數折抵期滿簽││ │ │ │結)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南榮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4年2月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 │94.01.12 ~ 94.02.01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39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 │97年度重上更(三)字139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03.0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2866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8.05.21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4條第2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合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不予減刑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 │ │ ││ │272號(已發監執行、執給股│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