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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4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聰宜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聰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聰宜前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7267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 102年12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王國棟法 官 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