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 蕭孟智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孟智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蕭孟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8年3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0年6月17日法受矯字第100110042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6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42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聲請意旨誤為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