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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4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6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棋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棋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棋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旨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黃棋偉(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判決後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以檢察官聲請意旨書中所為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為無理由,尚難准許;而就聲請書關於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檢察官聲請意旨所載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聲請應執行刑部分,應係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誤,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0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曾 佩 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100 年 8 月 11 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共2次(已│有期徒刑2年,共8次(已││ │發監) │發監) │├──────────┼───────────┼───────────┤│犯 罪 日 期│1.99.06.29 │99.05.12~99.06.29共8 ││ │2.99.06.30 │次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3484號 │15382號、第15385號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 99.12.14 │ 100.04.06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245號 │100年度臺上字第354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0.01.03 │ 100.06.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否 ││件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備 註│960號 │8654號(編號2-3定為有 ││ │ │期徒刑9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棋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3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3次 │ ││ │(已發監) │ │├──────────┼───────────┼───────────┤│犯 罪 日 期│99.05.06~99.06下旬共 │ ││ │3次 │ │├──────────┼───────────┼───────────┤│偵查(自訴)機 關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15382號、第15385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4.06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定├────────┼───────────┼───────────┤│判│案 號│100年度臺上字第354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 100.06.30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否 │ ││件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 │8654號(編號2-3定為有 │ ││ │期徒刑9年)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