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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0 年聲字第 1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宋新翔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 8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新翔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宋新翔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8年3月10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7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6月27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422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23